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6/24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3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6/24,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5、2355、2356 地號等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2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依 108 年 5 月 2 日第 104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會議決議,請依小組委員、預審卜委員君平(結構設計部分)及各幹事意見與第 104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會議紀錄,修正後通過。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綠化植栽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停車空間配置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3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08 年 5 月 2 日第 104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二、 請依下列應修正事項確實修正後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並請預審委員卜委員君平出席確認結構修正部份)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5、2355、235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 社會住宅) 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 社會住宅) 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2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 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 社會住宅) 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35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本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黎委員淑婷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4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3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案依 108 年 5 月 2 日第 104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會議決議,請依小組委員、預審卜委員君平(結構設計部分)及各幹事意見與第 104 次都預聯席委員會會議紀錄,修正後通過。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都市設計審議委員: 建議事項 1. 請規劃無障礙動線,應連接 20 公尺計畫道路(港新五路) 之斑馬線,另喬木及灌木位置一併調整,應加強行人通行便利性,並請於公共人行道留設行動不便開口。 2. 請調整基地二側之踏石步道間距,並強化路徑氛圍,於防火間隔外增加綠化。 3. 公共座椅及電錶等設備,材質不宜用塑木及木作,以因應氣候之挑戰及耐久性。。 4. 請將本案臨 40 公尺(民族路)及 20 公尺(港新五路)之公有人行道一併認養並與鄰地順平,且植栽槽順接。 5. 公共藝術品,請調整基座大小,並使 2+1 配置,不要三座放一起。 6. 請於 20 公尺港新五路增設臨停區並拉長至入口處。 7. 店面水平招牌建議縮小。 8. 要求委員會及本次小組會議之結構意見詳細提供給結構外審委員參卓。 (二) 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 建議事項 1. P.7.1-6,分析之地震力與 P.7-3.7 不一致。 2. 未看到土壤參數的折減。 3. 請考慮是否需作地質改良。 4. P.7-1,結構專章說明包含鑽探及試驗報告不完整。 5. 請改採 108 年 7 月 1 日即將公佈的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 6. P.7.3-10 及 P.7.3-11,「Z 向平移」請修正。 7. P.7.3-25 及 P.7.3-26,是否考慮水壓力。 8. P.7-4 管理值如何設定,請說明。 9. 請檢核因液化可能造成的不均勻沈陷。 10.請補充基礎設計。 三、 書件未確實修正及應補正部份: (一) P.1-1,申請書版本請以最新版填寫。 (二) P.1-13-1,委員意見二(四)不二次施工未檢附,請再檢核。 (三) P.2-8,交通動線請補充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動線,P.2-2 基地西南側有兩處道路行穿線。 (四) P.4-10,請補充垃圾投擲動線含店鋪及住戶型態,依目前圖面,店鋪投擲垃圾需經過車道出入口,是否有安全性疑慮,請補充說明。 (五) P.4-10,本案街道傢俱使用塑木材質、消防送水口及水表以木作修飾,是否考量其他耐用性材質;另請確認是否依委員意見二(一)修正,喬木米徑提高。 (六) P.4-11,請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品基座材質及尺寸,依目前模擬圖似為放置於灌木花臺上方,然對照剖面圖並未設置花臺,請以剖面圖方式說明。 (七)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5、2355、2356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綠化植栽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地面層應留設 1/2 綠化面積,可扣除依規退縮之面積、 車道等。 (二) 屋頂綠化依規可以扣除太陽能及必要設備後,滿足 1/3 綠化。 (三) 請補充說明 700 公尺散步空間之主要人行鋪面及次要人行鋪面(8 公尺/8 公尺/12 公尺等三條),是採環形,有否考量跨越計畫道路之行穿線設計? (四) 地表逕流請依地面景觀、綠化及排水檢討。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D.1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七設計說明與檢討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與 E03 面積計算表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符,請確認;另參閱頁碼 E1 經查並無該頁碼,請確認並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及高度比之參閱頁碼,以利核對。 2. D.1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八之開挖面積有變更, 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3. D.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十一設計說明與檢討之住宅面積及店鋪面積與 E03 面積計算表不符,請確認; 另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4. D.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十二設計說明與檢討之實設空地面「積」2,087.56m2,漏字請補充;又實設空地面積與 E.03 面積計算表不符,請確認;另參閱頁碼 C.25~C.38 經查並無該頁碼,請確認並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5. 本案報告書闕漏 P.1~3,請補充。 6. 報告書 P.0-2 地下開挖率有變更,請修正;另頁面上方 「1.樓地板面積變更」誤植,請修正。 7. 請確認變更設計部分是否涉及臺中市實施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法令檢討。其他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C.11,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自都市設計服務更新至最新版本(108.6.19)。 2. 變更內容報告書排放順序為目錄、申請書、檢討表、說明表、會議紀錄、對照表;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將本次變更內容逐一填寫,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3. 目前檢附歷次會議紀錄,然並未針對本次變更內容檢核是否違反委員會決議事項。 4. 本次不論是一層平面及屋頂層(C.17)均減少綠化面積, 考量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請加強綠化設計,以不減少為原則;依之前委員會因本案件屋頂綠化未達 1/3, 採以屋頂農場方式替之,然卻又減少綠化量,請補充說明,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取消部分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違反委員會第 346 次決議事項,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報告書內多處變更後差異未以紅色雲朵線標示,請再檢核。 7. 本案尚未開工,建議施工綠圍籬依規檢討 1/2 綠化。 8. P.D13,本案總樓地板變更,請重新檢討垃圾空間、停車空間等內容,並請於法規對照詳實回覆。 9. P.C19,本案變更鋪面,請檢附細部大樣及圖例。 1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綠化植栽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 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地面層應留設 1/2 綠化面積,可扣除依規退縮之面積、 車道等。 (二) 屋頂綠化依規可以扣除太陽能及必要設備後,滿足 1/3 綠化。 (三) 地表逕流請依地面景觀、綠化及排水檢討。 (四) 供鄰居機車通行之便道,請考慮作成硬鋪面。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D.1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七設計說明與檢討之建蔽率及容積率與 E03 面積計算表之建蔽率及容積率不符,請確認;另請確認並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及高度比之參閱頁碼,以利核對。 2. D.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十一設計說明與檢討之住宅面積及店鋪面積與 E03 面積計算表不符,請確認; 另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3. D.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十二設計說明與檢討之實設空地面積與 E03 面積計算表不符,請確認;另參閱頁碼 C26~C32 經查並無該頁碼,請確認並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4. 請確認變更設計部分是否涉及臺中市實施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法令檢討。其他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C.11,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請將總目錄、申請書、變更設計檢討表、總說明表及歷次會議紀錄(由新至舊)修正依序放置,以利於核圖。 2. 申請書請補充臺中市政府住宅工程處之大小印,另建造掛號日期請補充,並請將申請書更新至最新版本。 3. 變更設計檢討表請更新至作新版本,另其變更設計檢討之標示頁碼有誤,請修正。 4. 變更設計檢討之綠化植栽及 C11 檢討請確實檢討其喬木設置位置之變更比例,並以紅色雲朵線圈選。 5. E.09,請確實標示本案之變更車位,依所附圖說雲朵線內尚有未變更車位,請檢核並同部更正變更設計檢討表。 6.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四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同榮段 2490-102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造型及色彩、停車空間配置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等,提請小組委員審查原則同意,並請依各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確實修正: (一) 地面層應留設 1/2 綠化面積,可扣除依規退縮之面積、 車道等。 (二) 屋頂綠化依規可以扣除太陽能及必要設備後,滿足 1/3 綠化。 (三) 地表逕流請依地面景觀、綠化及排水檢討。 三、 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D.1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七設計說明與檢討之容積率與 E03 面積計算表之容積率不符,請確認;另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及高度比之參閱頁碼,以利核對。 2. D.17,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八之開挖面積有變更, 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3. D.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十一設計說明與檢討之住宅面積與 E03 面積計算表不符,請確認;另請補充店鋪面積之檢討及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4. D.1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條款十二設計說明與檢討之實設空地面積與 E03 面積計算表不符,請確認;另參閱頁碼 C22~C36 經查並無部份頁碼,請確認並補充相關面積計算式之參閱頁碼。 5. 報告書 P.0-2 建蔽率應無變更,請確認。 6. 請確認變更設計部分是否涉及臺中市實施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之法令檢討。其他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C.11,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2. 喬木植栽表 OR 標示既有喬木,倘平面圖標示為芒果樹, 植栽表請一併修正。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請將總目錄、申請書、變更設計檢討表、總說明表及歷次會議紀錄(由新至舊)修正依序放置,以利於核圖。 2. 申請書請補充臺中市政府住宅工程處之大小印,另建造掛號日期請補充,並請將申請書更新至最新版本。 3. P.14,請調整解析度。 4. 請檢附變更前後之建築面積檢討表、公共開放範圍變更檢討及綠化配置變更範圍檢討,另 C.25 其圖例「正在計算」請修正,並補充正確數值,並同步更正變更設計檢討表內容。 5.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提案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