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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1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3/28,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2/03/28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17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興農段 97、98、99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9、9-1、9-2 等 4 筆地號(第 6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興農段 97、98、99 等 3 筆地號(第 4 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9、9-1、9-2 等 4 筆地號(第 6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於 111 年 3 月 18 日展延)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3 月 2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佳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興農段 97、98、99 等 3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2。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01-02「變更台中港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第3次通盤檢討)」係本府 106年11月23日府授都計字第1060248980號公告, 請標明公告文號。 (二) P.5-01-02土管要點請確實依規定逐條檢核,遇有數值檢討部分(如建蔽率、容積率及綠化面積),請列詳細計算式核算,並標示配置頁碼。 (三) P.5-01-03土管要點第8點,檢討內容誤繕為第2種住宅區,請修正。 (四) P.5-01-08土管要點第35點,停車數量檢討請依規定檢核,有數值檢討部分,請列詳細計算式核算,並標示配置頁碼。 (五) P.18都計示意圖申請位置標示錯誤。 (六) P.4-3建築物配置說明危老獎勵應屬誤繕。 (七) P.5-5-1開放空間獎勵依據台灣省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應為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八) P.8-2-9交通影響分析敘及本基地位於重劃區內,請修正。 (九) 本府 110年 11月 26日核發容移許可函 , 容移量為 2,751.45平方公尺,與申請書前後不一致,請釐清。 (十) 容移要點第10點,本案無需申辦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修正檢討內容。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8-01請補充交評併入都審計算式。 (二) 店鋪停車需求分析規劃1戶1席汽機車位顯有不足, 應分別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需求,請補充。 (三) 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請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02-02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二) P.4-29建議公共空間座椅考量高齡使用者需求,評估座椅高度、設置扶手等。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資料(P.4-2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多處,圖說與文字設置數量不符,請釐清;另圖說招牌縱長與法規檢討第一項尺寸不符,請修正。 (二) 另依所附圖說資料(P.4-29),請釐清街道家具是否設置廣告物,倘為廣告物,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108年12 月3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逐項檢討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50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提送委員會審議。 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 6. 請確實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補充建造掛號,另提會項目有誤,請修正。 2. P1-08 建造執照申請書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商業區,本案土地使用分區證明為第四種住宅區,請修正。 3. P1-11 補充規費繳納用印證明文件。 4. 規範檢討請逐點說明設計內容,包含計算公式、數量、尺寸及色彩等。 5. 規範第 16 點曬衣架非屬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且圖面無標示曬衣架。 6. P4-25-04 補充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與鄰地人行道銜接寬度。 7. 1 層景觀平配圖補充套繪鄰地現況。 8. 基地東側請依規留設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 9. 基地西北側未開挖區人行通路建議往南側調整,並增植喬木綠化。 10.東北側街角公有人行道補充鋪面設計內容。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內凹型開放空間深度較深,應加強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並確實檢討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範圍應檢討寬度大於深度原則調整配置範圍,不符部分應改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 4.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並以不同色塊標示不同獎勵類型範圍,以利判別。 5. 第 5-05-02 頁開放空間 02 與 01 範圍不符,請修正,並區分不同獎勵範圍。 6.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開放空間告示牌建議加強美化設計。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地上 1 層 20 公尺計畫道路路名誤繕為興農段, 請修正。 4. 設計構想與說明之基地位置誤繕為北屯區,請修正。 5. 地上 1 層街道家具座椅考量安全請以導角設計。 6. 補充公共藝術之固定方式。 7. 請檢討並標示 B、C 棟 4 公尺緊急進口通路位置。 8. 請修正北向日照 2 棟建築垂直距離,另檢討屋頂突出物裝飾物的範圍。 9. 請補充裝飾版各樣態剖面詳細圖說。 10. 地上 2 層露台上方構造物投影範圍請檢討樓地板面積。 11. 第 2-02 頁套繪圖基地位置有誤,請修正。 12. 應補充基地現況地形高差標示及建築物高度檢討。 13. 建築物 C 棟地上 1 層檢討室內步行距離。 14. 基地內通路範圍似不足,請再檢討釐清其範圍, 並標示尺寸及設置迴車道。 15. 預審申請書與建造執照申請書之基地面積不同, 應釐清及說明法令適用時間點認定,並依規辦理。 16. 依建築線指定圖內容,應釐清基地部分為道路用地範圍另應剔除基地面積。 17. 因應未來電動車設置,全面設置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位置。 18. 地上 1 層住宅高度釐清有無超過 4.2 公尺並標示。 19. 陽台計入建築面積部分釐清有無計入容積檢討 20. 各層平面圖部分空間用途未標示,請補充。 21. 請檢討基地內通路或直通梯通達屋外出入口步行距離,應符合規定。 22. 建築圖說圖面請標示尺寸。 23. 第 5-6 頁開放空間檢討表起造人有誤,請修正。 24. 預審審議委託書內委託辦理項目不符,請修正。 25. 本次申請審議之基地面積與建照掛號基地面積不符,請說明 26. 第 4-3 頁請釐清本案是否申請危老重建。 27. 屋突層平面圖樓梯間應釐清其設施,倘為曬衣架, 應與結構分別設計。 28. 地下三層停車空間與防空避難室扣除容積應釐清是否重複計算。 2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大容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民段 7、9、9-1、9-2 等 4 筆地號 (第 6 種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地上 29 層地下 7 層店舖、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說明: 本案設計單位於 111 年 3 月 18 日檢送展延申請書,後續俟設計單位申請再依序排入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伍、 臨時提案:無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