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9/3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1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9/30,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781、279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60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899-9、917-1 地號及西屯區下石碑段 2334、2336、2337-1 地號等 1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開放空間告示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 本案申請獎勵容積面積 8656.8 平方公尺(64.99%),總獎勵面積超過 6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781、2793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依 108 年 7 月 15 日第 10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第二案: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60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899-9、917-1 地號及西屯區下石碑段 2334、 2336、 2337-1 地號等 12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1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聚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梧棲段 2781、2793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開放空間告示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補充設計大樣圖說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騎樓設置形式不符騎樓設置標準規範,修正後再予提委員會審議。 五、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六、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22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報告書 1 冊、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 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1 月 5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1 月 14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都市報告書將內簽文件放置報告書請檢示修正。 (二) 法定停車檢討是否符合規定,請依法規檢核計算說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4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8 處,尚符規定,雖標示招牌縱長與樑深同為 70 公分,惟北向立面圖招牌上緣明顯高於樑上緣,請修正一致。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1 款,請補充套繪鄰近建物位置及檢討相鄰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 2. P3-13,第 16 條第 2 款,夜間燈光照明計畫三時段模擬圖均相似,請再檢視是否為實際模擬圖。 3. 第 16 條第 11 款,南側臨人行廣場用地亦應納入施工綠圍籬之範圍檢討,請修正。 4. 第 16 條第 13 款,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以不超過 2.5 公尺為原則,請補充圍牆材質及尺寸高度等相關細部設計圖說。 (二) 其他事項: 1. P2-1~P2-2,基地周邊發展現況分析圖說請補充都市計畫地形圖比例尺至少 1/1000 為底圖,針對基地 500 公尺半徑涵蓋範圍內之鄰地出入口、行道樹、人行道、鋪面及高程標示。 2. P2-4,基地交通動線圖請套繪基地規劃設計內容,而非僅以綠色圖塊標示。 3. P2-6,建築基地開放空間之地坪高程關係請於圖面補充標示基地高程數據。 4. P3-12,請於圖面補充標示各種燈具設置位置及相關圖例。 5. 一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補充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線、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等範圍線及相關圖例。 6. P3-35,一層景觀剖圖請加剖法定退縮開放空間之剖立面示意圖。 7. P3-43,花台垂直綠化植栽種類均栽種武竹,建議考量南北座向條件選擇栽植不同種類之懸垂性植物。 8. P3-45,資源回收室投擲動線圖請補充標示垃圾車暫停區位置及垃圾車運送路線,另資源回收室投擲動線圖與資源回收室平面圖請以統一方向繪製圖面俾利核對。 9. P4-5~P4-7,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說明頁碼諸多錯誤, 請重新檢視修正。 10.P4-43,請補充垂直綠化植栽範例表、標準層及整棟總計植栽數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臨接現有巷道側,請標示路心 10 公尺範圍,並依規檢討建築物高度(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 2. 地上 1 層留設社區公共設施空間請釐清依何法規檢討, 是否屬公共服務空間,請釐清並依規標示名稱及檢討用途是否符合規定。 3. 請依臨人行廣場設置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設置原則檢討基地臨接 3 條人行廣場。 4. 基地臨接現況為停車場部分,不得作為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 5. 開放空間多型式圖例顏色太相近不易辨視,請修正(請以落差性較大之色塊,勿以線條表示)。 6. 請於報告書內補充圍牆設置位置,且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P1-6)。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依 108 年 7 月 15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結構設計 108 年 7 月 15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另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依建築線指示圖,基地東南側臨接 15 公尺人行廣場用地,是否需更正其文字。 2. 人行廣場及道路範圍應釐清。 3. 依預審申請書建築物高度已屬高層建築物,請釐清是否誤繕並依規檢討。 4. 請釐清本區是否屬中、高危險區,且依規檢討中高土壤液化潛勢分析,並納入結構檢討 5. P1-14 請以公文型式檢附,勿放置會簽資料。 6. 基地東南側人行廣場是否做為道路使用請確認。 7. 基地臨接停車場請釐清是否需要留設截角。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60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九、 依臺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七點規定,面臨人行廣場之建築基地必須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請委員會審議。 十、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不計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有關開放空間車道範圍不計入有效面積,因汽車車道、 機車車道所夾雜之 10.28 平方公尺、8.51 平方公尺於視覺上及使用上均為車道範圍,是否得予開放空間獎勵, 請加強補充說明,並其公益性及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本案有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四、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五、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22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報告書 1 冊、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 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1 月 5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1 月 14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建築物高度比為建築物各部分高度與自各該部分起量至臨接道路對側道路境界線之最小水平距離之比。 但臨接二條以上道路者,得任選一條檢討。建築物不計建築物高度者及不計建築面積之陽台、屋簷、雨遮等, 得不受建築物高度比之限制。本區訂有建築物 1.5 高度比之規定,報告說書明於 P4-30 頁,查該頁並無檢討情形,另高度比 1.5 內有無建築物是否符合該規定,請說明。 (二) 依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規定: 「面臨人行廣場之建築基地必須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併入法定空地計算,舖面應與鄰地齊平,並與人行廣場相互配合。」臨人行廣場部分請依規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0 栽植樹種圖例文字模糊,影響閱讀請修正。 (二) P3-15 平面圖樹種圖例與剖面圖 3-人行道剖面圖、4-人行道剖面圖樹種無法對應,請釐清說明。 (三) P3-15、P3-16 剖面 3 及剖面 A 似為同一剖線,請釐清說明。(P3-15 剖面 4、P3-17 剖面 C 請一併釐清) (四) P3-17 剖面 D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五) 請補充說明行道樹是否為既有植栽,既有植栽倘須移植請另案向本局「景觀植栽委員會」提出申請;另,既有公有人行道認養,於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向本局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提出申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3-19),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1 處、側懸式招牌 10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 2. 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請補充二氧化碳固碳量檢討。 3.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補充細部詳圖。 4.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5. 依第 21 點規定,請補充垃圾車清運動線及垃圾車臨停空間。 (二) 其他事項: 1. 請補充地下室開挖率檢討說明。 2. P3-15,請補充基地轉角與行穿線順平剖面圖。 3. P3-18,請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品之尺寸及數量。 4. P3-21,請補充標示圍牆設置位置。 5. P4-02,規範第 14 點第 10 款檢討標示頁碼有誤。 6. P4-04,規範第 21 點第 5 款檢討標示頁碼有誤,並補充標示第 1-4 款對照頁碼。 7. P7-01,請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之檢討。 8. 植栽表請依植栽表範例,請修正。 9. 一層景觀平面圖請補充各線段之清晰圖例。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不計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21、P4-23 有關開放空間車道範圍不計入有效面積, 因汽車車道、機車車道所夾雜之 10.28 平方公尺、8.51 平方公尺於視覺上及使用上均為車道範圍,是否得予開放空間獎勵,請加強補充說明,並其公益性及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19、P4-20 開放空間獎勵平面圖請補充圖例,平面圖並以色塊展現(勿以線條區分),以利判識。 6. P4-20 開放空間面積檢討圖應詳細標示尺寸。 7.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8.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9. P1-04 非屬建造執照預審規費收據影本,請修正,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後,才得予提送委員會審議。 10.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圖文資料、管理單位及法令依據。 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P4-12-4 本案有第四類框架式屋脊裝飾物專章檢討,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牆、 版)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人行廣場請釐清是否依規應留設牆面線,未依規留設牆面線應經都市設計審議通過後得免設置。 3. 本案設置游泳池應否適用「游泳池管理規範」檢討,請釐清並依規檢討。 4. 地上 15 層以上之步行距離、重覆步行距離檢討距離分別為 40 公尺、20 公尺,請修正,並標示相關逃生路徑距離。 5. 請補充檢討高層建築專章。 6. 標準平面層部分陽台設置裝飾版,請補充於裝飾物專章檢討深度。 7. 請補充土壤液化潛勢分析。 8. 基地建築面積計算有誤,請釐清修正。 9. 地上 2 層平面圖投影於地上 1 層面積不符,請釐清修正。 10.請依規補充標示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用途名稱。 11.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12.P5-2 一樓平面圖健身中心及瑜伽教室等等用途,與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不符,請修正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 (會議室)及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辦公室)等用途。 13.請檢討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半徑及斜率。 14.請補充臨人行廣場設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原則檢討臨接 2 條人行廣場。 15.本案設置地上 24 層,清水區屬強風地區,請加強高樓強風因應措施。 16.屋頂請依規檢討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17.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坤聯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899-9、917-1 地號及西屯區下石碑段 2334、2336、2337-1 地號等 1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一、 本案申請獎勵容積面積 8656.8 平方公尺(64.99%),總獎勵面積超過 60%,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結合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八、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不計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性設施,請加強補充說明,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 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四、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五、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以專章檢討(屬宜居範圍請於宜居專章檢討),請標示「裝飾柱物不計入產權」, 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六、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報告書 28 冊、4 份光碟+幹事意見回覆紙本) 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並排入 10 月 17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容積移轉尚未依規提出申請,後續請依本市容移要點第 5 點規定,配合於都審或申請建造執照時,併案提出申請及依容積移轉許可函為準。 (二) 餘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部分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確認停車需求及格位數是否足夠將需求內部化,請檢視並詳細說明。 (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4 一層綠化平面圖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另亦未標示樹穴尺寸,其單株喬木樹穴尺寸不得小於 1 公尺*1.2 公尺,若樹穴寬度不足 1 公尺處建議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3-9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4-41),本案設置案名牌 1 處,背藏 LED 光源屬空地樹立廣告,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請補充二氧化碳固碳量檢討。 (二) 其他事項: 1. P4-8,請補充標示汽機車道出入口方向。 2. P4-13,請確認 B 剖面是否為與鄰地順平。 3. P4-19,字型格式有誤。 4. P4-40,請於圍牆模擬圖面標示圍牆高度及長度 5. P8-1,檢討表頁碼有誤,請修正。 6. 植栽表請依植栽表範例,請修正。 7. 請補充公共藝術品數量。 8. 申請書請填寫完整之地號。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不計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性設施,請加強補充說明,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釐清開放空間是否設置基地內通路,是否計入開放空間獎勵請檢討並補充於開放空間獎勵圖,提請委員審會議。 8.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9. 開放空間檢討圖內,車道出入口前臨接道路亦屬櫻花路 74 巷側,故應依規檢討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以符合全長留設之條件。 10.P5-15 開放空間獎勵圖請釐清開放不獎勵圖例是否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並標示於圖面上。 11.開放空間有 1 處挑空設施,請釐清其用途是否得設置於開放空間,另請補充設計大樣圖。 12.開放空間請勿設置排風口,進風口請結合景觀設計,請修正。 13.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4.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15.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6.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7.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8.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9.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4. 人行斑馬線應檢討無障礙通路銜接至建築基地部分。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以專章檢討(屬宜居範圍請於宜居專章檢討),請標示「裝飾柱物不計入產權」, 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釐清地上 1 層是否留設深度超出 1.8 公尺以上裝飾物,如是,依規應提具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釐清西北側臨接道路寬度,建築線指示圖、面文字不符。 4. 地上 1 層請標示地下 1 層開挖範圍,另請於地上 1 層及配置圖將現有巷道淨寬標示並檢討退縮建築及高度限制等規定。 5. 都市更新計畫報核日為何?請確認本案法規適用時間點。 6. P1-2 預審申請書內基地面積與建照掛號申請書基地面積不符,請查明申請基地範圍為何? 7. 請依規補充標示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用途名稱。 8. 預審申請書內其他獎勵值應僅有都更,宜居法規非屬獎勵容積,請修正。 9. 依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第 50 條第 2 項第二款規定,設置垂直綠化設施,其免計容積部分不得超過法定容積率百分之十,請補充檢討。 10.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垂直綠化檢討有誤,請修正。 11.請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10 條檢附管理維護執行計畫(版本有誤)。 12.宜居建築設施,請檢討內凹垂直綠化設施同一戶外牆小於 3 公尺者,開口率檢討是否符合,並補充繪制直徑 2.5 公尺檢討圖示。 13.P5-21 都市更新獎勵計算有關第一(二)三其他容積獎勵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所敘明項目及面積應與實際獎勵面積、獎勵圖說一致。 14.各層平面圖步行距離尺寸標示距離與檢討計算式之距 離不同請修正。 15.請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取得銀級之候選綠建築證書。 16.報告書於各層平面圖比例較小,建議適度放大,以利判別。 17.P4-1-4 宜居建築,請檢討宜居圖例垂直綠化設施開口。 18.土管法定停車位檢討有誤。 19.請標示後院留設位置。 20.請檢討基地內通路。 21.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