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3/02/1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5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2/1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318-1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4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並經都更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318-1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4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1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張文馨、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晟億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旱溪段 318-1 地號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四)項。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5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4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檢討本案使用項目,非檢討容積率、建蔽率。 (二)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修正為「配合辦理」,誤空白。 (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建蔽率、容積率之檢討請檢附完整公式,並標註參考頁面,另請依規檢討高度比。 (四) 土管要點第 13 點,依規應指定留設 4 公尺騎樓,經建築師因基地地形特殊致無法依規定留設,改為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一案,請於提請委員會確認後再行修正,並補充決議內容。 (五)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倘免設置斜屋頂請敘明,另請核實檢討屋頂綠化。 (六) 容移要點第 7 點,請逐項檢討接受基地是否符合規定。 (七)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核實檢討每戶區分所有權專有部分皆大於 80 平方公尺,並加註參考頁面。 (八) 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敘明本案係以何種方式辦理容積移轉。 (九) 容移要點第 14 點,建請釐清本案是否設置圍牆,並加註參考頁面。 (十) 容移要點第 17 點,本案非屬整體開發地區,誤繕部分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9-3-1-16、P.9-3-1-17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2-2-1:本案臨接 10 公尺計畫道路(自由路四段) 之帶狀植栽帶請統一寬度,依據圖面顯示,部分寬度空間明顯不足提供喬木生長,人行空間應提供行人舒適通行及植栽友善的生長腹地,較不宜因造型曲線而縮減基本應有之設施空間。 (二) 本案設置街道座椅,其設計高度與寬度仍應符合行動不便者之使用需求。 (三) 本次選用選用羅漢松尺寸已達小喬木之高度(H:160 公分),於其植栽綠帶內亦再選種仙丹及喬木青楓, 建請規劃單位再行評估有無種植過密之情形。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8-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請補繪招牌廣告設置位置剖面圖及相關尺寸, 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 (二) 依所附圖說資料(P.4-9-1),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小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告示牌、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提請委員會審議。 5. 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其他相關獎勵請敘明獎勵名稱。 2. 請更新申請書格式,需檢附檢核碼。 3. 無法留設騎樓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請於申請書備註欄填寫,並敘明係依土管規定提會。 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鋪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5. 請補充夜間燈具數量。 6. 請補充公共藝術日、夜間景觀模擬圖。 7. 補充街道家具數量及相關尺寸圖說。 8. 1 層機車停車場請考量建築立面及景觀配置整體規劃設置頂蓋。 9. P.4-2-1-2,交通動線計畫請補充基地西側機車停車場之出入動線。 10.P.4-5,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於都市設計申請書、預審申請書面積不同。 11.P.15,基地西南側既有排水溝應維持排水暢通 12.P.17,通盤「見」討文字誤繕。 13.P.31-32,機車分設兩處,出入口各自獨立,車道間應確認可順平連結,以符合集中留設規定。後側投擲動線受機車位阻礙。 14.P.39,基地西側近鄰房種植 6 顆落葉大喬木,是否造成鄰房糾紛之後續管理問題,應予考量。 15.P.99-113,F柱應確認不在容移退縮線範圍。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北側圍蔽性較強,無法供民眾使用,應以街角廣場整體性規劃設計,以增加其開放性、公益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建議至建築線退縮 50 公分設置且補充透視模擬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範圍有坡道請標示斜率及高程,且仍應順平設計。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連續不中斷,請修正。 8. 請釐清基地西北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通行淨寬度,並應與鄰地順平設計。 9. 開放空間圖例請改明顯色塊標示。 10.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1.基地東側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應與街角整體規劃設計。 12.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13.P6-1-8 請補充開放空間公告圖,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臨接 20 公尺側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請依土管第 13 點檢討因基地地形特殊無法留設騎樓之原因並提請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 4. 前院範圍臨接建築線應標明 2 公尺人行道或提送委員會審議。 5. 本案已申請預審事項第一類審查,故無第五類應審查項目,預審申請書勾選請修正。 6. 請加強裝飾物標示清晰度,並補充剖面圖說;另空調設置於過梁惟有梁兩側延伸版應檢討於裝飾物專章標示檢討深度。 7. 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應依規標示。 8. 基地臨接 10 公尺計畫道路依規應留設前院或公共開放空間,應釐清。 9. 基地臨接 3 條道路,建議增設一處開放空間告示牌。 10.屋突高度已超過 9 公尺請修正。 11.裝飾物專章的呈現請再加強清晰度,建議以色塊標示區分,以利審查。 12.建築測量成果圖應補充測量技師簽證資料。 13.基地臨接 10 公尺計畫道路是否已開闢應洽建設局釐清。 14.現況測量成果圖鄰房側基地內有排水溝應保留或洽水利局釐清廢改溝。 15.道路退縮 50 公分範圍不得設置圍牆。 16.既有排水溝上方得否覆蓋構造物,應洽水利局釐清。 17.屋突層花台距離女兒牆應至少 1 公尺。 18.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應標示退縮 2 公尺。 19.高度比已打到地上 13、14 層建物請以剖面檢討是否符合。 20.補充土管騎樓檢討。 21.請標示土管後院寬度及位置。 22.管委會空間標明使用內容。 23.梯廳範圍及寬度請釐清。 24.裝飾物請採色塊圖例標示,並請補充詳細剖面圖。 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4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 ,並經都更審查會議通過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請確認。 (二) 土管 12 點: 1. 法定綠化面積與第 4-4-4 頁計算不符,請釐清。 2. 法定喬木計算式,相關數據與第 4-4-2 頁不符,請釐清。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並請說明本案停車場進出口選擇依據。 (二)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三)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需分析調查資料。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設有無障礙停車位,其無障礙動線並無規劃至無障礙停車格邊,建請釐清。 (二) 灌木多以複層規劃,建議可採用 3 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6-1-7),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 六、 都市更新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於 111 年 9 月 29 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本府已於 111 年 10 月 18 日函發初審意見,目前尚在補正階段。 (二) 本案預計申請更新容積獎勵項目如下:「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 2.95%」、「取得候選綠建築證書黃金級 8%」、「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黃金級 8%」、「辦理新建住宅性能評估之結構安全性能第二級 4%」、「更新時程獎勵 7%」、「縮減建蔽率 2%」, 容積獎勵合計 31.95%。另有申請開放空間獎勵 20%, 容積獎勵合計已超過上限 50%,故取 50%。 (三) 計畫書申請書、及 P.5-4-1,申請獎勵值與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獎勵項目不一致,再請確認。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自來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P.6- 1-3 未標示消防送水口位置;該提會內容請於申請書一併更新。 (二) 其他事項: 1. 報告書封面案名請補充「都市更新案件」。 2. P.2-2-1、P.2-3-1,圖面報告書多處請補充指北針。 3. P.4-3-1-2,建築物色彩請補充各立面實際材質及色彩說明,勿以深色、淺色標示,並輔以平面圖標示位置。 4. P.4-3-2-2,燈光計畫透視圖請標示各面向位置。 5. P.4-4-1,依第 20 點第 4 款規定標示深度 2 公尺之緩衝車道位置,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6. P.4-4-6-4,覆土深度剖面圖與平面圖(部分喬木覆土標示 70 公分)不符,喬木覆土深度為 120 公分;P.4- 4-6-5,圖例與圖面不符。 7. P.4-4-8,鄰地順平專章以現況照片配合剖面圖標示並說明與鄰地高程、順平關係;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順平、退縮開放空間鋪面順平等圖面;請確認本案道路現況是否有行穿線。 8. P.4-7-1,補充街道家具數量;P.4-10-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模擬圖;補充案名牆設置位置及設計。 9. P.6-1-3,基地北側鄰 4 公尺計畫道路依土管第 10 點規定退縮 0.5 公尺建築,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圖例說明。 10.P.5-3-1-1,法規檢討,請標示頁碼如低碳專章、第 7 點檢討漏字、第 20 點規定低碳停車位檢討應設 4 輛,申請書寫 3 輛,請再檢核;另依第 20 點規定補充機車停車位尺寸詳圖頁碼對照;P.5-3-1-4,第 21 點垃圾貯存空間對照頁碼有誤,樓地板;第 23 點為智慧建築檢討非低碳章節。 11.未見機車停車告示牌詳圖。 12.補充申請書垂直綠化面積數量計算式、詳圖及頁碼對照。 13.P.10-9-2,資訊公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 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4.P.4-5,法令適用以都更報核日為準。 15.P.59,本案取得大量容積獎勵,請加強施工圍籬綠化設計,避免武竹單一樹種。 16.P.34,近鄰房間種植落葉大喬木,是否造成鄰房糾紛之後續管理問題,應予考量。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基地西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留設較深,導致開放性及公益性不足,應調整其景觀設計或重新檢討其範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 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5. 機車車道範圍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部分應屬不等寬範圍,應區別檢討。 7. 基地臨接 25 公尺路側開放空間開口能再增加開放性。 8.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 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9. 基地西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請釐清。 10.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及都審申請書細部計畫案名不一致應修正,另毋需加註第二階段。 3. 請釐清法令適用日是否為都更事業計畫報核日 4. 請修正北向日照之檢討標示方式。 5. 預審申請書請標註法令適用日期 6. 本案機車是否符合集中留設規定請釐清。 7. 屋突層梯廳用途依規設置。 8. 建議 8 公尺側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9. 裝飾物標示尺寸部分有誤請修正(應從外牆起計非陽台外緣起計)。 10.依現況測量成果圖計畫道路四公尺未開闢請釐清。 11.不動產公會會員證請更新。 12.依據現況測量成果圖基地範圍內有既有排水溝請予以保留或洽水利局申請廢改溝。 13.立面裝飾造型影響技規 108 條檢討緊急進口。 14.補充公共藝術品夜間設計燈光及固定方式檢討。 15.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退縮 2 公尺。 16.屋頂突出層梯廳使用檢討不符。 17.無障礙通路請檢討至地上 1 層各居室。 18.屋頂突出物梯廳範圍不符用語定義,請修正。 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