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9/09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1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9/09,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百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啟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火燒橋小段 1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71、971-2、971-3、983、983-3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和段 513、514、515、516、517 地號等15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水表、樹立式廣告、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家具及案名牆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百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啟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火燒橋小段 1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71、971-2、971-3、983、983-3 地號等 6 筆土地 (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依 108 年 7 月 8 日第 10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和段 513、514、515、516、517 地號等 15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1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9 月 9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百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啟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大庄段火燒橋小段 12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於門窗及陽台設置欄柵且超出各該門窗、陽台之牆面一公尺,應補充細部詳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且應提委員會審議;倘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以設置,請修正其設計。 七、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如屬安全需要,請補充現況照片及說明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規定設置透空欄杆或灌木綠籬,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方得以設置。 九、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2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於 10 月 8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0 月 17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 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 1-01 頁中補充勾選交通影響評估是否為交通局審查或得併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二) 請提供基地停車位資訊介接本局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0,一層景觀植栽配置平面圖(喬木),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並附上法定應植栽數量計算公式,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 3-12~13,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地被&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P. 3-09,人行道與地下停車場車道交接處高差,建議以斜坡方式設置以利輪椅或推車行走。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3-29-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內藏 LED 燈屬廣告物,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檢討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08,請依第 14 點規定,檢討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二分之一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裝卸位、車道及現有道路,致實設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則僅限實設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請標示計算式不可綠化面積之圖例, 另應綠化面積有誤,請再檢核。 2. P.4-2-2,請補充第 14 點規定之廢氣排出口、通風口及其他有礙觀瞻之設施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需達三點五公尺以上內容。 3. P.3-27,公共藝術品請依第 16 點規定,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包含學經歷等。 4. P.3-36,施工綠圍籬請依第 16 點規定,詳實檢討,本案數值與圖面不符,請再檢核。 5. P.3-22,本案於曬衣架上方請勿設置採光罩。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臨基地之公有人行道及基地範圍內留設之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鋪面界面應順平或齊平、無障礙通行之設置, 應於圖面標示與鄰地順平之文字說明、洩水坡度斜率 (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及市區道路及附屬工程設計標準)及鋪面採防滑材質,並於緊鄰道路 旁之好望角處標示行穿線及順平剖面圖。 7. P.4-02-5,請依第 21 條規定,檢討本案垃圾貯存空間, 本次計算式並未包含店鋪使用面積 , 另頁碼對照 P.8-5-2,本次報告書並未有該頁碼,請再檢核。 8. P.4-02-5,法規檢討請詳實檢討,並逐一回覆頁碼,俾利核對;本案是否符合第 24 條規定之智慧建築設計案件,目前對照回覆內容為依規定辦理,請再檢核。 (二) 其他事項: 1. P.1-1,申請書法定機車位數值有誤,請依 P.4-2-4 內容更新。 2. P.1-5,本案請檢附地下水補注地質敏感區相關資訊。 3. P.3-02,基地動線請補充無障礙坡道位置及垃圾臨停空間,本案垃圾清道路線與機車出入動線相同,是否有交通衝擊,請補充說明。 4. P.3-14,請於相關圖面套繪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及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寬位置, 並請標示鄰接道路路名及寬度、指北針。 5. P.3-19,本案選植錫蘭葉下株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6. 本案設置圍牆,請於平面圖標示位置及長度,並套繪本案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位置。 7. P.3-33,垂直綠化請補充細部詳圖(槽體材質、噴灌及排水系統)及植栽表(標準層及總數)。 8. P.4-13~P.4-14,本案垂直綠化未於立面圖呈現,請重新模擬並標示建築物材質。 9. 本案於法定退縮範圍設置凸出式花台,建議齊平設置。 1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得以設置,請修正其設計。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3-26-1 開放空間請勿設置圍牆,請釐清,並明確標示圍牆設置位置;另如屬安全需要,請補充現況照片及說明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規定設置透空欄杆或灌木綠籬,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得以設置。 4. 請補充 GL0 檢討方式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另於開放空間達 1.5 公尺,獎勵係數需折檢,請檢討。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不得包括汽車坡道及坡道後側不得列為開放空間,請修正。 6. 車道斜坡範圍非屬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車道下坡前,為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車道斜坡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請依其區分,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重新檢討。 7. P3-28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請補充圖文資料、法令依據、 管理機關等資料。 8. P4-4 開放空間圖(1)汽車坡道東北側有計入建築面積之進排氣口,不得列入開放空間。(2)汽車坡道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以不等寬計算。(3)汽車坡道北側沿街有頂蓋步道式開放空間被進排氣口隔離部分不得計入開放空間。(4) 汽車坡道西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有弧度部分)應以不等寬計算。 9.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0.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12-4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修正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法定上限為 20%, 並標註原領建造執照之號碼及法令適用時間。 3. 地上 1 層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另請標示管委會空間名稱用途。 4. 車道非屬不可綠化面積,請修正。 5.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請依規上色,以利判識。 6. 地上 1 層露台上方框架圍蔽請檢討容積。 7. 請補充剖面圖說。 8. 車道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36 條規定,並依規標示 60 度角範圍。 9. 預審申請書申請第七類事項,惟該說皆非屬第七類應審查事項,請修正。 10.P1-02 本案屬 106 中都建字第 2535 號建造執照變更設計申請案(P5-01),請述明原建照號碼及是否申請預審審議及原執照相關設計圖說,另於預審申請書填載原建造執照資料。 11.P5-02 地下二層第 19 號位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1 條,留設 5 公尺寬 6 公尺深之空間。 12.P5-6 地上 1 樓平面圖請依規著色表示建築面積(機車停車位及草地為何計建築面積?),A、B 戶、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空間請分別標示用途。 13.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三塊厝段 971、971-2、971-3、983、983-3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水表、樹立式廣告、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家具及案名牆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依土管第 8 條第 3 項規定,基地條件特殊或地下室設計困難,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酌予調整,本案地下室開挖率(76.41%)超過土管規定(75%),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請於申請書下方備註。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如屬安全需要,請補充現況照片及說明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規定設置透空欄杆或灌木綠籬(補充設計大樣圖),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得以設置,請補充說明。 七、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各層平面圖設置格柵,部分範圍已超出遮蔽長度四分之二以上,請加強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街道家具設計, 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設計長度達 3.6 公尺,開放空間阻擋性較大,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共設置 5 處,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基地北側請釐清部分範圍是否臨接溝渠,如因安全考量欲於開放空間設置 3/1 透空,120 公分以下之綠籬或欄杆,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三、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四、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0 月 22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0 月 31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 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4「三塊厝段容積調派案」檢討及 P.4-5 土管第 5 點, 本案使用限制請敘明依「三塊厝段容積調派案」開發計畫規定應作店鋪、辦公室及集合住宅使用,並檢討之。 (二) P.4-6,土管第 11 點,停車檢討算式有誤:(1)店鋪之法定汽車停車位應為 3 輛,非 4 輛。(2)集合住宅之法定汽車停車位應為 71 輛,非 74 輛。 (三) P.3-14,景觀植栽檢討喬木種植法定數量似誤繕為 16 株, 請確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提供基地停車位資訊介接本局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基地與調查路口位置示意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41、3-4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 空地樹立廣告共 5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之綠帶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10,依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應標示廢氣排出口及通風口位置,頁碼對照有誤,請再檢核。 2. P.3-45,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請於申請書下方備註。 3. P.3-48,依第 16 點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基地北側部分未設置圍籬請補充原因。 4. P.4-11,請依第 20 點規定,機車停車位數量設置標準: 建築物用途為其他用途使用部分,每 100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餘數以一輛計入)。機車車道坡度應以八分之一坡度留設,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一點五公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二點五公尺;請於圖面標示寬度及方向,另計算式有誤請再檢核。 5. P.4-11,請依第 21 點規定,垃圾貯存空間面積與申請書不符,請再檢核,並補充通風排水設備。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部分圖面缺少比例尺及指北針,請補充,且指北針方向應一致;印製內容多數模糊,不易辨識。 2. P.3-9,請於平面圖標示天際線劃設位置。 3. P.3-14,本案一層選植山馬茶及緬梔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4. P.3-22,鋪面計畫請詳細標示本案基地位置,及是否有認養公有人行道,依目前鋪面設計已將公有人行道部分一併設計,倘有,請補充認養前現況照片包含行道樹、 人行道寬度、鋪面及高程等內容。 5. P.3-15,部分灌木圖例空白,請再檢核。 6.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7. P.0-3,本案申請提會項目地下室開挖率,請補充法令 依據。 8.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不得設置圍牆,如屬安全需要,請補充現況照片及說明並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規定設置透空欄杆或灌木綠籬(補充設計大樣圖),且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才得以設置,請補充說明。 2. 請補充檢討"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08 年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 結構設計請依108年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各層平面圖設置格柵,部分範圍已超出遮蔽長度四分之二以上,請加強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地上 15 層步行距離、重覆步行距離應分別以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第 95 條檢討 40 公尺、20 公尺,請修正。 4. 請補充土地登記簿謄本(第一類)資料。 5. P4-4 請釐清細部計畫內容資料是否完整。 6. 露台上方框架範圍請依規計入容積檢討。 7. 基地範圍有現有溝渠,釐清辦理廢溝或溝渠改道,請依主管機關程序辦理。 8. 基地於 3 公尺後院範圍有計入建築面積設施物,請取消。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泓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和段 513、514、515、516、517 地號等 15 筆土地(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廣告招牌、 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及案名牆等設施物,街道家具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正面式及空地樹立式招牌之相關條文並對照其設置位置及相關尺寸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陽台處設置格柵,請檢附其細部設計大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10 月 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0 月 22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0 月 31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並請規劃單位備妥模型及簡報資料,由設計建築師簡報(建築師不克親自出席者請檢附委託書), 會議時間如有異動,再另行電話通知。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 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0-4 本案應非屬住變商案件,請再確認。 (二) P4-4 土管第四點第一款條文文字有誤,請修正;其檢討說明亦有誤(本市已不適用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 請修正。 (三) P4-4 土管第五點,基準容積率與上限容積率之檢討有誤, 請修正。 (四) P4-5 土管第九點,請附平面圖。 (五) P4-5 土管第十一點,綠化面積檢討與 P3-17 數值有誤, 請確認後修正;請檢附覆土深度圖。 (六) P4-6 土管第十二點,請檢附算式數字之說明。 (七) P4-6 土管第十四點,請檢附檢討對照表及附圖。 (八) P4-6 土管第十五點,餘數未超過部分,不增計法定停車位;集合住宅面積與 P0-3 所載住宅使用面積不符,請說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 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4 1F 景觀植栽平面配置圖(喬木)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3-15 1F 植栽表(灌木)、植栽表(草花地被)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 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4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0 處,依剖面圖所示突出牆面疑超過 50 公分不符規定,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三條檢討設置,剖面圖請繪製清晰。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正面式及空地樹立式招牌之相關條文並對照其設置位置及相關尺寸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屋頂綠化面積之比例, 每棟屋頂層扣除屋突、太陽能板及固定設備等構造物後之面積,其屋頂綠化之綠化比例至少應達三分之一以上為原則,請補充本案屋頂綠化相關圖說及檢討計算。 3. 依第 5 點規定,請於相關圖面一律標註比例尺、指北針、 道路名稱與寬度。 4. 依第 14 點規定,法定綠化面積請依據實設空地扣除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留設至少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P.3-17 綠化面積及綠覆率計算式有誤,請更正。 5. 依第 16 點規定有關施工綠圍籬請配合設置政府廣告宣傳,並補附綠圍籬剖面細部圖說。 6. 依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2. P.1-15,本案建築物總工程造價與 P.5-2 計算內容不符, 請一併更正並辦理規費繳納事宜。 3. P.1-C7,採光罩請取消設置。 4. P.3-12,請將圖面標示完整地界線範圍,部分植栽超越地界線請修正。 5. P.3-13,請詳細標示說明 RF 景觀配置圖之相關構造物名稱。 6. P.3-14~16,本案植栽考量緬梔(杜鵑)及錫蘭葉下珠非屬本土樹種且屬夾竹桃具有毒性,請設置警示牌並建議更換,另落羽松非屬本土種且具浮根性,建議更換其他喬木,並一併更正植栽說明表。 7. P.3-14,有關法定喬木數量請補充計算式,並確認數量與本案申請書登載是否正確一致。 8. P.3-1,6 有關 RF 景觀植栽不建議種植樹葡萄等落果植栽,建議更換植栽或研擬住戶規約載明後續維養處理方式。 9. P.3-42,請補充文字說明各類街道家具共設置幾處。 10.P.3-44,請補充文字說明招牌設置總數量及各立面向數量、種類。 11.P.3-51、P.4-2,請說明並圖說表示圍牆與開放空間之關係。 12.有關本案地質敏感情形請補充於現況分析。 13.有關本案圖面座向表示請一致,並標示完整圖例。 14.本案現有巷道相關圖說請再補充路寬、名稱及建築線、 地界線之關係。 15.有關垂直綠化應分別檢討全案及標準層。 16.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3-43,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3-41,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街道家具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另其設置位置與 P3-43 案名牆位置重疊,請釐清並補充透視圖。 5. 基地南側請檢討是否應設置基地內通路,另如需設置基地內通路,且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請補充景觀設計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基地南側臨接現有巷道末端應檢討自路心線起算退縮 6 公尺建築,並自路心線起算 10 公尺範圍內,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 15 公尺,請修正。 7. 基地南側臨接現有巷道部分,請依開放空間規定退縮建築及檢討高度並留設開放空間。 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請等寬退縮留設,臨接現有巷道範圍請修正。 9. 依建築線指示圖,基地臨接道路部分範圍應屬道路退縮地請釐清並依規檢討且標示於平面圖上;另沿街步道式開空間等寬範圍請重新檢討。 10.車道出入口範圍應屬開放空間,惟不獎勵面積,請補充其圖例並標示。 11.請補充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建築物臨道路(含現有巷)退縮建築及高度限制規定。 12.P4-2,開放空間獎勵圖,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請補充色塊及圖例。 13.P3-41,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內容資料、法令依據及管理單位。 14.P3-51,開放空間範圍請勿設置圍牆,請修正。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一)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請釐清是否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 如有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應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3. 地上 15 層步行距離、重覆步行距離應分別以建築技術規則第 93 條、第 95 條檢討 40 公尺、20 公尺距離,請修正。 4. 地上 1 層戶外空間不為管委會空間,請標註外廊或其他名稱,並依規檢討。 5. P4-13 太陽方位角指北針方向有誤,請修正。 6. 機電空間 15%應不含獎勵面積,請修正。 7. 請檢討後院位置並於平面圖標示後院範範圍。 8.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標示特別使用規定註 5,請補充說明並檢討。 9. 基地臨接道路高程應以接觸最低點檢討建築面積,請釐清修正。 10.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請依規檢討。 11.請補充檢討地面層梯廳、門廳連接道路之動線,應否留設基地內通路,且依規檢討避難路徑、無障礙動線及步行距離等檢討。 12.屋項是否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請補充說明。 13.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14.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