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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6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3/15,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3/15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65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01、102、103、104、105、106等 6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42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 都 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6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 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 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01、102、103、104、105、106 等 6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 北屯區太和段 42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6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3 月 15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01、102、103、104、105、106 等 6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8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01-01 市鎮中心細部計畫土管第 3 條檢討高度比應有檢討 1.5 高度比之圖面,另外該條檢討圖頁碼與敘述頁碼不一致,請查明修正。 (二) P.4-02-08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35 條停車空間檢討補列計算式。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尚未核定),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請釐清是否涉及人行道認養,依規應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另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應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二) P.3-04 請補充無障礙動線,並標示車道出入口及人行動線交界處材質是否具明確警示功能。 (三) P.3-14-01 請釐清開放空間人行步道與車道動線節斷點照明是否充足。 (四) P.3-29 建議公共空間座椅考量高齡使用者需求,評估是否設置扶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29),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7 處,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另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一併納入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 (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其他 (開放空間告示牌、案名牆)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4 點第 6 款,2.5 公尺人行步道非設置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8. 依都審通案性原則:基地規模特殊者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放寬開挖率,本案開挖率達 84.98% 超過 80%提請委員會審議。 9.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頁請確認外牆裝飾柱牆版之深度。 2. 申請書其他欄位之交通影響評估案件請勾選現階段辦理情形。 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繪製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地下室開挖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範圍線及相關圖例。 4. P.3-05 本案非屬商辦大樓,建議建築立面不設置企業商標,倘需設置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3-30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地面固著方式、與建築關係透視模擬圖及照明計畫。 6. P.3-33 請檢視剖面 B 垂直綠化植栽槽覆土深度。 7. P.4-02-08 土管第 36 條規定實設綠化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8. P.4-03-03 都審法規檢討第 14 點綠化檢討有誤(基地面積與申請書之面積不符)請釐清。 9. P.4-03-03 都審法規檢討第 15 點有關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檢討請逐一檢討,勿以遵照辦理回應,並請補充對照頁碼。 10.P.4-03-03 都審法規檢討第 16 點有關屋頂綠化請分棟檢討,並補充本案申請附件設施曬衣架。 11.P.4-03-05 都審法規檢討第 21 點有關集中垃圾貯存空間檢討第 4、5 項(垃圾臨停操作空間、垃圾分類等)請逐一檢討,並補充對照頁碼。 12. P.4-03-05 都審法規檢討第 22 點有關招牌廣告物請詳實檢討本案是否設置,如有,請補充相關說明與檢討頁碼。 13. P.4-03-05 都審法規檢討第 23 點有關低碳專章請填寫檢討頁碼,並簡要敘明章節內容。 14. P.5-01 面積計算表之總工程造價與 P.1-12 規費計算不符,請釐清。 15. 請補交通技師簽證。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並請補充設計總長度並適度縮減,其是否阻礙行人通行,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平、立、剖面並標示設計總長度,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釐清是否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繫樑及裝飾物,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技術規則第 15 章開放空間法規請逐條檢討(補充計算方式及頁碼)。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部分範圍上方投影應屬頂蓋型開放空間,請區分修正另補充其色塊檢討。 6.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惟該範圍屬不獎勵,請新增該色塊圖例。 7.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8.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9.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10.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1.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設計人、起造人用印;另同意公告圖資請套疊景觀底圖,開放空間統一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且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2.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內容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 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應以專章檢討,補充剖面圖、設計材質及標示尺寸且以色塊予以區分,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深度超過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P.1-01 都市設計申請書本案應無申請容積移轉,該選項無需勾選。 3.P.1-02 預審申請書機車停車位數量請填載;另本案特殊結構外審應審查,該項請勾選。 4.地上 1 層請補充標示 4 公尺後院。 5.報告書請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或用印。 6.面積計算表內 15%機電設備免計容積請剔除開放空間。 7.涼亭請計入建蔽率及容積。 8.預審申請書請修正為最新版本。 9.請逐條檢討北向日照規定,並釐清是否分幢檢討。 10. 請詳實檢討裝飾物位置。 11. 開放空間獎勵容積不得納入機電空間 15%檢討。 12. 請補充土壤液化潛勢分析。 13. 北向日照引用內政部函釋得免檢討,請詳細敘明後院設置及北向建物退縮情形,並檢附內政部函釋公文。 14. 屋頂突出物空間名稱請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詳細註明。 15. 免指建築線,設計建築師未簽證。 16. 一樓設置陽台,請依建管作業手冊 ch06-04-11 檢討。 17. 地上 2、3 樓露臺上方有過梁範圍內,應依建管作業手冊 ch06-03-02 檢討。 18. 請補充檢討『裝飾物立面長度是否 2/5 以上』(專章檢討並標示尺寸)。 19. 申請書修正:P1-01 各樓層使用概況表。 20. P.2-02 基地現況照片請標示基地位置。 21.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佳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42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01、P.1-02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範圍— 廍子地區)細部計畫」。 (二) 本案依案附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及建照掛件日期 (109 年 12 月 2 日) ,土管要點檢討請修正採用 104 年 7 月 22 日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臺灣省實施區段徵收五年計畫範圍—廍子地區) 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之版本。 (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未檢討高度比、前後院退縮內容, 請補充檢討內容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對比。 (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請說明依何款規定申請獎勵,並敘明獎勵容積計算式。 (五)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臨計畫道路寬度誤繕,應為臨 15、25 公尺計畫道路,非 25、20 公尺,其中北側應留設 4 公尺騎樓或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以供行人通行為原則。東側應自建築線向內側退縮 5.5 公尺,其中臨建築線之 2 公尺為人行步道。 (六) 土管要點第 10 點停車空間,未檢討設計內容。 (七) 土管要點第第 11 點,喬木數量檢討有誤,應為實設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喬木 1 棵 。 (1005.28/64=15.7075…..15 棵);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圖面;未檢討屋頂綠化面積。 (八) 土管要點第 12 點,基準開挖率誤繕,應為 75%,非 775%。 (九) 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7 點,本基地為區段徵收整體開發地區,容積移轉上限為 40%,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請說明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 請補充進出建築物及戶外空間無障礙動線圖。 (二) P.4-10 喬木配置平面圖尺寸標示請統一「高度」與「寬度」,P.3-11 一層灌木、花草、地被植栽配置平面圖頁碼錯誤。 (三) 人行道舖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7),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5 處,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另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一併納入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 (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01 申請書表格有誤,請修正。 2. P.4-09 一層景觀均請補充退縮範圍內之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鄰地順平說明及標示車道出入方向箭頭, 並請補充繪製公有人行道現有喬木植栽位置。 3. P.4-04 補充說明北側及東側依規退縮範圍依據及範圍內是否設置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 4. P.4-34-01 套繪行穿線。 5. P.4-36 標示圍牆設置範圍。 6. P.4-39 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增加植栽多樣性並複層式規劃設計及補充垂直綠化總數。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釐清是否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繫樑及裝飾物,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技術規則第 15 章開放空間法規請逐條檢討(補充計算方式及頁碼)。 5.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惟該範圍屬不獎勵,請新增該色塊圖例。 6. 請釐清建築面積有誤,請釐清修正是否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 7. P5-04-01 店舖開門軌跡不可在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上。 8. P5-05 技術規則第 286 條與第 288 條檢討說明請補充對應圖面之圖號。 9.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 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0.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設計人、起造人用印;另同意公告圖資請套疊景觀底圖,開放空間統一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且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內容之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2.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三)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柱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景觀剖面圖請增加剖面圖,釐清綠化植栽覆土深度。 3. P.5-01-03 土管要點第 9 點東側為 15 公尺,故東側依規須退縮 5.5 公尺,臨建築線應留設 2 公尺人行步道,請檢討修正。 4. P.5-01-0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檢討上限容積。 5. P.5-1-4 附圖請標示基地範圍。 6. 免指定建築線建築師應簽證。 7. 北向日照檢討有誤,應以建築結構體最外緣檢討。 8. 面積計算表容積填載有誤,請修正。 9. 建築面積已超出前院,請修正。 10. 請補充標示基地高程,並檢討應否計入建築面積。 11. 建築物高度請依規檢討修正。 12. 本案樓層數依規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預審申請書請勾選。 13. 預審申請書請修正為最新版本。 14. 請補充說明基地面積於建照掛號時與預審申請書使用面積差異甚大原因。 15. 高度比請以立面圖檢討。 16. 地上一層依規標示,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 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17. 平面圖標示"馬槽綠化"請修正依建築技術規則空間定義標示名稱。 18. 戶外安全梯外牆遮蔽開口有無影響開口面積是否大於 2 平方公尺。 19. 地上 1 層樓層高度及與地面高程關係請釐清。 20. 圖面標示請再依規補充詳細尺寸及文字。 21. 報告書起造人、設計人用印、簽章。 2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