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11/1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9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11/15,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理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文段 35-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985-1、985-2、985-3、986、986-20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一般零售業、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依 110 年 4 月 12日第 168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再提幹事會) 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理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文段 35-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985-1、985-2、985-3、 986、986-20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一般零售業、一般事務所、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依 110 年 4 月 12 日第 168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再提幹事會) 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理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文段 35-2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7。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案土管既經建築師檢討說明, 無意見,惟仍請補充土管第 8 點後院之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交通量如於寒暑假調查,應補充非寒暑假時間的調查結果,兩者交通量互相比較,選擇較高者進行後續評估分析。 (二)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三) 請補充施工車輛暫停區,另施工車輛暫停區需針對 不同施工階段之車輛暫停位置及影響基地之位置分析。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 配置平面圖補充汽機車進入地下停車場車行動線與文山六街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二) P.3-5-2 涉及現有行道樹新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並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式供核。 (三) P.3-8-1-1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8-1-2、 P.3-8-1-3),本案設置空地樹立招牌(含案名牆),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第 6 條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 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都市設計審議申請書請使用最新版本,並於案件受理過程欄位填報受理階段資訊;請確認提會審議項目。 2. P.3-4-3,考量附近地區夜間休憩需求,夜間 10 時後請關閉屋頂層景觀燈。 3. P.3-5-1,請增加建築線、地界線、開挖範圍線及相關法定退縮線圖例。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階梯, 請檢討無障礙使用及於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標示高程,並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另基地西北側設置植栽槽及街道家具影響人行通行請一併修正。 4. P.3-5-3-2,烏臼、緬梔、P.3-6-2,杜鵑為有毒植栽,請更換或加設告示牌,另請檢視本案是否仍有使用有毒植栽, 如有請比照辦理。 5. P.3-5-6-2~ P.3-5-6-5,請於各剖圖頁面放置全區縮小示意圖並標示剖圖位置。 6. P.3-8-2-2,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定方式。 7. P3-8-1-1、P.3-8-1-2,請確實標示街道家具及廣告物位置,並確認是否為提會審議項目;樹立式招牌請檢討高度 2.5 公尺以下。 8. P.3-8-5-1,釐清劃設 A 剖原因,另請補充防水閘門設計大樣。 9. P.3-8-8,曬衣架尺寸為亂碼,請修正。 10.P.4-1-1~P.4-1-3,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之設計說明,請勿僅回覆「依規定辦理」,請概述說明檢討過程內容,並依下列意見修正或釐清: (1)第 2 點,基地面積檢討算式(大小)錯誤。 (2)第 11 點~第 13 點,本案無申請容移,設計檢討說明請修正。 (3)第 14 點,逐款詳細說明設計檢討情形,並何時標示頁碼,另報告書未見 P.3-8-1;第(一)款,P.3- 8-1 未見設置提請委員會項目,請於圖面確實繪製並標註名稱;第(五)款,請確實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第(七)款,未見喬木檢討表及算式; 第(八)款,實設空地應扣除無法綠化面積非無遮簷人行道;第(九)款,對應頁面錯誤,且未標示空調格柵間距。 (4)第 15 點第(三)款,未見樹冠離地高度檢討頁面。 (5)第 16 點第(四)款,P.6-3-5~P.6-3-6 未見雨遮;第 (十二)款,所述本案未設置圍牆與 P.3-8-3 基地西北側標示不符,請釐清 (6)第 18 點,請確實標註對應頁面。 (7)第 20 點第(二)款 1 目,於設計檢討詳實說明機車車位設置情形。 (8)第 21 點,請於設計檢討說明本案垃圾貯存空間設置面積,於 P.9-3 算式同步說明。 (9)第 22 點,請於設計檢討說明本案廣告物設置情形,並於 P.3-8-1 詳細標示設置位置。 (10) 第 24 點,本案無申請容移,設計檢討說明請修正。 11.P.4-9-3,請標示機車車道寬度。 12.P.7-9,請補充地下各層開挖率並依規檢討。 13.P.9-3,增繪垃圾貯存空間高度剖圖。 14.本案植栽圖例應繪製與平面圖同一頁。 15.請依規檢討綠化面積及透水率,依規可扣除之不可綠化面積請列舉出來。 16.店鋪 S5 後方迴旋梯請計入建築面積。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於店舖 S3 及排風設備間開放空間如何供公眾使用, 請補充相關示意圖,該範圍是否具公益性及開放性,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設置多處階梯阻礙公眾通行並請考量無障礙使用開放空間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及檢討頁碼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 4 公尺緊急進口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8.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另其圖例請以不同色塊標示, 勿以線條區別,以利判別。 9. 本案高程差甚大,開放空間檢討圖應標示高程差, 高差達 150 公分以上,依規開放空間獎勵系數應折減檢討。 10. 請套疊景觀配置、水池等設施圖。 11. 補充開放空間範圍剖線及剖面圖並釐清各相關高程差。 12. 排風設備請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並標示排風方向,不得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 13.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4.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 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填載不全,如建造執照掛號時間、文號及法令適用時間,及是否需辦理特殊結構審查等請釐清勾選。 3. 地上 2 層部分挑空如何檢討緊急進口請補充。 4. 請檢討 B 棟緊急進口通路。 5. 本案位屬山坡地範圍,請檢附建築技術規則山坡地專章高度放寬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6. 免指定建築線簽證不全,請修正。 7. 預審申請書各樓層用途與各層平面圖不符,請釐清修正。 8. 過梁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9. P.6-3-1~P.6-3-3,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0. P.3-3,無遮簷人行道,其可供通行淨寬度不得小於二點五公尺,並應連貫、順平、止滑,不得妨礙行人及行動 不便者之通行。 11.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門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平田段 984、985、985-1、985-2、 985-3、986、986-20 等 7 筆地號(第二之一種商業區、 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一般零售業、一般事務所、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依 110 年 4 月 12 日第 168 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再提幹事會) 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4。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 都市計畫案名有缺漏請補正。 (二) P.1-1 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請說明依何規定。 (三)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說明臨 30 公尺計畫道路之面寬。 (四) 容移要點第 14 點,未檢附標註容移 3 公尺退縮圖面。 5、本案為住變商基地、申請容積移轉、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請都設會審查核可其容積上限總容積量。 (五) 本案基地北側臨 10 公尺計畫道路、西側臨 30 公尺計畫道路,部分圖面誤繕,請修正。 (六) 請依規檢討「臺中市都市計畫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回饋要點」;另依其要點第 10 點,應依申請樓地板面積每 100 平方公尺設置停車位數計算停車空間, 土管第 11 點請一併修正。 (七) 容移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請修正檢討內容。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0 年 4 月 28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本案原則修正後通過,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3-4 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街角廣場請納入街道家具座椅設計,已提供停留休憩空間。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56~P.4- 6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無設置騎樓招牌,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檢討,廣告物個別於平面圖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請標示廣告物剖面圖凸出牆面尺寸,不得超過 50 公分。 六、 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本案於 110 年 8 月 13 日實施者自辦事業計畫案公聽會,並於 110 年 9 月 1 日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於 110 年 10 月 22 日 110 年度「臺中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第 6 次幹事會會議決議修正後通過,核定都更容積獎勵合計基準容積 42.74%。 (二) 本案申請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結構評估未達最低等級:5.94%」、「取得候選等級綠建築證書-黃金級:8%」、 「更新時程獎勵:7%」、「更新單元規模獎勵:18.8%」 及「縮減建蔽率:3%」。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廣告招牌、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申請書請更新為最新版本;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報個階段受理情形;其他獎勵名稱請補充敘明;應設機車停車位數量計算錯誤,請修正。 2. 補充前次會議紀錄公文及會議意見修正對照表。 3. P.1-17、P.1-18,請另增算式合併計算工程造價與繳費情形。 4. P.4-44,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定方式;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 5. P.4-5 請確認都市更新獎勵值。 6. P.4-61,請於圖面標示進、排風方向。 7. P.5-9~P.5-14,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之設計說明,依下列意見修正或釐清: (1)第 13 條,請補充對應頁碼。 (2)第 14 條第(一)款,請標示街道家具、告示牌對應頁碼;第(二)款第 3 目,P.4-62 標示進排風口位置;第(五)款,請於 1 層平面圖確實標示 2.5 公尺淨寬;第(七)款,P.4-14 請標示空調格柵間距。 (3)第 16 點第(五)款,報告書未見 P.4-64,另如設雨遮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第(八)款,請標示進排風口設置位置;第(十一)款,請標示防水柵門對應頁面; (4)第 20 點第(二)款,請標示對應頁面;第(四)款標示 2 公尺緩衝車道範圍。 (5)第 21 點第(二)款,請標註有垃圾貯存空間高度之頁面。 8. P.4-60,正面式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以下設置並請於圖面補充繪製相關尺寸說明。 9. P.4-26~ P.4-27,1 層植栽配置平面圖植栽圖例相似, 請檢視修正並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10. 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係全棟均為商業用途使用建築物,本案多數係屬住宅使用,請檢視是否仍有設置企業商標之需求。 11. 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留設深度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 12. 本案係屬住變商案件,1~3 樓應作商業用途使用, 請補充說明 2~3 樓作為一般事務所使用之格局是否均與樓上住宅使用相同,並請檢討一般事務所是否均需 2 套衛浴設備及設置浴缸等內容。 13. 簡報 P.176,1 樓會議室及會客室空間無規劃廁所, 請補充。 14. 簡報 P.177,請標明管委會空間,另請標示泳池之盥洗更衣服務空間。 15. 簡報 P.177,1 樓會議室及會客室空間無規劃廁所, 請補充。 16. P.83-84,3 公尺容移範圍設門,請補充詳圖。 17. P.178-191,辦公室盥洗配置與 4 樓以上住宅,請檢討其合宜性。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6.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 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另建請設置於臨人行動線之明顯處。 7. 開放空間公告圖內開放空間範圍有誤,請修正,並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等應補充開放空間設施維護管理計畫。 9. 開放空間檢討圖及面積計算之圖例請以不同色塊標示,勿以線條區別,以利判別。 10.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1.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基地臨接道路較長,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宜居設施請補充檢討回饋金、維護計畫書、結構計算書等相關資料。 2. 宜居建築檢討章節請檢附垂直綠化設施結構技師簽證結構安全文件。 (二) 建議事項:無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部分意見請依 110 年 4 月 12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6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3. 1 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4. 預審申請書勾選第七類預審事項:都更案件非屬預審第七類審議事項,請修正。 5.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請釐清修正。 6. 裝飾物請以建築物外緣檢討深度,另部分未納入裝飾版檢討,請補充。 7. P.4-48,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8. P.6-3~P.6-7,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