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5/29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16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5/29,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05/29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160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王玉枝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237-1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34、136-37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2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陽台欄柵位置及型式、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幹事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以下變更調整項目,涉及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委員及幹事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6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 3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王玉枝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37-1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34、 136-37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2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0 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160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趙委員英傑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王玉枝委託張揚東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生態段 237-1 地號土地(第一種生態住宅專用區)地上 3 層地下 1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 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規範第 6 條規定「…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七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併同幹事會議審議,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決議: 一、 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一) 請詳列需要審議項目逐列專章檢討: 1. 整體環境協調性。 2. 夜間照明。 3. 建築造型。 4. 綠美化(一層、垂直綠化、屋頂綠化),請詳細說明植栽種類、複層植栽設計。 5. 請檢討智慧建築合格級。(以專章檢討) (二) 於前院、屋頂層增加綠化設計(或以立面立體綠化替代)。 (三) 請調整化糞池位置。 (四) 退縮 6 公尺空間坡度為 1/15、高程差+26~+40,是否全部以緩坡處理以利整體人行空間順平連通。 (五) 車道材質選用瀝青混凝土,應檢討是否應與道路公共空間區化設計,公有人行鋪面應依現況保留設計。 (六) 西曬嚴重,應一併設計遮陽及空調戶外機位置。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P.27,土管第六點,請檢附建築物高度、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高度比及基地最小面寬之檢討圖說。 2. P.27,土管第七、八點,請檢附平面圖標示後院深度、 退縮空間,檢附開放空間剖面圖,俾憑檢核。 3. P.33,土管第十二點(三)、P.19~ P.20,請檢附綠化面積及喬木數量檢討計算式。 4. P.34,土管第十四點、P.38 土管第二十七點,請檢附得不檢討之依據。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1,建築物(含屋突)高度及屋突高度與 P.53、P.54 立面圖尺寸不符請修正。 2. P.5,免建築線指示圖說請補充建築師簽證說明未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 3. P.27,土地使用管制檢討第 6 點檢討內容補充最高建築物高度、基地最小開發規模、高度比、基地最小面寬檢討說明,並請於平面圖及立面圖標示檢討尺寸說明。 4. P.27,土地使用管制檢討第 8 點第 2 項內容,請補充檢討說明。 5. P.31,土地使用管制所列法規內容錯置。 6. P.34,土地使用管制檢討第 14 點內容及 P.43,審議規範第 44 點,本案應依規檢討設置,請再檢討。 7. P.38,土地使用管制檢討第 27 點內容,本案應依規檢討並檢附水利局中水系統納管圖並套繪納管孔位置於圖面,並檢附建築師簽證之二元供水系統切結書。 8. P.40,審議規範第 12 點,請依規檢討。 9. P.41,審議規範第 22 點,請檢附綠圍籬檢討圖說。 10.P.41,審議規範第 23 點,本案應屬第 3 項規定,請修正檢討內容。 11.P.47,停車數量及自行車數量檢討有誤,請再檢討。 12.P.48,綠化面積檢討應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以法定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1/2 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非實設空地檢討,請修正,綠化圖說請補上色。 13.P.49,壹樓平面圖請上色,建築基地與道路人行道順平之高程標示。 14.P.50~ P.53,貳樓屋突層北側裝飾牆請補充檢討說明、 西側陽台請補充檢討透空率。 15.P.52,屋突面積與透空遮牆請依規檢討投影面積及透空率。 16.P.52,請補充屋頂綠化植栽名稱及覆土深度檢討。 17.P.53、P.54,立面圖屋突女兒牆高度大於 1.5 公尺,扣除 1.5 公尺後計入建築物高度,並標示尺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本案缺少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P.18、P.48,有關植栽示意圖所示喬木間距為 3.5 公尺以下,P.19 喬木植栽規格配置說明表所列之喬木間距為 5 公尺,建請釐清。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相關圖面缺少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已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無法閱讀,法規回覆對照應詳實標示頁碼及執行情形,俾利核對;報告書內多數圖面重複放置請刪除(P.16 同 P.46)。 2. 封面請依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版本修正,報告書應以雙面列印及膠裝方式裝訂。 3. 申請書請確實填寫各表格內容(屋頂綠化比例、勾選其他欄位,請補充內容),申請書案名應與封面相同,各樓層使用概況應包含屋突層等內容,地面層綠化比例、地下樓層數有誤。 4. P.3,自主查核表內容請確實填寫,交通人行動線圖說未標示頁碼,低碳城市規劃專章說明、交通影響分析、防災計畫、智慧建築案件內容均應檢附說明。 5. P.27,法規回覆請詳實標示對照頁碼;P.28,應套繪本案基地位置,俾利檢核。 6. P.11,相關圖面缺少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已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無法閱讀。 7. P.12,應補充鄰房車道、主要出入口、人行退縮空間、 現有植栽、人行道、鋪面高程等分析,並補充各面向天際線分析 (材質、顏色、建築風格)、照片示意等。 8. P.13 與 P.17 相同,請刪除,透視圖方位標示,並輔以平面圖說明位置。 9. P.16,請標示建築物東向材質。 10.P.18,綠化檢討應以法定空地扣除無法綠化範圍,請再檢討,另喬木數量應依規檢討非實設空地。 11.基地一層平面應標示相關圖例線,並以顏色區分,另鋪面型式亦請補充說明。 12.P.19,本案於一層及屋頂層選植臺北草,應以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內容填寫,另本案喬木與臺北草綠化面積重複加計,請重新檢討,另請補充多面向剖面圖,俾利檢核有無齊平設置及喬木槽體材質說明。 13.請補充本案一層及屋頂層噴灌排水系統,P.22 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請加強垂直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14.P.39,法規回覆請詳實針對各款回覆並標示頁碼,如:第 5、12、13、16、17、19、23、24、25、26、32、36(補充格柵詳圖)、37、38、40、44 點。 15.P.41,依第 23 點規定,本案建築物應取得候選智慧建築證書及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合格級以上為原則。 16.P.42,依第 25 點規定,計畫區內建築物之再生能源設備發電容量應大於建築物總設備容量萬分之十,或設置太陽能光電板面積不低於建築物屋頂層面積之百分之四十,請補充計算式。 17.P.32,依第 32 點規定,建築基地法定空地設置平面式汽車、自行車於面臨公共開放空間時,應以綠美化遮蔽設計處理,請補充相關圖面。 18.P.32,依第 37 點規定,未檢附夜間燈光照明計畫,至少檢附三時段之分時控制模擬。 19.P.43,第 40 點規定,本案設置屋突層,請補充有無屋頂水箱、冷卻塔,倘有該造型與色彩應考慮配合建築物整體設計為原則,並做適當遮擋。 20.P.43,依第 44 點規定,補充本案集中式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及相關位置說明。 21.P.52,補充植栽表及相關剖面圖,俾利核對。 22.P.62,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目前僅放基本資料表。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下橋子頭段 134、136-37 地號土地(第一種商業區、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本次變更項目為框架式屋脊裝飾物、陽台欄柵位置及型式、建築基地與規模、建築造型及色彩,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查原則同意,並依幹事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1-1a,請勿更改申請書內容,備註欄位請勿刪除。 2. P.1-3,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請補充增加樓地板之對照圖面,並於提小組審議項目補充說明及頁碼對照。 3. P.1-17-1,會議紀錄請回覆對照頁碼。 4. P.3-4-1a,補充變更內容 9,筆誤修正內容為何,並請檢附原核准內容,俾利對照。 5. P.3-26a、P.5-1a,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變更內容。 6. 倘未涉及變更,請移除相關圖面 P.4-15a- P.4-16a。 7. P.5-4a,補充筆誤修正內容為何,是否為車位尺寸,依其他樓層均為 250*550 公分。 8. P.5-15-1a~ P.5-18-1a,各項立面不同處應均以紅色雲朵線標示,另本案增加框架式裝飾物柱子,是否影響建築物立面,請補充說明。 9. P.5-11a,建議調整女兒牆型式。 10.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三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溝背段 29 地號土地(第二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以下變更調整項目,涉及提請小組委員暨幹事審議原則同意並依委員及幹事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二)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 。 (三) 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遮陽及庇雨設施。 (四) 變更陽台欄柵型式及範圍。 (五) 建築基地與規模。 (六) 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 (七) 建築造型及色彩。 (八) 廣告招牌。 (九) 綠化植栽。 (十) 公共藝術。 二、 委員意見如下: (一) 人行道認養分界線同意不以突出地坪設計,以可分辨 (分割線)方式或以錯向排列相同鋪面材質呈現,車道緩衝區之鋪面設計請比照同樣方式處理。 (二) 樹立式廣告招牌尺寸縮小設置。 三、 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4-8-1、P.4-8-3 植栽表(灌木) 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灌木覆土深度至少 60 公分。 2.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3.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17.2),本次變更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 尚符規定;空地樹立廣告 4 處,其位置須至建築線退 50 公分設置,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P.0-1,本案申請書綠化比例變更,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2. P.0-3,總樓地板面積、景觀設計、建築配置面積變更請標示對照圖面,俾利檢核。 3. P.0-3、P.4-17.2,本案變更高度 4.5 公尺之樹立式招牌尺寸及材質亦請列於變更廣告招牌項目,建議降低高度並採輕量化設置。 4. P.0-3,變更項目第 10 點請標示牴觸該案原決議事項各項變更項目對照頁碼。 5. P.0-4.1,歷次會議紀錄對照,倘涉及變更請以紅色雲朵線標示。 6. P.4-14,本次變更後兩處公共藝術尺寸均縮小,請補充說明。 7. P.4-15,本次變更透空圍牆為實體圍牆,請補充合理性。 8. P.4-17.2,本案招牌 D 長度由 675 增長至 686 公分設置, 請補充合理性。 9. P.6-3.1-2,請補充變更前各向立面材質圖面說明於左側, 俾利對照。 10.P.6-3.3,本次於車道外牆增加格柵,請補充材質、高度等細部詳圖說明。 11.P.6-3.4,本次變更增大雨遮範圍,請補充合理性說明。 12.P.6-4.1,本次配合立面調整金屬位置,請補充係屬格柵或裝飾物等內容說明。 13.P.6-4.2,本次於立面增加外飾材,亦請補充材質、色彩說明。 14.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臨時提案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