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5/08 都審幹事會 109年5月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5/08,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7層地下 3 層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 登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91、92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09-2、21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本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4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第二案:登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91、92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09-2、21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四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5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林副總幹事秀慧代理紀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4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楊龍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文山段 139 地號土地(乙種工業區)地上 7 層地下 3 層廠房、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2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 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五、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1,樹穴大小須考量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其喬木種植深度最小不得低於 1.0 公尺。 (二) P.4-5.1,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喬木覆土深度至少 120 公分灌木覆土深度至少 60 公分、草皮覆土深度至少 30 公分。 (三) P.4-5.3,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6-5,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4-15,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未依規於屋頂層設置 1/3 之綠化面積且設置太陽能板,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二)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土管退縮規定是否為公共開放空間使用,倘否則不須依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提會。 2. P.5-2.3,請確認本案陽台設置欄杆是否提會,倘是依 P.4-3,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門窗及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0-1,申請書版本請更新,綠覆率 179.29%請確認是否有誤,案名與封面不同,有無辦公室使用請再檢核。 4. P.2-3,請標示本案申請位置及相關指北針圖例說明。 5. P.2-4,天際線分析圖平面圖與剖面圖範圍不同,請再檢核。 6. P.4-2,相關圖面請標示比例尺、指北針、路名、路寬, 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7. P.1-2,自主查核表頁碼請確實標示,景觀分析頁碼非為 P.2-2。 8. P.4-2,補充機車行車動線及寬度尺寸,另車道緩衝空間亦請補充相關圖面標示。 9. P.4-4,燈光計畫請補充相關燈具圖例及數量說明。 10.P.4-5.1,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請標示既有樹種圖例說明。 11.P.4-2.2,本案垂直綠化種植雲南黃馨,請確認是否為灌木,倘為灌木則覆土深度應為 40 公分,並請補充馬槽盆槽體材質。 12.P.4-6.1,綠化面積計算有誤,請再檢核。 13.P.4-7,請確認本案植草磚覆土深度是否依規檢討,並於剖面圖標示覆土深度。 14.P.4-12,公共藝術補充創作家履歷(包含學經歷),另補充固定方式,本案欄杆結合街道家具設計,亦請補充材質說明。 15.P.4-13,圖例與平面圖是否相同,請再檢核。 16.P.5-2.1,依第 2 點規定,請補充本案送審原因。 17.P.5-2.2,請確認本案有臨人行道,倘有請修正第 14 點第 2 項內容,另第 14 點第 5、7、8、10 款、第 15、19 點回覆內容有誤請再檢核。 18.確認本案有無汙水下水道管線系統相關文件,P.8-3,垃圾貯存設備空間應補充排水設施,另倘為商業使用空間亦請加倍設置。 19.本案申請都更獎勵,補充說明送審進度及相關獎勵值文件說明。 20.屋頂層綠化如以太陽能取代,請說明其他空間如何運用。 21.請於本案報告書封面增加「都市更新案件」等字樣。 22.請增加垂直綠化及本案植栽多樣性。 23.P.4-7,請補充 A、E 剖圖之覆土深度。 2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登仰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吉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91、92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20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尚未訂有第二之一種住宅區之「上限容積率」, 故法規檢討欄位及面積計算表請刪除相關數據。 (二) 土管第 9 點,本案倘於審議階段完成區段徵收,請於檢討中載明區段徵收完成之日。另本案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 3 年內「領得」建造執照,方得適用時程獎勵,後續請依時限請領建造執照。 (三) 建物西北側部分計入建築面積構造物涉及 6 公尺退縮建築範圍,請釐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請依規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申請垂直綠化設施,請釐清是否併同一般陽台檢討。 (三) 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圖,建築師未簽名。 (四) 本區位於地質敏感區,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五) 請查明申請基地是否有整體性防火間隔。 (六)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七)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八)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周邊用地多尚未開發,預期未來南興路沿線將增加其他停車場出入口,對南興路之交通影響甚大,請開發單位針對鄰近基地之停車場出入口提出說明。另請以圖說標示基地周邊開發案彙整。 (二) 交通量與服務水準分析調查日期為 107 年 1 月 26 日及 107 年 4 月 26 日,距今已逾 2 年,請確認並更新。 (三) 本基地店鋪共 4 戶,停車位僅以一戶一車位計算恐不足,應考量店鋪員工人數及顧客衍生停車需求進行估算, 請確認並修正。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5,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辦, 換植 6 棵光臘樹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二) P.3-5,請標示各喬木及灌木種植間距,喬木樹穴大小須考量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其喬木種植深度最小不得低於 1.0 公尺,並請附上法定喬木種植計算公式。 (三) P.4-10,灌木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 (四) P.4-9,防風支架示意圖,主幹綁紮處應補充杉木皮或橡膠等襯墊材保護避免樹幹磨損,支架應埋入地下至少 60 公分。 (五)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3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尚符規定;(P.4-17) 設置空地樹立 4 處,其中店鋪 S5 前位於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請修正移出此範圍。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40~P.4-45,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 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39,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 (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P.4-39,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4. P.4-17,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結合樹立型廣告、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38,依第 16 點第 4 款,本次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P.3-5,依第 15 點第 5 款規定,建築基地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目前光臘樹僅有 1.5 公尺。 2. P.4-2,請補充平面圖相關圖例。 3. P.4-5,請補充各向建築物立面材質圖面。 4. P.4-31,請確認本案建築物是否為兩棟建築物,倘為兩棟建築物請分棟檢討綠化。 5. P.4-34,圖例過於相近,請修正。 6. P.5-12,法規對照頁碼請詳實檢核,第 14 點第 8 款、第 20 點無法對照。 7. P.5-17,請確認本案是否為整體開發地區,目前回覆應符合整開地區規定,故容移量應提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9. P.4-16,本案為申請容移案件,於基地北側設置 3.25 公尺景觀牆,請補充相關剖面圖。 10.P.4-17,請確認廣告物招牌材質。 11.P.4-19,補充案名牌、車道牆細部詳圖(含材質及尺寸標示)。 12.P.4-21,請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尺寸及材質說明。 13.P.4-26~P.4-27,本案露臺種植大灌木,覆土深度不足, 請依規檢討,另山馬茶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綠化圖例與平面圖不符,請再檢核。 14.請確認本案是否申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倘無, 請於申請書中取消勾選。 15.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悅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209-2、210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一)。 (二) 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二)。 (三)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6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位屬單元細計範圍,容移量達基準容積 20%,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檢討欄位,請補充建蔽率及容積率以外規定之檢討說明(上限容積率、最小基地面積、最小面寬等…),並請先敘明本基地所屬土地使用分區。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檢討欄位,加速開發時程獎勵應屬第 (三)款規定,非第(二)款,請修正,並請敘明市地重劃完成日期。本案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 3 年內「領得」建造執照,方得適用時程獎勵,後續請依時限請領建造執照。 (四) 請依土管要點第 11 點規定補充圍牆視覺穿透率之檢討情形,前開穿透率不得低於 40%,請於 P.4-18 及法規檢討欄位補充計算式。 (五) 依容移要點第 12 點規定,接受基地臨接已開闢寬度達 25 公尺之計畫道路,且臨接該計畫道路之面寬達 10 公尺,不受最小建築單元面積之限制,惟本案基地西側臨接 20 公尺計畫道路,南側臨接 15 公尺計畫道路,不適用前開免檢討最小建築單元之範疇,故請依規檢討(最小建築單元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另本案以兩條計畫道路寬度及旱溪寬度加總(20 公尺+15 公尺+旱溪寬度)大於 25 公尺之檢討方式有誤,請一併修正。 (六) 容移 3 公尺退縮空間請扣除圍牆寬度後標註 3 公尺淨寬(勿納入圍牆標示總寬度)。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0,本案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有設計樹立式廣告招牌,及店舖有設置正面式招牌,應提請委員會同意。 (二) 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請依規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P.4-20,基地東側臨 20 公尺南興東路之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請標示 2.5 公尺淨寬供行人通行之無遮簷人行道。 (四) P.6-2,一樓平面圖店舖 S3、S6、S7、S9、S11 等 5 戶後側陽台開口請檢討與他棟建築物之距離是否有 1 公尺? (五) P.6-5,二樓平面圖店舖上方有挑空,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08 條緊急進口,消防人員如何通達室內。 (六) P.6-6, S1、S2、S10、S11 店舖屋頂平臺上方有框架式構造物,請說明如何與店舖屋頂突出物(樓梯間)檢討小於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10 款小於建築面積百分之三十規定。 (七) P.4-42,垂直綠化設施上方除結構過樑外,不得設裝飾板。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二) 請於圖上標示車道轉彎半徑及寬度。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8,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規向養護工程處申辦。 (二) P.4-12,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0、P.4-3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0 處、 空地樹立廣告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1661.63 平方公尺(39.99%),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計畫,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百分之二十,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 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標示覆土深度及植栽種植方式 (馬槽盆或降板)。 2. 標示車道出入口動線。 3. P.4-8,認養公有人行道部分,請備註文字「依建設局核准內容為準」。 4. P.4-8,標示依規退縮範圍內之 2.5 公尺淨寬。 5. P.4-9,請於圖面標示剖面圖頁碼,P.4-15 至 17 最低覆土深度均請依規檢討符合喬木覆土深度規定。 6. P.7-20,請確認是否達交通影響評估門檻提送獨立交評或併同都市設計審查或僅需提送交通影響分析。 7. 法定退縮空間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應 1.8 公尺以上。 8.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鉅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碧柳段 68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6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3-3-2 , 容移許可函 , 本案許可函所載容移量為 2023.398 平方公尺 , 非申請書及相關檢討中所載之 2791.38 平方公尺,請確認。本案倘欲申請二次容移, 請於相關檢討中敘明,並依規辦理。 (二) P.4-4-1,景觀配置平面圖,本案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招牌廣告物,請移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三) P.4-4-8~4-4-9,請於剖面圖上標示容移 3 公尺退縮線。 (四) P.5-1-5,土管第 9 點,本案倘於審議階段區段徵收完成, 請於檢討中載明區段徵收完成之日。另本案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 3 年內「領得」建造執照,方得適用時程獎勵, 後續請依時限請領建造執照。 (五) P.5-1-5,土管第 11 點,請敘明停車檢討計算式。另本案第 2-1 種住宅區停車規定未區分第一類、第二類建築, 請以總樓地板面積計算。 (六) P.5-3-1,容移要點第 2~4 點,條文係規範送出基地類別, 非本案建築基地(接受基地),請更正檢討說明。 (七) P.5-3-2 容移要點第 15 點,本案於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設置裝飾柱,非本條正面表列得設置項目,請移出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申請垂直綠化設施,請釐清 I 戶距離地界線是否達六公尺以上。 (二) 委託書頁,申請人、建築師未簽章。 (三) 本區位於地質敏感區,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四) 請查明申請基地是否有整體性防火間隔。 (五)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六)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七)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 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 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基地店鋪共 4 戶,停車位僅以一戶一車位計算恐不足,應考量店鋪員工人數及顧客衍生停車需求進行估算, 請確認並修正。 (二) 基地周邊用地多尚未開發,請開發單位針對鄰近基地之停車場出入口提出說明。另請以圖說標示基地周邊開發案彙整。 (三) 請於圖上標示車道轉彎半徑及寬度。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2,人行道認養作業請依規向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辦。 (二) P.4-4-2,地上一層喬木平面配置圖,請補充法定種植喬木計算公式。 (三) P.4-4-3,地上一層灌木/地被配植平面圖,應以複層植栽進行設計,並增加種植密度。 (四) P.4-4-11,支架示意圖,請補充支架材質及綁紮方式,主幹綁紮處應補充杉木皮或橡膠等襯墊材保護避免樹幹磨損,支架應埋入地下至少 60 公分,視喬木生長情形調整綁紮處。 (五) P.4-4-4,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尚符規定;(P.4-5-2)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 處,位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請依城鄉科幹事意見修正移出此範圍。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3-6,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4-6-1,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部分,應檢附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4-10,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5-1,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 樹立式廣告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5-6,本案變更陽臺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4-5-7,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提請委員會審議。 7. P.6-2-3,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點第 1 款規定, 機車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 公尺,本案實設機車位已超過 50 部,主要通道請依規定留設雙向車道。 (二)其他事項: 1. 目錄請補充「附建設施(曬衣架)」項目頁數。 2. 本案總工程造價超過一億五千萬元,請依總工程造價千分之一補繳規費。 3. P.1-1,申請書地面層灌木數量未填寫,請補充填列。 4. P.3-1-2~P.3-1-3,人行道認養部分請補充既有行道樹樹種,以及認養後是否有移植栽種其他樹種之計畫。 5. P.4-4-8,B-B’及 C-C’剖圖植栽槽位於地下層柱子上方, 其覆土深度是否足夠,請釐清補充標示深度。 6. P.4-4-15,請補充屋頂層喬木覆土深度。 7. P.4-5-1,請補充街道家具材質說明。 8. P.4-5-6,長紅木株數未填寫,請補充填列。 9. P.4-4-2,補充法空喬木數量及算式。 10.行穿線應設置無障礙斜坡道。 11.西南側街角增加植栽設計。 12.屋突曬衣架不能設置頂蓋。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