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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4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1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2/14,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2/14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11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0、675、676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6-7、677-4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0、675、676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6-7、677-4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2 月 1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登悦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0、675、676 等 3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二)。 (二)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5。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土管要點第 6 點,請補充說明高度比及後院深度,並補充參考頁碼。 (二) 容移作業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三) 容移作業要點第 13 點,本案尚未取得許可函,請修正檢討內容。 (四) 容移作業要點第 17 點,本案非屬整體開發地區,請修正檢討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三)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5-3 供人通行使用鋪面磚宜使用透水防滑材質, 以維通行安全。 (二) 由 P2-1-2 照片審視福田二街往基地方向有劃設行穿線,故基地轉角處仍需依循內政部營建署無障礙斜坡道之設計標準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3-2-5)西向及東向立面圖,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3-6-3)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多處,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逐項檢討,並請標示招牌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主要道路 15 公尺福田二街設置車道出入口,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街道家具,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裝飾物大於 1 公尺,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都審報告書封面請依制式格式製作。 2. 申請書之申請人姓名與封面不符,請修正。 3. 申請書地號請詳實填寫。 4. 申請書請再確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方式是否為本次提會項目;請於各 1 層平面詳實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 5. 15 公尺福田二街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請依都審規範檢討 2 公尺退縮規定。 6. P.3-5-2 公共藝術、街道家具圖例平面標示位置有誤, 請修正。 7.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形式及位置圖例,並確認其位置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 8. P.3-5-6 屋突層綠化請分棟檢討。 9. P.3-5-15 剖面 L1-C01 覆土深度請詳實檢討 1.2 公尺覆土深度。 10.P.3-5-18 消防送水口請於平面標示位置。 11. 公共藝術請標示色彩、材質、地面固著方式與建築模擬透視關係圖說。 12.P.3-6-3 尺寸標示方式請再調整。 13.P.3-6-7 空調格柵請標示骨料、間距等相關尺寸。 14.P.4-2-2 容移設計對策應補充增加綠化說明,並列式檢討與對應頁碼。 15.北向日照請再釐清檢討方式。 16.偃柏、桂花及羅漢松請改以灌木計算。 17.店舖前喬木請避免路沖。 18.無障礙機車停車位請鄰近電梯設置。 19. 2 樓露台請增加綠化。 20.屋頂綠化請增植小喬木或大灌木。 21.請減少投樹燈設置數量。 22.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補充審議規範第 13 點規定內容,並逐項檢討。 2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補充退縮法令依據並依規標示退縮範圍線。 24. P.3-6-3,補充樹立式招牌設置位置縮圖及說明設置數量。 25. P.5-2-6,補充標示棟距尺寸。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補充設置位置,另長度近 6 公尺,應檢討是否設置是否阻隔人行動線,應說明如何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補充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 7.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並檢討面積及標示於開放空間檢討圖。 8. 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資料(原檢附資料有誤)。 9. 補充進、排風設施大樣圖並標示進排風方向,並勿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 10.開放空間檢討圖請補充道路情形、自願退縮 2.5 公尺做道路使用範圍應不計入獎勵。 11.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12.請檢討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扣除建築物構造範圍。 13.裝飾物不得計入開放空間檢討,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應重新檢討修正。 14.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另車道及裝飾物應扣除開放空間獎勵計算。 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原檢附資料無開放空間設施維管計畫),並於該計畫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 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範圍、面積及地號與建造申請書不同,請說明基地面積差異原因。 3. 第 3 種住宅區(調)退縮做道路使用是否得計入法空請釐清 4. 道路陰影檢討方向錯誤,請修正。 5. 北向日照應自建築物最大投影範圍檢討。 6. 請釐清人行道是否設置階梯。 7. 於 E、F 棟請檢討一樓步行距離及緊急進口 4 公尺通路。 8. 基地臨接 8 公尺計畫道路是否開闢完成,應釐清。 9. 高度比消線檢討內容請補充打到之構造為何。 10.自願退縮道路側截角留設不符規定,請修正。 11.補充福田路側停車空間進出動線檢討 12.地上 1 層過樑應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3.游泳池應納入雜項工作物。 14.補充 1 樓直通樓梯步距檢討。 15.P.116-128 屋頂附建設施勿與屋突相連接,應獨立結構設置。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國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區樹子腳段 676-7、677-4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5。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土管要點部分檢討,條款建議修正為第一點、第二點。 (二) 土管要點第 15 點,本案為 14 層新建建築,依規應提送都審,請修正檢討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本案基地車行及人行動線分析。 (二) 請說明基地北側福田二街相關開闢期程。 (三) 出入口兩側植栽規劃請確保駕駛人無礙視線。 (四)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5 臨建物種植之喬木,建議需保留至少 1.5 公尺樹冠生長空間,以維持良好樹型。 (二) P4-17~P4-18 喬木覆土深度建議需達 120 公分、灌木覆土深度建議需達 60 公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含案名牆)共 1 處,請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分別臚列不得重複,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審議規範第 14 點(一)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四)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審議規範第 20 點(三)規定,汽車出入口設置於 15 公尺福田路側,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審議規範第 16 點(一)規定,P.4-37 補充公共藝術高度等尺寸及基座固定圖說。 7. 依審議規範第 21 點規定,P.5-10 審議規範檢討垃圾貯存空間相關內容與 P9-7 說明不符,請統一修正。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會項目依報告書內容修正,釐清確認容積移轉及宜居建築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並補充受理階段歷程。 2. 請於配置補繪行穿線位置,無障礙斜坡道請對齊行穿線設置。 3. 喬木米徑尺度過寬,請調整。 4. 汽機車動線出入口建議增加綠化,分別管制,以免互相干擾。 5. P4-15 及 P.4-16,請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俾利辨識植栽種類。 6. 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7. 目錄依報告書內容修正,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8.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基地西側、北側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形成阻隔設施並易供公眾使用,建請修正其留設形式,以增加其開放性、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案名牆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7. 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並與開放空間切結書放置同一頁面,另公告圖應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補充宜居建築每層 8%上限及都計 10%上限檢討。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 1 樓裝飾柱檢討及各層裝飾版各樣態剖面圖說。 3.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4.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動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