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8/2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8/26,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3-1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72、73、89 地號等 3 筆土地(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3 點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結合街道家具,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287.55 平方公尺(38%),總獎勵面積 6957.3 平方公尺(50%),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3-1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72、 73、 89 地號等 3 筆土地 (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張幹事景舜代理紀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協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3-1 地號土地(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點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牆、水錶及送水口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六、 陽台格柵示意圖請標示模擬方向,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1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9 月 2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0 月 3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P5-5-3 標示基地位置有誤,請更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請提供基地停車位資訊介接本局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五)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基地與調查路口位置示意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 4-4-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 4-4-3 GF 景觀灌木,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三) P. 4-5-2 RF 景觀灌木,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9-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2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另(P6-11)案名牌為立體金屬字,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 5 點規定,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牆、水錶及送水口等設施物,請設計單位加強說明其設計型式及位置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P.4-13,陽台格柵示意圖請標示模擬方向,並確認是否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為提會項目。 5. 依第 19 點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6. P.5-2,喬木數量與申請書不符,請再確認;請依第 14 點規定,檢討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 7. P.5-3,請確認本案是否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 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8. P.6-5,請說明 2 公尺車道緩衝空間是否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自人行步道內側起退讓。 (二) 其他事項: 1. P.1-1,依申請書提送委員會審議事項含正面式招牌,請補充法源依據。 2. P.2-6,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另平面圖請一併套繪。 3. P.2-8,交通動線請補充行穿線位置,並標註垃圾臨停空間及動線、店鋪及住戶垃圾投擲動線。 4. P.4-4-2,請確認本次檢附喬木說明表與植栽表內容是否一致,缺漏花金露花,另該植栽種類是否為灌木,依目前檢附表格名稱為喬木;P.4-4-5 黃金露花標示為屋頂層設置灌木請確認設置位置。 5. P.4-4-8,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請加強綠化設計(目前僅於花臺設置綠化),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垂直綠 化請確認覆土深度是否足夠。 6. P.4-5-2,錫蘭葉下株為有毒物種,請說明配套方式。 7. P.4-5-5,屋頂綠化面積計算請標示長、寬尺寸,俾利檢核。 8. P.4-11,公共藝術模擬圖下方為圓形高度舖面與 3D 示意圖方型底座不符,請再確認。 9. P.9-4,請說明 252.5x77.5 公尺是否為垃圾貯存空間,另請補充通風排水設備。 10.P.4-7,請確認公有人行道寬度,剖面圖 A 為 3 公尺, 剖面圖 D 為 4 公尺,另請於平面及剖面圖標示開挖線範圍,並於平面圖標示圖例。 1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10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結合街道家具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公有人行道與道路高程請檢討,並請加強檢討人車分道之行人安全說明(含高程順平及無障礙動線)。 5. P5-9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套疊景觀底圖。 6.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7.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8.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9.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基地臨接 3 條計畫道路,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並設置於較明顯處。 2. 建議套疊臨地景觀底圖(鎮北段 13 地號)。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海檬果具毒性(果實可致死),請檢討植栽選種之合理性。 3. P2-6 天際線檢討請加強標示本案區域及四週環境俾增加可讀性。 4. 請檢討建築物北側陰影與植栽關係,並請檢討陰影區域植栽之量耐蔭性。 5. 基地高程請補充說明,是否需另提送法規小組審議,請檢討。 6. P5-5-3 基地位置標示錯誤,請修正。 7. 請說明本案申請開放空間原由。 8. 請補充土壤液化潛勢分析說明,並請釐清是否應依規提送特殊結構審查。 9.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協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51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結合街道家具,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是否於窗口或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造型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1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9 月 24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0 月 3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基地尚未經本府核發容移確認函,故都審報告書請檢附相關切結文件。 (二) 本案容移量未超過 3000 平方公尺,且加計其他規定之獎勵容積總值亦未超過基準容積 60%,依容移要點第 8、 10 點規定無須提送委員會確認,故第 P.1-1 申請書備註欄有關「提送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刪除「容移面積」及 「容積獎勵總值」。 (三) 本案於基地北側及南側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垂直於地界線之圍牆」,查與立法原意不符,爰請取消。 (四) 本案依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設置圍牆,應自圍牆投影線後再退縮 3 公尺建築,P.6-7 地上 1 層建築平面圖請扣除圍牆後標註寬度,以利檢核。 (五) 請確認圍牆設計型式,P.4-8 圖 6 透視圖與 P.4-9-2 立面細設圖不一致,請釐正,另 P.4-8 平面索引圖之圖號重複,右上角圖 4 應為圖 6,標示位置請與透視圖所示一致。 (六) 地面層綠覆率請依土管要點改以「法定空地」為檢討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施工期間基地周邊是否有安排交管人員。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請提供基地停車位資訊介接本局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四)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基地與調查路口位置示意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分析請補充說明現有人行道行道樹樹種及數量。 (二) P.4-2 壹層配置平面圖規劃有兒童遊戲場 , 請參考 CNS12642-公共兒童遊戲場設備及 CNS12643-遊戲場鋪面材料衝擊吸收性能試驗法相關規定設置,並於開放使用前取得檢測合格證書,以確保兒童遊戲場安全。 (三) P. 4-4-1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並檢附各向剖面圖,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P. 4-4-3、P. 4-5-2 灌木說明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五)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六)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9-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另(P6-14)案名牌為立體金屬字,依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廣告物管理辦法所稱之廣告物,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結合街道家具,提送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是否於窗口或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造型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9-4,依第 21 點規定,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二) 其他事項: 1. P4-4-8,垂直綠化請補充敘明標準層及總計植栽數量。 2. P4-5-2,請於屋突植栽配置平面圖拉出標示植栽種類及數量。 3. P4-5-2,屋突植栽請補充最低部分之覆土深度。 4. P.4-20,本案於地界線設置圍牆且本案申請容移,請補充剖面圖,俾利檢核是否符合規定。 5. P.4-11,請補充藝術家詳細學歷等介紹。 6. 依第 25 點第 9 款規定,報告書應以雙面列印五十頁為原則,本案諸多頁面內容重複(例如 P4-5-1、P4-5-2;P5- 13、P5-14、P5-16-8、P5-16-9 等),請再檢視刪除以達環保減碳綠能目標。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7-1、P4-3-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 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請補充其景觀剖面及花台高程,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10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家具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另圖面上標示設置水錶,惟無相關設計大樣圖,請釐清。 4. 人行道與道路高程請檢討,並加強檢討人車分道人行安全之說明。 5. 行人穿越線號誌配置位置請納入標示。 6.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7.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8.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9. P3-26 開放空間部分請補充多向景觀剖面圖說。 10.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1.請再增加開放空間景剖面圖及其高程。 12.人行道斑馬線應同無障礙通路檢討之。 13.P4-9-2 開放空間範圍請勿設置圍牆。 14.P5-9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補充公共服務空間色塊及圖例, 另請檢討面積;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套疊景觀底圖。 15.喬木覆土深度檢討不足。 16.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7.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技師簽證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建造執照掛號情形請補充。 3. 本案鄰接高速公路兩側,應洽主管機關辦理。 4. P5-1 土管綠化檢討應以法定空地/64 檢討之,且難以綠 化面積不得扣除車道範圍。 5. P2-6 天際線請加強標示本案區域及四週環境俾增加可讀性;另本案與環中路高架橋之關係,請立面或 3D 檢討。 6. 容積移轉請採用新法規予以檢討。 7. P5-9 於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另如設置圍牆請至圍牆投影線後退縮 3 公尺檢討設置。 8. 本案基地請釐清是否為太平地區區段徵收剔除區。 9. 基地臨接高架道路,請釐清是否需退縮建築。 10.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建築構造物,請修正。 11.露台上方頂蓋範圍應屬陽台用途,請修正。 12.P4-10 街道家具設置於私人空間,請修正名稱。 13.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沅林建設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72、73、89 地號等 3 筆土地(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287.55 平方公尺(38%),總獎勵面積 6957.3 平方公尺(50%),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版部分,請標示尺寸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 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9 月 24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10 月 8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10 月 17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2-1,土管要點條款二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建蔽率、容積率及上限容積率之檢討說明及參考頁面。 (二) P5-2-1,土管要點條款六之設計檢討說明,本案為住變商地區,屬原為低使用強度變更為高使用強度地區,請依規定修正檢討並請補充參考頁面。 (三) P5-2-2,土管要點條款七之設計檢討說明,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之檢討及參考頁面。 (四) P5-2-2,土管要點條款九之設計檢討說明,經查無 P5-5- 4a~P5-5-4b 之建築面積參考頁面,應為 P5-5;另實設空地面積、無法綠化面積、應綠化面積與應植喬木之參考頁面無 P4-4-7,應為 P4-4-11~P4-4-12,又參考頁面之數據與設計檢討說明不符,請確認。 (五) 另請補充 108 年 5 月 2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80086596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大平霧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臺中市大里區大忠段 72、73、89 地號等 3 筆土地住宅區變更為商業區)案」計畫書,有關退縮與綠化規定及停車空間規定之檢討說明及參考頁面。 (六) P5-3-1,容移要點條款十之本案設計說明,本案容移面積應為 5287.55 平方公尺,請修正。 (七) P5-3-2,容移要點條款十二之本案設計說明,請補充參考頁面。 (八) P5-3-2,容移要點條款十三之本案設計說明,經查應詳 P6 之建築相關圖說,請修正。 (九) P5-3-2,容移要點條款十五之本案設計說明,「推」縮三公尺後建築,錯字請修正;又查無 P4-6-4-2,請修正; 另請補充基地南側發電機進排風口處剖面圖,並請確認是否符合容移要點之規定。 (十) P5-3-2,容移要點條款十六與十七之本案設計說明,經查無 P3-3,請修正。 (十一) P5-11-1,住變商回饋要點貳與參之本案設計說明,應詳 P1-7,請修正。 (十二) P5-11-2,住變商回饋要點肆、十五之本案設計說明, 本案實設應為 271 輛,請確認並補充參考頁面。 (十三) P5-11-2,住變商回饋要點肆、十六之本案設計說明, 請補充相關面積計算之檢討及參考頁面;另請補充覆土深度之參考頁面。 (十四) 本案移入容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提供基地停車位資訊介接本局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後續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2-2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現有人行道為 5 棵阿勃勒,P. 4-4-2 又說明人行道認有 9 株楓香,倘涉及既有行道樹樹木移植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二) P. 4-4-2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並附上法定喬木栽植數量計算公式。 (三) P. 4-4-3 1F 植栽(灌木)、P. 4-4-8b RF 植栽(灌木))植栽表尺標示灌木「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6-3a、3b、3c),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7 處,尚符規定;空地樹立廣告共 7 處,其設置位置應留設自建築線退縮 4 公尺後,向道路方向起算 2.5 公尺以上淨寬,以供行人通行,請再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5287.55 平方公尺(38%),總獎勵面積 6957.3 平方公尺(50%),總獎勵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版部分,請標示尺寸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4 點(二)3.、(五)規定,請確實檢討及於圖面標示。 8. 依第 14 點(八)規定,請依實設空地檢討 1/2 綠化。 9. 依第 16 點(六)規定,請檢討屋頂層 1/3 綠化。。 10.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P4-2-1,請補充標示垃圾車臨停空間尺寸。 2. P5-1-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之設計說明回覆,請概略敘述說明是否符合檢討內容。 3. P5-1-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標示之頁碼均有誤,無法逐一核對。 4. 請於一層平面景觀配置圖標示,街角廣場是否與行穿線順平。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長度近 3 公尺結合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12-3 開放空間檢討圖斜線範圍為何?請補充圖例, 且其屬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勿計入獎勵面積;6×12 公尺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列入開放空間範圍 (未計入獎勵),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圖並檢討淨高應達 6 公尺規定,其公益性及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5-11-2 本案屬住宅區變更商業區案件,於西側之街角開放空間設置位置部皆範圍應座落於本基地,請釐清是否應依規留設該街角開放空間;另請釐清基地因住變商留設街角開放空間得否在申請建築技術規則第 15 章獎勵面積。 5. P4-6-2a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內容資料、法令依據及管理單位等資料,另其材質為玻璃,如何將其內容崁入, 請補充。 6. 路口開放空間廣場、既有人行道、行人穿越線位置請檢討確認。 7. P4-4-4 基地南側人工地盤區域內之喬木覆土深度請檢討,並補充南側全向剖面圖,以釐清覆土深度。 8. P4-5-2 無障礙與行人穿越線位置請確認並標示清楚。 9. 本案住變商規定有街角開放空間,請釐清該部分是否納入開放空間獎勵申請範圍(不得重複計算)。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裝飾物相關計算尺寸(釐清是否超過 1.8 公尺, 倘超過應提具綠覆率回饋計畫)。 3. 建築面積應依規計算(ex 車道處、頂蓋型開放空間處…)。 4.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標示符合使用之用途。 5. 建造執照申請書(應含掛建條碼)。 6. 整體性防火間隔勿設置圍牆。 7. 屋突層無洗衣房用途請修正。 8. P4-6-4b 花台剖面請補附門窗形式。 9. P5-2-1/P5-2-3 請釐清本案土管退縮規定。 10.P5-11-2 請補充住變商檢討內容。 11.P5-12-4 住變商街角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符合規定?(應設置無頂蓋廣場式開放空間) (二) 建議事項:無。 1. P4-4-3 玉龍草配置於全日照區域,請檢討其選種配置合理性(其種類應屬耐蔭性植栽)。 2. P5-2-1 土地使用管制第 2 點應之建蔽率、容積率請檢討。 3. 土地使用管制第 6 點本案應位於重劃區,惟檢討非屬重劃區,請修正。 4. 露台上方設有框架範圍,請依規計入容積檢討。 5. 特別安全梯檢討有誤,請修正。 6. 出入口位置應計入建築面積,其檢討與圖例不同,請釐清。 7. 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檢附第一類版本。 8. 建造執照申請書請檢附應含掛號條碼版本。 9.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應配置於建物出入口到建築線之間,請釐清其設置位置。 10.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