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3/03/2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5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3/20,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忠孝段 237-1、237-2、237-3、237-8、237-9、237-10、237-11、238 等 9 筆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8 層店舖、旅館、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
對應都審案件
依既有地籍與案件配對資料整理,請併同原始會議文件確認。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忠孝段 237-1、237-2、237-3、237-8、237-9、 237-10、237-11、238 等 9 筆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三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8 層店舖、旅館、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5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3 月 2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張文馨、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忠孝段 237-1、237-2、237-3、237-8、237- 9、237-10、237-11、238 等 9 筆地號 (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一)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1-1,請於綠化設計配置頁面標註不同覆土深度規定之範圍。 (二) P.5-2-1,請確認容移 3 公尺線配置檢討圖頁碼。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交通影響分析係參考 2011 年臺灣公路容量手冊, 建議更新為 2022 年版。 (二) 補充基地周邊 300 公尺範圍內人行動線及橫斷面分析(含學校等範圍)。 (三) P.9-2-13、P.9-2-14,請放大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 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並說明各出入口方案之數據化分析資料。 (五) 停車場出入口鄰近彎道處,請加強警示設施以維人行及車行安全。 (六)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二) P.4-4-6:剖面圖請標示植栽槽及喬木種植立面圖(含支架、有機肥等),並應明確標明各植栽槽(長度、寬度、深度)等設施尺寸;另各剖面圖均過小,不利檢核審視,請修正。 (三) P.4-4-7:請補充各涉及喬木種植之綠化空間,其單株植栽槽尺寸面積是否大於 1.5 平方公尺(目前初步檢視,基地中央長形木平台區 2 處植栽槽似未符合), 以利後續植栽生長。 (四) 本案應無種植「草花」,故圖例之「草花」請修正為正確名詞。 (五) 另各戶外空間之鋪面多有中斷、未銜接情形,為利使用者使用通行,建請調整為完整的人行動線。 (六) P.4-4-8:請增加基地西側之戶外空間垂直剖面圖(木平台區),亦利檢核整體設計是否符合無障礙動線使用(應儘量避免高低差)。 (七) P.4-7-1:街道傢俱(座椅)請考量年長者使用需求,於座椅設計時,適當納入設置扶手、靠背設施;另目前已邁入高齡化,且本案戶數較多,亦建議於空間較大的座椅旁劃設輪椅休憩區,讓輪椅使用者可和一般使用者互動、休息。 (八) P.10-9-2-1:喬木選用「小葉南洋杉」約 7 株,惟該樹種樹體較細長高大,樹高可達 30 公尺,一般較適合種植於綠地廣闊、周邊無建築設施的腹地,而本案主要為建築基地,為避免後續因土壤等棲地環境不適宜,影響樹木生長及公眾安全疑慮,故建議宜改選擇其他闊葉型臺灣原生樹木,並應考量喬木開展空間。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補充細部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汽機車出入口設置於 10 公尺文心街 231 巷,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P.1-1-1,申請書提會項目填寫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自來水錶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 依 P.4-7-1 圖面均設置於範圍外非提會項目請確認。 2. P.4-3-1,補充建築物四向立面色彩及材質說明。 3. P.4-4-1,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相關圖面套繪行穿線位置。 4. P.4-4-8,補充基地西側鄰地退縮情形,並輔以照片標示。 5. P.4-10-1,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燈具圖例及基座尺寸說明;請確認本案公共藝術作者。 6. P.4-11-1,圍牆請標示材質,並檢討透空率應達 50% 以上。 7. P.4-15-1,計算式與圖面尺寸不符,請再檢核。 8. P.5-2-2,法規第 11 點對照頁碼有誤;另依第 14 點回覆提請委員會審議,請補充提會內容。 9. P.5-3-1,法規對照頁碼請詳實逐條檢核並回覆內容,第 5 點回覆低碳專章對照頁碼有誤;第 16 點回覆本案未設置出入口雨遮(目錄 P.4-13-1-1),請再確認;低碳車位標示 P7-2-2,未見相關圖面。 10.P.7-3-1,地下 1 層機車停車位服務達 50 部以上之車道,應檢討雙向車道寬度 2.5 公尺以上。 11.低碳城市規劃專章請參考本市都市設計審議服務網範例加強敘明,地下室汽車停車場應全面留設充電線架。 12.P.10-5-1,垃圾貯存空間與 P.5-3-4 第 21 點數值不符,最低淨高應達 2.4 公尺。 13.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 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步道,無法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開闢,應說明其緣由及建築物完成該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公益性,得否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補充材質及說明及透視圖,另設置於未開闢道路是否適宜,應再檢討,且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基地與鄰地間高程似甚高,請補充現況照片,如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臨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 3/4 透空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臨接 4 公尺未開闢人行計畫道路側開放空間應增加垂直人行出入動線,並以沿街形式整體規劃設計。 6. 地上 1 層及屋頂層景觀植栽覆土深度應標示至最低點。 7. 臨 4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側沿街不等寬(粉色)寬度應大於深度檢討不符。 8. 補充說明 4 公尺計畫人行道無法開闢之原因。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上 1 層出入口雨遮範圍請釐清。 3. 請釐清夾層面積是否符合小於各戶 1/3 面積。 4. 請釐清屋突 3 層框架之必要性。 5. 地上 1 層陽台欄杆設置範圍請釐清。 6. 基地東側現有巷道寬度標示請釐清。 7. 請釐清四米計畫道路是否開闢完成 8. 建築物 C 棟釐清是否檢討基地內通路。 9. 裝飾版深度請自外牆面起計標示,並補充各樣態剖面圖說。 10.地上 1 層夾層釐清天花板應否計入面積。 11.基地建築線指示圖說前後範圍不同,補充說明。 12.陽台外過樑範圍釐清是否為裝飾物納入裝飾物專章檢討。 13.地上 1 層陽台深度已超過 2 公尺應回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 14.裝飾物專章補充地上 1 層裝飾物檢討並標示。 15.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圍牆不符規定, 應再釐清修正,並標示其範圍。 16.補充道路退縮地範圍及檢討方式。 17.基地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步道是否影響 B 棟緊急進口檢討應再釐清。 18.現況基地低於道路高差大,請檢討設計高程及現有高程,另於後續應將挖填土石方納入雜項工程造價計算。 19.依據現況照片之道路側邊有白線應洽建設局釐清基地臨接道路開闢情形。 20.公共藝術應補充燈光設計及結構固著檢討圖說。 21.圍牆詳圖應檢討與鄰地高差處理方式。 22.垃圾集中空間應設計對流自然通風。 23.基地內通路及緊急進口 4 公尺通路標示檢討。 24.無遮簷人行道範圍材質多變化應考量介面銜接處應順平。 25.補充道路至路心退縮 10 公尺檢討。 26.無障礙通路請檢討至 1 層各居室。 27.地上 1 層基地面積應再釐清。 28.地上 1 層夾層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64-1 條檢討。 29.地上 1 層補充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 3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郭旭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順段 117 地號土地(第四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第三類:(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項目為停車位數、透水面積法規檢討等調整,經查核尚符合土管規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無涉景觀植栽配置部分,本次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次變更設計項目為:汽車停車數量及開挖率變更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臺中市政府都審委員會通案性會議決議第 9 點 (略以):「基地特殊時得酌予放寬開挖率,但仍應維持 80%以下,但基地規模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 … 。 」, 本案本案開挖率變更前為 75.32%,變更後為 81.49%大於 80%,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備註欄請依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詳實登載; 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註。 2. 請依第 228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決議,梯廳前新增車位請標註為供社區臨停使用。 3. 報告書除基本設計頁面(如 1 層景觀及立面等),餘請放置變更設計頁面即可,抽換底圖之頁面無需放置,例如 P.3-9~ P.3-11 鋪面、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未變更頁面。 4. 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 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5. P.39-40,地籍圖及土地登記簿謄本請更新至最新版本。 6. P.56-63,補充說明地下 1 層樓層高度增加 66 公分之原因及位置相關圖說。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應說明是否涉及變更事項。 二、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應說明是否涉及變更事項。 三、申請第三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應說明為何特殊原因需增加地下各層樓地板面積之必要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下結構及外牆保留方式之必要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釐清車道外牆外側柱列是否已拆除及是否保留納入審查,應再說明。 4. 本次新增本類預審事項,惟報告書、目錄無該專章檢討資料,應修正。 5. 補充本類法規檢討及樓地板面積應如何認定說明。 6. 請釐清高層建築專章地下各層最大樓地板面積是否增加。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應說明是否涉及變更事項,如未變更應檢附原審定圖說。 五、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六、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預審申請書原申請預審事項為第一、二、四類,本次辦理變更設計預審申請書未勾選預審事項為第一、二、四類,應應釐清變更後是否取消原審定申請項目,如有,仍應勾選該預審事項。 2. 補充地下層開挖率面積檢討圖。 3. 現況照片應檢討先行動工進度。 4. P.6-6-3 與 P.6-7-6 圖說內容不相符,應再釐清修正。 5. 本案應重新提送結構外審。 6. 結構動力分析請詳實檢討說明變更方式。 7. 結構專章請修正右上角「都市計畫審議報告書」本案屬聯席案件。 8. 前次辦理都市設計變更設計未審定,其結構圖說變更前應以前次預審審定版本為變更前結構平面圖說。 9. 基地東側地上 1 層結構是否留設至地下 1 層,應標示於地下層平面圖。 10.請於圖面詳細標示開挖率變動範圍。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臺億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3 地號土地(第六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8 層店舖、旅館、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項。 (二)第四類:(一)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項目為各層樓使用、停車位數及綠化等調整,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補充各樓層之使用組別,以利查核;餘尚符合土管規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前經交通局核備,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變更,應依規定向交通局辦理原核備報告書變更事宜。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涉及喬木位置及綠化面積調整,如有影響澆灌系統請一併配合調整。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4-1),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1 處,請標註廣告物基座距離建築線尺寸,且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次變更事項為地面層總樓板面積、建築各項立面、 基地綠覆率、地面層及屋頂層綠植植栽、新增 1 處樹立式廣告招牌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新設樹立式廣告招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3-3-1b 等相關屋突 1 層平面請將烤肉台相關圖例移除。 2. P.3-2-1b,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請補充套繪鄰地建築、景觀及人行動線等設計內容。 3. P.3-4-1,請補充樹立式招牌之景觀模擬圖,另長度 260 公分建議再縮小設計。 4. P.4-7,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容積超過法容百分之四十,應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倘環境影響評估另有決議等級,則從其規定。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開放空間新增設置案名牆,高度應調降為 120 公分以下,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補充都市計畫有關用途規定檢討。 2. 補充土地使用管制容許使用樓層組別。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