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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0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9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3/05,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3/05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93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 834、836、845、845-9、848-3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大順段 195、196、197、198、199 地號等29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式廣告、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街道傢俱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請設計單位釐清本案適用之土管要點且依規定進行各項檢討,並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於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審查。

議程全文

1 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 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 834、836、845、845-9、848-3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大順段 195、 196、 197、 198、 199 地號等 29 筆土地 (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9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3 月 5 日(星期二)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記錄:陳冠丞、許勝昌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西屯段 834、836、845、845-9、848-3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3-37)。 三、 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3-15)。 四、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請勿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頇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五、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2.3,土管第 14 點本案設計檢討「本案未申請正面式廣告物及地上樹立式廣告物」,惟 P3-28 規劃有結合立招之街道家具,惠請配合土管第 10 點第 2 款退縮建築規定及第 14 點招牌廣告物規定重新檢討。 (二) P4-2.1,土管第 4 點規定應為”(二)第三之二種、第五種… 規定管制。”文字誤繕為”(一)”,請修正。 (三) P0-2,本案申請書之法定容積率應為 280%,誤繕為 220%, 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新增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 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二)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三) 住宅案件應有每戶面積、戶數資料,以利檢核停車需求。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31) 本案設置案名牆為外牆固定不鏽鋼立體字型,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管理辦法所稱之招牌廣告,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另(P.3-28)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1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之綠帶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店舖垃圾投擲動線並將汽、機車動線分別繪製(P.3-3)。 2. 第 5 條第 4 款規定,請詳細說明建築材質及色彩計畫之色系 ( 本案僅寫深或淺色 , 未標明色系)(P3-7.1~P3-7.3)。 3.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綠化面積檢討請以色塊編號並標示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請扣除樹立式廣招面積,另無法綠化面積計算圖說模糊無法叛辨,請更新(P3-18.1~P3-18.2)。 4.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設置計畫請說明是否有設置基座(倘有請將材質及尺寸另行標示);公共藝術品與地面接觸面積較小故請補充相關結構說明 (P3-29)。 5.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出入口雨遮部分 ,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P3-37)。 6.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3-15)。 7. 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置空調格柵部分請勿超出 1 公尺 (P3-31)。 8. 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立面圖請注補充截水槽(引流至排水溝)(P3-35)。 9. 請依第 18 條請以專頁及剖圖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帄面層景觀剖圖請加剖車道兩側羅漢松、機車道地毯草、店舖 A 北側象牙木等處(P3-12.1~P3-12.3)。 10.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請以有標註高程之景觀剖面圖說呈現,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帄面圖標註基地與鄰地高程詳加說明(P2-2.2~P2-2.3)。 11.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機車停車位數量供住宅使用者雖滿足一戶一部惟仍請補充計算式;地面一層機車停車空間之車道寬度模糊請修正,並檢討是否符合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1.5 公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 公尺之規定,另機車停車空間 A 之機車係由汽車道側邊進出 , 建議增設交通管制設施 ( 例警示聲光設施 ) (P5-2-4)。 12.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3-34)。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3-3,請於相關帄面圖中將無障礙斜坡道位置併同繪出。 3. P3-11.1,壹層植栽灌木配置帄面圖請以標註線標示植栽種類。 4. P3-12.1~P3-12.3,景觀剖圖 1、5、7、8、9 請確實標示反樑上方之覆土深度。 5. P3-13,屋頂層灌木圖例過於相似,故請補充種植栽名稱標註線。 6. P3-19,屋頂 1/3 綠化面積計算部分請標註各綠化區塊之長、寬尺寸計算式。 7. P3-22~P3-23,一層與屋頂層景觀夜間照明請將黑白圖說改為景觀彩圖呈現。 8. P3-26,鋪面計畫之人行道(花崗岩)建議採用高透水行性方式鋪設(活鋪)以提高基地透水面積。 9. P3-30,車道出入口旁種植之植栽易擋住視限,請改植其他地區。 10.各層帄面圖有小框框似為誤植,請移除。 11.P5-2.4,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內政部 101 年) 機車停車位之出入口寬度及通達無障礙機車停車位之車道寬度均不得小於 180 公分。 12.機車停車位無障礙車位應儘量朝使用者便利性之區位設置。 13.杜鵑、錫蘭葉下株、紅葉鐵莧、變葉木植栽具毒性,請設立告示牌或另擇無毒植栽栽植。 14.機車車道臨近鄰地,其材質為植草磚,請補充如何避免車道噪音影響鄰房及如何加強車行於植草磚之便利性及舒適性。 15.陽台及屋頂之大灌木或小喬木請補充其固定方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及開闢範圍,另得否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2.6~P5-2.8,路心 10 公尺內範圍內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檢討,裝飾物突出外牆外 1 公尺部分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始得免計建築面積及配置於路心 10 公尺範圍內。 3. 基地北側未臨接道路之開放空間(三角型)得否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因汽車、機車道出入口導致開放空間過於零碎,是否得集中留設車道出入口,請說明並加強開放空間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8. 基地臨接 6 公尺現有巷道,應改以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獎勵面積。 9. 靠近 6 公尺現有巷道部分有缺一角,請再檢視能否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檢討。 10.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1.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之內文資料。 12.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另再補充套疊景觀底圖之檢討圖。 13.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起造人用印。 14.開放空間公告圖過於模糊,請修正,並請補充標註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0-2,總獎勵面積法定比例 50%有誤請修正。 2. P1-3.1、P1-3.2,地籍圖與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檢附近於申請日 1 個月內。 3. P1-7,請檢附建照掛號當時之地號表。 4. 請檢附建造執照預審案件預審委託書(表 1-4)。 5. 請將建築線套繪地籍圖,並檢討得計入法定空地之範圍。 6. 機車停車位第 155~208 號建議不宜以 1.6 公尺現有通路進出。 7. 樹枝狀立面造型是否有阻礙緊急進口檢討,請補充。 8. P1-5,現有通路支道保留必要性(其通路範圍不得設置任何妨礙通行之設施,包含施工圍籬、擋土安全措施)。 9. P5-2.4,機車停車空間分散,不符集中留設原則,請修正。 10.P5-2.4,基地西側 1.6 公尺現有道路應無指定建築線, 機車道出入車道動線應再修正連接建築線。 11.基地臨接現有通路邊界線,請補充標示後院。 12.地下水補注未依規查詢及檢討,請補附檢討。 13.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大順段 195、196、197、198、199 地號等 29 筆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式廣告、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 街道傢俱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帄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本案申請基地座落於本府 99 年 6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 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住三)。 (二) 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訂)』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土管規定, 建蔽率為 60%,容積率為 240%。 (三) 停車空間設置及建築物退縮相關規定請分別逕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基地有店鋪,請補充因應店鋪來客旅次之臨時汽機車停車區域之管理機制,請於相關圖說標示店舖停車位, 並說明管理機制。 (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三)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7、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2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2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前院之外側 2 公尺綠帶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條第 6 款,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式廣告、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街道傢俱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及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帄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帄、無障礙出入口、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帄並設置斜坡。 3. 依第 20 條第 3 款,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 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請於帄面圖說標示。。 (二) 其他事項: 1. 請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2. 本案選擇樹種細葉杜鵑,請考量其植物特性,請設置告示牌,以維住戶安全。 3. P1-26,請檢附基地內各筆地號之地質敏感圖。 4. P4-22,之施工圍籬長高度標示有誤,扣除防溢坐高度應為 2.4 公尺,請修正計算式並檢討其綠美化比率是否達 30%。 5. P4-18,其街道家具數量與所附圖說之圖例不符,另 a、 c 及 d 街道傢俱請加以標示其座椅色彩。 6. P4-19,請補充公共藝術品帄面圖之尺寸。 7. P4-13,其 A 梯之所附圖說檢討算式有誤 (圖面標示 163.22 帄方公尺,算式為 163.82 帄方公尺),請檢附其單線檢討圖加以檢討。 8. P4-13-a,垂直綠化請標示其槽體細部設計大樣,並標示其槽體材質、覆土深度、滴灌系統以及排水位置,並檢附各向立面以利於核圖。 9. P5-22,請檢討其建築投影面積之數值,依據申請書之提供數據應為 1408.28 帄方公尺。 10.桂花及紫薇請應為灌木計算,並加強本案之喬木綠化。 11.錫蘭葉下株及杜鵑具毒性,請設立告示牌或另擇無毒植栽栽植。 1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6-6,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內有配置圍牆不符規定, 請取消。 7. P5-18,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編號 C1)圖例"無頂蓋不等寬"與"有頂蓋"顏色太相近,易造成誤解,請修正。 8. 基地臨接大順街 81 巷 2 弄,內凹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其公益性、減少植栽阻隔,加強開放性供公眾使用及通行。 9. 開放空間範圍勿設置圍牆,請修正。 10.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部分請加強其公益性檢討。 11.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套疊地上一層景觀圖,並以單一色塊表示開放空間範圍。 12.P4-18,地上層設置街道傢俱標示數量與圖例不符,請釐清修正。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帄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帄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後得免計建築面積。 2. 臨現有巷道側,請依都市計畫土管或建管自治條例規定標示退縮深度。 3. P9-5,請補充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指導原則」檢討圖說。 4. 土地謄本上有建號登記,請檢討是否為法定套繪。 5. 配置圖請標示現有通路範圍及位置。 6. 容積移轉退縮範圍得否設置縱向圍牆,請釐清。 7. 請補充地質敏感區之查詢結果,如是請再補充檢討資料。 8. 建築物 C 棟請檢討基地內通路。 9. 基地與鄰地(1F~4F)透天住宅側,請補順接剖面圖。 10.補套繪圖檢討。 11.補現況實測圖,標示現有通路於圖上位置。 12.臨計劃道路側改標示為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並留設 2.5 公尺之人行通路。 13.P4-16d 剖面誤繕。 14.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緊急進口檢討 4 公尺通路設置圍牆,請修正。 15.地上 1 層請補充標示法定空地之高程。 16.地下室高程高於 1.2 公尺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 17.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余曉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58 地號土地(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郵局、店鋪、餐廳、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請設計單位釐清本案適用之土管要點且依規定進行各項檢討,並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於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審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1,土管第 5 點「本計畫區內各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之使用組別,詳如表七-一。」規定,其第 16 組允許之旅館業依表 7-1 備註 G 規定略以「…,有共同之入口, 且頇研提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並應由旅館業業務主管機關制定申請及營運管理相關規定。第二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及第三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以設置觀光旅館與國際觀光旅館為限。」,請配合補充營運管理計畫及依本府觀旅局相關規定申請。 (二) P52,依土管第 6 點、第 6-1 點「本計畫區建築基地總容積上限值(包括法定容積增加建築容積部分,不含容積移轉)不得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 如有提出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經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核可後,其總容積上限得再酌予提高,但合計不得高於法定容積之 10%。」規定,本案設計容積(申請開放空間獎勵及無容積移轉)已超過法定容積之 1.1 倍,應檢討修正。另外。其超過法定容積 1.1 倍以外之容積獎勵,請補充外部性服務設施或公益性設施或景觀提升計畫,且補充之計畫容積獎勵不得超過法定容積 10%,請檢討修正。 (三) P53,土管第 8 點規定本案基地街廓應退縮 10 公尺帶狀空間,另本案規畫 P54 土管第 10 點規定回應免檢討及 P66 之檢討似有不符,且與上開第 6 點申請開放空間獎勵等規定,請釐清是否重複設置或申請獎勵。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包含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二)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 請補充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 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六) 請補充停車位數量推估方式,不可僅呈現最終數據。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1,申請書部分欄位未填寫完全,請再檢核(建築物色彩及材質、灌木數量)。 2. 第三條第 4 款 2.配置圖以不小於五百分之一之比例尺為原則,基地周邊發展現況圖請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人行道(請標示寬度)、鋪面及高程。 3. P16,基地現況照片均為西側拍攝,請提供其他角度照片。 4. P20,第三條第 4 款 3.天際線圖面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倘有都設案件請一併套繪於帄面配置圖。 5. P25,垂直綠化請補充馬槽尺寸、滴灌設施;P.26 草皮覆土深度圖面標示為 15 公分,與法規規定 30 公分不同, 請再檢核。 6. P28,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依人行(請區分郵局、旅館與餐廳動線)、車行(請區分郵局、旅館與餐廳動線主要停放區位與動線)、垃圾清運投擲動線及無障礙等出入動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坡度,及裝卸車、垃圾車臨停空間以及無障礙動線包含斜坡道及電梯位置;電動車位請檢附充電設備詳圖。 7. P29,請於公共藝術設計計畫帄面圖標示退縮開放空間寬度及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位置,公共藝術請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並檢附設計詳圖(包含街道傢俱) 8. 本案無設置圍牆,請修正第 7 條(P.61)規定之內容。 9. 請依第 11 條各款規定檢討行道樹及灌木之內容,請以剖面圖標示行道樹容土量、植穴之鏤空鑄鐵蓋板尺寸, 灌木植栽應以建築基地臨接道路長度每達十二公尺至少設置二公尺之灌木植床;植床寬度八十公分,長度至少二百公分,植床應做防止土壤沖刷、流失之緣部處理, 其緣部不得高於十五公分,栽植之灌木高度不得高於九十公分且不得低於三十公分,請於帄面圖及相關圖面標示。 10.請依第 12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帄狀況(全區配置帄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帄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帄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1.依第 27 條第 3 款規定,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 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因基地條件特殊, 經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本案選擇 40 公尺惠中路主要道路側作為汽、機車進出口非 30 公尺市政北一路, 此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2.P60,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3.P81,全區施工綠圍籬面積高度應為 4 公尺,非 2.7 公尺,請再重新計算。 14.P78,綠化面積請以色塊編號請扣除公共藝術品、街道傢俱等無法綠化面積,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綠化計算;另部分有頂蓋型開放空間下方有種植植栽, 請再檢討適宜性。 15.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告示牌、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提送委員會審議。 16.法規檢討請標示頁碼,並詳實填寫(如 P.62(五)或請勿以依規定辦理回覆等),P.54、P.62,土管及都設法規檢討實設機車位為 103 輛與申請書 104 輛及圖面 P.40 數值不符,請再檢核。 17.封面請註明本案之地段地號 18.P2,開放空間法定獎勵上限似有錯誤,請釐清修正。 19.P17,既有行道樹樹種與圖片題示不符,請修正。另市政北一路基地側有 3 個小客車停車位及 1 個大客車停車位是否為現況;請釐清。 20.P25,地面景觀說明本案有灌木層,惟配置卻無,請釐清修正。另本案大喬(樺木、楓香),與小喬木(象牙木、 鐵東青)混種,請以立面圖繪製其混種之效果,另小喬木之替代樹種皆為灌木,請另擇其它喬木以為替代。 21.基地連北側車道與鄰地間綠地建議栽植灌木,以降低基地車道噪音對鄰地之影響。 2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帄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74,開放空間檢討圖例"沿街不等寬步道(有頂蓋)"開放空間圖無此項,請刪除;另圖例草綠色沿街不等寬似為沿街等寬範圍,請釐清修正。 4. P76,開放空間切結書用途"店舖"嗎?請釐清確認。 5. P69,本案非屬住宅區,無涉北向日照檢討,有關本案開放空間係比照何種分區,請釐清並檢討其規定。 6. 開放空間甲區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釐清修正。 7. 整體性防火間隔及開放空間範圍請勿設置圍牆。 8. 地上 1 層帄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依地籍圖上色標準,並標明高程,以利審查。 9.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0.P69,開放空間請檢討圖套疊景觀底圖,景觀計畫部分應多以剖面說明高程。 11.P7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另請勿標示私有空間範圍。 12.與鄰地(2 側)順接部分,請補充檢討圖說(剖立面圖)。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帄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設應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帄,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本案基地位於轉角,請檢討道路人行穿越斑馬線至人行道處應設計無障礙通路通達出入口。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帄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帄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帄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帄移、Y 向帄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帄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頇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建造執照請於提送委員會審議前申請,以確認法規適用時間。 2. P3,自主查核表名稱誤繕,請修正。 3. 請補充面前道路範圍檢討。 4. 請套繪鄰地人行道現況。 5. 請確認退縮無遮簷人行道 10 公尺範圍尺寸。 6. 建築物安全梯內不可設置機房,請修正。 7. 地上 1 層請確認商業空間的用途名稱為何?請釐清補充標示。 8. 請補充地上 1 層至 3 層區劃面積檢討。 9. 請標示緊急進口位置。 10.P4,基地位於惠來遺址範圍,應於實際下挖行為前依據考古遺址監管保護辦法規定邀請考古學者專家完成遺址價值及內函調查評估,報本局備查。 11.P100,游泳池限高 2.5 公尺免計建築物高度,並納入屋突面積檢討。 12.P84、P85,地下 2 層、地下 4 層免計容積停車數量有誤,請修正。 13.P92,垃圾儲存室應計入容積檢討,請於圖面明確檢討註明。 14.P2、P52,獎勵上限值應依都計土管規定檢討。 15.施館用途是否包括 2F、3F 之餐廳(附屬設施)、地上 1 層大廳請釐是否屬旅館附屬。 16.屋突面積應需加計游泳池,請修正。 17.地下水補注未依規查詢及檢討,請補附檢討。 18.請依規繳納預審規費,並檢附規費收據影本,才得以提送委員會審議。 19.報告書封面為都市設計審議,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建造預審審議,如是請修正。 20.依技規 97 條安全梯應獨立區劃,並僅設 1 處出入口, 請修正。 21.依土管表七-一本案設置觀光旅館,應依旅館業業物主管機關申請及檢討營運管理等相關規定,且頇研提營運管理計畫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22.依土管檢討第十二點檢討銀行辦公室,查申請書本案未設置銀行辦公室,請說明。 23.地上一層帄面圖設置「商業空間」,請標明使用類組。 24.依技規第 59 條地下層第 56、83、101 及 107 號停車空間尺寸不符。 25.請補充既有人行道喬木計畫 (車道出入口處有阻礙出入通行)。 26.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 1. 報告書請採雙面列印,減少紙張用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帄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