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9/21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9月份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9/21,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09/21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9月份第2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139、140、141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衛段 599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3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9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139、140、141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9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9 月 21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紀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林大俊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16 地號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變更設計無變更部分應以原審定內容辦理,無其他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涉及公有土地樹木移植,請送移植計畫書供植栽景觀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再行辦理。 (二) 人行道設置車行斜坡道部分,請向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 (三) 行道樹間距並應保持 6M 以維持樹木足夠生長空間。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本案廣告物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0-3 申請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 2. P0-40,請提供原核准綠化面積檢討計算表,以利核對原綠化總面積。 3. P1-15~P1-17 涉及變更設計之景觀區請依第十八條請以專頁詳實檢討變更區內植栽最低覆土深度,平面層景觀剖圖例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請於地面壹層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確實標示覆土深度;並繪製每個綠化區塊之覆土剖面圖。 4. P1-13,請依第十九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請補充西側鄰地現況),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5. 依第二十條第 3 款規定,請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6. 請於法令檢討詳細列式檢討法定停車位減少 4 輛之原因。 7. 請於報告書內補放施工進度、相關說明及施工照片。 (二) 其他事項: 1.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文北段 139、140、141 地號等 3 筆土地 (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1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本案容積移轉量 3,601.46 平方公尺(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凸出地平面之土丘、公共藝術品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為 21 層集合住宅案請說明屋頂層是否需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倘有,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10 月 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10 月 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10 月 17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 請修正申請書獎勵類型及內容中容積移轉之面積為 3601.47 平方公尺。 (二) 請釐清 P1-1 申請書及 P5-1.2、P5-3.1 之開發時程獎勵面積前後不符。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6.1:免申請建築線範圍圖請標示基地位置。 (二) P6-2.4:請釐清交誼廳是否為管委會使用空間,倘屬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示管委會使用空間(交誼廳)。 (三) P6-2.4:東北側基地請標示基地高程。 (四) P6-2.4:有關資源環保室請依臺中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補充檢討內容(逐條)。 (五) P6-4.1 及 P6-4.2:請釐清筏式基礎是否全為污水處理設施(場鑄),另請釐清部份筏式基礎有原土回填,倘有原土回填請標示。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P7-1.3 站位 A 應為「瓦窯」,三、大眾運輸系統現況內文及表 2、圖 4 請修正。 (二) P7-1.3 站位 B 請新增 65 路、站位 C 請刪除 65 路。 (三) P7-1.9,表 12、基地開發衍生各運具人旅次預估彙整表, 昏峰小時合計數有誤。 (四) P7-1.11、P7-1.12、P7-1.15,文字敘述與應對應的表格、 圖片無法對應(如:路口服務水準分析表如表 17 及表 20 所示。未見表 20),請全面檢視修正。 (五) P7-1.15,機車進出動線,本案無店鋪卻出現「店鋪機車」字眼,請更正。 (六) P7-1.17,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車道寬度、曲線半徑(含匝道)之尺寸。 (七) 無障礙機車停車位請設於靠近建築物無障礙出入口或無障礙昇降機之便捷處。 (八)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並標註於圖中。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涉及公有土地樹木移植,請送移植計畫書供植栽景觀委員會審核,審核通過後再行辦理。 (二) 人行道設置車行斜坡道部分,請向養護工程處申請許可。 (三) 行道樹間距並應保持 6M 以維持樹木足夠生長空間。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將南側捷運用地與東側公兼兒 (補鼎仔公園)配置套入平面圖中並檢討本案與捷運、公園是否有設計上之呼應,並檢討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請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第五條第 2 款請補充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標示垃圾車臨停空間,臨停空間請設置於基地內化處理以免造成交通外部性衝擊(P.4-3)。 3. 第五條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以遠端視角併同套繪 P.2-3 機場捷運及鄰近建築量體之材質及顏色 (P.2-6)。 4. 依第五條第 4 款規定,本案二面臨路而東側臨公園,故請分別呈現四個面向之建物立面材質計畫(P.4-6)。 5. 第五條第 5 款規定,車道鋪面材質請標註具防滑功能; 另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P.4-9)。 6. 依第十三條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量 3,601.46 平方公尺 (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 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十四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凸出地平面之土丘、公共藝術品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十六條第 1 款規定,請說明藝術品創作者為誰;另公共藝術品模擬照片與平面設計圖說不符,請釐清後修正;請放大說明公共藝術品與基座各自之材質、尺寸、 色彩等細部設計圖說(P.4-16)。 9. 依第十六條第 6 款規定,本案為 21 層集合住宅案請說明屋頂層是否需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倘有,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0.依第十六條第 9 款規定,地下室進、出風口應以植栽整體設計為原則,建議加強綠化植栽設計(P.4-18)。 11.依第十六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非綠籬部分面積計算有誤請修正,有關圍籬花架剖面圖尺寸有誤且請增設置截水溝槽,另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廣告宣傳 (P.4-20)。 12.依第十八條規定,請詳實檢討全區植最低覆土深度,請增加車道旁之綠化、高層緩衝空間植草磚、防災中心上方緬梔及門廳下方青楓等喬木覆土深度剖面圖說以確認相對位置與覆土深度(P.4-12.1~P.4-12.2)。 13.請依第十九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請確實呈現臨公園側之景觀配置),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並於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1-1,都審申請書請更新至最新版本。 3. P.1-2,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補充說明計畫書中特別規定內容。 4. P.3-4~P.3-5,友善環境計畫請明確說明人行道認養範圍及行道樹位置,並說明行道樹現況及是否需進行換植或移植。 5. P.4-4,臨 20 公尺園道側之法定退縮線請確實依土管規定繪製(退縮 15 公尺),同頁請併同繪製地界線與開挖範圍線。 6. P.4-8.1,本案臨 20 公尺園道側種植 10 棵落雨松,考量落雨松具有浮根特性,建議改植其他原生樹種。 7. P.4-8.2,一層綠化部份請詳細說明公共藝術品處(空白色)之設計係屬綠化或硬舖面。 8. P.4-8.3,垂直綠化請標示槽體材質,並於剖面圖說補繪滴灌與落水頭位置,並於本頁透視圖之陽臺位置似有種植喬木部分請釐清。 9. P.4-8.4~P.4-8.5,請補充排水計畫,另剖面示意圖請相對剖至女兒牆位置。 10.P.4-12.1,景觀剖面圖 B 之開挖範圍有誤,請修正。 11.本案無設置圍牆,故請說明臨公兼兒側之景觀環境與本基地如何產生設計上之呼應。 12.建議本案開發應達地表逕流不外排之原則。 13.資訊公開相關圖說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4.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5.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第三案: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衛段 599 地號土地(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決議: 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變更設計部分,因涉及基地面積、總樓地板面積、 實設建蔽率、綠化面積及綠覆率之更正及變更,仍請檢附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及臺中市實施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法令檢討,俾利審查。另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植栽種類規格應予標示。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補充本案工程進度及照片。 2. 總目錄請編列頁碼,以利核圖。 3. 變更後臨街面鋪面種類與變更前不同,請再確認。 4. P.3-58、P.3-62、P.3-66、P.3-70 飛航警示燈位置重複標示,請再檢核。 5. P.3-58 變更後東北向立面圖 1 樓位置與變更前有部分相異處,並未標示雲朵線,請再檢討。 6. 變更後各向立面圖請將變更內容載明於各專章之右上角。 7. P.1-6 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會紀錄檢討表第 18 點,本次申請單位變更,請補充修正。 8.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9. 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2.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