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6/29 都審幹事會 107年度6月份第3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6/29,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8/06/29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07年度6月份第3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184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1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宥全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 一、本案倘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184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1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宥全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7 年度 6 月份第 3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7 年 6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譚幹事釗孟代理 紀錄:張玉晏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舜元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仁美段 1184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二、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7 月 1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4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城鄉、建造、 交通、景觀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7 月 25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8 月 1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崧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11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倘外牆裝飾柱(牆、板)倘設置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 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之設計,如需遮陽及庇雨設施,應於設計審議時一併提出,本案於出入口設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7 月 18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7 月 25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8 月 1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 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三案:宥全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寶山段 1033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二、本案倘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三、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公共藝術品等設施物, 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屋頂應予實施綠化為屋頂花園,並不得增加任何附建設施為原則,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五、本案請依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於 7 月 25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各科幹事覆核無誤後;並於 8 月 1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5 冊)來文掛件,業務單位予排入 8 月 8 日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 見再修正,惠請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