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7/2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8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7/26,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33、1033-2、1035-1、1039-21 等 4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4 層地下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峰段 1、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商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33、1033-2、1035-1、1039-21 等 4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峰段 1、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 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33、1033-2、1035-1、 1039-21 等 4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2 申請書請載明建照掛號日期;另依 P.1-20 建築套繪圖,本案基地似已領有建造執照,請確認本案是否已取得建照。 (二) P.1-2 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現行細部計畫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 西屯地區)細部計畫( 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一階段)案」,並請更新 P.1-13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 請補充上開細部計畫土管之法規檢討對照表 ; P.5-7~13 案名有誤,且適用土管有誤,請重新檢討。 (四) P.5-6 土管第 2 點,請檢附圖說。 (五) P.5-6 土管第 4 點,補充說明。 (六) 依「大眾捷運法」、「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 及其相關獎勵規定申請容積獎勵,請補充檢討內容; 另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七) 本案免指定建築線圖請建築師簽證。 (八)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檢討部分,建議分區仍載明捷運系統用地並引用土管得依商業區之規定辦理檢討。 (九) 宜居陽台種植緬梔為有毒性植栽,建議改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並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 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4 灌木配置圖請以複層植栽進行設計,以增加灌木景觀多樣性,圖例亦請用不同顏色標示以利判讀 (P.4-33 亦相同) 。 (二) P.4-27 有關街道家具配置,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三) P.4-45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意見: (一) 有關大眾捷運獎勵面積係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之,後續將請投資人提送本局核定後併入都審文件。惟後續設計建蔽率變動時,相關面積亦將隨之變動修正。 (二) 凡共構場站土地開發若有涉及捷運區域之變更,須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由本局辦理變更內容之審查。 惟相關審查程序與貴局之都審、建造執照圖說審查程序之配合方式,建議再召會討論協調。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大於 1.8 公尺),檢附友善環境綠覆率專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門窗/ 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家徽,請補充相關細部圖面, 並補充設置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查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前業變更設計內容,包含:前次申請書、景觀平面、立面、建築透視等相關圖示及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變更設計總說明表,並以變更前變更後左右頁對照方式呈現。 2. 請填寫案件之受理階段。 3. 請填寫建造掛號日期俾利檢核都審法規適用時間點。 4. 申請書其他獎勵「大眾捷運獎勵」請於報告書內補充相關條文內容 , 並補充其獎勵額度計算方式。 5. 申請書綠化比率誤繕請修正。 6. 請依規留設低碳車位,並於申請書頁補充低碳車位數量。 7.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曬衣架」請於報告書補充相關圖說。 8.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與報告書後附宜居章節檢討不符,請確認是否依規需提請委員會確認。 9. 請於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欄位填寫裝飾物深度。 10.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諸多錯誤,請詳實釐正提會項目。 11.申請書頁再生能源減碳量之太陽能發電量或面積請詳實填寫;另報告書未檢附太陽能板相關圖說, 請修正。 12.請於相關 1 層平面標示建築線、地界線、無遮簷人行道位置、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等相關圖例; 西北側街道家具阻絕與臨地連接動線請修正,並於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 13.請補充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等相關細部圖說,並於平面圖標示位置。 14. 公共藝術請補充燈光計畫,並補充與建築立面模擬之圖片。 15. 請確認都審法規之檢討是否得依 100 年版本。 16. 都審法規第 24 點規定請逐列詳實檢討。 17. 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喬木數量請列式檢討。 18. 都審法規第 18 點(一)出入口雨遮規定與申請書之提會確認事項不符,請釐正是否須提會審議。 19. 都審法規第 18 點(三)曬衣架附建設施與申請書之提會確認事項不符,請釐正是否須提會審議。 20. 都審法規第 18 點(五)請檢討本案門窗陽台是否設置格柵,勿以遵照辦理回應。 21. 都審法規第 18 點(六)、(八)、(九)、(十)請詳實檢討,勿以遵照辦理回應。 22. 都審法規第 24 點(三)、(四)、(五)垃圾貯存空間請詳實檢討,勿以遵照辦理回應。 23. 無障礙斜坡道應對齊行穿線,截角部分請參考營建署規定設置。 24. 機車停車位應設有無障礙停車位規劃並鄰近昇降梯,請補充。 25. 平面圖請補充自行車停車位。 26. 有關捷運站之空間請另以底色區劃。 27. 屋頂及垂直綠化建議勿栽植有毒植栽。 28. 人行道認養應考量既有自行車動線規劃。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西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3. 請釐清 I-BIKE 進出動線是否經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如是其開放空間將形成人車爭道,應檢討區隔, 其公益性請再補充說明,其獎勵值應再適度考量。 4.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 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屬不等寬範圍,請分別檢討獎勵係數及色塊區分。 6. 請釐清開放空間鼓勵係數應以商業區或住宅區檢討。 7. 開放空間檢討圖套疊景觀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留設並應區分等寬不等寬檢討。 8. 開放空間檢討圖與 1 樓平面圖內容不同請釐清。 9.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並加大其比例,以利判別。 10.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1.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及設置大樣圖,並補充其內容,且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2. 補充進排風設備位置,且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13.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5. 1 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16.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7.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18. P.1-6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請起造人及設計人用印, 另同意公告圖文之開放空間範圍有誤,另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1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0.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1.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2.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3.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 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宜居陽台、重直綠化陽台請更正為重直綠化設施。 2. 重直綠化設施開口率檢討不符修正。 3. 垂直綠化設施第 4 條檢討有誤,請修正;另尚有部分法規檢討不全,請全面檢視並檢討。 4. 請檢討垂直綠化設施上方構造物重疊深度,並補充剖面圖說。 5. 請補充說明單元面積與回饋金之計算方式。 6. 請檢討垂直綠化設施 10%上限值。 7. P.3-1~ P.3-8 宜居建築檢討章節請檢附垂直綠化設施結構技師簽證結構安全文件、宜居建築設施綠化自動滴灌系統圖示說明、回饋金計算說明。 8. P.6-3 面積計算表請檢討宜居 10%。 9. 請檢討透空率 1/2 及依據宜居圖例逐項檢討。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地上層建築物過梁設置裝飾物應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預審申請書請逐項詳實填寫(建造執照掛號日期缺漏、法規適用時間點未勾選),並釐清提送審議事項是否涉及第四類項目;該表應請起造人用印,設計人簽章;另內容應納入掛號時間點版本及地號表;另各項獎勵值及其容積比例,請再釐清修正。 4. 本案已申請預審第 1 類議事項,故無需申請第 5 類預審事項,預審申請書請取消勾選。 5. 無遮簷人行道淨寬度應達 2.5 公尺上,且與鄰地順平設計。 6. 建築物住戶與開放空間請適當予以區隔,以維護公益性及建築物之私密性,並補充安全管理措施計畫。 7. 地上 4 層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垂直綠化設置),應計入陽台檢討。 8. 地上層屬住宅單元,其樓層高度,不符建築技術規則第 169-1 條規定,應重新檢討或是不得設置住宅單元。 9. 請釐清本案土地使用管制要點及宜居之法規適用時間。 10. 本案停車空間與防災中心可否與特種建築物共用,請釐清。 11. 請補充法令適用時間。 12. 請釐清本案應否辦理防火避難綜合檢討報告書審查。 13. 大眾捷運獎勵值之審定依據為何應說明,得否計入機電空間 15%獎勵,應釐清。 14. 地上 3 層露台上方框架應計入容積檢討。 15. 連接捷運站體之建築投影面積檢討方式為何,請補充。 16. 請釐清補充大眾捷運法獎勵值相關規定檢討,並檢討相關法定停車量規定;原特建停車空間,並為本案法定停車空間請釐清其法規依據是否符合。 17.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計至代替柱心線。 18. 原特種建築物範圍及內容有無變更應說明,亦請在報告補充。原特種建築物有無依法應留設之停車空間,本案全數檢討為法定停車是否符合規定,請補充檢討說明。 19. 起造人倘屬建築開發業應檢附本市同業公會會員證。 20. 西側留設 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設置內容是否符合規定, 請釐清。 21. 面積計算表設置自行車 0 位,但圖面有自行車位,請釐清。 22. 請補充無障礙通道檢討。 23. 請補充公設空間屬性及說明公設空間容積檢討方式。 24. 建築技術規則第 107 條緊急升降機間出入口請檢討。 25. 道路未開闢完成,應檢附建築線指定圖。 26. P.4-47 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故請修正施工圍籬高度,並補充綠化面積計算式, 以利檢核符合規定。 27. P.6-5~P.6-9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2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8. 土管法定綠化檢討有誤,難以綠化面積範圍不得包含車道,請修正。 29. 本案裝飾物檢討有誤,部分深度應已超過 1.8 公尺,請再檢討,超出部分應依規提出友善回饋計畫。 3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東峰段 1、2 等 2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7 層地下 5 層商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2 申請書請說明建照掛號日期,開放空間獎勵應以 1.2 倍基準容積為限,請修正。 (二) P.1-2 都市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 (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 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 (三) 5-2.1 土管要點第 3 點,請補充檢討容積、建蔽率計算式。 (四) 5-2.1 土管要點第 4 點,請補充退縮建築參考圖面。 (五) 5-2.1 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開放空間、大眾捷運等各獎勵措施依據及獎勵容積計算式;另請檢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證明文件。 (六) 5-2.2 土管要點第 6 點請補充檢討容積、建蔽率計算式。 (七) 5-2.2 土管要點第 10 點請補充退縮建築參考圖面。 (八) 5-2.2 土管要點第 11 點未檢討機車停車位尺寸。 (九) 5-2.2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未檢討應植喬木數量及覆土深度。 (十)本案免指定建築線圖請建築師簽證。 (十一) 建築基地綜合設計檢討部分,建議分區仍載明捷運系統用地並引用土管得依商業區之規定辦理檢討。 (十二)宜居陽台種植緬梔為有毒性植栽,建議改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18 圖 16 停車場出入口路名誤植,請修正。 (二) 請於本案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商場及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三)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 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四)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距離文心路四段/ 崇德路二段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五) 文心路四段/崇德路二段現況路口服務水準已為 E 級, 基地開發後路口平均延滯將增加,請提出相關交通改善措施,以減輕對基地周邊交通影響。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8 灌木配置圖請以複層植栽進行設計,以增加灌木景觀多樣性,圖例亦請用不同顏色標示以利判讀 (P.4-37 亦相同) 。 (二) P.4-31 有關街道家具配置,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三) P.4-49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5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多處,請分別繪製招牌設置位置平面圖、 剖面圖(含 2 樓)及設置數量。 六、 公共運輸及捷運工程處工程管理科意見: (一) 有關大眾捷運獎勵面積係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計算之,後續將請投資人提送本局核定後併入都審文件。惟後續設計建蔽率變動時,相關面積亦將隨之變動修正。 (二) 凡共構場站土地開發若有涉及捷運區域之變更,須依「臺中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第八點由本局辦理變更內容之審查。 惟相關審查程序與貴局之都審、建造執照圖說審查程序之配合方式,建議再召會討論協調。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以下簡稱審議規範) 第 17 點(七)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好望角舖面藝術設計、消防送水口、自來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屋頂設置附建設施 (曬衣架及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審議規範第 18 點規定,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審議規範第 18 點(七)規定,本案設置公用設備、 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8. 本案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商標( 家徽),請補充相關細部圖面,並補充設置理由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前業變更設計內容, 包含: 前次申請書、景觀平面、立面、建築透視等相關圖示及變更設計要點檢討表、變更設計總說明表, 並以變更前變更後左右頁對照方式呈現。 2. 本案屬變更設計案件,請補充變更前一層景觀配置及立面相關圖說,變更後植栽數量不得少於變更前數量。 3.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宜居建築」與報告書後附宜居章節檢討不符,請確認是否依規需提請委員會確認。 4.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有誤,請詳實釐正提會項目。 5. 申請書頁再生能源減碳量之太陽能發電量或面積請詳實填寫;另報告書未檢附太陽能板相關圖說, 請修正。 6. 申請書請填寫案件之受理階段。 7. 申請書請填寫建照掛號日期,並檢核都審法規檢核適用時間版本。 8. 申請書其他獎勵「大眾捷運獎勵」請於報告書內補充相關法規檢討內容,並補充其獎勵額度計算方式。 9. 第 5 章請補充檢討相關檢討法規說明及對照。 10.更新地籍圖謄本(3 個月內)。 11.申請書綠化比率誤繕請修正。 12. 請依規留設低碳車位,並於申請書頁補充低碳車位數量。 13. 補充立面企業商標(家徽)模擬圖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14.有關捷運站之空間請另以底色區劃。 15. 請於相關 1 層平面標示建築線、地界線、無遮簷人行道位置、2.5 公尺人行淨寬位置等相關圖例, 補充 1 層平面圖套繪行穿線位置及鄰地人行動線相關設計內容,並補充土管法定退縮範圍線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以明顯色塊標示。 16. P.4-26,請補充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水錶等相關細部圖說,並標示高度及其材質,於平面圖標示位置。 17. P.4-36,南側車道與人行步道增加剖面圖,補充套繪鄰地概況、2.5 公尺人行步道銜接並說明基地與行穿線順平圖面。 18. 景觀剖面圖均請標示 1 層景觀、 屋頂層及道路寬度。 19. P.6-16,圖面補充屋頂層標示設施物名稱( 曬衣架及太陽能板),補充太陽能板及曬衣架位置、尺寸、 高度及其細部設計圖說,並說明曬衣架是否涉有頂蓋。 20.P.4-37~41,請避免種植有毒植栽。 21.人行道認養考量既有自行車動線規劃。 22. P.4-55,公共藝術(含基座)標示色彩、材質及尺寸並說明公共藝術與在地及建築語彙關聯性。 23. P.4-57 本案採正面式招牌設計,P.5 -5 修正法規檢討對照說明。 24. 補充本案進、出風口平立剖面圖,應避免排向行人動線位置。 25. 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喬木數量請列式檢討,法定退縮開放空間植栽枝下高應大於 1.8 公尺,請依規檢討修正相關圖說。 26. 請依規範第 24 點,建築物應於地面層或其上下一層設置垃圾貯存空間,本案設置於地下二層,請修正,並依規標示本案集中垃圾貯存空間位置、 詳實檢討並說明計算式相關數字定義,並補充集中垃圾貯存空間專章並說明儲存空間垃圾車臨停位置,以利審議。 27.法規檢討請標示正確對照頁碼並說明。 28.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2.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突出地面之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 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4. 請釐清 I-BIKE 進出動線是否經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如是其開放空間將形成人車爭道,應檢討區隔, 其公益性請再補充說明,其獎勵值應再適度考量。 5. 請釐清開放空間鼓勵係數應以商業區或住宅區檢討。 6.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以色塊區分獎勵類型,勿用線條區分;沿街步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屬不等寬範圍,請分別檢討獎勵係數及色塊區分。 7. 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8.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並加大其比例,以利判別。 9. 開放空間檢討圖套疊景觀圖,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留設並應區分等寬不等寬檢討。 10.補充進排風設備位置,且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11.P5-18 請補附一層平面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開放空間,綠化植栽、車道、告示牌、街道傢俱等位置。 12.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13.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及植栽覆土深度, 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4.P.1-6 開放空間公告圖其開放空間範圍有誤,應修正,另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5.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6.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7.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8.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9.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垂直綠化設施第 4 條檢討有誤,請修正;另尚有部分法規檢討不全,請全面檢視並檢討。 2. 宜居陽台、重直綠化陽台請更正為重直綠化設施。 3. 請檢討垂直綠化設施上方構造物重疊深度,並補充剖面圖說。 4. 請補充說明單元面積與回饋金之計算方式。 5. 請檢討垂直綠化設施 10%上限值。 6. P.3-2~ P.3-6 宜居建築檢討章節請檢附垂直綠化設施結構技師簽證結構安全文件、宜居建築設施綠化自動滴灌系統圖示說明、回饋金計算說明。 7. P.3-5 本案申請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與他戶之距離未達 3 公尺,未繪出垂直綠化設施高度,請以專章檢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應納入掛號時間點版本及地號表,並釐清法規適用時間點;各項獎勵值及其容積比例,請再釐清修正。 3. 本案已申請預審第1類事項,故無需申請第5類預審事項, 預審申請書請取消勾選。 4. 地上 4 層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垂直綠化設置),應計入陽台檢討。 5. 本案 1 層郵局、商場應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30 條規定檢討分戶。 6. 停車空間與防災中心可否與特種建築物共用,請釐清。 7. 免指定建築線圖應請建築師簽證。 8. 大眾捷運獎勵值之審定依據為何應說明,得否計入機電空間 15%獎勵,應釐清。 9. 請補充公設空間屬性及說明公設空間容積檢討方式。 10. 請補充裝飾物各樣態之細部剖面圖。 11. 請檢討商場應否設置特別安全梯。 12. 請釐清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值及其他大眾捷運獎勵上限。 13. 請釐清補充大眾捷運法獎勵值相關規定檢討,並檢討相關法定停車量規定;原特建停車空間,並為本案法定停車空間請釐清其法規依據是否符合。 14.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應計至代替柱心線。 15. 原特種建築物範圍及內容有無變更應說明,亦請在報告書標註。原特種建築物有無依法應留設之停車空間,本案全數檢討為法定停車是否符合規定,請補充檢討說明。 16. 請補充基地原有特建核准書圖文件 17. 起造人倘是建築開發業應檢附本市同業公會會員證。 18. 地上 1 層建築面積有誤,請修正。 19. 管委會空間用途應依規標示。 20. 陽台距地界 1 公尺請補充檢討標示。 21. 補充技規特定建築物檢討 P.6-5~P.6-8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22. P.1-3 申請書 A 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欄位,實設比例及法定比例(上限 20%)有誤,與 P.5-16 第 286 條檢討不符,請修正。 23. P.1-15 建照申請書請附有掛號條碼之申請書影本。 24. P.4-22、P.4-43 屋頂突出物分別寫管委會使用空間及梯廳, 與技規第 1 條第 10 款規定不符,請修正。 25. P.5-6 土管第 5 點本案依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獎勵容積率250%,請檢討該法令之條文(P6-03為面積計算表, 無檢附法令)。 26. P.6-10 一層平面圖建築面積,無遮簷人行道等塗色不全。 27. P.6-13 四層平面圖管委會使用空間請寫出空間用途名稱。 2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基地位於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視訊簽到 (第一案) (第二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