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7/3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7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7/31,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07/31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73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1829-6 等 1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東寶七段 174、179、180 等 3 筆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超市、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名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博安段 20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請於都市更新核定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1 0 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7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1829-6 等 1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東寶七段 174、179、180 等 3 筆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超市、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名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博安段 20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依 107 年 3 月 6 日第 5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確實修正,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7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73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7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四會議室(城鄉科旁都計圖資室內) 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代理紀錄:傅綺嫻、趙崇彣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鼎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陳平段 1829-6 等 15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請於都市更新核定後再提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 二、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共 15 處以及基地西南側設置公共藝術品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太陽能板共 14 處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 本案設置廣告招牌共一處,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逐條檢討,並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具公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P3-47 於 A 剖面圖設置高度達 3 公尺造型牆,請釐清設置位置是否屬開放空間範圍,如是,高度請降低於 1.2 公尺以下,並補充設計大樣圖,其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如是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有關「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一欄,請逕予註明獎勵名稱。 (二) 請釐清 P.5-12~P.5-17 建築平面圖自境界線標註 1.5M 退縮空間,又未退縮建築之正確性,依 P.2-1 所載,本案係申請都更及開放空間獎勵,爰請釐清本案申請獎勵內容之法令依據(依土管第 13 點第 4 款規定,申請老舊建物重建獎勵應自基地退縮二側至少 1.5M)。 (三) 土管要點第 19 點,設計說明欄位請調整為「本案基地非屬容許容移之指定街廓內土地。」 (四) 本案自建築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請標註其中 2.5 公尺人行通道寬度。 (五) 本案屬住二,應留設 3 公尺後院,請於圖面標註,並補充圖例,另 P.5-12 地上 1 層建築平面圖,非屬法定建築退縮空間之標註線或尺寸,請予移除,或移至相關檢討專章標註,以利判讀。 (六) 景觀剖圖請加註建築線、境界線、現有巷道等相關範圍線位置,以利判讀。 (七) P.4-22 本案僅說明地面層實設綠化面積:1185.34 平方公尺,請補充綠化設計色塊面積檢討圖,並標註相關尺寸, 以供檢核。 (八) 請標註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傢俱、圍牆型式 A 等設施物下方綠化面積請予扣除。 (九) 本案臨接現有巷道,請附建築線指示。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6-3,基地位置說明,似將 15 筆地號誤繕為 5 筆。西側面臨 8「米」陳平路 10 巷,漏字部分請更正。 (二) P.6-3,道路系統特性分析,似將敦化路一段誤繕為市政北一路。將陳平路誤繕為市政路。將中平路誤繕為市政路,且中平路位於基地西側。請更正。 (三) P.6-3,基地周邊道路幾何特性表,中清路二段、陳平路 10 巷,道路分隔及車道數資訊與上方文字不符,請更正。 (四) P.6-4,未見圖 1-2(路口尖峰時段交通量轉向示意圖)。 (五) P.6-4,C2 路口時相是否應和 C1 路口相同?請再確認。 (六) P.6-4,道路號誌化路口服務水準應以平均停等延滯來估算並以表格方式呈現。 (七) P.6-4,大眾運輸系統現況說明,「分布於市政路等道路」 與本案不符,請更正。 (八) P.6-4,大眾運輸系統現況說明,建議 23 路公車區分為平假日分析。 (九) P.6-5,調查範圍,「相關位置如圖 2-8 所示」似有誤植, 請更正。 (十) P.6-4(P.6-6?),請補充路外停車場名稱。另,汽車合計數 60+79=139≠159,表格及文字敘述請一併更正。 (十一)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需求。 (十二) 請補充本案汽機車之停車供給數量是否能滿足衍生之停車需求(基地停車位供需分析)。 (十三) P.6-4(P6-6?)本案規劃 133 戶集合住宅,且假設每戶 4 人 , 以基地晨峰進入旅次為例 , 人數是否應為 133*4*2.2*0.35*0.1≒41 人,其他數字若有錯誤,表格及文字敘述請一併更正。 (十四) P.6-7,請補充說明基地鄰近有無其他開發案。基地開發前後路口服務水準請以表格及圖示呈現。報告目標年右上部分為 112 年,右下部分為 111 年,請更正。 (十五) P.6-8 車道配置狀況圖 3-1 是否誤繕為圖 4-1。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通道鋪面應注意防滑性,若涉及公有土地樹木移植,請移植計畫書供植栽景觀委員會審核。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64),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共 1 處, 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共 15 處以及基地西南側設置公共藝術品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條第 6 款,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太陽能板共 14 處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4. 依第 22 條規定,本案設立正面式廣告招牌共一處,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逐條檢討, 並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送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鄰地間之順平狀況, 請增加剖面 F-F 之鄰地現況視角,並交代全區之鄰地現況於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7. 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呈現。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請依規定於報告書檢附總工程造價千分之一之規費收據。 2. P.3-3 有關行動不便動線請由基地外至基地內予以標示清楚,圖例中有關服務動線部份未於圖面呈現,請檢核動線正確性;並且調整其圖面文字標示之解析度並標示車道寬度,以利於核圖。 3. P.3-18 之平面圖之地下室開挖線部份請與圖面之色彩一致,以利於核圖。 4. 索引表有關法令規範部分請更正為「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5. 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傳帆布,另綠化需維持 30%。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具公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3-47 於 A 剖面圖設置高度達 3 公尺造型牆,請釐清設置位置是否屬開放空間範圍,如是,高度請降低於 1.2 公尺以下,並補充設計大樣圖,其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如是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13 廣場式開放空間請核實檢討邊長大於 6 公尺,不符部分應剔除在廣場式開放空間外。 5. 請補充公共服務空間位置、面積計算圖說。 6. 本案所植錫蘭葉下株、杜鵑、白鶴芋、彩葉山漆莖為有毒植栽,請設立告示牌或擇無毒植栽栽植。 7. 本案申請開放空間獎勵部分不得再申請都更相關開放空間之獎勵。 8. P1-6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和鼎佳設"誤繕,請修正。 9. P4-9 第 284-1 條檢討"無設置公共服務空間"請修正。 10.人行道植栽槽於鄰地側建議退縮設置。 11.廣場型開放空間之淨寬 6 公尺請補充檢討。 12.開放空間車輛進出口不計入面積標示錯誤。 13.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部分請釐清檢討。 14.P5-12 公共服務空間與避難動線(梯廳)範圍應區隔分別檢討。 15.北向日照請以屋脊最大投影範圍。 16.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請全長等寬留設,餘應屬不等寬之範圍,請分別檢討獎勵數值。 17.公共服務空間無屬門廳用途空間名稱,請依規修正標示。 18.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公共服務空間、管委會使用空間請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19.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1.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22.預審規費收據影本請檢附。 (二)建議事項: 1. 本案臨接 3 條道路,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應詳實標示。 3. P5-13 走廊上方的頂蓋,不屬雨遮,請修正;入口雨遮範圍亦請釐清標示。 4. P5-12 地上 1 層平面圖,車道旁"陽台"範圍,請再釐清。 5. P1-2 預審申請書開挖率請以實際開挖範圍(牆、柱外皮線)檢討,並請補充面積計算圖。 6. P1-14、P1-15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用印。 7. P1-17 透水率檢討請依核定評估報告書為準。 8. P4-2 停車空間檢討法定車位數量請依建管作手冊 CH02-05-01 決議辦理。 9. P8-9 基地南側擋土安全措施越界至道路,請修正。 10.P9-18 於 B 棟、C 棟未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雲梯消防救災空間及其地面承載力、操作半徑 11 公尺。 11.預審申請書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及總容積上限誤繕(1.5 倍)。 12.請補附建築線指定(示)圖,建築線位置不明。 13.請補充都更進度,並確保與都預聯審設置一致。 14.停車空間第 115 部,緩衝空間請標示。 15.管委會必要動線請檢討。 16.戶外空間標示公共服務空間修正。 17.請檢討幢棟戶數及防火隔隔。 18.雨遮標示範圍請依規檢討。 19.請補充建築線指示圖,圖面標示建築線位置有誤。 20.本案請釐清有無建築物重複套繪問題。 21.地下層第 115 號停車位後側後側請留設 5×6 公尺緩衝空間。 22.本案請釐清是否申請都市更新。 23.屋突 1 層之頂蓋空間非屬雨遮,請修正。 24.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有誤,請修正。 25.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6.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1. 為配合本市舉辦花博,建議得於施工架及施工圍籬設置相關宣傳圖樣,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頁項下參考。

第二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東寶七段 174、179、180 等 3 筆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超市、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請確認屋頂附建設施之頂層得否設置圍閉性之膠合噴砂玻璃,有關附建設施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依第十六條第 6 款規定,有關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基地西側、北側臨接 8M 計畫道請檢附開闢計畫,並應切結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道路,是否得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如是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22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8 月 2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6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係市場用地多目標,經發局 106.12.5 函指 6 個月內完成都審、預審等程序,該函是否仍在有效期限內。 (二) 都市計畫多目標之規定亦請檢核。 (三) 本案市場用地公設通檢有檢討變更請再洽綜企表示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6-1,基地位置說明,應為「北側、西側面臨 8 米計畫道路」。 (二) P.6-1,表 1-1,捷運場站已有名稱,請依捷運工程處網站資訊更新。 (三) P.6-1,鐵路高架捷運化,未見第一段提及之圖 1-2。另, 第二段「105 年 8 月…」資訊老舊,建議刪除。 (四) P.6-2,大富路一段往北應銜接雅潭路。另,由 GOOGLE 地圖觀之,道路兩側似無劃設停車格,請再確認。 (五) P.6-2,環中路一段「路幅 70 公 9 尺」,請更正。 (六)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供給、需求。 (七) 超市專用汽、機車出入口配置,恐有動線交織之安全疑慮,請評估說明。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通道鋪面應注意防滑性,若涉及公有土地樹木移植,請移植計畫書供植栽景觀委員會審核。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35),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尚符規定。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十六條第 6 款規定,有關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2.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說明公(兒)5-2 開闢狀況、是否有道路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斑馬線位置等,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3. 第五條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P.3-8)。 4. 第五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無障礙動線、 住戶及超市垃圾投擲及清運動線,並說明汽、機車位(含行動不便)車位是否有分住宅及超市使用(P.3-12)。 5. 第五條第 5 款規定,有關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並注意戶外塑木地板之耐候性(P.3-19)。 6. 依第十四條第 7 款規定,法定空地面積每滿六十四平方公尺至少植樹一棵喬木 , 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 (P.3-14)。 7. 依第十四條第 8 款規定,法定綠化面積請扣除公共藝術品、街道傢俱等無法綠化面積、頂蓋下及計入建築面積部分後應達 1/2 以上綠化計算(P.4-20)。 8. 依第十六條第 12 款規定,請標註防水閘門高度尺寸並於平面圖標示防水閘門與截水溝之相對位置(P.9-8)。 9. 請依第十八條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請補充梯廳外側、案名牆側之喬木剖面圖以利檢核植栽覆土深度(P.3-31)。 10.依第二十一條第 2 款規定,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3-42)。 11.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補充低碳專章,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撰寫章節相關事項。 12.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P.1-9,請詳列土地登記謄本所有權人欄位以利相對釐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所有權人。 2. P.3-1,請以都市計畫圖為底圖標示基地所在位置及範圍。 3. P.3-36,街道傢俱椅面覆塑木部份,請注意材質之耐候性。 4. P.4-21,屋頂請分別標示綠化及分母面積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 5. 本案設有垂直綠化,故請補附各層垂直綠化之相關平面及剖面圖說,並應包含植栽表、槽體材質、滴灌及排水計畫。 6.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7. 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8. 請依 106 年 302 次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決議,為宣傳 2018 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建築工地施工圍籬,請配合設置花博宣帆布,另綠化部分需維持 30%。 9. 請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10.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西側、北側臨接 8M 計畫道請檢附開闢計畫,並應切結於申請使用執照前開闢完成道路,是否得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如是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1-6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依規定格式出具。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全長等寬計算獎勵面積 (截角)。 6. P4-5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檢討表之相關法規檢討不全且與 P4-6、P4-7 檢討項目相同,請釐清併整合。 7. P4-6 第 281 條設計檢討之面積有誤(市場用地是 1000 ㎡還是 1500 ㎡)請釐清。 8. P4-7 第 287 條之 S 檢討式有誤(是大於還是小於)請釐清。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二)建議事項: 1. 本案基地 4 面臨接道路,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1-2 預審申請書開挖率請以實際開挖範圍(牆、柱外皮線)檢討,並請補充面積計算圖。 3. P1-10 建築線指定日期距建照掛號日期已逾有效期限 8 個月。 4. 現有巷道 0.74~1.07 公尺請標示於相關圖說。 5. P1-13 請補充市場用地多目標計畫書內容及逾對核定 107 年 6 月 30 日議約展延公文。 6. 地上 1、2 層市場用途(B2 類)直通樓梯應依技術規則第 96 條第 3 款設置安全梯且各棟超市應至少設置 1 處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7. 地上 3 層管委會使用空應與逃生動線區隔分別檢討。 8. 地上 1 層建蔽率計算有誤,請修正。 9. 地上 2 層頂蓋範圍計算有誤,請修正。 10.安全梯及緊急昇降機請連通至每一層樓。 11.請補充多目標計畫書。 12.基地南側臨接現有巷道請補充標示。 13.預審申請書容積法定上限 1.2 倍請修正。 14.請補充特定建築專章檢討。 15.於 B2 類建築應設置至少一座特別安全梯或戶外安全梯。 16.目錄部份無開放空間檢討之頁碼。 17.預審案件申請書建築師未簽名。 18.預審申請書請補附最新版本。 19.P1-13 本府經濟發展局核定興辦事業計畫書是否還有效請說明釐清(依說明二段需於發文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都市設計審議、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等申辦事宜…)。 20.P4-15 中間室外無障礙通路與建築線交接處無坡道設置, 請釐清檢討。 21.停車位編號 86 與 87 間之柱請加裝反光鏡提昇行車安全 (編號、98~100 等車位之停車車輛需迴轉 360 度上坡道有視線死角)。 22.P5-14 出昇降設備梯廳之行徑路線,與管委會使用空間重疊,請檢討修正。 23.P5-15 兩棟建築物之平台請標示露台。 24.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5.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無。 1. 為配合本市舉辦花博,建議得於施工架及施工圍籬設置相關宣傳圖樣,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頁項下參考。

第三案:名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博安段 20 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四周是否有圍閉設計,請詳細說明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具公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內凹型廣場式開放空間深度過深,請加強公益性設計, 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22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8 月 29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6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6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4 請標示檢討法規發布日期。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7-3,「其中位於南陽街之南陽國小」,應為「惠陽街」。 (二) P.7-4,站位 K 應為「陽明自強南街口」。 (三) P.7-4 基地周邊公車站位路線資訊請依下表新增、刪除, 未提及路線則維持不變。 站位站名停靠路線 A 豐原客運豐原站新增:90、90 延、92、206、207、 208、209、6506 刪除:217 B 豐原新增:202 刪除:02、217 D 頂街新增:90、90 延、206、207、208、 209、6506 刪除:91、91 延、182、183、185、 186、218、220、223、227、228、 229、232、236、237、238、239、 240 E 媽祖廟新增:55、220 繞刪除:217、236、240 G 新都酒店新增:206、207、208、209、90、 90 延、91、91 延、956、6506 H I J 惠陽中陽路口南陽國小育樂新村新增:956 (四) P.7-3 基地周邊公車路線營運資訊請刪除 217、236、240 路公車並依下表修改,未提及路線則維持不變。 站位站名營運時間 12 - 0530-2215 90 延 - 0530-1835 152 - 0520-2230 182 - 0630-1720 203 豐富公園-新田-豐原 - 207 - 0615-2115 211 豐原-土城-大甲體育場 - 212 - 0855-1820 213 - 0520-2310 215 - 0530-1710 228 - 0605-2030 229 豐原東站-朝馬 0725-1705 232 豐原東站-東山 - 237 豐原東站-大肚火車站 0620-1630 238 豐原東站-臺中港郵局 0550-2240 239 豐原東站-梧棲 - (五) P.7-4 基地周邊公車路線營運資訊請依下表修改,未提及路線則維持不變。 站位站名營運時間營運班距 900 - - 尖峰 10 1617 - 0640-2210 - 6506 豐原-梨山 - - 6606 豐原-臺北 0550-2140 - (六) P.7-6 基地周邊(調查範圍內)汽車停車需求現況統計表, B 區及整體小計數有誤,影響上方文字敘述及下頁(P.7-7) 文字敘述、表 10、圖 6 部分請一併更正。 (七) 請將 P.7-8,行人設施說明,南陽路南側及惠陽路東側規劃有人行道設施之資訊補充於表 1 中。 (八) P.7-8,iBike,豐原廟東夜市站平均租用率文字敘述有誤; 陽明大樓站租用率最高時段為 14-15 時,租用率 52.5%, 請修正。 (九) P.7-12,表 17(基地開發衍生人旅次)表 18(基地開發衍生車旅次)合計數多處有誤,請更正。 (十) P.7-14,2.目標年基地開發後路口服務水準,延滯時間增加幅度應介於 0.3-1.9 秒,請更正。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通道鋪面應注意防滑性,若涉及公有土地樹木移植,請移植計畫書供植栽景觀委員會審核。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本科意見同第 57 次幹事會聯席會。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基地分析圖說請依第五條第 1 款基地分析部分請說明九宮格範圍內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並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2. 第五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垃圾車臨停車位,車位請設置於基地內化處理以免造成交通外部性衝擊(P.3-5)。 3. 第五條第 5 款規定,有關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鋪面鋪設 , 另請補充灰色系植草磚之示意照片 (P.3-23)。 4. 依第十六條第 1 款規定,請補充藝術家創作履歷;另請確認公共藝術品於土層中設置之基座後,基座上方之覆土深度是否足夠(P.3-45)。 5. 依第十六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6. 依第十六條第 6 款規定,有關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四周是否有圍閉設計,請詳細說明並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7. 依第十六條第 11 款規定,施工期間綠圍籬立面展開圖於 P.3-50 與 P.3-51 不一致,請釐清後修正。 8. 請依第十八條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請確實檢核植栽覆土深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9. 請依第十九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全區配置平面及相關剖面圖皆需補繪出鄰地並輔以照片說明),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10.請依第二十三條規定補充低碳專章,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撰寫章節相關事項。 11.依第十九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101 年 75 次委員會)規定:不含新市政中心、整體開發地區地下開挖率不得超出百分之八十,基地條件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得酌予擴大開挖規模。惟該地區土管要點另有訂定者,從其規定。本案申請書之地下開挖率為 89.03%, 請修正。 2. P.1-7,有關建築線指示注意事項備註項目請詳細說明並檢討。 3. P.2-2,請以都市計畫圖為底圖請以彩圖呈現。 4. P.3-12,請確認整體性防火間隔材質是否為硬鋪面或綠化,於 P.3-19 綠化面積已納入計算。 5. P.3-20,屋頂請分別標示綠化及分母面積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 6. P.3-28,整體性防火間隔倘確認為綠化者,請注意其噴灌與排水計畫。 7. P.3-32~P.3-35,請確實標示開挖範圍及反樑上方之植栽覆土深度。 8. P.3-38,請於平面圖補充東、西兩側與鄰地間有關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設置現況(請順平銜接),另輔以現況照片說明。 9.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0.依據 107 年 4 月 3 日「為配合 2018 年臺中世界花卉博覽會有關工地廣告物、工地綠美化及未動工基地綠美化等事項第 3 次研商會議」決議,建議都市設計審議案件, 於未動工基地之四周規劃設計綠美化,建請本案依據前揭會議決議,於未動工基地前方法定退縮空間內新增綠美化設計方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補充大樣圖另應結合具公益性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內凹型廣場式開放空間深度過深,請加強公益性設計, 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應辦理結構外審,請釐清。 6. 請補充廣場式開放空間每邊長大於 6 公尺檢討,及其臨接道路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長度檢討。 7. 本案所植之植栽:變葉木、山馬茶、杜鵑植栽具毒性, 請設立告示牌或另擇無毒植物栽植。 8.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全長等寬留設,餘屬不等寬範圍請區分檢討。 9. 頂蓋型開放空間淨高請補充檢討並檢附剖面圖。 10.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有高程,請以順平方式處理。 11.預審申請書起造人與建造執照申請書不同,公司變更登記表,請補充完成資料。 12.本案申請頂蓋型開放空間,請依規辦理特殊結構審查。 13.請依臺中市建築基地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檢附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16.開放空間與私領域範圍區劃,請補充說明。 (二)建議事項: 1. 無。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應修正事項: 1.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請標示「裝飾柱(牆) 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於平面圖說且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3-25、P3-26 照明配置請補充圖例說明。 3. P0-4 預審申請書,屬都審案開挖率超過法定 80%請補充說明並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確認。 4. 防空避難室面積計算範圍請調整包含台電配電室、發電機室。 5. 請檢討鐵路兩側禁限建辦法條文。 6. 其 A1、A2 戶投影於地上 1 層範圍,何以計建築面積? 是否屬 6 公尺以上法定空地,涉及 A1、A2 戶夾層挑空檢討。 7. 雨遮請依規範標示範圍。 8. 戶外安全梯開口請補充檢討。 9.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11.請釐清建造執照預審案件委託書得否合併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委託書。 12.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為於地質敏感地區。 (二)建議事項:無。 1. 為配合本市舉辦花博,建議得於施工架及施工圍籬設置相關宣傳圖樣,相關資料請至本局網頁項下參考。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