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5/04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5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5/04,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雅區上楓段 115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18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陳維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 32、281 地號及廣明段 527、530、531-2、534、537 等 7 筆土地(文教區)地上 9 層地下 1 層宿舍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富段 141、145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公共藝術。
決議摘要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柱板牆構造物、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門窗及陽台欄柵、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欄柵間距請調整修正為小於 10 公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門窗及陽台欄柵、建築物立面欄柵位置及型式、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公共藝術同意設置,其餘依第 11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會議紀錄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5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5 案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雅區上楓段 115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二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三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 )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四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陳維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 32、 281 地號及廣明段 527、 530、 531-2、 534、537 等 7 筆土地 (文教區 )地上 9 層地下 1 層宿舍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五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富段 141、145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 ) 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5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4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呂委員永豐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5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雅區上楓段 115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裝飾柱板牆構造物、 建築造型及色彩、廣告招牌,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加強車道出入口警示設備,以利行人之安全;加強行人通路告示牌說明。 (二) 補充可界定公私土地之鋪面設計。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23-1a、3-23- 2a),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2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5-8~P.5-10a,本案變更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 2. P.2-16a,本案變更認養公有人行道鋪面樣式,請補充大樣圖,並檢核變更後材質是否均相同。 3. P.3-19a,請補充灰白色鋁包版大樣圖。 4. P.5-14a,請補充各向建築物立面模擬圖,俾利對照。 5. P.5-15a、P.5-16a,東向立面請補充店鋪招牌變更範圍; 另是否與 p.1-5a 變更編號 8 標示有誤,請再檢核。 6.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門窗及陽台欄柵、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 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欄柵間距請調整修正為小於 10 公分。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變更內容報告書排放順序為目錄、申請書、檢討表、說明表、會議紀錄、對照表。 2. P.1-2,申請書請以最新版本填寫,地段地號欄位一併補充;會議紀錄請載明本案原審定至變更設計各次案件受理過程。 3. P.1-4,申請書及委託書請補用印及簽章證本。 4. P.0-1,變更內容對照表僅說明本次變更內容,倘未設計變更請刪除。 5. 歷次會議紀錄回覆對照應以本次變更內容回覆,並標示對照頁碼,前次會議紀錄回覆對照不須檢附,僅檢附公文掃描影本。 6. P.3-8,請補充變更說明及大樣。 7. P.5-4,本次變更增加花臺,請補充植栽種類及相關詳圖。 8. P.5-30,請確認變更編號是否標示錯誤,編號 d、e 位置, 另請補充說明取消百葉窗設置,是否為原遮蔽進排風口等其他使用,取消設置應不以影響立面造型配合整體及排向行人動線位置。 9. P.6-1,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請依最新版檢附。
第三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地號土地(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門窗及陽台欄柵、建築物立面欄柵位置及型式、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 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本案 C、D 戶及店鋪之 AC 格柵尺寸及間距需小於 10 公分,並請補充相關細部設計圖說。 (二) 補充垂直綠化馬槽之尺寸。 (三) 1 樓橫式店鋪招牌請縮小長度 1/4 設計,橫招部分依各店鋪原有尺寸 3/4 尺寸設計。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8-7、P.4-8-13、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 「寬度」。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5-11),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0-0.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漏填第二次變更過程。 2. P.0-0.3,檢討項目內容倘未涉及變更內容請刪除,另第十點、十一點應標示歷次會議紀錄回覆對照頁碼。 3. P.0-3.1,歷次會議紀錄回覆對照請以本次變更內容回覆, 非檢附前次對照內容。 4. P.1-3,自主查核表內容對照頁碼請更新。 5. P.4-16、P.4-17.1 等頁碼,本案為變更案件,建議未涉及變更(非必要圖面)刪除。 6. P.5-2.1,法規回覆倘未及變更,則不須檢附圖面;P.5-2.3, 本案變更門窗陽台欄柵請重新修正回覆對照內容。 7. P.6-3.1-1,補充各立面變更原因,請補充,本案變更屋脊裝飾物材質,亦請補充說明。 8. P.6-3.3-2,本次為提會審議,變更比例不須累計前次加總計算。 9. P.4-8.13,前次綠化面積 232.48 平方公尺與 P.0-0.3 之 232.64 平方公尺不同,請再檢核,且非採累計計算。 10.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財團法人逢甲大學委託陳維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 32、281 地號及廣明段 527、530、531-2、 534、537 等 7 筆土地(文教區)地上 9 層地下 1 層宿舍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藝術,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下列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補充公共藝術斜置之剖面圖。 (二) 補充 3D 圖、智能水筏如何控制及建置技術等相關圖說。 (三) 加強公共藝術作品之藝術性及價值說明。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請標註變更後公共藝術於 P4-1 平面圖位置。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封面格式請依公版格式修正。 2. 補充檢附現況工程進度說明。 3. 補充檢附一層景觀平面及立面圖。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五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富段 141、145 地號土地(第一之 B 種住宅區) 地上 21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公共藝術。 說明:本案依 107.9.28 第 11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會決議一,公共藝術請於地下室頂版完成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 公共藝術同意設置,其餘依第 11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會議紀錄辦理。 二、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分: (一) 請於封面案名增加「公共藝術」等字樣。 (二) 請釐清公共藝術品件數增加是否影響本案綠化面積,綠化面積不得少於原核准(第一次變更設計)之數量。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