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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5/29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5/29,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5/29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01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軍福段 146、147、149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05、120 地號等 2 筆土地(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4,245.21 平方公尺(30%),總獎勵面積 6,052.72 平方公尺(42.77%),移入容積量已超過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4310.50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結合案名牆、空地樹立式廣招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軍福段 146、 147、 149 地號等 3 筆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05、 120 地號等 2 筆土地 (商業區 )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1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三)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陳幹事姿云代理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大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軍福段 146、147、149 地號等 3 筆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4,245.21 平方公尺(30%),總獎勵面積 6,052.72 平方公尺(42.77%),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無遮簷人行道(依規無法綠化項目)範圍內設置之綠化面積,得計入「實設綠化面積」檢討,惟不得同時納入「無法綠化面積」計算,爰地面層綠覆率建議重新檢算。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二) 請依相關規範規劃設置身障汽機車格並檢核數量是否符合相關法規。(建築技術規則第 167-6 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既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數量及位置,P.3-3 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 (二) P.4-5-1,壹層植栽配置圖,既有人行道行道樹請另外標示,並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5-1,喬木植栽表標示吉野櫻 5 棵,平面圖標示 6 棵請釐清。 (四) P.4-5-2、P.4-10-1,灌木及地被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另灌木配置計畫應以複層植栽進行設計。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4-13-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7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5 款規定,壹層鋪面計畫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方式鋪設 , 車道磚請標示具防滑功能 (P.4-2)。 2. 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4,245.21 平方公尺(30%),總獎勵面積 6,052.72 平方公尺(42.77%), 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P.4-2)。 4. 依第 14 條第 2 款規定,臨 15 公尺計畫道路側之地下室進排風口前方設有街道傢俱,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需達 3.5 公尺以上(P.4-3)。 5.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再行設置(P.4-16)。 6. 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本案施工綠圍籬之大門開口位置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P.8-24 兩個進出口),請修正;請補充綠籬剖面示意圖說含滴灌與截水溝槽設施(P.4-22)。 7. 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實設機車位符合規定,惟計算式錯誤,請更正;另請標示機車編號 131 與 135 間之車道寬度,車行方向倘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 公尺。 (P.4-18)。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4-6-2,景觀剖面圖 E 整體性防火間隔由圍牆寬度再往基地內檢討 3 公尺之標示是否有誤,請釐清。 3. P.4-11-2,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壹層黃金串錢柳介紹說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應與公有人行道順平設計。 4. P.5-15-1,開放空間檢討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有頂蓋部分淨高符合規定,請補充相關剖面圖說檢討,另淨高不足者則不得為開放空間,請釐清修正。 5.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內容圖文資料, 另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6. 開放空間請勿設置排風口,進風口請補充詳圖,且設置高度應達 3 公尺以上。 7. 請標示圍牆設置位置,且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8.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9.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12-4,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 12 點規定,商 2 用地應退縮 2 公尺後院,請於相關圖說補充標示。 2. 建築物過梁範圍請依規計入建蔽率。 3.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計算有誤,請修正。 4. 地下層頂版高層認定,標示不符,請修正。 5. P.6-2-4,地上 1 層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依規標示用途名稱。 6. P.6-2-6,於 D 棟安全梯外與過梁之間樓板應依規標示用途及檢討樓地板面積。 7. 請確認掛號申請基地範圍,釐清法規適用時間點、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應否辦理特殊結構審查,再釐清確認。 8. P.1-1-2,預審案件申請書建築師請簽名。 9. P.1-4,都市設計及預審委託書無結合,請分別由起造人委託。 10.依原 100 年掛號建照申請書,申請基地為北屯區軍福段 147、148、152、153、153-1、153-2 地號,與現在申請基地不同,且面積亦不同,請說明其地號變更歷程,並確認申請基地相同。 11.「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請結構技師簽證。 12.地下室請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0-1 條, 非居室出入口與停車空間應留設淨寬 75 公分以上通道接至車道,並繪出停車空間車道迴轉半徑。 13.一樓平面圖請寫出店舖名稱,管理委員會空間請標示用途。 14.是否應檢討基地內通路,請說明。 15.15 公尺和福路與 15 公尺計劃道路位於細廣 1-1 處,是否一退縮道路截角(退縮可計入法定空地),請說明? 16.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7.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各層平面圖面比例太小,請適度放大並標示法規相關尺寸,以利判識。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105、120 地號等 2 筆土地(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4310.50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樹立式廣告招牌(樹立式 10 處及正面式 11 處)、案名牆等設施物,請結合俱公益性設施,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內凹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六、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另結合公共藝術品、空地樹立廣告及街道傢俱設施設置,易導致圍蔽性較強,請補充設計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有關容移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定,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容許設置「欄杆」之立法原意,係考量設置階梯時須加以設置欄杆,以維使用安全,故於容許設置項目增訂 「欄杆」一項,惟本案於基地北側及東側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垂直於境界線之欄杆」,係屬阻隔性設施,查與立法原意不符,爰請移除,另「開放空間告示牌」亦非屬前開退縮範圍容許設置項目,請調整設置位置。 (二) 地面層綠覆率請依土管要點改以「法定空地」為檢討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既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數量及位置,P.3-5 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另 P.3-6 涉及既有人行道樹木移植與回植計畫(移植 6 棵光臘樹,回植 4 棵光臘樹及 2 棵雞冠莿桐),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二) P.4-5,壹層植栽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7、P.4-12,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四)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1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10 處,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之綠帶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 則得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3 條規定,本案容積移轉面積 4310.50 平方公尺, 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依規併同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樹立式廣告招牌(樹立式 10 處及正面式 11 處)、案名牆等設施物,請結合俱公益性設施, 並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2-1,請調整其解析度。 6. P.2-5,地界線標示與圖例不符,請檢核。 7. P.3-4,「容積移轉友善環境計畫」第二點應為由建築線退縮 4 公尺以上,非為「各向退縮」 8. P.3-5,本案認養之公有人行道請與行人穿越線作結合設置無障礙設施。 9. P.4-21,未見其 C 欄杆標示,另請檢視基地東南側並加剖容移退縮 3 公尺線內之設施物是否符合法令。 10.杜鵑係為有毒植栽,請樹立警示牌或更換其它樹種,另 P.4-12 樹葡萄係屬落果植栽,建議調整其設置位置。 11.建築平面圖請務必標示其裝飾物、柱及牆板等尺寸,並依規檢討其深度。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內凹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另結合公共藝術品、空地樹立廣告及街道傢俱設施設置,易導致圍蔽性較強,請補充設計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標示圍牆設置位置,且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內容圖文資料, 另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設置圍牆,請依規檢討修正。 2. 出入口雨遮非屬露台用途,請修正。 3.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另請依建管作業手冊檢討。 4. P.1-2,預審申請書法定容積率誤繕,請再檢討修正。 5. P.4-26,標準平面層 A/C 配置空間,應依規檢討樓地板面積。 6. 本案位於地質敏感區,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7.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8. 一層店舖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請檢討無礙設施。 9.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10.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總太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原段 140-1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結合案名牆、空地樹立式廣招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提送本委員會審議,本案未於申請書標示提會項目,請再補充。 三、 本案申請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實體部份之高度以不超過二點五公尺為原則,但經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圍牆高於二點五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案未於申請書標示提會項目,請再補充, 並於圖面清楚標示圍牆 A 與 C 之位置,俾利核圖;圍牆 B 請標示格柵材質。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基地內通路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請加強補充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無頂蓋),是否為內凹型開放空間,請釐清,另請加強公益性、並提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其長度達 15.5 公尺易阻礙開放性,其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一併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應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5-1,土管第四點,本案屬第三種住宅區有作店鋪使用,請檢討是否符合土管規定。 (二) P.4-5-1,土管第五點,請檢討說明是否符合規定;檢附檢討高度比正確參照頁碼。 (三) P.4-5-2,土管第十二點(一)無法綠化面積不得扣除 2 公尺前院;(二),請檢附正確參照頁碼。 (四) P.6-6,後院深度請標註尺寸。 (五) 各樓層平面圖均請套繪建築退縮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既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數量及位置,P.3-1 至 P.3-4,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另涉及既有人行道新植樹木 30 棵,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辦理。 (二) P.4-3,壹層植栽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3,壹層植栽配置圖項次 10 種植 22 棵落羽松,請考量落羽松「呼吸根」問題,請考量種植位置,設置於水域邊或非主要人行動線範圍,避免多年後造成管理維護問題,項次 25 種植荔枝樹,考量荔枝樹易吸引荔枝椿象,建議選用其他樹種。 (四) P.4-5、P4-9,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2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結合案名牆、空地樹立式廣招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P.4-22,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提送本委員會審議,本案未於申請書標示提會項目,請再補充。 3.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申請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第 16 條第 13 款規定,P.4-27,建築基地沿地界線設置之圍牆,實體部份之高度以不超過二點五公尺為原則, 但經委員會同意者,不在此限;圍牆高於二點五公尺部分,透空率應達百分之七十以上,本案未於申請書標示提會項目,請再補充,並於圖面清楚標示圍牆 A 與 C 之位置,俾利核圖;圍牆 B 請標示格柵材質。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申請書、委託書請以正本用印,禁止複印彩色影印方式, 另建築師請補上親筆簽名及蓋章 3. 本案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請於申請書一併修正。 4. P.2-5,基地西側鄰 140-4、140-5 地號為都市審議案件, 請將平面圖及立面圖一並套繪。 5. P.3-2,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請補充認養後人行道示意模擬圖(包含鋪面、高程、洩水坡度、喬木樹種及樹量等),俾利對照。 6. P.2-7,交通動線請補充店鋪、住家垃圾投擲動線。 7.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三條第 4 款 1.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 8.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無遮簷人行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並於圖面上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 9. P.4-3,公有人行道喬木圖例漏放,請補充;另基地內喬木黃連木與公有人行道為同樣樹種及規格,於圖面圖例示意差異甚多,請再確認。 10.P.4-12,屋頂綠化檢討請標示各棟名稱,並確認與 P.4-13 綠化量是否一致。 11.P.4-14,垂直綠化請補充馬槽尺寸、滴灌設施。 12.P.5-2,部分法規回應對照頁碼有誤,請逐條檢核;第 13 條第 8 款綠化面積回覆有誤,請再確認;第 16 條第 8 款回覆設計欄柵需提會審議,於申請書並未標示,請再確認;同條第 13 款回覆圍牆設置 2.45 公尺,申請書填寫為提會項目,請再確認;請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 詳列機車停車位檢討計算式,法規回覆實設 998 輛,申請書填寫 999 輛,請再確認;同條第 3 款規定,緩衝空間位置頁碼對照有誤,回覆留設 5.5 公尺前院與圖面 P.5-17 圖例 2 公尺前院不符,請再確認;請依第 23 條規定,檢附低碳章節。 13.P.7-2,垃圾貯存空間請標示長寬尺寸,俾利檢核。 14.P.9-4-1,有關防災計畫請確實依內政部 102.7.22 臺內營字第 1020807424 號函修正之「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確實依規檢討,請標示救災空間尺寸, 目前將該空間劃設於喬木綠化範圍,與該規定內容應保持平坦,不能有妨礙雲梯車通行及操作之突出固定設施不符,請再確認。 15.本案設置外牆裝飾柱(牆、板),請依規檢討是否符合立面長度 2/5 或深度 1 公尺。 16.請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17.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內通路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請加強補充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無頂蓋),是否為內凹型開放空間,請釐清,另請加強公益性、並提委員會審議。 4. P.4-25,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其長度達 15.5 公尺易阻礙開放性,其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一併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應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補充水錶設置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請釐清一樓平面圖,車道部分有無計入開放空間。 8.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及內容資料。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P.5-12,編號"B1"應為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詳細標示圖例。 11.比對 P5-13、P6-6 沿街步道式等寬範圍及頂蓋型範圍之開放空間,應再釐清修正。 12.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3.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4.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6-6,基地部分範圍於 1.5 公尺後院未檢討,請補充檢討。 2. 門廳八請補充檢討通路。 3. 基地高程認定請檢討。 4. P.1-2,預審申請書應釐清是否應辦理交通影響評估 5. 平面圖建議適度放大。 6.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應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另請依建管作業手冊檢討。 7. 基地側邊臨接(太原段 140-5 地號),請補充套繪。 8. 地藉圖謄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已逾三個月,請更新。 9. 請確認自設機車位,是否計入容積面積。 10.本案位於地質敏感區,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11.地上 1 層店舖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請檢討無礙設施。 12.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13.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