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4/19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4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4/19,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4/19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10年度4月第1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山段 1053 地號( 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23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中陽段 351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 包括(1. 申請函、2. 報告書一份、3. 報告書電子檔案) 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 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山段 105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危老重建案件

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中陽段 351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4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4 月 19 日(星期一 )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寶山段 1053 地號( 第三種住宅區) 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 危老重建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二)1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宜居法規請依 108.3.26 版內容檢討。 (二) 垂直綠化設施勿標示為陽台。 (三) 請釐清本案設置圍牆尺寸及形式是否符合土管規定。 (四) 請釐清本案是依土管第 14 點申請重建獎勵或依危老重建規定辦理。倘依土管第 14 點規定,依檢具相關佐證文件。倘係危老重建請釐清本案法令適用日期, 並依法令適用日期檢討相關法規。 (五) 請釐清是否位屬文化遺址範圍。 (六) P.5-9,協議書開發期限是否符合規定。 (七) 裝飾物超過 1.8 公尺依補充回饋計畫。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3 車道出入口與人行動線交會處請注意相關出車警示措施。 (二) P.4-4 a 壹層喬木平面配置圖、P.4-6 a 壹層灌木平面配置圖尺寸規格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 (三) P.4-6-a 灌木種植數量與 P.1-1-a 表附灌木數量不符, 建請釐清。 (四) P.4-8 有關提供車行與人行部分之地磚,應考慮其防滑性以維安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 -18-1a),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另依 P.5-4,依臺中市不含新市政中心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2 點檢討,載明申請正面式招牌及空地樹立廣告,惟報告書內未見空地樹立廣告相關圖說, 且相對應頁碼誤植,請修正。 六、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查本案已於 109 年 12 月 15 日府授都更字第 1090304446 號函核准重建計畫在案,其核准容積獎勵計 40%(項目包含結構安全評估 8%+退縮建築 10%+耐震設計 4%+綠建築 6%+無障礙 3%+時程暨規模獎勵 10%)。 (二) 請補充危老已核准建築容積項目核准表,並於壹樓配置圖標示危老退縮線。 (三) 報告書 P.1-1a,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應為危老建築獎勵,請修正名稱。 (四) 報告書 P.1-3-1,第五章法規檢討檢核,標示頁碼並無危老相關規定,請確認並修正。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8 公尺),並檢附友善環境綠覆率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其他(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 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變更設計後喬木及灌木樹量均減少,請補植或補充數量減少之明確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10-1 及 P.4-10-1,請補充景觀剖圖覆土深度並依規檢討。 3. P.4-17,晚間 10 點以後屋突層燈光請減量設計。 4. P.4-18-1a,正面式招牌以店鋪面寬 2/3 以下設置。 5. P.1-1 申請書請勾選宜居建築案件。 6. 都審法令檢討第 14 點之(一),本案於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障礙物( 公共藝術、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等),貴所檢討說明有誤,請修正。 7. 都審法令檢討第 14 點之(六),有關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是否設置障礙物請確實檢討。 8. 都審法令檢討第 16 點之(四),本案是否設置避雨設施請確實說明,勿以遵照辦理回應。 9. 都審法令檢討第 21 點(二),請檢討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淨高。 10.12 公尺計畫道路一側之臨時停車彎,請補充說明。 11.既有行道樹與店舖出入口路衝,請調整位置。

第二案:久樘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新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豐原區中陽段 351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 包括(1. 申請函、2. 報告書一份、3. 報告書電子檔案) 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二份、3. 報告書電子檔案) 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本案基地( 豐原區中陽段 351 地號土地) 位屬本府 109 年 8 月 26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豐原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 配合豐原都市計畫- 第三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範圍之第 3 種住宅區,其建蔽率為 60%、容積率為 240%。 (二) 經檢核報告書土管內容,修正意見如下: 1. P.2-1,基地區位說明請依前開計畫案名修正。 2. P.5-1,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表,案名引用錯誤,請修正。 3. P.5-1 起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表」請於本案設計欄位補充檢核對應頁碼。 4. P.5-12,「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核表第 11 點接受基地建築物之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請補充圖說;另檢討內容案名誤繕,請一併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5-22,北向日照檢討請補充冬至日太陽方位角圖, 另請以 7 樓以上最大範圍圖檢討,包含裝飾柱。 (二) P.6-9,相關建築基地高程請標示,釐清是否有大於 120 公分應計入建築面積。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補充標示停車場出入口緩衝車道長度、視距角度、安全設施分析( 警示燈、凸面鏡等)及機車道寬度等相關資料。 (二) 請說明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三)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4-13 壹層喬木配置圖,A11 竹柏及 A9 山櫻花種植間距過密,恐影響後續樹木生長空間,後續施工時請注意維持樹木枝幹生長距離。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 ,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門窗/ 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選擇 12 公尺愛國街主要道路側作為汽車進出口,此部分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P.6-21,彩色圖例是否為雨遮,倘是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請填寫申請書建造掛號日期欄位;倘為新申請案件都審相關法規請更新最新版本,目前報告書檢附版本為 107.01.26;另請補充提會申請項目並於其他欄位勾選交通影響評估審議欄位,建築物色彩欄位勿標示深色,請詳實標示。 2. 依自主查核表內容應檢附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請以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 本案未檢附。 3. 補充本案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 4. 本案未檢附規費收據。 5. P.4-3,補充機車停車空間行駛方向及車道寬度。 6. P.4-5,標示各項建築物立面色彩及材質說明,勿以深色標示。 7. P.4-8,補充各時段亮燈位置說明。 8. 補充公共藝術基座固著方式、夜間模擬圖。 9. P.5-10,法規檢討請逐項回覆並標示頁碼,俾利檢核。 10.公共藝術設置位置位於社區內部,建議設置於臨路明顯位置。 11.有毒植栽與可食植栽混植,建議勿種植有毒植栽, 以免誤食。 12.車道出入口與鄰宅立面彩繪是否已取得同意,請補充說明。 13.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 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