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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1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8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11/13,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11/13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84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總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 地號等 11 筆土地(第二種第五種住宅區)及正義段九小段 11-7 地號等 13 筆土地(第一種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富段 356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17 層地下 3 層旅館、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26、28、29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和段 149、150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104、105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五之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 提請審查。

決議摘要

  • 一、 請設計單位釐清建築物高度比適法性及基地範圍地籍線重疊一事,並請補充建築線指示(定)圖,如檢討形式依報告書內容檢討,請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 一、 本案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全數變更(100%),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規模達頇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 一、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開放空間設置雨遮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 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總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 地號等 11 筆土地(第二種第五種住宅區)及正義段九小段 11-7 地號等 13 筆土地(第一種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富段 356 地號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旅館、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26、28、29 地號等 3 筆土地 (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四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和段 149、150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五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104、105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五之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7 年 11 月 13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紀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總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頂橋子頭段 375 地號等 11 筆土地(第二種第五種住宅區)及正義段九小段 11-7 地號等 13 筆土地 (第一種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請設計單位釐清建築物高度比適法性及基地範圍地籍線重疊一事,並請補充建築線指示(定)圖,如檢討形式依報告書內容檢討,請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請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詳列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文字。 (二) 本案為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涉及四種土地使用分區,請修正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相關檢討說明,並檢討是否符合土管要點第 5 點之使用限制規定。 (三) 請敘明本案是否符合土管要點第 7 點相關規定,檢討內容及對應頁碼,以利查核。另請確認 P1-1、P1-2、P6-1 實設建蔽率為何? (四) 有關土管要點第 3、7 點高度比之檢討,本案建築基地涉及兩種以上土地使用分區(商業區及住宅區),部分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頇檢討高度比,得視一宗基地臨接道路情形擇一條道路檢討,惟前開檢討方式仍應以「整體建築物」納入檢討,P5-21 本案檢討內容有誤(僅有坐落於住宅區之建物符合高度比),爰請修正為整體建築物符合高度比之規定。 (五) 請確認本案基地條件,符合土管要點第 8 點何項規定檢討開挖面積?請依規檢討。 (六) 本案依報告書所示,西臨 6 公尺現有道路(圖面標示為 「既成道路」),請確認是否為現有巷道,並請依規檢附建築線指示圖,據以檢討土管要點第 10 點。 (七) 請補充檢討土管第 11 點(六)機車停車位設置規定。 (八) 請於土管第 12 點說明無法綠化面積項目為何? 請詳列檢討式及面積單線圖,並依規檢討。 (九) 容移要點第 6、12 點,請說明並標示本案面臨已開闢道 路寬度及面寬。 (十) 容移要點第 8 點,本案位於舊市區細部計畫範圍,請修正檢討說明。 (十一)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移入容積少於 3000 帄方公尺、 容積獎勵總值<40%,且非屬整開單元細計範圍,爰有關容移量是否應送都設會確認之說明請予修正。 (十二)容移要點第 15 點檢討說明有誤,請敘明本案退縮地有哪些設施,必要時請補剖面圖說明。 (十三) 臨境界線設置圍牆部分,請扣除圍牆標註 3 公尺淨寬。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二)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親子汽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33-1 條) (三)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低碳停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台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0 條)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 (五)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六) 請準備於交通影響評估審查會會議上呈現現況交通量調查之攝影檔案(如:交峰小時內之基地停車場出入口上下游之路口或周邊主要道路之路口等)。 (七) 服務水準惡化至 D 級或下降二級以下後,需提改善方案 (含時制調整) (八) 道路容量需有推估過程(相關公式與參考資料),不可僅呈現最終數據。 (九) 本案供店鋪顧客使用之停車位於相關圖面未見標示,且顧客步行與其車輛進出停車場之動線與管制方式為何, 有無影響住戶安全,請補充並說明管理機制。 (十) 應檢附 Synchro(或其它服務水準模擬軟體)輸出入參數報表。 (十一) 審查會應請業主指派決策層級之主管列席。 (十二)案件如經都市設計審議、建築執照預審、環境影響評估等程序,請檢附相關會議紀錄,並針對交通相關意見妥為規劃因應。 (十三)檢核表規定:「敘明開發類別、所在區位及開發規模 (樓地板面積、住宅戶數),且敘明開發建物各樓層之用途與使用特性(含各樓層空間配置圖說)」,請檢附各樓層空間配置圖說。 (十四)檢核表規定:「依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於停車場出入口套繪進出基地最大車型之行車軌跡;彎道內緣半徑 10 公尺以下時,供汽車雙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6.5 公尺以上,供汽車單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4.0 公尺以上,供機車雙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3.0 公尺以上,供機車單向通行之彎道寬度應達 2.0 公尺以上」, 請檢核修正相關圖說。 (十五)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綠化植栽依內政部營建署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之規定,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 (二) 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三)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是否留設無障礙通路請說明。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4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請說明鄰近建築物 16 層樓之車道出入口位置並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臨 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等,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依第 5 條第 2 款規定,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店舖與住宅之垃圾投擲動線及垃圾車臨停位置(P.2-7)。 3. 依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天際線分析圖部份除直接呈現本案各向立面外 , 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P2-5)。 4. 依第 5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建物立面計畫請再加強說明三面臨路之建築立面材質計畫(P.4-24)。 5. 依第 5 條第 5 款規定,鋪面計畫請確認所採用之材質名稱與色彩,請標註車道舖面具防滑功能;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P.4-6)。 6.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962.96 帄方公尺,有關汙水處理、垃圾處理等請加強容移前後差異說明並檢討其詳細計算式。 7.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植栽穴邊凸出之花臺視為街道傢俱、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部分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請補充廢氣排出口、通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等細部設計圖說。 9.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請實際計算綠化面積並以色塊編號以標示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地面壹層綠化面積請確實扣除非綠化面積、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綠化計算(P.5-20)。 10.依第 15 條第 3 款規定,人行步道於穿越車道時其舖面及高程仍應連續順帄,請以剖面圖呈現。 11.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設置計畫請加強創作理念說明並檢附各向方位視角設置於基地之透視圖以利委員會了解公共藝術品與基地環境之呼應性及協調性;請說明公共藝術品是否設有基座(P.4-18)。 12.依第 16 條第 2 款規定,建築夜間三時段燈光照明計畫部份請補充燈具說明(P.4-25~P.4-27)。 13.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請確實說明本案是否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法規檢討請勿僅回復遵照辦理,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4.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部分,請補附曬衣架相關尺寸之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15.依第 16 條第 7 款規定,有關屋頂水箱、冷卻塔等設備請補充屋頂帄面配置圖及細部設計圖說。 16.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門窗及陽臺施作欄柵部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17.依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請於帄面圖標示地下室進、排風口位置及排風方向 , 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 (P.4-19)。 18.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P.8-21),故請取消臨復興路三段側施工大門位置;綠圍籬剖圖與立面展開圖之尺寸不符請釐清, 並請配合台中花博設置帆布宣傳(P.4-21)。 19.依第 16 條第 12 款規定,請於帄面圖標示車道出入口防水閘門設置位置(P.4-23)。 20.依第 16 條第 13 款規定,請於帄面圖標示圍牆設置位置, 建議考量採用綠圍籬。 21.請依第 18 條請以專頁及剖圖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帄面層景觀剖圖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請繪製高層緩衝空間及車道旁景觀剖圖;並檢視其與建築線、 地界線及容移退縮線之相對關係(P.4-10)。 22.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全區配置帄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帄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23.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機車停車位數量經計算應為 196 輛;另地下一層機車停車空間車道寬度部分漏標。 24.依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實設垃圾貯存空間請扣除衛生間及柱面積後重新計算(P.9-1)。 25.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請以剖面圖標示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以上;另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9-1)。 26.依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垃圾清運動線所留設供垃圾收集子車進出之通道請說明穿越台北草之合宜性,並請說明店鋪之垃圾投擲計畫(P.9-1)。 27.依第 22 條規定,法規檢討本案另設有空地樹立式廣招而無相關細部設計圖說,請釐清(P.4-17)。 (二) 其他事項: 1. P.2-1~P.2-3,依現況照片呈現基地現況內部尚有許多現有喬木,請補充現況喬木之調查並說明喬木移除或基地內移植計畫。 2. P.2-5,依現況圖示鄰地尚有超過 12 層之建築物,請將相關建築併同套繪模擬於天際線圖說中。 3. P.3-11,請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年期及相關維管費用。 4. P.4-2,有關高層建築物出入口緩衝空間請標示車道寬度,並說明是否可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使用。 5. P.4-6,請將灌木與地被植物植栽表分別表列,請輔以標註線備註呈現。 6. P.4-12~P.4-15,屋頂層請標示空間用途名稱,屋頂剖面圖說請加剖水錶室兩側之綠化景觀剖面圖。 7. P.4-16,請確認標準層垂直綠化實際面積與位置,並於帄面圖與剖面圖標示滴灌與排水計畫,另請標示馬槽材質。 8. P.4-18,請於帄面圖標示圍牆、街道傢俱與公共藝術品設置位置。 9. P.4-22,請補充店鋪 5 後方丙梯側之綠化噴灌計畫,並確認基地東南側建築線處之綠化面積與鄰地相對應之設計。 10.P.6-3~P.6-7,地下層停車位之車道線與車位線、柱緊臨 (車位 038、041、042、081、085 等),建議檢討改善並以局部放大呈現。 11.雨水回收再利用請依現行規範確實檢討回收範圍與再利用範圍。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說明開放空間範圍是否有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消防送水口、水錶等),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5-18 公共服務空間請詳實註明空間用途名稱。 4. P4-5 本案地上 1 層及屋突植有緬梔,該植株為有毒樹種,請設立告示牌或另擇無毒植栽栽植。 5. P5-19 公共服務空間請標示分區界線,以確認位於住宅區範圍內。 6. 沿街式開放空間請區分等寬及不等寬範圍。 7. 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請移至 25 公尺計畫道路之開放空間範圍。 8. 建築基地南側 10 公尺計畫道路,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286 條檢討建築物高度。 9. 請依臺中市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檢附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基地臨接 3 條道路,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請釐清是否於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如有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若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建築基地之道路高程,請補充說明。 3. P5-21 高度比檢討不符規定請修正。 4. P1-2 預審申請書內,"都審應辦"未勾選,請修正。 5. 臨接 6 公尺現有巷道側,無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之規定,P6-2、P6-8 圖面請修正。 6. P1-2 開放空間獎勵法定比例應為 20%,請修正,另總法定獎勵值請一併修正。 7. P2-2 基地上現況似有老樹,是否為列管老樹,請說明該喬木放置方式。 8. P2-2 基地中心仍有地籍線未重疊一事,建議洽詢地政機關查詢。 9. P4-12 請補充屋突層綠化喬木之固定方式。 10.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之容積容量為法定容積之 39.91%,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銅級以上標章。 11.P5-10 高層建築物綠章第 243 條檢討本案設置燃氣設備已設置獨立防火區劃,惟帄面圖面顯示 2~23 層燃氣設備尚未區劃,請再確認。 12.P7-5 擋土安全措施請補充安全觀測系統圖說。 13.本案基地西側臨接現有巷道,請檢附建築線指示圖。 14.請檢附容積移轉確認函。 15.目錄頁碼多處錯誤,請釐清修正。 16.P5-5-2 土管第 10 點請標註檢討頁碼。 17.地下 1 層設置防災中心請釐清應否計入容積。 18.地上 1 層請標示上方最大投影面積範圍,例如:屋突等。 19.地下 2 層部分車位未編號,請補充。 20.地上 1 層店舖前陽台為何計容積。 21.預審案件申請書之開放空間獎勵值未說明,請補充完成資料。 22.本案未檢附建築線,基地西側鄰接現有巷道。 23.雨水回收再利用,請依規範檢討,說明雨水回收範圍、 雨水再利用範圍、雨水回收容量。 24.請檢討店舖面積有無 100 ㎡,是否需依規設置無障礙設施。 25.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承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宗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富段 356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7 層地下 3 層旅館、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全數變更(100%),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圖說, 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 公共藝術品、案名牌及景觀水池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包含尺寸、材質及管理維護計畫,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屋突造型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其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涉及變更設計部分請以專章檢討,並檢附變更前後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涉及招牌廣告物變更設計,請檢附變更前後細部設計圖說,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依據 107 年 5 月 17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小組委員會確認,請確認本案公共藝術是否併同本次變更設計送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補充說明第四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補充說明第六類變更事項,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P6-14 地上 3 層帄面圖建築物西側量體較大是否屬裝飾柱(牆、版)?如是請加強補充說明及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1 月 2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2 月 5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12 月 13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6 土管第 10 點檢討內容與 P0-2 土地使用及建築設計資料不一致,似有誤繕,請確認。 (二) 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二) 地坪舖面頇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舖面,所有地坪舖面應為防滑材質,請標示。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54、56),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3 處,正面式招牌廣告頇固著於建築外牆面上,其中 R2F 南側正面式招牌設置於金屬扁管隔柵上,請再重新檢討設置。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公共開放空間及景觀設計、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全數變更(100%),請檢附變更前後對照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 公共藝術品、案名牌及景觀水池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包含尺寸、材質及管理維護計畫,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屋突造型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其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涉及變更設計部分請以專章檢討,並檢附變更前後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涉及招牌廣告物變更設計,請檢附變更前後細部設計圖說,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提送委員會審議 5. 依據 107 年 5 月 17 日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8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公共藝術應於地下室頂板勘驗前送小組委員會確認,請確認本案公共藝術是否併同本次變更設計送請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7. 依第 20 條規定,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 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相關一層帄面配置圖留設之緩衝車道標示有誤(P3-4、P3-20、P3-22、P6-8),請修正。 (二) 其他事項: 1. P3-10,材質、色彩計畫圖例與標示名稱請檢核一致性, 部分圖例缺漏(二丁掛三色混貼、金屬包板雨庇、金屬隔柵)請修正補充。 2. P3-14,變更後燈光計畫有誤(仍為變更前圖說),請修正。 3. 部分變更後圖說其變更後之立面仍為變更前之立面(例如 P3-14、P3-16、P4-50),請確實檢討一併更新。 4.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檢討車道出入口原設計地磚,變更後設置植草磚之適宜性,另西北側車道出入口設置植草磚其車行會否影響鄰地之安寧,請補充說明。 4. P4-20 無頂蓋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檢討式有誤, 請釐清範圍並修正。 5. P6-8 建築基地臨接 7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需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標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與鄰地相接部份請繪製剖面圖釐清是否順帄並標示。 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二) 建議事項:無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14 地上 3 層帄面圖建築物西側量體較大是否屬裝飾柱(牆、版)?如是請加強補充說明及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4. P4-18"大廳"不屬"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修正。 5. P3-30 請補充屋突層植栽剖面圖。 6. P3-34 變更後之圖面與變更前圖面,是否誤植,請釐清修正。 7. P6-18~P6-30 各層帄面圖均標示"伍層~拾伍層帄面圖", 請釐清修正。 8. 地上 15 層以上各層步行距離起算點請以居室最遠處檢討。 9. 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與大廳請各別區分檢討及標示。 10.地下 3 層儲藏室請依規計入容積檢討。 11.地上 3 層梯廳無連接樓梯,容積檢討有誤,請釐清修正。 12.報告書目錄頁碼無法比對,請釐清修正。 13.請補充基地現況照片及目前工程進度。 14.P0-0 於目錄部份章節頁碼與實際內容不相符 ( 例如 P1-4、P3-31~P3-51、P6-1~P6-3 等),請確實釐清並修正。 15.P0-0 目錄無現況照片(需建築師簽證進度)頁碼,請釐清是否有檢附現況照片。 16.P0-4 變更設計掛號申請欄位並未記載本次變更設計申請時間與文號。 17.P0-6 總樓地板面積數值與 P4-2 之總樓地板面積數值不相符。 18.P1-3、P1-4 請補充本次變更設計申請書影本(需有本局收文掛號條碼與勘驗進度)。 19.P1-6 請檢附近 1 個月內之土地登記簿謄本。 20.P1-8 請檢附近 1 個月內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26、28、29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規模達頇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二、 本案屋突造型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案名牆、 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陽台設置欄柵並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六、 請說明本案是否設置招牌廣告物,如有,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八、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說明開放空間範圍是否有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消防送水口、水錶等),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2 月 5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2 月 12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12 月 20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1 本案請分別檢討社會住宅及私有建築物(本案非屬社會住宅部分)之免計容積、允建容積樓地板面積是否符合法規標準後,再綜合檢討。請列出土管規定之社會住宅面積、社會住宅依建築技術規則#162 得不計入總容積樓地板面積及社會住宅實設樓地板面積等計算式;並輔以圖示說明。 (二) 依土管第 19 點規定,社會住宅及其依建築技術規則#162 得不計入總容積樓地板面積頇將所有權轉予臺中市並經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府指定之管理機關(住宅發展工程處)同意接管,請依規辦理。 (三) P4-20 綠化面積依土管第 11 點(P4-10)規定應以法定空地檢討,且僅扣除部分街道傢俱投影面積(如:無遮簷人行道上的喬木下座椅未扣除等),請重新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1.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是否留設無障礙通路請說明。 (二) 1 樓鋪面有落羽松,經查該根系發達,亦有竄(版)跟特性, 建議改植其他原生樹種。 (三)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是否達標。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3-2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30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規模達頇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2. 本案屋突造型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檢討,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4 條第 1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案名牆、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條第 4 款,本案於建築物出入口及立面窗台設置雨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6 條第 8 款,本案於陽台設置欄柵並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7.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8. 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機車停車位數量設置標準:建築物用途為供住宅使用部分,每一百五十帄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並應滿足至少一戶一部為原則;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每一百帄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 (餘數以一輛計入),P4-05,法令檢討都審規範第 20 條第 1 款,僅檢討供住宅使用部分,請依規補充檢討供其他用途使用部分。 9. 依第 20 條第 3 款規定,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請補充標示相關一層帄面配置圖留設之緩衝車道,並標示深度。 10.依第 20 條第 4 款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如設置帄面式停車場,於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時,應做適當之綠美化遮蔽處理,本案於基地壹層西南側面臨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帄面式機車停車場,請依規設計綠美化遮蔽處理。 11.依第 22 條規定請說明本案是否設置招牌廣告物,如有,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於圖面標示設置位置,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12.依第 23 條規定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請補充檢討。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因設置社會住宅,請於法令檢討章節增加相關法令檢討。 2. 街角請補充套繪現況行穿線(斑馬線)及無障礙坡道(含剖圖)。 3. 壹層景觀配置帄面圖請補充標示所留設人行道之寬度。 4. P3-13 請檢核砌石舖面採用之範例照片是否合適。 5. P4-03,法令檢討都審規範第 14 條第 1 款,請依規檢討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案名牆、街道傢俱等設施物,非無設置。 6. 請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帆布,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7. 請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8.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說明開放空間範圍是否有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消防送水口、水錶等),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15、P4-16 公共服務空間,請詳細標示用途名稱。 5. 本案植栽配置所植山馬茶、水黃皮、墨水樹、緬梔、錫蘭葉下珠、南天竹、杜鵑等具毒性,請設立告示牌或無毒植栽栽植。 6. 請補充標示公共服務空間用途名稱。 7. P4-15 開放空間位置(疑範圍偏移),請釐清確認。 8. 店舖出入口門開啟範圍,影響開放空間,請修正。 9. 建築基地周邊未標示人行斑馬線,並檢討無障礙通路。 10.建築基地鄰接計畫道路,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篇第 286 條檢討建築物高度。 11.請依臺中市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檢附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12.雨水回收再利用,請依規範檢討,說明雨水回收範圍、 雨水再利用範圍、雨水回收容量。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檢討土管要點第 19 點,應提供社會住宅樓地板面積相關計算分析圖說。 3. TCO2 固定量請依實際栽植之喬木特性計算。 4. 請補充高層建築法規逐條檢討。 5. 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帄方公尺,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綠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標章。 6. 地下層停車車位編號第 27、28、123、130、192、193、 288、295、356 號車位長度應修正為 600 公分。 7. 本案有申請社會住宅使用,其是否依土管第 19 點規定辦理? 8. P4-8 土管第 6 點請附檢討頁碼,並檢討高度比。 9. 請檢附土管退縮示意圖,並標明基地位置。 10.請釐清山坡地 GL 認定。 11.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94 條步行距離檢討。 12.外廊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13.店舖面積大於 500 ㎡應屬建築技術規則 B2 類組建築, 請檢討戶外安全梯或特別安全梯。 14.地下室定義請釐清修正。 15.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施工綠圍籬植栽部分請妥善換養維護。 住宅工程處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有關社會住宅留設位置,本處尚無意見。 (二) 另有關規劃設計細節(戶數、停車位……),尚需與建築師及處內長官討論,爰暫不提供意見。

第四案:悅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和段 149、150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共 4 處、公共藝術品、案名牌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停車位(南側) 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檢討建物出入口與建築線距離,應否設置基地內通 路,倘留設基地內通路,並兼為開放空間範圍,得否納入獎勵,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請釐清並說明。 十、 請說明開放空間範圍是否有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消防送水口、水錶等),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各標準層於陽台檢討形式應計至外緣,倘外緣為裝飾版不計入,應提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 十四、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1 月 2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2 月 5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12 月 13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P.1-2 開放空間獎勵容積數值前後不一致,請再確認。 (二) P.2-1 環河路五段計畫寬度為 40 公尺,請修正圖面。 (三) P.4-5 土管要點第 18 點綠化檢討頁面標示錯誤。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6-09,表 14、15 之相關數據有誤,請檢核修正。 (二) 請規劃機車停車格與汽車停車格之安全分隔設施(如:汽車車輪檔等)。 (三) 請補充一般機車停車格及身心障礙機車格之尺寸。 (四) 地下一層汽/機車停車場互通,請說明如何管制機車從機車專用道出入。 (五) 地下停車場各樓層與車位臨接處請設置凸面鏡,安全警示燈位置及數量宜再增加。 (六)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西側 2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是否留設無障礙通路請說明。 (二) 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據第 5 條第 5 款規定,檢附主要開放空間之動線圖, 呈現內容應包含車行動線(機車及汽車分開標示)、人行動線、逃生動線、垃圾清運動線、無障礙動線(基地內至外)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本案請補充垃圾車臨停空間。 2. 依第 14 條第 6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共 4 處、公共藝術品、案名牌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應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應至少設置一處,本案請依規設置並補充藝術家之學經歷及公共藝術設計細部詳圖。 5.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6. 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地下室進、出風口排風方向應避免直接排向行人動線位置,本案請依規檢討。 7.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無障礙出入口、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8. 依第 20 條第 3 款,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並於圖面標示。 (二) 其他事項: 1. P.3-12 請標示鋪面材質,以利於核圖。 2. P.3-19 請檢核屋突層鋪面設計之圖例、示意圖之呈現與圖面是否相同?應以示意圖及現況圖作呈現,並標示其材質。 3. 認養人行道與基地鋪面間請切割出清楚之辨識線,以區隔公私領域。 4. 第六章請檢附「臺中市交通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並檢討本案是否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計畫至交通局或是可併入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屋突層之喬木枝下高度請考量安全性作設置。 6. 請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7.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停車位(南側) 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3-1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影響開放性設施,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3-08、P3-10、P3-1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檢討建物出入口與建築線距離,應否設置基地內通路, 倘留設基地內通路,並兼為開放空間範圍,得否納入獎勵,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請釐清並說明。 6. 請說明開放空間範圍是否有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消防送水口、水錶等),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1-09 開放空間帄面圖底圖與報告書配置不相符請修正。 8. 地籍圖及一層帄面圖請按本市地籍圖上色標準(退縮地計入法定空地應為黃底綠斜線)、景觀的底圖請清除底稿,並標示本案退縮規定檢討。 9.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0.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1.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 (公園)等景觀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2.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3.管委會使用空間請標明使用內容。 14.喬木及灌木覆土深度檢討不符,其深度應標示至最淺之點。 15.開放空間獎勵範圍內,不得設置停車位及圍牆,另設置灌木綠籬請提會審議。 16.依土管第十八點,留設退縮 5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內不得設置停車空間,不得有高低差應順帄,請檢討高程。 17.請補充水錶及消防送水口位置,倘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應檢附相關帄立面圖說,以利提會審查。 (二) 建議事項: 1. 請於配置圖及一樓套疊基地四周既有人行道及人行斑馬線,並檢討開放空間規劃及考慮無障礙動線規劃,與人行斑馬線位置之相對關係。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帄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各標準層於陽台檢討形式應計至外緣,倘外緣為裝飾版不計入,應提請委員會審議,請釐清。 3. P3-02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詳細標示空間用途。 4. 請補充屋突層喬木之固定方式。 5. P5-9 各層帄面圖於 A 戶、K 戶重覆步行距離請依規檢討。 6. P7-06 有關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樓板承載負荷量、位置請依兩幢分別檢討。 7. 請附土管退縮示意圖,並標示基地位置。 8. 入口雨遮無側牆,請釐清修正。 9. P1-01~P1-02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及建造執照預審申請書請確實逐欄填寫。 10.P1-08 免指定建築線地區請建築師簽證說明未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路及未鄰接現有巷道。 11.P4-27 基本資料及建築概要,請清稿。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五案:惠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來厝段 104、105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五之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開放空間設置雨遮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請說明開放空間範圍是否有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消防送水口、水錶等),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2 月 5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2 月 12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12 月 20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頇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次(第一次變更設計)修正內容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帄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請檢附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及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 (二) 植栽選種請考量其地表保水作配置,1 樓鋪面有落羽松, 經查該根系發達,亦有竄(版)跟特性,建議改植其他原生樹種。 (三)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 120 公分,是否達標,請說明。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招牌部分,且本案無設置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依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全區配置帄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帄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請說明本案工程進度。 2. P.1-1-1b,申請書之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受理階段會議名稱。 3. P.2-1-1b~P.2-1-2b,鄰地現況照片請更新並標示拍攝日期。 4. P.3-4-4b~P.3-4-7b,請於建築立面色彩計畫詳細說明屋頂立體框架金屬裝飾調整之材質與色彩計畫。 5. P.3-5-1b,本案種植 17 棵落雨松部分,考量其具竄根特性,建議考量改植其他樹種(本土性樹種尤佳);另本頁植栽表格請更新。 6. P.3-5-6b,屋頂噴灌請考量不同植栽槽穴高低分別考量噴灌有效性。 7. P.3-5-10b,施工綠圍籬建議於廣告帆布處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 8. P.3-5-11b,請於標準層帄面圖標示落水頭位置。 9. P.3-5-14b,車道剖面圖請相對繪製法定退縮範圍及 2 公尺緩衝空間位置。 10.P.3-6-2b,請補充格柵間距以產生有效之遮蔽性。 11.P.7-3-2b,垃圾貯存空間建議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 12.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並請明確標示其設置範圍,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13.本案工程進度 0%,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雨遮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說明開放空間範圍是否有設置突出地面之設施(消防送水口、水錶等),如有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再補充開放空間面積計算檢討圖。 4. 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9.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0.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請使用最新版本。 3. 請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4. 請補充鄰地騎樓銜接之詳列。 5. 請補充檢附建照預審辦理變更設計免送委員會之檢討表。 6.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8. 委員會審議修正說明請檢附原審定本之修正說明內容, 再檢討本次變更說明。 9.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施工綠圍籬植栽部分請妥善換養維護。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