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2/15 都審幹事會 108年度2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2/15,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盛鑫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7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新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新段 463、464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廣招及公共藝術品,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標示尺寸、數量及材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 一、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8 年度 2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2 月 1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記錄:陳冠丞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盛鑫建設有限公司委託張永明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137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廣招及公共藝術品, 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標示尺寸、數量及材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二、請補充標示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是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另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俟委員會成立後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6,基地框選範圍請修正。 (二) P4-6,土管第 7 點,獎勵容積算式有誤,請修正。 (三) P4-7,土管第 8 點(二)(三)(四),請補充平面圖並標柱頁碼;土管第 8 點(五)請依土管文字檢討,是否符合土管規定;第 8 點(七),請補充斷面圖並標柱頁碼。 (四) P4-7,土管第 9 點及(五),本案有申請容積獎勵,請修正檢討文字;土管第 9 點(四)分區名稱有誤,請修正。 (五) P4-8,土管第 10 點、第 11 點(二)(三)、第 12 點,請依土管文字檢討而非敘述性,應確認是否符合土管規定。 (六) P4-8,土管第 11 點,法定停車位餘數未超過 75 平方公尺無頇增設 1 輛停車位。 (七) P4-8,土管第 13 點,請說明本案未申請容移。 (八) P4-8,土管第 14 點,請針對各款情形檢討是否符合, 而非敘述性。 (九) P4-8,土管第 15 點,該土管非指危老獎勵,請確認。 (十) P5-7,平面圖請補附圖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請檢附申請人資料、建設公司會員證。 (二) 請釐清本區是否位於地質敏感區,倘是,應於建造執照核准前檢附經審查通過之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結果報告書。 (三)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有關容積移入樓層,請確實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檢討,另請補充第 15 條檢討圖說。 (四) 一樓平面配置圖,請補充地下室開挖範圍。 (五)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六) 請補充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檢討圖說。 (七) 一層店舖面積達 100 平方公尺以上,請檢討無礙設施。 (八) 請補充標示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是否免計容積樓地板面積檢討,另提送委員會審議。 (九) 請確認自設機車位,是否計入容積面積(自設機車位不得免計)。 (十)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十一) 本案檢附之平面圖太小,不易檢視,請放大。 (十二)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都市設計審議、交通影響評估、地質敏感區調查評估審查、特殊結構審查、 綠建築標章、智慧建築標章,另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釐清本案是否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檢討是否需辦理交通影響評估報告審查。 (二) 並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 13 點規定略以:「未達本要點第 9 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三) 請補充缺漏之交通影響評估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東側(南興路)喬木植株間距是否過近,請補充說明本案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另請補充說明樹穴大小尺寸。 (二) 種植之灌木後續倘作為綠籬使用,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認養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3-32),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4 處, 尚符規定,惟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空間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另(P3-31)招牌廣告物,請補充立面圖及標示廣告物範圍,並請確認為何種型式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相關條文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請依據第 5 條第 5 款規定,檢附主要開放空間之動線圖, 呈現內容應包含車行動線(機車及汽車分開標示)、人行動線、逃生動線、垃圾清運動線、無障礙動線(基地內至外)以及垃圾車臨停空間。 2. 依第 14 條第 7 款,法定空地面積每滿 64 平方公尺應至少植樹一棵喬木,本案請依規計算,另所附圖說 P.4-15 及法令檢討說明之計算式有誤,請檢核。 3. 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法定綠化面積請依據實設空地扣除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留設至少二分之一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 4. 依第 15 條第 5 款規定檢討法定喬木規格是否符合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植栽表格請更新為最新版本。 5. 依第 16 條第 1 款規定,公共藝術品應配合建物造型及開放空間整體設計,應至少設置一處,本案請依規設置並補充藝術家之學經歷、相關作品及公共藝術設計細部詳圖,並標示其材質色彩。 6. 依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廣招及公共藝術品,請結合具公益性設施,並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標示尺寸、數量及材質,另所附圖說 P.3-31 及 P.3-32 之平面圖標示位置不符,請補充相關資訊後後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7. 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鄰地間之順平狀況, 另法定退縮範圍內之綠化植栽帶 (穴)應以降板方式與地坪高程齊平,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同時注意相關透視圖之呈現方式,並於平面圖標註高程詳加說明。 8. 依第 20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車道設為雙向車道其寬度應留設 2.5 公尺。 9. 依第 23 條,設計單位應依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第 37 條規定於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專列低碳規劃章節相關事項,請補充檢討。 (二)其他事項: 1. 請依規檢討本案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是否應送交通局辦理交評審查。 2. 法規檢討回應部份,請具體回應並標示頁碼,勿以「依規定辦理」、「遵照辦理」等回應。 3. 請於建築立面標示燈具位置並確實呈現三時段夜間照明模擬圖。 4. 本案店舖申請書與圖面之數量標示不符,請檢核。 5. 請標示各向立面方向,以利於核圖。 6. 本案選擇樹種錫蘭葉下珠及杜鵑等,請考量其植物特性, 倘為有毒植栽,請務必標示告示牌,以維住戶安全。 7. 本案於十五層平面設置樹葡萄、麵包樹及鄰地交界處種植桂竹,有關落果植栽之後續維養及處理,請研擬至住戶規約,以維護行人安全。 8. 請檢視植栽表內樹種名稱是否正確,並於植栽表內增加各樹種之米徑。 9. P.3-27,係為原土層,請勿以水泥槽施作。 10.P.3-29,剖面圖請標示覆土深度。 11.花崗石坐椅請標示導角處理方式。 12.本案請考量住戶停車便利性,檢討地下二層編號 42 及地下三層編號 43 之停車空間合法及適宜性。 13.請補充一層景觀平面圖之相關退縮圖例及開挖線等圖例說明以及路名等,另標示其 2.5 公尺人行淨寬於圖面。 14.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請更新至 107 年 1 月 26 日公告「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本案法規名稱請更正。 15.本案申請書之案名地號與地籍圖不相符,另法定與實設停車位請分項詳列並補上建造掛號日期以利於核圖。 16.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新承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銘誼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大新段 463、464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14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本次變更設計內容授權幹事會審查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各幹事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在未增加實設建蔽率、容積率的情形下,增加建築物樓地板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請說明。 (二) 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三、交通規劃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係變更樓地板面積及住宅面積,請確實依相關法令覈實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申請書請更新至最新版本,本次為變更設計案件,變更範圍請以紅色雲朵線標註非虛線方式。 2. 申請書後面請檢附歷次會議紀錄 (由新至舊)及歷次都市設計會議決議檢討表(修正回應對照表)。 3. 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另變更內容請標示頁碼,俾利核圖。 4. 報告書部分缺少頁碼(如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說明書等),請再檢核。 5. 垃圾貯存空間請標示長寬尺寸,並依變更後面積重新檢核是否符合法規之規定,如有變更應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6.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