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7/0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7/08,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新段 28-1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新建工程案。
- 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71、971-2、971-3、983、983-3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480.73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4,276.21 平方公尺(49.13%),總獎勵面積超過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 一、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因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選擇 40 公尺惠中路主要道路側作為汽、機車進出口非 30 公尺市政北一路,此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審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新段 28-1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依 108 年 3 月 5 日第 9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71、971-2、971-3、983、983-3 地號等 6 筆土地 (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7 月 8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新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居研所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新段 28-1 地號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480.73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4,276.21 平方公尺(49.13%),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陽台處設置格柵,請檢附其細部設計大樣,提起委員會審議。 四、 開放空間僅設置 1 處街道傢俱是否過少,建請增設並提供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3 點缺表 7-4,第 12 點缺圖 7-5,請補充。 (二) 土管要點第 11 點容積率之檢討為 349.53%,P6-1 容積率檢討之 349.99%不合,請確認修正。另後院留設深度之對照頁面似有誤,請確認。 (三) 土管要點第 13 點退縮部分請補充對照圖示之頁面。 (四) 請於下列要點之「檢討內容」補充檢討概述或相關對照頁面: 1. 第 11 點建蔽率及容積率。 2. 第 14 點綠化面積。 3. 第 16 點停車空間。 (五) 土管要點第 16 點法定汽車停車位計算錯誤,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部分,第一類建築物面積及第二類建築物面積僅能擇一扣除,請更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照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於報告書中檢附檢核本案規模是否達本局送審門檻標準之計算式(樓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是否大於 1)。 (二)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6,地面層喬木植栽表項次 7,說明自由路公共人行道行道樹原為烏臼*2 與樟樹*2,預計換植為烏臼 5 棵, 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16、17、18,平面圖請標示圖名,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並附上法定應植栽數量計算公式,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M*1M 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米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0),本案設置側懸式招牌 3 處、騎樓懸吊式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480.73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4,276.21 平方公尺(49.13%),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3. 本案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台處設置格柵,請檢附其細部設計大樣,提起委員會審議。 6. 第三章容積移轉計畫部份,請將「回饋」相關文字移除。 7. P.3,工程造價計算式標示與建築面積表有誤,請修正。 8. P.3-2,之容移前後量體分析之表格內容有誤,其法定車位等資料有誤,請更正。 9. 本案請確實套繪容積移轉三米線,並依規檢討其基地東側之設施物並補充剖面,另請勿設置水池。 10.P.4-4,請補充無障礙動線並由基地外延伸於基地內。 11.P.4-12,燈具規格請補充其尺寸及數量,並標示於立面。 12.P.4-14,屋頂層羅漢松枝下高請考量其安全性作設置。 13.本案細葉杜鵑其葉子具毒性,請樹立警示牌或換植。 14.P.4-20,依附圖說請確認僅設計一處?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及開放空間獎勵應加強其公益性,令其示意圖並未呈現於北向立面之示意圖,請修正。 15.P.4-21,依所附圖說,本案設計 2 種形式之格柵,請予以區分,並考量其遮蔽性作設計,格柵間距請建議調整至 6 公分以內。 16.P.4-22,請補充垂直綠化之植栽表格,另請加強各向垂直綠化,並補充平面及剖面圖。 17.P.4-27,公共藝術品請補充其平面圖尺寸,及其細部設計之材質。 18.P.5-08,引用法條錯誤,請更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16,開放空間僅設置 1 處街道傢俱是否過少,建請增設並提供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5-4,開放空間圖請分別以不同色塊標示沿街步道式及廣場式開放空間位置,內凹型廣場式開放空間應說明與私領域區劃,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基地臨接 10 公尺東英十街應依規應需留設基地內通路, 並以門廳檢討串聯其距離,請修正;另基地內通路如欲申請開放空間獎勵應加強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5-06,請檢討廣場式開放空間任一邊最小淨寬度應大於 6 公尺。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於臨道路側全長留設,請再確認 20 公尺自由路側,是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 8. 基地東側之廣場式開放空間設置沙坑請於圖面標示,其部分範圍屬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請釐清得否設置。 9.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0.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1.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內容圖文資料, 另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12.P5-4,開放空間獎勵計算圖建請請色塊區分開放空間範圍,以利辨別。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12-4,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6,地上 1 層平面圖,大廳、交誼廳,健身房…等, 不屬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修正;自設騎樓應計入容積,梯廳範圍應依內政部函釋範圍檢討修正。 3.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4. P.1-2,預審申請書其他獎勵類型應為 C 容積移轉獎勵, 請修正。 5. 本案是否已完成住變商回饋?請釐清並檢附相關資料。 6. P.4-05,依其剖面圖,其騎樓高層不符規定,請依規修正。 7. 標準層於 A2 戶留設 1 處大面積陽台,請依規檢討另未來易有圍蔽之虞,請說明。 8. 目錄 P4-30 曬衣架,報告書無內容資料,且曬衣架非屬屋突設置用途,請取消。 9. P.6-8,標準層及各層平面圖,請詳細依規標註相關尺寸, 如裝飾物是否符合規定或需提送委員會審議。 10.P.1-02,預審案件申請書本案無社會住宅獎勵面積,請取消該欄位,各樓層主要用途一層請補店舖。 11.請檢附預審審議委託書。 12.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影本。 13.P.5-6,綠化圖請分別以不同色塊標示綠化位置。 14.P.4-21,於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與地界線之間有圍牆, 請說明是否有辦理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 15.P.6-2,地下室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1 條,非居室出入口應留設淨寬 75 公分以上通道接至車道。 16.P.6-4,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規著色表示建築面積、法定空地、騎樓等,管理委員會空間請標示用途。 17.屋頂請依規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18.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公共藝術尺度建議放大。
第二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因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選擇 40 公尺惠中路主要道路側作為汽、 機車進出口非 30 公尺市政北一路,此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三、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8,土管第 5 點「本計畫區內各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之使用組別,詳如表七-一。」規定,其第 16 組允許之旅館業依表 7-1 備註 G 規定略以「…,並應由旅館業業務主管機關制定申請及營運管理相關規定。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及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以設置觀光旅館與國際觀光旅館為限。」,本項檢討僅回應”旅館業”, 請檢討修正。另 P00 編號 15 回應”旅館”,亦請配合修正。並請補充提送本府觀旅局申辦設置情形。 (二) P.59,依土管第 6 點、第 6-1 點「本計畫區建築基地總容積上限值(包括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部分,不含容積移轉)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 如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可後,其總容積上限得再酌予提高,但合計不得高於法定容積之 10%。」規定,本案設計容積(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無容積移轉)已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經檢討修正為 10%,另外。其超過法定容積 1.1 倍以外之容積獎勵,經補充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其補充之計畫容積獎勵不得超過法定容積 10%,請提送本市都設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可獎勵額度為準。 (三) P61,土管第 10 點規定回應免檢討,請修正係依同點第 1 款規定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03-28 既有行道樹移植及換植計畫,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3-24 全區配置示意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M*1M 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米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四)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科意見同第 9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申請書、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本案於申請書有其他申請獎勵,請補充依據來源; 本案開挖地下四層,請補充地下室平均開挖率。 2. 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 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3. P.17,本案友善環境計畫可包含公有人行道認養,請確實標示認養範圍及鋪面材質、植栽種類與認養年限,及認養前後模擬示意圖,俾利檢核。 4. P.20,請依第 3 條第 4 款規定,以不小於 1/500 比例尺為原則,清楚表達建築物和周圍建築關係,並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或輔以照片方式說明。 5. P.44,依第 6 條規定,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 並應於竣工前綠化完成,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屋頂綠化面積之比例,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太陽能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其屋頂綠化之綠化比例至少應達 1/3 以上為原則;本案於屋頂設置游泳池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6. 幹事意見回覆部分對照頁碼有誤,請再檢核(幹事意見 (10));P.26,請補充垂直綠化平面圖、立面圖位置;P.30 垃圾投擲動線請補充說明。 7. P.24~P.26,請依第 11 條各款規定檢討行道樹及灌木之內容,請以剖面圖標示行道樹容土量、植穴之鏤空鑄鐵蓋板尺寸,灌木植栽應以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長度每達十二公尺至少設置二公尺之灌木植床;植床寬度八十公分, 長度至少二百公分,植床應做防止土壤沖刷、流失之緣部處理,其緣部不得高於十五公分,栽植之灌木高度不得高於九十公分且不得低於三十公分,請於平面圖及相關圖面標,及於圖面標示法規內容。 8.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8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計算"等寬"、"不等寬"範圍標示有誤,請修正。 3. 開放空間獎勵圖例勿採用藍色色塊,易誤導為水池設施。 4.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圖並依規檢討淨高 6 公尺規定。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08 年 3 月 5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3 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意見。 三、 結構設計請依 108 年 3 月 5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3 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意見。: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2,預審申請書"基地獎勵面積"比例之獎勵項目為何? 請再查明法規依據。 2. P.59,依土管第 6-1 點,上限容積提高 10%,是上限提高或容積獎勵增加?請釐清。 3. P.62,土管第 13 點,離街裝飾卸場位置應標示,並檢討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 P.37,依地上 2 層平面圖投影於地上 1 層,其範圍突出於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請修正。 5. 直通樓梯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0 條規定檢討。 6. 特別安全梯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96 條規定檢討。 7. 本案申請一般觀光旅館,請釐清用途為何並依土管檢討相關規定。 8. 各層平面圖請釐清是否設置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 版),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如無需提送委員會,請依建管作業手冊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71、971-2、971-3、983、983- 3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審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0-3,本案適用都市計畫案請加上「108 年 6 月 6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南屯區三塊厝段 971 地號等 6 筆土地容積調派調整部分第二種住宅區為第五種住宅區)案』」(下稱「三塊厝段容積調派案」)。 (二) P.1-8~1-9,請更新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三) 請將「三塊厝段容積調派案」之變更內容(如開發計畫等) 也納入本案檢討內容,並依據變更內容綜理表備註事項 2,依原計畫檢討土管規定。 (四) P.4-4,土管第 4 點,請敘明建築基地未臨接或臨接道路對側未有公園、綠地、……等永久性空地,故不適用。 另 12M 計「畫」道路誤繕為「劃」,請更正。 (五) P.4-4,土管第 5 點,本案使用限制應依「三塊厝段容積調派案」規定辦理,非依第二款用途。另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誤繕為「臺灣省施行細則」,請更正。 (六) P.4-5、P.4-13,土管第 7 點高度比檢討,高度比法線似碰到建築物結構,請建造科代表確認是否合乎規定。 (七) P.4-5,土管第 9 點,請敘明未設置公益性設施及未申請獎勵。 (八) P.4-6,土管第 11 點,停車檢討算式有誤:(1) 150M2 以下免設汽車停車位部分,第一類建築物面積及第二類建築物面積僅能擇一扣除。(2)法定機車停車位檢討,除第二類建築物需一戶一輛外,仍需加上第一類建築物規定設置之車位數。 (九) P. 4-6、P.3-14,土管第 12 點第 2 款,喬木種植數量應以實設空地面積計算,且土管檢討中設計數量與 P.3-14 景觀植栽檢討數量不符,請確認。 (十) P.4-6,土管第 15 點,請敘明未申辦獎勵老舊建物重建。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請依照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於報告書中檢附檢核本案規模是否達本局送審門檻標準之計算式(樓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是否大於 1)。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六)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4 1F 景觀植栽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M*1M 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米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9、P4-2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6 處、 空地樹立廣告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2-3,依第 5 條第 1 款規定,請標示公有人行道寬度及與本案順平詳圖;另本案西側 25 公尺之永春東七路有部分回復式導桿請於平面圖標示位置。 2. P.2-4,依第 5 條第 3 款規定,本案基地周邊環境請以天際線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3. P.3-5,交通動線計畫圖說部份,請補充住戶垃圾投擲動線、裝卸車、垃圾車臨停空間以及無障礙動線包含斜坡道及電梯位置,及銜接至行穿線之動線。 4. P.3-17,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無法綠化面積請於圖面標示範圍,俾利檢核。 5. P.3-42,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3-42,本案於屋頂曬衣架設置採光罩有無圍閉使用,請再檢核。 6. P.3-37,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 水錶、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傢俱及案名牆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8. P.3-29~P.3-32,依第 10 條規定檢討,請於平面圖補繪地下室開挖範圍,俾利檢核覆土深度。 9. P.3-36,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請補充說明是否含有座椅,請標示尺寸,另本案藝術品設置於綠化面積上方,請一併檢核綠化面積是否扣除。 10.P.3-47 與 P.7-16,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另請於平面圖標示施工圍籬周長。 11.P.3-48 與 P.4-9,圍牆高度請再檢核,圖面標示 2.49 公尺、法規回應對照為 2.5 公尺。 12.P.3-14、P.4-9,法定喬木數量、基地綠覆率及屋頂綠化比例請補充計算式,俾利檢核。 13.P.4-9,依第 15 條第 5 項規定,喬木應淨高 1.8 公尺以上,本案回覆均大於 1.8 公尺,然於圖面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喬木僅 1 棵大於 1.8 公尺,請再修正。 14.P.4-10,第 20 條規定,機車停車空間請重新檢核法定停車空間,商業使用非依一戶一車位檢討。 15.P.8-3,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 175 公分,請重新檢核是否為實際可使用面積。 16.依土管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調整, 本案地下室開挖率 76.41%超過土管第 1 項 75%規定。 (二) 其他事項: 1. 部分圖面缺少比利尺及指北針,請再檢核。 2. P.4-17,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4. P.1-16,土地同意書僅附 4 筆資料,與申請書 6 筆地號不符,請再檢核。 5. P.1-3,自主查核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 6. P.1-15,本案建築線請確認是否位於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請依規檢附。 7. P.3-14,本案似乎種植有毒樹種(如山馬茶、緬梔),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8. 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 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9. P.3-43,空調設備詳圖請說明繪製位置,俾利檢核。 10.P.3-44,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請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另請說明垂直綠化槽體材質。 1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街道傢俱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3-4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設計長度達 3.6 公尺,開放空間阻擋性較大,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3-40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共設置 5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基地北側請釐清部分範圍是否臨接溝渠,如因安全考量欲於開放空間設置 3/1 透空,120 公分以下之綠籬或欄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2、P4-3 開放空間檢討圖之開放空間獎勵種類請以不同顏色色塊區別,勿以線條或過於接近色調,以利辨別。 6.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7.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8. 地上 1 層平面圖車道出入口旁與鄰地間開放空間屬車道進出動線範圍,應扣除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9. 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圖,並檢討淨高達 6 公尺。 10.前院人行步道範圍,請考量鄰地人行退縮空間之銜接。 11.P3-37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補充法規據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並標示開放空間範圍。 12.公共服務空間部分範圍應屬走廊用途,請修正。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地下室開挖四層,依規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預審申請書審查事項請修正;另土地使用分區有誤,請修正。 2. P4-2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為何?請再釐清。 3. 本案請檢附新的分區使用證明文件。 4. 基地南側三和街非屬免指定建築線範圍,故請依規檢附建築線指示圖。 5. 基地北側部分範圍應屬後院請依規檢討並標示。 6. 地上 2 層露台上方部分設有頂蓋,其範圍應屬陽台,請依規檢討。 7. 報告書圖較小,請將尺寸放大。 8. P4-13 高度比消線檢討有誤,請修正。 9. 基地 2 面臨接道路,請檢討 GL0,另高程高於 120 公分應依規檢討建築面積。 10.本案位於地質敏感區,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11.地上 1 層店舖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請檢討無礙設施。 12.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3.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請依規檢討。 14.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15.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