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7/12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8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7/12,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泉源段 15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28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泉源段 15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聯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市鎮南段 65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 (二) 申請基地西側為 15 公尺人行廣場,圖面標示為計畫道路部分請修正。 (三) 本案位於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範圍,土管請再依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變更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專案通盤檢討案條文檢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29-1~3-3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14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依剖面圖所示, 招牌下方後方無牆面,請修正。另本案依剖面圖所示,招牌縱高為 130 公分,法規檢討為 400 公分, 請釐清。 (二)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車道出口設置於 20 公尺主要計畫道路 (港新一路)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規範請如實逐點檢討回覆設計說明,包含計算式、 尺寸、數量等,並補充參照頁碼,勿僅說明遵照辦理。 2. 認養公有人行道請補充植栽表,圖面標示公有人行道寬度。 3. P.3-4 地面層設置機車停車空間,請標示機車尺寸、 車道寬度及進出動線。 4. 建築線及地下室開挖線段難以判讀,請調整。 5. P.3-26-03 補充北側好望角行穿線跟公有人行道順平剖面圖。 6.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刪除屋頂附件設施曬衣架及空調格柵美化,補充外牆裝飾柱牆板深度。補充說明無遮簷人行道及開放空間設施物提會依據或詳細項目。 7. 1 層管委會空間應標示使用項目,游泳池北側管委會使用倘作為盥洗室使用,請計入面積計算。 8. 泳池上方如有頂蓋請計入建築面積。 9. 公共藝術請補充與周圍景觀整體模擬示意圖及夜間照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廣場式開放空間型式僅供通行且為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動線,開放性及公益性皆不足,應再加強設計,得否申請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補充案名牆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告示牌留設位置應考量人行動線整合設計,請修正。 5.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多屬通行空間,較無供民眾休憩及駐足空間,應補充開放空間節點設計。 6. 請補充廣場式開放空間周長比與 6 公尺矩形淨寬檢討(不得有銳角)。 7. 地上 1 層設置機車位請補充其進出動線並依其檢討出入口寬度,其動線如屬開放空間,應扣除其獎勵面積,請釐清檢討。 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與建造申請書之基地地號、筆數、面積皆不同,請補充說明。 3. P.2-1 基地鄰接道路情形,請釐清是否臨計畫道路或人行廣場。 4. 基地倘已臨計畫道路得否以人行廣場作為車道進出口, 請釐清確認。 5. 於港新一路與四維東路之街角之建築線指定位置為何請釐清。 6. 整體性防火間隔應順平,請釐清修正,且勿設置垃圾臨停車位。 7. 基地臨接臨人行廣場用地請完成道路屬性確認程序,始得適用開放空間獎勵。 8. 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補充出入動線,且應似以開放空間作為進出動線,設置位置合理性及適法性請依規檢討。 9. 請補充套繪基地與鄰地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串接情形, 並應與鄰地順接串聯。 10. P.3-26-1 基地 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淨寬度不足,請修正。 11. 裝飾柱、版請標示深度尺寸並補充各樣態詳細剖面圖。 12. 機電空間免計容積上限不含開放空間獎勵請修正。 13. 建築面積容積檢討有誤(泳池區、車道具頂蓋),請依規檢討。 14. 請依規檢討設置屋突層用途並補充空間名稱。 15. 預審申請書請勾選法令適用時間,另請釐清應否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並勾選。 16. 請補充檢討市鎮中心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規定。 17. 請補充北向日照檢討。 18. 請釐清開放空間獎勵容積是否屬都市計畫規定之容積。 19. 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說。 20. 地上 1 層配置圖應依規截角並標示退縮範圍。 21. 地上 1 層法定空地上方框架圍閉部分,請計入容積檢討。 22. 地上 1 層請說明管委會空間值勤必要空間合理性,另應依規檢討用途。 23. P.2-03 基地範圍內似有現有巷道,請再釐清。 24. 請釐清曬衣架依新都審規範得否設置。 25. P.5-02~5-05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6. 請檢附表 1-4 建造執照預審案件預審委託書。 27. 釐清本次預審為第 1 次申請審議或為預審變更設計案件, 並依其流程檢附相關書件。 28. 申請書建築師部分,建築師未簽名。 29. 土地謄本請更換為第一類(地號全部)版本。 30. 建築師未簽證並說明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公告示意圖臨接道路狀況。 31. 報告書各頁碼位置左方資訊描述有誤,本案應為聯虹建設案件,非長虹建設另建築基地地號亦錯誤,請修正。 32. 管委會空間名稱標示不符規定,請依本局 109 年 5 月 5 日府授都建字第 1090106856 號函規定辦理。 33. 請檢討高度比。 34. 地基調查報告未經技師簽證。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 -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東區泉源段 15 地號(第三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28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6 項。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109 年 11 月 19 日中市交規字第 1090060725 號函),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8),本案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28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公共藝術位置變更,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倘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5,工程造價計算式與面積計算表數字不符。 2. 申請書提會項目與變更前相同,請確認本次提會審議內容;本次綠化比率 55.58%較原核准 56.46%減少,變更案件綠化不以減少為原則;另綠覆率變更請一併檢討於 P.1-6 變更項目第 6 點。 3. P.1-9,自主查核表版本有誤,請再檢核。 4. P.1-1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已逾 8 個月請更新。 5. P.1-18,歷次會議紀錄回覆內容未標示對照頁碼。 6. P.4-02,本案新增垂直格柵,請依最新都審法規檢討 10 公分以下間距圖說;請補充該頁圖名方位標示。 7. P.4-08,本案 1 層喬木變更未於變更項目表內容標示,請檢核。 8. P.4-38,本次變更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規設置以店鋪寬度 2/3 以下為原則。 9. P.5-12,請確認本案都審版本適用日期;P.5-14, 應以本次變更內容檢視法規回覆對照內容。 10.P.5-16,屋頂綠化 A、C 棟變更較原核准檢少,應以不減少綠化為原則;本次變更 G 棟未以紅色雲朵線圈選。 11.P.6-6,補充機車停車動線及車道寬度。 1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資訊公開圖面請將表格及圖面分頁置放。 13.P.4-40,請補充 B、C 圍牆詳細平面圖及立面圖。 14.C 圍牆是否影響緊急救災動線請檢討。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置位置及設計大樣圖,是否變更應說明,另應結合景觀設計,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置位置及設計大樣圖,是否變更應說明,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不得計入獎勵面積,得否設置於開放空間應加強景觀整體設計,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面積檢討圖請補充圖例。 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請檢討回饋金計算並補充說明,並檢附結構或土木技師出具含風力安全之結構安全簽證文件。 2. 應檢附管理維護執行計畫,並載明各宜居建築設施項目及其管理維護事項。 3. 未見宜居建築設施綠化自動滴灌系統圖示說明,請補充。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日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屬變更設計案件,應補充預審免變檢討表釐清本次變更事項。 3. P.4-02 於進德路側高層建築物 6×12 緩衝空間留設位置不符規定,請修正。 4. 裝飾柱、版請於專章補充詳細剖面圖說。 5. P.1-06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之檢討項目內容 1.地面層以上樓地板面積未於 P.6-02 面積檢討表顯示,請補充檢討。 6. P.4-06 於一樓景觀配置圖:變更項目 1.消防救災車道動線規劃不合理,為景觀植栽阻擋,請釐清修正。 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視訊簽到 (第一案) (第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