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6/27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6月份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6/27,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6/27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8年度6月份第3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平段 239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立宏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7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旅館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委託戴榮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甲區孟春段 123-2、124、125、148、148-1 地號等12 筆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0 層臺中市大甲區孟春社區暨聯合服務活動中心增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329.92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2,593.35 平方公尺(78%),移入總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 一、依土管規定應於西側留設 10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北側留設 4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本案於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景觀花臺及燈具等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 )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平段 239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遠立宏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7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委託戴榮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甲區孟春段 123-2、124、125、148、148-1 地號等 12 筆土地(公園用地 )地上 2 層地下 0 層臺中市大甲區孟春社區暨聯合服務活動中心增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27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本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記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廖冠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平段 239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329.92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2,593.35 平方公尺(78%),移入總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外牆設置裝飾柱(牆、板),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請以專章檢討標示深度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於立面及地面層出入口設有深度 2 公尺雨遮,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及洗手台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本案於陽台處設置格柵,請檢附其細部設計大樣並標示其格柵間距,提起委員會審議。 七、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樹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其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八、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作業要點檢討第 8 點有誤,請更正數值,並依規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 九、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報告書內涉面積或百分比之數據,請統一取至小數點第 2 位。 (二) 容移及土管要點請於「設計檢討及說明」補充內容之對照頁面,例如土管要點第 11 點土地使用強度對照頁面應為 P.6-1。 (三) 土管要點第 16 點法定汽車停車位計算錯誤,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部分,第一類建築物面積及第二類建築物面積僅能擇一扣除,且算式中括號有遺漏情形, 請更正。 (四) P.1-3,本案容積移轉檢附之文件為 P1-9 容積移轉量確認函,請修正。 (五) 容移要點第 12 點本案臨接已開闢『15 公尺』旱溪街, 爰請依規檢討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裝飾物請依規標示尺寸(1.8 公尺以內)不計入產權並以專章檢討提委員會審議。 (二) 管委會使用空間請依規標示用途。 (三) 停車位 22 編號尺寸請依規檢討設置。 (四) 請補充防空避難空間檢討。 (五) 請補充地下室免計容積檢討。 (六) 2 樓以上外廊標示有誤請修正。 (七) 是否申請屋脊裝飾物審查請補充說明,並請依規檢討投影 30%。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照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於報告書中檢附檢核本案規模是否達本局送審門檻標準之計算式(樓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是否大於 1) (二)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 (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4,既有人行道認養維護管理,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申請認養。 (二) P.4-9,壹曾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10 及 P.4-21,植栽(灌木)計畫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四)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3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1,329.92 平方公尺(40%),總獎勵面積 2,593.35 平方公尺(78%),移入總容積超過其基準容積 60%,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外牆設置裝飾柱(牆、板),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請以專章檢討標示深度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依據第 5 條第 5 款規定,檢附主要開放空間之動線圖, 呈現內容應包含車行動線(機車及汽車分開標示)、人行動線、逃生動線、垃圾清運動線、無障礙動線(基地內至外)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另 P.8-28 垃圾車臨停車位請勿設置於道路旁。 5.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立面及地面層出入口設有深度 2 公尺雨遮,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6. 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應予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設置曬衣架及洗手台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7. 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台處設置格柵,請檢附其細部設計大樣並標示其格柵間距,提起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及樹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其位置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9.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P.3-1,之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作業要點檢討第 8 點有誤,請更正數值,並依規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 2. P.4-7,三時段背景請依實際情況調整情景。 3. P.4-9,植栽圖例顏色無法於平面圖對應請修正,另請依規檢討容移退縮範圍內之設施物,如親子伴讀區下方等。 4. P.4-20,其屋頂平台應綠化面積之計算式有誤,其應綠化面積依所附圖說應為 173.63 平方公尺,請修正。 5. P.4-21,屋頂層綠化請採複層式作規劃,增加其植栽豐富度,建議可增加小喬木作配置。 6. P.4-36,請於各向立面之陽臺及露臺等增加垂直綠化, 並請補充南向及北向立面。 7. P.7-1,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請其基地樓地板面積檢討數植有誤,另停車位數請依第一類及第二類分項檢討。 8.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遠立宏有限公司委託施惟仁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民段 77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 地上 13 層地下 4 層店鋪、旅館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依土管規定應於西側留設 10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 北側留設 4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本案於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景觀花臺及燈具等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本案於門窗及陽台附加之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本案地下開挖率 84.6%大於法規 70%之規定,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標示頁碼,俾利檢核。 五、本案申請店鋪、旅館新建工程,是否符合土管規定,請先與城鄉計畫科幹事釐清後,並依下列幹事意見修正後, 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01,土管第 5 條,本案申請設置之 12 戶旅館,如屬共管式服務性中長期商務宿舍只限於第四層以上設置。 另第 16 組容許使用旅館業,依表 7-1 備註 G 規定,應有共同之入口,且須研提營運管理計畫送都市設計審議, 並應由旅館業業務主管機關制定申請及營運管理相關規定。請補充檢討辦理情形。請補充 1-2 樓店鋪對應表 7-1 之容許使用組別。 (二) P.4-01,土管第 6 條表 8 之檢討內容,請補充說明高度比檢討情形,另請補充說明是否引用放寬開挖率但書規定及其檢討情形。 (三) P.4-02,土管第 8 條,請補充說明公共開放空間有無捷運設施墩柱、街道家具及植栽綠美化以外不得設置之情形。另請補充說明,公共開放空間坡度是否符合不得大於 1:12 之規定情形。 (四) P.4-02,土管第 11 條,請補充廣告物設置位置圖說及檢討情形。 (五) P.4-02,土管第 12 條第 2 款,本案如有餐廳使用,應配合採 1.5 倍檢討留設,請補充說明檢討情形。 (六) P.4-02,土管第 13 條,請依第 5 條檢討之對應使用組別, 參照表 9 該組別之使用樓地板面積檢討裝卸車位檢討情形。 (七) P.4-02,土管第 14 條第 2 款~第 4 款,請補充檢討情形及圖說。第 5 款請補充第 3 目(樹冠離地面淨高)檢討情形,及補充第 5 目屋頂綠化檢討情形。第 6 款請補充說明後續施工配合情形。 (八) P.4-02,土管第 16 條,請補充檢討情形及圖說。 (九) 另有關土管規定檢討內容,建請覈實檢討,應詳實說明部分,請勿僅以「本案依規設置」說明檢討內容。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七條請依規檢討說明。 (二) 請補充土管第八條附圖以釐清退縮規定。 (三) 請釐清一般升降機是否計入容積? (四) 請補充技規第 90 條兩向出口檢討。 (五) 一層平面圖請依規上色以確認建築面積範圍。 (六) 請補充地下室免計容積檢討。 (七) 1 層平面圖無障礙室內通路檢討有誤應修正。 (八) 請補充夾層店舖居室通達檢討。 (九) 是否申請屋脊裝飾物提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照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於報告書中檢附檢核本案規模是否達本局送審門檻標準之計算式(樓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是否大於 1) (二)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三)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附比例尺 1:400 以上)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含身心障礙車格與其下車區)、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含匝道)、車道坡度(含匝道)、曲線半徑(含匝道)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 等相關尺寸。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說明基地旁既有人行道樹種及數量,店鋪興建是否設計既有人行道鋪面改善或行道樹移植。 (二) P.3-23,壹層景觀植栽平面配置圖,喬木平面配置請與灌木、地被平面配置分開表示,並附上法定應植栽數量計算公式,喬木平面配置請標示既有行道樹樹種位置, 新植喬木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 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灌木尺寸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 「寬度」。 (四) P.3-24,灌木草花植栽表野牡丹有重複標示請釐清。 (五)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10、P3-21),於北向立面圖屋突 2 層設置建物名稱字樣,請標示說明材質、固定方式及有無安裝燈具,倘為以鋼釘固定於牆面之立體金屬字形且無安裝燈具,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請自都市設計服務更新至最新版本(108.6.19)。 2. P.2-5,依第 3 條第 4 項規定,基地西側為 41 層建築物, 請套繪平面圖及標示該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俾利檢核交通動線。 3. P.3-29,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依土管規定應於西側留設 10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北側留設 4 公尺帶狀式公共開放空間,本案於開放空間設置公共藝術品、景觀花臺及燈具等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法規對照部分請詳實檢核,並回覆內容及頁碼,請勿以依規定辦理回覆,且部分頁碼對應有誤,請再檢核; P.4-03,依第 4 條第 2 項規定,地面第一層做商業使用時其主要立面至少應有 50%為有照明之櫥窗,本案僅回覆排風口內容,請補充一樓做店鋪使用請依規檢討, P.3-23,未見本案進排風口位置,請補充。 5. P.4-05,請依第 4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1/2 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但因設置無遮簷人行道、 裝卸位、車道及現有道路,致實設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者,則僅限實設空地須種植花草樹木,並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 6. P.4-03,請依第 5 條第 4 項規定及第 12 條規定,河南路、市政北一路、市政北七路、惠中路應配合鄰接之人行步道,舖設美觀硬質透水性構造舖面,本案北側鄰市政北七路、西側鄰河南路,請標示舖面計畫。 7. P.4-03,請依第 5 條第 8 項規定,請於交通計畫補充無障礙環境,並設置斜坡道或電梯及裝卸車空間、垃圾投擲動線及店鋪及旅館人行動線。 8. 依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9. P.3-24,依第 6 條第 2 項規定,本案於屋頂種植緬梔, 俟為有毒植栽,建議更換樹種或增設告示牌,另灌木表格內野牡丹重覆置放,請再檢核;平面圖未見觀音棕竹位置,請再補充;屋頂平台面積請詳列計算式如扣除屋突、機電設備等內容,並請以文字說明。 10.依第 6 條第 5 項規定,本案於門窗及陽台附加之欄柵,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11.依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本案地下開挖率 84.6%大於法規 70%之規定,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標示頁碼,俾利檢核。 12.請依第 11 條規定,標示行道樹植穴深度、間距及灌木植床等細部詳圖。 13.請依第 13 條規定,本案以 30 公尺市政北七路為車道出入口,是否於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有餐廳使用,倘有停車位數請依規檢討。 14.請依第 14 條規定,建築基地內設置集中垃圾貯存空間, 目前回覆頁碼對照有誤,請再確認。 15.請依第 15 條規定,回覆本案廣告招牌頁碼,另倘有設置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設置。 (二)其他事項: 1. P.3-27,景觀植栽介紹表請補充植栽特性說明,包含: (1)植栽表需備註開花季節;(2)加強生態功能性說明(如誘蝶誘鳥、樹冠開張性、減碳量等)。 2. 本案綠化面積太零碎,請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3. 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5. 本案未檢附建築線指定圖面,請再補充。 6. 本案報告書多缺少指北針、比例尺請再檢核。 7.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臺中市大甲區公所委託戴榮伸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甲區孟春段 123-2、124、125、148、148-1 地號等 12 筆土地(公園用地)地上 2 層地下 0 層臺中市大甲區孟春社區暨聯合服務活動中心增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請本案基地南側依土管規定為應有一側退縮 10 公尺建築,其 2.5 公尺可供通行淨寬度留設位置應提委員會審議,並以審議結果為主。 三、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倘經多目標審查核准,請檢附相關證明,並依據「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檢討建築面積、 開挖面積等相關規定,並詳列於報告書中。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倘鄰接未開闢計畫道,請依「建築法第 32 條涉及未完成道路闢建之建築基地申請建築執照出入通路之執行方式」辦理,先會建設局表示意見。 (二) 請補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三) 請補充檢討無障礙專,無障礙人行動線及通路,應考量基地附近人行斑馬線與建築物間之通路 (四) 請釐清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倘有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五) 請於全區配置圖標明基地內建物之原領使用執照號碼及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或騎樓退縮範圍,並標示基地內外高程差。 (六) 公有建築物基地停車空間設置應依技術規則施工編第 59 條建築基地達 1500 平方公尺應加倍附設,並補充原竣工圖既有停車位位置範圍。 (七) 請檢討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等親子廁所設置。 (八) 請於全區配置套繪現有人行道上既有設施。 (九) 土管綠化檢討有誤,應以實設空地檢討之,喬木量亦之, 並檢討既有喬木量及新增喬木量為何。 (十) 裝飾柱應依本局建管手冊辦理,標示尺寸及不計入產權等,應提會審議。 (十一)請補充垃圾回收空間應考量動線。 (十二)社區活動中心集會空間應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43 條有效通風。 (十三)昇降梯應檢討遮煙區劃。 (十四)防火門應朝向避難方向開啟。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第六章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為大甲區公所辦理孟春社區暨聯合服務活動中心增建工程,請補充說明 P.28 植栽全區配置圖係新植喬木或既有喬木,倘有新植喬木請補充喬木種植位置、樹種、樹高、樹冠寬、米徑、枝下高等資料。 (二) P.30 屋頂平面圖規劃種植苗栗冬青 536 株,請參考灌木植栽表標示相關規格尺寸,另灌木尺寸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條第 5 款規定,建築退縮空間應至少維持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空供人通行,請於圖面標示。 2.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請本案基地南側依土管規定為應有一側退縮 10 公尺建築,其 2.5 公尺可供通行淨寬度留設位置應提委員會審議,並以審議結果為主。 2. 請依據第 5 條第 5 款規定,檢附主要開放空間之動線圖, 呈現內容應包含車行動線(機車及汽車分開標示)、人行動線等,P.27 請補充垃圾車臨時停車位置,另請將圖例有所區分,以利於核圖。 3. P.28 請以單線圖檢討標示其綠化面積以檢討。 4. P.29~30 有關綠化植栽部份請以綠色圖例作標示,另屋頂層之苗栗東青請補充其植栽表格。 5. P.41 之各向立面圖請確實標示材質及色彩,依所附圖說與封面不符合,請檢討標示。 6. 請補充各法令之發佈日期版本。 7. P.39 依所附圖說本案設置裝飾柱、牆版,請以專章標示其深度,並提起委員會審議。 8. 請依規檢討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是否應送交通局辦理交評審查。 9.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