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3/0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6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3/08,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僑興段 14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水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1、8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業段 134、134-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本案應與城鄉計畫科釐清本案法規適用日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重新排入幹事會審議。
- 本案應經都更幹事會議審議通過後,餘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6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僑興段 14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水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1、8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第三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業段 134、134-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6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碩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僑興段 14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6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辦理容移。 (二) 本案店鋪最小建築單元為 50.88 平方公尺,依容移要點第 11 點,除住宅單元外,其他各種建築經都審同意,不受樓地板面積之限制。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尚未核定),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5 動線計畫說明,請將南、北兩棟建築進出景觀中庭之無障礙動線、戶外停留休憩空間及鋪面材質納入考量,以利輪椅及推車族使用。 (二) P.3-12,1 層植栽(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注意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三) P.4-6.1 無障礙設施說明(一),無障礙動線行經灰色系鋪面處,經查圖說 P.3-32,1 層景觀鋪面計畫,灰色系鋪面為綠化區域上以灰色鋪面塊狀拼接,非為整體一塊,考量拼接處將留有縫隙,請再檢討是否符合無障礙通行空間相關規定,並注意建築物室內外與開放空間無障礙動線串連。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35.2),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且於字體後方設置燈具,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另依 P.3-42 所示,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7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避雷針),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及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3-11 為利附近地區夜間休憩,晚間 10 時後請關閉屋頂層景觀燈。 2. P.3-12~P.3-21 金葉金露花、杜鵑、變葉木、流蘇、 緬梔、蜘蛛百合、日日櫻等為有毒植栽,建請更換或加設告示牌;請再行檢核本案其他植栽是否為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辦理。 3. 玉芙蓉及日日櫻屬灌木非喬木、植栽喬木米徑規格彈性過大,請修正。 4. 一層景觀圖均請標示地界線、建築線、地下室開發範圍線、法定退縮範圍、防火間隔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並請套繪鄰地都審配置相關內容俾利釐清人行連續性通行狀況。 5. 臨 20 公尺僑興路建議增加一處開放空間告示牌。 6. P.3-12,防火間隔種有喬木級植栽,請修正。 7. P.3-42,正面式招牌建議縮減為店面寬度 2/3 以下。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長度近 15 公尺,易導致圍閉,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設計請取消案名設計,水池屬影響開放性之設施,其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3-15-1 依剖面圖開放空間有一高度 110 公分之構造物,其設施為何,如為阻礙物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 6. P.3-41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內容之開放空間範圍色塊請以半透明方式呈現。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檢討宜居垂直綠化設施之開口率。 2. 請注意宜居建築時程獎勵應於 110 年 3 月 28 日前取得建造執照。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應以專章檢討,補充剖面圖、設計材質及標示尺寸且以色塊予以區分,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深度超過已超出 1.8 公尺者, 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都市計畫特別規定為何? 3. 植栽覆土深度請以覆土最低點檢討深度。 4. 地上 1 層留設 5 公尺前院,請補充標示 2 公尺人行道留設位置,且其人行道應與鄰地串聯設計,並補充鄰地人行道之高程。 5. 裝飾版上有欄杆,請加強說明其欄杆構造,避免做陽台使用;陽台外做裝飾版該型式應併陽台檢討。 6. 請補充鄰地基地公共開放空間設計,並應適度予以串聯。 7. 請補充檢討無遮簷人行道與道路間高程差應在 10公分以內。 8. 退縮土管,請補充市地重劃完成時間,以釐清退縮規定。 9. 請補充標示 C 棟地上 2 層露台之位置。 10. P.1-2 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檢附近一個月。 11. P.3-41 本案建築基地臨接兩條道路,請適度增加開放空間告示牌數量。 12. 相關平面圖及 P5-7.3~P5-7.4,其「A1 與 A7」及「D2 與 D3」之分戶牆與結構柱相連接並有裝飾版造成空間圍閉,應計入樓地板面積與容積。 13.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由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水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1、82 等 2 筆地號(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33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本案應與城鄉計畫科釐清本案法規適用日並依幹事意見修正後,重新排入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五)。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確認土管適用版本係以原建造申請日期或變更設計申請日期。 (二) 土管第四點,請說明各樓層使用組別,俾憑檢核。 (三) 土管第六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比檢討圖。 (四) 土管第八、九點,請檢附土管附圖及標示基地位置。 (五) 土管第十二點,請檢附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式及標示算式數字意義,俾憑檢核。 (六) 土管第十三點,本案非僅作集合住宅使用,請補充檢討說明。 (七) 土管第十四點(一),本案基地臨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請修正檢討說明。 (八) 土管第十四點(二),請檢附建築物臨公園兼兒童遊樂場用地側之立剖圖,俾憑檢核。 (九) 土管第十四點(四),請檢附透空柵欄高度檢討圖,俾憑檢核是否高度不超過 2 公尺。 (十) 土管第十四點(五)3,請檢討樹冠離地面淨高是否達 2 公尺以上。 (十一)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七點,請檢附容移許可函頁碼。 (十二)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請檢附圖說,俾憑確認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超過 120 平方公尺。 (十三)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十二點,請檢附停車空間圖說。 (十四) 容移許可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請檢附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三公尺之圖說。 (十五) 本案容移量加計其他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60%,應提都審確認。 (十六) 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變更停車位數比例已逾百分之十,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十四點規定重新提送本局申請審查。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2 認養基地南側人行道及公 1-3(公兼兒)一節, 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請。 (二) P.4-4-3 有關法定喬木種植數量為 38 棵,惟圖示僅 30 棵喬木,請再行釐清。 (三) P.4-4-3 建請考量喬木日後生長空間,其種植間距不宜過密。 (四) P.4-4-3 灌木、草花植栽表圖例位移請補正。 (五) P.4-4-11 供人行及無障礙通行路線處之鋪面,宜採防滑材質。 (六) P.4-6-1、P.4-6-2 噴灌系統圖示標示有亂碼。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樹立式廣告招牌、 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其他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一層景觀圖均請標示地界線、建築線、地下室開發範圍線、開放空間範圍線、法定退縮範圍、防火間隔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相關範圍線;並套繪鄰地都審配置相關內容俾利釐清人行連續性通行狀況。 2. P.2-3-1 基地設計圖面與修正後設計不符。 3. P.3-3-2 認養計畫內容,有關喬木修剪費用過高, 請修正。 4. P.4-3-2 屋突層東側平台於立面圖有帷幕,請檢討其透空性。 5. P.4-3-4 西側立面標示為比例、北側標示為西側等錯誤,請修正。 6. P4-3-6 考量附近地區夜間休憩,夜間 10 時後關閉屋頂層景觀燈。 7. P.4-4-3 本案喬木僅櫸木一種,請考量不同方向微氣候條件選擇喬木。 8. P.4-4-4 校正植栽表圖例內容位置,植栽表並以較高解析度畫面呈現。 9. P.4-4-2、P.4-4-6、P.4-4-11、P.4-5-2、P.4-5-3 圖面調整以高解析度呈現。 10.P.4-4-3 喬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變更後喬木及綠化量少於變更前數量,請修正。 11.P.4-4-8、P.4-4-9 加劃一層平面圖下方剖線。 12.P.4-4-10 景觀水池附近鋪面使用防滑鋪面。 13.P.4-4-11 以清楚圖面呈現鋪面實際設計情形。 14.P.4-5-2A-A’剖面圖覆土深度以較高解析度畫面呈現。 15. P.4-5-5 補充屋頂層圖例,並刪除喬木圖示;屋頂層圖面以較高解析度畫面呈現。 16. P.4-7-1 補充公共藝術品固定方式。 17. P.4-7-2 說明圖面左下角係車位或其他用途。 18. P.4-7-4 進、排風口於一層平面圖標示位置。 19. P.5-2-1~P.5-2-7 都審法規逐條逐點檢討,並說明本案採用舊法原因;以下目前檢討部分請先行修正: (1)第六點 P.4-4-2 未明確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 (2)第七點(六)未於 P.4-7-2 標示進排風處。 (3)第十點未於對應圖面標示覆土層深度。 (4)第十五點車道檢討情形與變更設計後基地狀況不符。 (5)第十六點補充分子(32130.19)為何數據。 20. P.6-2-2 補充圖例。 21. P.6-3-2 屋脊設玻璃圍幕請移除。 22. 依本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於報告書內專列低碳專章及依計畫性質載明應載明事項。 23. 補充標示迴廊位置於平面圖。 24. 頂蓋型開放空間景觀水池阻隔性過高。 25. 公共藝術位置與道路太近,請檢討對行車之平接。 26. 2、4、32、33 層露臺請綠化。 27. 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喬木。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7-2 無消防送水口、水錶等相關設計大樣圖,如於開放空間設置其設施,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且應結合景觀設計後,才得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進排風設備設置位置,排風設備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或設置高度達三公尺以上。 5. 開放空間法規檢討適用何種分區,並應統一檢討適用其他法規。 6. 頂蓋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設置大片水池面積,影響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可達性,請調整設計內容, 勿以水池阻隔其開放性。 7. 沿街步道式頂蓋型開放空間設有階梯,影響無障礙輪椅通行,請修正。 8.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9.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並以半透明色塊區分各獎勵種類及補充圖例。 10.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並於開放空間檢討圖以色塊標示及檢討面積。 11. P.5-3-1-2 沿街步道式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及樓地板面積檢討。 12. 沿街步道式頂蓋型開放空間內之結構柱及裝飾柱, 應扣除獎勵面積。 13. 請釐清開放空間是否設置基地內通路、緊急進口通路或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如無請修正第一類開放空間建築師自主查核表,並重新檢附。 14.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惟該範圍屬不獎勵,請新增該色塊圖例。 15.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6.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7. 開放空間告示牌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 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 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8.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1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0.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1.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2.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請釐清裝飾物超出深度。 2. P.4-1-2 開發內容說明,(1)辦公室集合住宅大樓應更正為集合住宅大樓。 3. P.6-2-2 壹層平面圖特別安全梯未依技規第 97 條之 1「前條所定特別安全梯不得經由他座特別安全梯之排煙室或陽臺進入。」規定檢討;東側公共服務空間有框架式柱樑投影應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 4. P.6-3-14 屋頂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檢討與屋頂突出物合計之百分比。 5. 公共服務空間應比照住宅區相關法規檢討,如北向日照等, 請檢討。 6.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其動線出入之開放性及公益性。 7. 請檢討公共服務空間中必要動線之梯廳範圍。 8.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迴廊設置情形請說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 9. 梯廳分別計算檢討。 10. 地上 1 層停車空間請集中留設。 11. 過樑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請檢討修正。 12. 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圍牆 13. 地上 1 層車道迴轉半徑不足,請修正。 14. 於 10 公尺惠政路與基地高程關係,請釐清修正。 15. 請補充太陽能光電設備剖面圖。 16. 應釐清本基地之土管用途為何。 17. 基地截角請檢討 10 公尺範圍。 18. 安全梯設置不符規定,請檢討修正。 19. 本案屬高層建築物,其燃氣設備請依規區劃。 20. 本案獎勵值比例應為 1.5 上限,請修正。 21. 請釐清適用都市計畫土管版本是否正確。 22. 請補充檢討同一幢建築物對面部分之間隔距離。 23. 請補充土管指定退縮圖。 24. 請補充建築法規適用時間為 96 年或 102 年,亦或是以最新法規為適用? 25. 請補充高度比定義。 26. 請檢討地上 3 層管委會使用空間廁所之合理性,並補充社區游泳池之容積檢討方式。 27. 請檢討地上 32、33 層露台上方是否有框架圍閉情形,如屬圍閉應計入容積檢討。 28. 請檢討地上 3 層外側鋼柱是否為結構體,其建築面積應以替代柱中心線檢討。 29. 車道出入口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36 條規定之左右各 60 度以上範圍無礙視線之空間已越界,請修正。 30. 地上 1 層汽車車道出入口迴轉半徑檢討與坡道之坡度關係有不順平折面,請再釐清。 31. 請補充圍牆設置位置,且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32. 地下 1 層夾層範圍,面積是否符合夾層定義,請再檢討並釐清其用途。 33. 社區自用游泳池應計入容積檢討。管委會盥洗空間用途請再釐清計入容積檢討。 34. 地上 4 層平面圖其"屋面版"請修正,依法規名詞註記標示。 35. 屋頂層用途及太陽能光電板圍閉範圍,請再釐清。 36.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鎮忠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業段 134、134-1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本案應經都更幹事會議審議通過後,餘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 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 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9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附土管附圖及標示基地位置。 (二)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請於圖面標示前、後院留設之深度。 (三) 容移檢討版本有誤,應適用 107 年 6 月 12 日版本。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警示燈、凸面鏡等)及機車道寬度等相關資料。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6 有關認養維護時間,建請修正依「臺中市公園園道綠地行道樹道路附屬設施認養維護辦法」規定:(第四條)認養期間最長為四年及(第十三條) 得申請繼續認養。另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提送認養申請。 (二) P.4-09、P.4-10 有關植栽表格更新單位名稱,建請依都發局 109 年公告 11 月 23 日公告事項:樹高改為「高度」,樹冠寬改為「寬度」統一單位為「公尺」、「M」。 另灌木皆以帶狀種植,建議可採三角種植方式。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本案實施者 109 年 6 月 24 日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 (報核版),於 110 年 2 月 19 日提送修正版,但資料尚有缺漏,刻正請實施者辦理修正。 (二) 本案尚未提送都市更新幹事會審查,俟提送修正後書圖後,依規辦理後續程序。 (三) 有關都市更新獎勵項目,請補充。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633.83 平方公尺(30%),加計其他獎勵面積共 4356.88 平方公尺(80%),總獎勵面積超過 6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8 公尺) 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土管要點第 16 點規定建築物之退縮應自建築線向內側退縮 4 公尺,其中臨建築線之 2 公尺為人行步道,餘 2 公尺為建築物前院,惟本案於人行步道植栽喬木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9.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P.1-1 申請書應提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釐清是否須提會;並請釐清地面層綠化比例是否為 83.25%。 2. P.1-1 其他欄位之都市更新案件填寫目前辦理階段。 3. P.1-1 填寫受理階段。 4. P.1-12 容積移轉許可函與申請書之容移量不符,請釐清。 5. 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 6. P.4-43 法定喬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清。 7. P.4-1-2 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9 條規定, 檢討本案之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是否達 1000 平方公尺,是否應依規提會。 8. P.5-5 土管第 21 條規定地下室開挖率請各層檢討是否超過 75%。 9. P.3-4 容移友善環境計畫內容無公共藝術案,請更正。 10. P.4-19 自來水錶高超過 1.2 公尺,請修正。 11.P.4-05 車道出入口與既有人行道一側基地內綠帶阻隔人行穿越,請開放破口供人行走。 12.P.4-10 西北側退縮 3 公尺容移線範圍內有牆,請修正。 13.P.4-28、4-29 屋頂及垂直綠化請勿栽種有毒植物。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繫樑及裝飾物,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修正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應增加其開放性及公益性,其屬沿街步道式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請修正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 5.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較屬社區入口規劃,請修正其開放性及公益性。 6. 開放空間建築物私密性、安全性管理請補充說明。 7.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另辦公室不屬公共服務空間,請修正。 8.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9. P.1-9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設計人用印;另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P.4-19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柱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 8公尺計畫道路是否開闢完成,並補充相關照片。 3. 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 4. P.4-15 景觀剖面圖,喬木種植勿配置樹穴、緣石,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5. 應釐清土管規定退縮人行道留設方式是否符合其規定; 如留設型式不符其規定,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6. 裝飾板不得設置欄杆,請修正。 7. 地上14層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應為陽台,請修正檢討。 8. 請釐清造型框架圍閉應計入容積檢討。 9. 請修正裝飾物檢討以外牆緣起計。 10. 預審申請書請補充法令適用時間是否為都更報核時間。 11. 宜居法令採新法檢討,應俟修法完成後始得適用。 12. 請確實檢討垂直綠化設施淨高。 13. 請釐清垂直綠化設施上方,得做陽台深度1.5公尺規定, 並補充剖面圖。 14. 本案增加容積 80%,請提送外部性服務設施計畫。 15. 請補充土管指定退縮圖並標示基地範圍。 16. 請注意宜居建築時程獎勵應於 110 年 3 月 28 日前取得建照。 17. 都更條例非預審審查項目,預審申請書請修正刪除第七類;另法規適用時間點為何應註明於申請書。 18. 地上 1 層平面圖前院人行道位置與景觀設計圖說不符, 請修正。 19. 本案第二類宜居建築因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未達 1500 平公公尺,屬免提送預審審議,故該類請取消勾選。 20. 請補充都更獎勵內容,並不得與建築技術規則開放空間重複。 21. P.4-42 及相關平面圖之 B 戶與 G 戶之天井,其過樑處設置裝飾版,其空間圍閉應全部計入樓地板面積與容積, 請釐清是否有設置裝飾版。 22. P.5-17 公共服務空間顏色請標示圖例並檢討面積。 23. P.6-2 信箱區是否有重複計入管委會空間免計容積檢討請補充說明。 24. 請釐清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是否有變更,釐清喬木設置位置是否有位於整體性防火間隔上面(對應相對圖面 P.1-6、P.4-8、P.4-9、P.4-10、P.6-2)。 25.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