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9/2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3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9/26,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鹿寮段 1151-4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49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18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3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鹿寮段 1151-4 地號土地(第 4 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49 地號土地(第 3 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 4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3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9 月 2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吳翰昇、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鏵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偉琦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沙鹿區鹿寮段 1151-4 地號土地(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 35 點請檢討法定停車空間(表 10 部分), 說明實設數量計算式並與申請表數據一致。 (二) 土管要點第 36 點,法定綠化面積應由法定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面積後留設 1/2 計算,所檢討數據非 1847.10/2,並請檢討覆土深度。 (三) 容移要點第 9、11 點,本案屬臺中港特定區計畫主要計畫,非屬細部計畫。 (四) P.1-1 申請書實設停車位中,住 144、商 5,請確認後修正。 (五) P.4-4 總車位檢討與 P.1-1 申請書不同,請釐清。 (六) P.1-21 請檢附容移切結書。 (七) 報告書頁尾非本案案名,請修正。 (八) 報告書內部分敘述地段地號非本案範圍,請逐一檢視修正。 (九) P.2-1 道路系統臨接部分,請載明開闢情形。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三) 本案停車場出入口位置鄰近轉彎處,請補充相關警示設施,以維車行及人行安全 (四)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 (二) 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52~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請補繪招牌設置位置剖面圖, 俾利檢核。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臨 10 公尺星美五街及 4 公尺計畫道路規劃 2.5 公尺人行步道及植栽綠化配置位置及形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傢俱、自來水錶結合街道傢俱等設施物,請確認有無其他相關設施物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2. 封面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格式修正。 3.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 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 5. 申請書補充建造掛號日期及案件受理過程。 6. 請補充確認本案是否設置窗口或地面層出入口雨遮,倘有設置需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都審規範適用日期有誤,請釐清修正。 8. 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表並補充檢討計算式。 9. 補充容積移轉量切結書等相關佐證文件。 10.P.2-1 補充使用分區著色之都市計畫圖並標示基地周邊計畫道路路名及寬度。 11.P.2-3 基地周邊各角度照片請標示正確方位索引, 以利判讀。 12.P.3-16,1 層景觀標示之建築線、地界線、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線、地下室開挖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等及圖例未清晰,請修正為可供判別圖說,並標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 13.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套繪公有行道樹位置。 14. P3-16,10 公尺計畫道路及 4 公尺人行步道交界處未留設 2.5 公尺人行淨寬,請修正。 15. P.3-21、P3-22 請於 1 層景觀及屋頂層圖面拉出標示灌木、地被等植栽名稱及數量以利辨識。 16. 東北側建議應增設街道家具及增加人行通道開放性以形塑可供鄰里停留使用之街角廣場。 17. P3-36~P3-37,1 層剖面詳圖請標示建築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線。 18.P.3-39 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 19.P.3-41 補充標示消防送水口結合街道傢俱位置, 並請分別標示各種類型街道傢俱位置、清楚色塊及圖例,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 及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20.P.3-44 補充消防送水口及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 並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 21. 圍牆 A 材質建議採用通透性佳材質勿以水泥磚材質設置,並建議應適度增加透空設計。 22.P.3-46 屋頂曬衣架補充無設置頂蓋文字。 23.標示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坡道出入口之緩衝車道範圍,應自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留設深度不小於 2 公尺深度之緩衝車道。 24.P.3-48 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增加植栽多樣性。 25.補充標示棟距。 26. P.3-5,總容積上限為 300%。 27. P.19-21,請說明基地內既有排水溝渠之處理方式。 28. P.3-5,法定停車數量應為 71 部。 29. P.24,請敘明臨接 4 公尺計畫人行步道現況。 30. P.27-29,請補充人行道認養計畫及行道樹認養 4 年說明。 31. P.37-37,請說明基地西北側鄰地權屬及一併綠化可能性。 32. P.71-73,A-1 剖面圖請確認公有人行道、無遮簷人行道高程差 10 公分位置A-2 剖面圖非屬行道樹範圍地面層景觀剖面圖如有涉及基地內排水溝請一併標示,以利判讀。 33. P.74-81,部分街道傢俱應提供靠背或扶手,以利老人起身。 34. P.82-83,請標示地下室進風管道位置。另機電進排風排風應設置於機房兩端,避免形成短路影響散熱及廢氣回流。 35. P.71-73,A-4 剖面圖人行道標示洩水坡度及淨寬。 36. P.115,開放空間有效面積 1112.25 誤繕為 1112.23。 37. P.115,店舖法定停車數量應為 2 部。 38. P.193-203,地上 13 層誤植為 15 層。本案RC構造,室內隔間採輕隔間牆厚度 10 公分,單位靜載重 0.1tf,請補充說明隔間牆材質。 39. P.193-203,請補充地下開挖安全觀測系統配置圖說及安全觀測值。 40. P.193-203,補充全案C棟相關基本資料及結構分析。 41. P.71-73,建議屋頂綠化維修通道寬度至少 75 公分。 42.P.126-126,資源回收空間使用最頻繁之子母車位置走道淨寬僅約 90 公分,建議設法酌予加寬。 43.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4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 (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請全面降版,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勿配置突出地面之緣石,增加植栽存活率, 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4. 部分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深度大於寬度,應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 5. 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請全長等寬留設。 6. 請檢討公共服務空間尺寸之合理性。 7.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開放性與公益性加強說明。 8. 與鄰地間騎樓及開闢情形應補充現況說明並串聯設計。 9. 消防送水口標示紅色圖例平面配置查無標示,請補充。 10.公共服務空間之健身房、家教室應再釐清修正。 11.基地西北側沿街步道式不等寬範圍請修正。 1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修正。 13.開放空間應補充標示高程,並依規檢討相關規定。 14.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5.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增加廣場式開放空間供公眾休憩空間,整體規劃形塑供民眾使用空間,補充細部規劃圖說及說明及剖面圖。 17.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以行人動線規劃設計,勿以店舖為主留設過多垂直出入動線。 18.開放空間都在增設街道傢俱。 19.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2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2.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3.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4.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 (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應補充說明基地內的既有排水溝處理情形。 4. 應補充基地面前道路是否均已開闢完成,或有自行切結開闢說明。 5. 請補充北向日照北側境界線退縮距離以及棟距連線角度檢討。 6. 請釐清星美五街計畫道路是否開闢完成。 7. 請釐清廣場式開放空間是否符合最小面積規定。 8. 裝飾版深度請自外牆面起計並標示。 9. 基地臨接星美五街的地籍線已偏移,是否應配合現況保留請釐清。 10.建築物 C 棟地上 1 層梯廳無連結建築線,請檢討修正。 11.地籍套繪現況圖請補充技師用印資料。 12.測量成果圖基地內有現有排水溝應保留。 13.請補充緊急進口及通路檢討。 14.屋突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至少 90 公分以上。 15.轉角部分應於 4 公尺範圍內留設 250 公分人行通道。 16.補充圍牆剖面詳圖。 17.無障礙通路應檢討至地上 1 層各居室。 18.地上 1 層依規應退縮 4 公尺無遮人行道,其 250 公分通行範圍應不得植草,請釐清修正。 19.基地東北側計畫道路開闢範圍與建築線關係請釐清。 20.請釐清未開闢道路高程,基地配置圖高層應詳實標示。 21.本案建築基地鄰接 4 公尺計畫道路(未開闢)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請釐清 4 公尺計畫道路是否自行開闢,並補充說明。 2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戴育澤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惠智段 49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辦公室新建工程案(第四次變更設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六類:(一)項。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土管要點與容移要點檢討,請確認相關圖說頁碼。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次變更設計本科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有關認養範圍(公益路)涉及樹種變更,倘有影響認養計畫內容請一併申請辦理變更。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釐清本案於屋突層設置洗窗機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設置之適用法令。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補充建造掛號日期。 2. 申請書涉及本次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3. 歷次會議紀錄修正對照表及報告書內相關圖面請以橫式列印。 4. 請檢附都審及預審規費收據。 5. 請於綠化面積檢討圖面說明變更內容,景觀配置圖變更範圍請標示雲朵線。 6. 景觀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自然覆土層亦請一併標示。 7. P-D14、P-D16 植栽圖例過於相近不易辨識,建議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8. P-D48 請於平面圖標示進排風口位置,另排氣墩剖面請標示相關尺寸。 9. 本案法令適用日期請確認,申請書建照掛號日期誤繕部分請修正。 10. 屋突層增設洗窗機請補充結構分析。 11. 請再詳實確認涉及本次變更設計圖說應以雲朵線標示,並於圖面加註說明,未涉及本次變更設計圖說請移除。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六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法令檢討、地下各層平面圖等),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二、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三、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與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3. 應補充建造執照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預審委員會審議原則檢討表,並釐清是否需提送委員會審議。 4. 補充預審規費收據。 5. 請補充歷次會議紀錄完整內容。 6. 請刪除公寓大廈規約圖面。 7. 補充地上 1 層除大廳及梯廳以外的空間用途名稱。 8. 歷次審查意見掃描請調整橫向閱讀。 9. 陽台外側透空率檢討。 10.洗窗機免請雜照請釐清屋突層超高之提會依據。 11.地上 2 層變更立面開門外側檢討陽台不符,另陽台外側遮蔽物檢討透空率。 12.地上 3 層陽台檢討不符。 13.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14.本次新增洗窗機應依據解釋令 103.08.13.內授營建管字第 10302162894 號應就建築物整體結構安全檢討。 15.變更內容請詳實標示雲朵圖。 16.預審申請書補充建造執照申請時間,另法令適用時間請釐清並依規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