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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5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12/07,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12/07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54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光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43、143-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01-7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光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43、143-3 等 2 筆地號( 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01-7 地號( 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5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12 月 7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宇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徐光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龍目井段龍目井小段 143、143-3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8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6,表十(停車位),法定數量 53.61,應取 54,非 64 輛,請釐正。 (二) 土管要點請引用本府 106 年 11 月 23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60248980 號公告發布實施版本。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3),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經說明為不銹鋼立體字(無燈飾),惟依其案名牆側立面圖仍有標示 LED 附水線燈崁入,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則得比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倘設置燈飾,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 :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 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報告書封面基地位置座落地段有誤。 2. 本案報告書封面請參照本市都市設計服務網─最新公告─2019/10/28 更新都市設計審議報告書封面內容及格式公版格式編輯。 3. 本案報告書內(含封面、申請書、報告書內容) 新建工程名稱請統一。 4. P.1-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受理階段名稱請調整為掛件、聯席幹事會…等階段名稱,並請確認 108 年 12 月 6 日是否有提會審議及修正前次聯席幹事會議決議為提下次會審議。 5. P.1-9 回應對照表六、(一)、5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修正辦理情形有誤。 6. P.1-15 建物線已逾期(108.5.20),另西北角側道路用地上似有一筆,共宅人之私有土地及現有巷道, 請標示清楚。 7. P.3-1 補充公有人行道認養詳細內容加大樹穴設計。 8. P.4-2 人行淨寬 2.5 公尺請全段標示。 9. P.4-13 考量周邊地區夜間休憩,22 時後請關閉屋頂層景觀燈。 10.P.4-16 灌木配置是否為最終方案,如是,全部混植似無統一之架構及想法,請改善或補充說明灌溉之想法。 11.P.4-17 屋頂層喬木請往建築線側、地界線側種植。 12.P.4-19 日日櫻為有毒植栽,建請更換種類或設置告示牌。 13.P.4-20 垂直綠化標註數量,增加多樣性。 14.P.5-30、31 未見「裝飾柱不計入產權」字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 (放置於獎勵檢討圖內);於淨高 6 公尺範圍內設置繫樑部分(非屬繫樑部分之裝飾物請取消)請補充結構設計說明其必要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依內政部營建署 88.12.03 營署建字第 35382 號函釋, 因結構需要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 2.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及緊急進口動線,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廣場式開放空間深度較深且設計型式較為封閉, 且部分為頂蓋型範圍,其開放性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置位置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請補充設置位置,另設計大樣圖其平、立、剖面不一致,請釐清是否結合街道家具,其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8.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 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9. 排氣口請勿排向開放空間,如欲設置,其排向高度應達 3.5 公尺以上,並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同意後才得以留設,請釐清。 10.車道斜坡範圍非屬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車道下坡前,為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車道斜坡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其依其區分,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重新檢討;另車道下坡範圍非屬開放空間,請修正。 1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等寬留設,原檢討有誤, 請修正;另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與臨地間勿設置阻礙通行之綠籬設施。 12.開放空間獎勵計算應扣除結構柱及裝飾柱面積, 請修正。 13.開放空間請勿設置垃圾車臨停車位。 14.本案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請依「臺中市特殊結構建築物委託審查辦法 」 規定提送結構設計審查。 15.公共服務空間、管理委員會請補充空間用途名稱, 及檢討配置合理性 、 空間完整性及居室通達檢討。 16.廣場式開放空間,請分別檢討商業區及住宅區之限制規定。 17.建築物開口大門,請勿打到開放空間範圍。 18.P4-35 切結書請設計建築師用印;另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並與開放空間切結書放置同一頁面,其公告圖應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9.P4-35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之開放空間請套疊 1 層景觀圖並統一以 1 種色塊標示開放空間範圍。 20.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21.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2.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23.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2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2 土管要點第 7 點檢討說明方式有誤,請修正。 3. 報告書圖說請標示 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線。 4. 請釐清本案航高限制是否依「海岸、山地及重要軍事設施管制區與禁建、限建範圍劃定、公告及管制作業規定」 屬簽證免送軍方範圍,請補充內容說明(或)空軍第 427 聯隊核准公文。 5. 請依規於建築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6. 地上 1 層辦公室 A、B 請補充進出口檢討。 7. 建築物 B 棟請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8. 請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9. 地上 1 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10. 請補充說明地上 14 層上方是否框架圍閉。 11. 請補充土壤液化潛勢分析。 12.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01-7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再行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8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1~5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倘有其它誤植計畫案名之處亦請一併修正;另法定容積率應為 180%。 (二) 請依照 107 年 4 月 19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臺中市太平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土管要點逐條檢核。 (三) P.5-3-1 土管要點第 2 點,本案符合「臨接 20 公尺以上道路兩旁縱深各 3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容積率得提升至 240%」,請補充檢討內容及對應頁碼。 (四) P.5-3-1 土管要點第 9 點,本案綠化面積為「法定空地」二分之一以上應綠化,計算式請以法定空地計算。 (五) 本案容積移轉於 109 年 10 月 27 日核發確認函,後續請依規辦理。 (六)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量為 6,795.37 平方公尺,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提都設會審查通過, 始得辦理容積移轉,檢討內容誤植,請修正。 (七) 容移要點第 10 點,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部分,檢討內容為「依相關規定辦理」,請確認是否申請前揭計畫。 (八)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接受基地建務之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經核各層平面圖,每戶面積未符合前揭規定,請確認,並請補充檢討內容及對應頁碼。 (九) 容移要點第 12 點,接受基地汽車停車空間不得設置於建築物之地面層,請補充檢討內容。 (十) 容移要點第 14 點,請敘明本案有無設置圍牆、花台、 欄杆等設施,倘有,請補充剖面圖說明。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4~3-4-7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並請補充 P3-4-2 敘明認養前方 2 處安全島認養內容納入認養計畫說明。 (二) P.4-4-4-1 一層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公式。 (三) P.4-4-9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 :曬衣架 , 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等其他設施物,倘有,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 (二) 其他事項: 1. P.1-1 請填寫案件受理過程。 2. P.1-1 交通影響評估案件請填寫目前受理狀況。 3. 請於各層平面位置標示 2.5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4. 夜間燈光計畫,請於建築物透視圖或立面圖標示燈具位置及種類。 5. P.4-4-3 開放空間沿地界線側建議栽植較矮灌木。 6. P.4-4-6 景觀剖面請加註一層平面小圖例標示剖面位置。 7. P.4-6-2-1 請標示空調格柵間距。 8. P.4-6-3 請標示進排氣方向。 9. 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著方式、公共藝術台基補充尺寸標示、公共藝術與建築環境模擬圖、燈光計畫。 10.P.4-7-4 請補充圍牆位置。 11.P.4-7-4 補充圍牆設置位置平面圖。 12.P.4-7-7 請補充案名牆及造型牆位置。 13.P.4-7-8 請補充發呆亭位置。 14.P.4-7-9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自來水總錶箱位置。 15.P.4-8-3-2 裝飾柱標示圖例不明顯請換顏色,裝飾柱、版何處超過 1.8 公尺?請以不同顏色標示出。 16.P.5-1-2 都審法規第 14 條第 7、8 點檢討頁碼有誤請修正。 17.P.5-1-3 都審法規第 20 條第 2 點汽機車出入口檢討回應,請詳實檢討勿以「依規定辦理」做回應。 18.請補充交通技師簽證。 19.既有人行道是否認養,如無,平面配置圖上請套繪既有樹穴位置並標註數種(烏臼),又 P.3-4-7 認養計畫移植 9 株烏臼,再新植 5 株?為何?既有喬木植株情況良好,非不良,何以再植同一種植株並重新計價。 20.請於平面圖上補充案名牌、發呆亭位置及圍牆範圍。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結合景觀設計圖,後得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公益性設施-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影響開放性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及緊急進口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6. 圍牆、涼亭、消防送水口、水錶請於設計大樣圖內補充其設置位置,以釐清是否需符合規定或需提送審議。 7. 公共服務空間之用途名稱請依規檢討標示,請修正半戶外公共服務空間屬性應為外廊;請修正其通道或走廊非屬公共服務空間,綜上請重新檢討公共服務空間位置、用途及面積,並應符合合理性及使用空間完整性。 8.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9.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0.綠化地坪未標示高程,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11.「開放空間提請預審委員會審議事項【設計建築師自主查核表】」請補充檢討頁碼。 12.P.1-11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請起造人用印及設計人用印同意提供開放空間圖文資料至本局公告;另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P.4-7-3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另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開放空間範圍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4.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5.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以裝飾版為走廊用途,不符其設計理念,請修正或補充說明並檢討其合理性,提請委員會審議後才得以設置。 3. 請釐清是否位於剔除區段徵收地區 4. 土管要點內容不全。 5. 請修正半戶外公共服務空間為外廊。 6. 請修正容移 3 公尺退縮線計入建築面積構造物。 7. 請補充四公尺通路緊急進口對應位置及淨高。 8. 風洞層裝飾物請自外牆或結構體外緣起計。 9. 風洞層是否符合複層式露臺規範,請釐清是否為管委會空間屬性。 10.P.6-2-4 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內設置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物,請修正;另請釐清結構柱位置是否位於該範圍。 11.建築面積、容積皆檢討有誤。 12.請補充建築物 B、D 棟緊急進口檢討。 13.基地內通路及 4 公尺通路為水池空間,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修正。 14.請補充地上 1 層步行距離檢討。 15.戶外安全梯開口請補充檢討及依規設置距地界 2 公尺以上距離檢討。 16.電動車位補充設置位置及圖示。 17.基地內通路請補充長、寬檢討,且應自建築線起算。 18.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容資料不全,請修正。 19.請依規檢討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