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7/04/28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06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04/28,共收錄 4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7/04/28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062次

審議案件4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何鴻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順段 861、867-1地號、廣明段 296、306-1、306-2、306-4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3 層水湳國際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北屯區(公 138、公 139、公 51)地上 2 層地下 1 層臺中中央公園(清翠園)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55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哲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101、108 等兩筆地號(產業專用區(二))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倉儲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 請依下列重點意見併同本次委員、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次依 106 年第 2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提請小組委員確認事項原則同意;其餘請依本次小組委員、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併同第 25 次聯席委員會紀錄修正後通過。
  • 一、 本次變更調整建築基地面積(新增鄰地 108 地號)及建築造型變更部分原則同意,其餘變更內容請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歷次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6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何鴻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順段 861、867-1 地號、廣明段 296、306-1、306-2、306-4 等 6 筆地號 (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3 層水湳國際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北屯區(公 138、公 139、公 51)地上 2 層地下 1 層臺中中央公園(清翠園)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55 地號(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依 106 年 3 月 16 日第 25 次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聯席會議決議二:請依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6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6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鄭委員明裕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臨時提案 1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委託大壯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何鴻志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廣順段 861、867-1 地號、廣明段 296、306-1、306-2、306-4 等 6 筆地號(第二種經貿專用區)地上 5 層地下 3 層水湳國際會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暨三角型座椅、花臺座椅、自行 車架、公共藝術設置位置構想、水池樣式等之變更調整。 (二) 光纖寬頻建築相關設施之變更調整。 (三) 建築基地與規模之變更調整。 (四) 綠化植栽之變更調整。 (五) 公共藝術品之變更調整。 (六) 車道進出口之變更調整。 二、 本次變更內容,請依下列重點意見修正後通過,其餘變 更內容請依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請將東南側大客車停車位調整,西側戶外廣場增設大客 車停車位並規劃為停車場使用,並將本次變更減少之車 位數、會議中心使用人數評估(衍生車位數)一併納入交評檢討;另本案倘涉及交通影響評估變更者請洽交通局辦理。 (二) 原規劃大客車停車空間與南側開放動線空間,請併同綠 美圖及中央公園兩案界面重新整合設計,提供舒適的人 行動線規劃。 (三) 請加強太陽能板與屋頂型式的整合設計,應避免太陽能板造成視覺上突兀影響整體屋頂造型。 (四) 地下一層機車停車場請規劃一處 2.5 公尺寬車道供雙向通行。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委託劉培森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 北屯區(公 138、公 139、公 51)地上 2 層地下 1 層臺中中央公園(清翠園)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請依下列重點意見併同本次委員、幹事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一) 請檢附太陽能光電板細部設計配置圖,以利清楚檢核柱位、停車位與喬木間相對位置之界面關係並補充有效車 道寬度尺寸;另請補充變電室(含機電管線)細部設計大樣圖說。 (二) 本案中央公園(公 138、公 139、公 51)範圍上之新闢建築物,倘有達「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2 條規定者,則依規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本局審查,如須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者並請依前揭準則第 2 條第 2 項將鄰近開發案件納入整體評估。 (三) 請規劃單位補充說明本案公園之使用者強度所衍生之停車需求,及本案變更減少停車位後對未來停車供需之影響。

第三案: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明偉建築師事務所、 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55 地號 (第一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舖、集合住宅 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依 106 年第 2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修正提請小組委員確認事項原則同意;其餘請依本次小組委員、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併同第 25 次聯席委員會紀錄修正後通過。 伍、 臨時提案

第一案: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哲夫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高鐵段 101、108 等兩筆地號(產業專用區(二))地上 7 層地下 2 層倉儲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次變更調整建築基地面積(新增鄰地 108 地號)及建築造型變更部分原則同意,其餘變更內容請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歷次審定書內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