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5/2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107年度第6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5/22,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36-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65 地號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3245 等 8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地號 (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本次屬全案變更,因原核准交通影響評估業經交通局審查通過,故變更調整後之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變更內容進行更新。
- 一、 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因配合樹穴寬度而超出建築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單元,容積移轉面積 2634.04 平方公尺,達 34.4%超過基準容積之 20%,總獎勵百分比為41.94%;因本次屬全案變更,請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
議程全文
1 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 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36-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65 地號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提請審查。
第三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3245 等 8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四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地號 (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5 月 22 日(星期二)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理紀錄 :鄧皓軒、鄭碧靜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36-2 地號(住宅區)地上 14、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但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本案設置公共藝術品、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 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 沿街式步道開放空間深度較深,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應結合具公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八、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九、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 ,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 (牆 )請於圖面標示 “ 裝飾柱 (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十二、請說明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 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十三、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6 月 2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 4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城鄉、建造、交通、 景觀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 ;並於 6 月 2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 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7 月 5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禮段 65 地號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次屬全案變更,因原核准交通影響評估業經交通局審查通過,故變更調整後之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變更內容進行更新。 二、本次屬全案變更,原核准容積移轉面積 5,069.14 平方公尺(40%),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另加計增設停車空間獎勵、開放空間獎勵等容積後,總獎勵容積達 70%, 超過總獎勵面積基準容積 60%。故變更調整後之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 但經委員會同意者得設置,本案設置座椅、公共藝術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本案於陽台設置造型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頂蓋型開放空間不同,請依規檢討容積,是否同意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若地上 1 層為住宅使用,獎勵係數為零。 七、開放空間留設基地內通路,得否申請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內凹型開放空間應以沿街不等寬或廣場式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十一、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 ,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 本案申請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四、 本案屬申請臺中市建築物增設停車空間獎勵要點申請之預審案,請說明本類變更事項,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五、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 牆 )請於圖面標示“ 裝飾柱 (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十六、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6 月 1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 4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城鄉、建造、交通、景觀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 並於 6 月 20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 申請函+ 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6 月 2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 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三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3245 等 8 筆地號 (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因配合樹穴寬度而超出建築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部分請說明是否設有具遮蔽性之強化膠合玻璃頂蓋,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於門窗及陽臺施作超出 1 公尺之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 ,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 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 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並於 6 月 13 日前備齊幹事覆核書件與委員會審議書件 (申請函+ 28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6 月 21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四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倡和段 183 地號 (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位屬整體開發單元,容積移轉面積 2634.04 平方公尺,達 34.4%超過基準容積之 20%,總獎勵百分比為 41.94%;因本次屬全案變更,請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但經委員會同意者得設置,本案設置公共藝術品、 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陽台設置欄柵部分,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 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請說明本案設置招牌廣告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 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申請變更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各層平面圖設計裝飾柱( 牆)請於圖面標示“裝飾柱( 不計入產權)”字樣,並檢討設計寬度,如超過 1 公尺欲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設計說明。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6 月 1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 4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城鄉、建造、交通、景觀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6 月 20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6 月 28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