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06/24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6/24,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185-32、185-314、185-315、185-322、185-322、185-323 地號等 1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創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870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20-2、220-12、220-13、225-198、388-53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285.15(24.4%),總獎勵面積5,977.9 平方公尺(44.4%),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變更一座公共藝術形式及位置,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 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座椅、樹立式廣告招牌及案名牌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4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6 月 24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賴執行秘書宗達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185-32、185-314、185-315、185- 322、185-322、185-323 地號等 13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285.15(24.4%),總獎勵面積 5,977.9 平方公尺(44.4%),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等,應提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店舖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結合太陽能板頂蓋併同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委員會審議。 五、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基地臨大興街車道出入口旁留設警衛室,其側邊廣場式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不足,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補充說明開放空間公、私域間,如何區劃及安全管理,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建照掛件日期應依 107 年 9 月 27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旱溪地區)細部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土管要點及 107 年 6 月 12 日修正之「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 檢討相關規定,爰請詳實修正並重新逐條檢討。 (二) P5-1-1 開發座落街廓應為「第二及第三種住宅區」,請修正。 (三) 依土管要點 4 點用語定義相關規定,10M-140 大興街基地線延長與前面基地線之內角似大於 45 度,請與建管科代表確認後面基地線位置是否正確。 (四) 請確實依土管要點第 11 點規定檢討高度比,並請補充高度比對照頁面。 (五) 請依土管要點 14 點景觀及綠化原則重新檢討。 (六) 依旱溪細計四通土管要點第 13 點規定,本案座落區位臨 50 公尺東光園路應留設騎樓,臨 10M-140 大興街建築基地指定建築退縮線退縮 4 公尺,以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爰請依規檢討。 (七) 請依基地條件及規定重新檢討本市容移要點第 8 點。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7-1,喬木植栽表項次 5 選種 15 棵落羽松,考量落羽松生長會產生凸起「氣根」,請注意種植位置周邊草坪是否有足夠生長空間,以避免日後造成鋪面隆起損壞或民眾跌倒。 (二) P.4-7-2、P.4-9-2,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7),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5 條第 2 款,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補充店舖與住戶垃圾投擲動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P.4-3-3)。 2. 依第 13 條規定,請加強容移前後差異說明(含汙水處理、 垃圾處理等之詳細計算式 ),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面積 3,285.15(24.4%),總獎勵面積 5,977.9 平方公尺(44.4%), 移入容積量已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4 條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等建議移設至法定退縮外,否則提送委員會審議(P.4-7-5)。 4. 依第 16 條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店舖出入口設置遮陽庇雨設施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P.4-16-1~ P.4-16-2)。 5.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結合太陽能板頂蓋併同設計),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同意後再行設置(P.4-18-1~ P.4-18- 3)。 6. 依第 16 條第 9 款規定,請於平面圖補繪地下室與發電機進、出風口排風方向(P.4-19)。 7. 依第 16 條第 11 款規定,施工綠圍籬計算請確認臨 10 公尺東光園路係屬建築線或地界線,倘屬建築線者請將該段面積納入綠圍籬計算;另本案施工大門開口位置 (兩處)應與交通影響計畫之施工階段運輸動線之基地進出口位置一致(P.8-3-4 標示進出口位置),請修正;請補充綠圍籬剖面示意圖說含滴灌與截水溝槽設施(P.4- 22)。 8. 請依第 18 條詳實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請加剖車道兩側及後方喬木剖面圖,回收室、交誼廳、閱覽室、 遊戲室等空間外側喬木景觀剖面圖說,以利檢核植栽覆土深度(P.4-7-11~P.4-7-17)。 9. 請依第 19 條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請以有標註高程之景觀剖面圖說呈現,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基地與鄰地高程詳加說明(本案缺漏專頁)。 10.依第 21 條第 1 款規定,請補充實設垃圾貯存空間長、 寬尺寸及面積計算式(P.9-4-2)。 11.依第 21 條第 2 款規定,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以上請以剖面圖檢討,另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P.9-4-2)。 12.依第 21 條第 4 款規定,垃圾車臨停空間請勿設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內,以免影響行人通行(P.4-3-3)。 13.本案請依第 23 條規定檢附低碳專章,低碳專章非屬綠建築檢討。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P.5-1-5,依土管第 13 點(三)規定:「(略)留設之 4 公尺前院,其中臨建築線之 2 公尺為人行步道,餘 2 公尺為建築物前院」,本案臨 50 公尺東光園路側之建築線規劃為植栽綠地,請確認是否符合土管規定。 3. P.1-4-12,土地謄本 192-21、192-22、192-25 地號土地所有權人為中華民國,請說明土地使用同意書。 4. P.1-8,請確實繳納都市設計審議及開放空間預審審議規費。 5. P.4-7-1,本案種植 15 棵落羽松列植於基地上方靠近鄰房,考量落羽松具板根特性易造成鄰房結構破壞,建議移植或移除。 6. P.4-7-3,壹層鋪面計畫人行步道部分建議採用高透水性方式鋪設。 7. P.4-7-5,請補充案名牆上之植栽種類及滴灌、排水設計, 並補充位於基地上之透視圖說。 8. P.4-7-9,本案設置 8 只景觀高燈,請補充高燈高度等細設圖說,並注意與喬木樹冠距離之衝突。 9. P.4-8-1,垂直綠化請於標準層平面繪製滴灌與排水口位置。 10.P.4-9-1~P.4-9-2,請補充屋頂層之噴灌、排水計畫及覆土深度景觀剖面圖說。 11.P.4-15-1,請標示裝飾柱牆版尺寸(深度不得超過 1.8 公尺)。 12.P.6-2-3,請加強機車道下方(車位編號 1)之安全措施。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臨大興街車道出入口旁留設警衛室,其側邊廣場式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不足,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說明開放空間公、私域間,如何區劃及安全管理,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5-7-1,不符開放空間規定範圍,不應標示為開放空間 (未計獎勵),請修正;另廣場式開放空間請依規檢討其最小寬深 6 公尺範圍。 6. 請規劃機車至建築線間出入動線,且其範圍應屬不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檢討,請分別標示。 7. P.5-7-1,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請區分等寬及不等寬計算獎勵面積,未臨接道路應屬不等寬開放空間,亦請修正。 8. 北向日照檢討部分有誤應依規檢討。 9. 廣場式開放空間淨寬不足 6 公尺者,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未計入獎勵範圍應一併檢討。 10.請補充地上 1 層機車停車空間出入動線,且勿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11.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12.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公告圖文資料。 13.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開放空間公告圖及告示牌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6.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7.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8.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19.請補充進排氣設備之方向,且勿排向開放空間。 (二) 建議事項: 1. 基地臨接 3 條道路,建議增設開放空間告示牌。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1-1-2,預審申請書本案申請樓層數 23 層還是 24 層? 數據不一;另結構外審為應辦;另各樓層用途皆有店舖是否誤繕,以上請釐清修正。 2. 第 2、3 種住宅區分界線?建築線指示圖有無標示?請檢附相關詳細圖說說明。 3. 基地建築掛號範圍地號筆數、面積與預審申請書所載不同,請查明,並補充說明差異緣由。 4. 地上 1 層平面圖,請依套繪圖例上色,以釐清建築面積、 法定空地等範圍。 5. 請釐清門廳空間應與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分別檢討容積。 6. 交誼廳等不屬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修正並依規標示用途。 7. P.1-1-2,預審申請書細部計畫案名有誤,請修正。 8. P.5-1-1,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檢討版本有誤,請修正。 9. 開發座落街廓:第 2-1 種商業區文字有誤,請修正。 10.P.5-1-4,土地使用管制第 11 點之高度比檢討,請標示頁碼,另平均建蔽容積檢討亦請標示頁碼。 11.基地西北側臨現有巷道,位置在哪?建築線請檢附測量圖之圖說。 12.本案高層建築物申請增加之容積超過法定容積 40%,應依「臺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銀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13.請提供國有土地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或取得所有權(東區旱溪段 192-21、12-2、1-2-25 等 3 筆地號)。 14.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應限於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之空間。 15.部分基地土地有舊有建築物,申請建造執照屬重複套繪, 應否先行辦理拆除執照請釐清。 16.停車空間應與其他空間區劃設計 (機車與安全梯出入口),請依規修正。 17.退縮 4 公尺無遮簷部分應留設 2.5 公尺通行。 18.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請標示符合使用之用途。 19.設置裝飾柱應標示尺寸。 20.請檢附建築線指定圖(含標示建築線)。 21.梯廳太陽能板應列入雜項工作物,且下方部分請勿標示曬衣場、曬衣架用途。 22.地上層設置空調設備請留設足夠空間供技師安裝設備。 23.預審申請書請起造人用印,請設計人簽章。 24.請繳交預審規費並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後,才得予提送委員會審議。 25.建照申請書地號與預審申請地號數量不同,請補充說明。 26.P.3-1-3,曬衣架上方不得設置頂蓋,請修正。 27.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29.請補充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設置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1. 有關地下停車空間建議請依內政部 108 年 5 月 29 日台內營字第 1080808545 號令修正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62 條修正條文第 4 點規定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及裝置之裝設空間,並便利行動不便者使用。
第二案:創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870 地號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變更一座公共藝術形式及位置,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二、 依目前 108 年 6 月 19 日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第六點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變更設計數量超過 20%,需提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申請外牆裝飾柱(牆、板),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本案為申請宜居案件,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申請垂直綠化設施深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深度不得逾五公尺。 五、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次變更部分無意見。 (二) 餘依原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及檢討表,本次變更無涉廣告物部分,且本案無設置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1-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詳實填寫;申請書、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更新至最新版本(108.6.19)。 2. 變更內容報告書排放順序為目錄→申請書→檢討表→ 說明表→會議紀錄→對照表;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將本次變更內容逐一填寫,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 歷次會議紀錄(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3. P.3-12-2,本案變更一座公共藝術形式及位置,依規提委員會審議。 4. P.3-3-2,請確認本案建築立面是否有色彩、造型或材質變更,並依變更設計作業要檢討表檢討。 5. 依目前 108 年 6 月 19 日變更作業要點檢討表第六點建物立面綠化植栽(樹種選種及配置)變更設計數量超過 20%,需提委員會審議。 6. P.2-4-16,本案 B1 車位減少 2 部,請於圖面以紅色雲朵線標示減少之內容。 7. P.3-5-1,本案於陽臺設置燈光,請檢附燈光大樣示意圖, 俾利檢核。 8. P.3-16-1,本案申請外牆裝飾柱(牆、板),請檢附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9. 本案為申請宜居案件,依臺中市鼓勵宜居建築設施設置及回饋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案申請垂直綠化設施深度經委員會審議通過者,深度不得逾五公尺。 10.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0-0-3 開放空間切結書請更換最新版本。 2. 4.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類變更事項,且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 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請說明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 ,請標示 「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內側牆以 RC 牆施作不設計開口、外側牆以輕質材料施作(請標示材質),並檢討立面長度及深度及標示;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深度 1.8 公尺,應提請委員會審議後始得設置。 2.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報告書內容註記"景觀陽台"請修正,請依法應為"垂直綠化設施"。 5. 垂直綠化設置與一般陽台結合設計及淨高不符部分,請依鼓勵宜居辦法第 4 條規定檢討。 6. 有關垂直綠化喬木部分固定方式之安全性請補充說明。 7. 基地地號與原建造執照不符,請補充變更說明。 8. 垂直綠化設施側面部分有誤,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後壠子段 220-2、220-12、220-13、225-198、 388-53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座椅、樹立式廣告招牌及案名牌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本案於陽台附加之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四、 本案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本委員會審議。 五、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六、 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 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七、 基地臨接 6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以廣場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且其深度皆不得超過 1.8 公尺;另陽台格柵遮蔽長度太多,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二、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依檢送修正後書圖時間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目錄地號為西區後壠子段 220-12 地號,請修正。 (二) 請依土管要點第三點第(七)、(八)、(九)及(十)條,法條內容無側面基地此字,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第 8 點第(二)條-開挖率與基地面積對照圖有誤, 請修正,及檢討內容-開挖面積 1622.07 平方公尺/2163 平方公尺(基地面積)=0.7499,74.99%<75%,其 1622.07 平方公尺資料來源請補正。 (四) 土管要點第 11 點,檢討內容請補充頁碼(詳 P6-1),請修正。 (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檢討內容(一)覆土深度…..請補充頁碼(詳 P5-26),請修正。 (六) 土管要點第 16 點,檢討內容,請補充頁碼(詳 P6-1、P6- 2),請修正。 (七) P6-2 店舖、集合住宅之戶數與壹樓平面圖不符,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二)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 壹層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6 及 p.4-10 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 「樹冠寬」應該為「寬度」,另屋突植栽配置平面圖項次 1 選種錫蘭葉下珠,錫蘭葉下珠的果子具有毒性,請增設相關告示牌避免民眾誤食產生中毒現象。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19、P4-20),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 空地樹立廣告共 4 處,尚符規定,惟其中 3 處樹立廣告設置於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之綠帶範圍,倘經委員會同意,則得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2-4,依第 5 條第 1 款規定,基地分析圖說請說明公有人行道、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及無障礙之縱橫向剖圖,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行穿線位置,並標註基地與鄰地之地坪高程。 2. P.2-6,請第 5 條第 3 款規定,天際線分析圖部份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基地西側 32 樓建築物請套繪)。 3. P.4-22,依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請確認本案西北側臨 6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是否需退縮無遮簷人行道(P.4-18, 目前均於圖面標示留設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依目前排風位置恐影響人行環境品質,請補充剖面圖,俾利檢核。 4. P.4-20,第 14 條第 1 項及第 6 項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水錶、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座椅、樹立式廣告招牌及案名牌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6. P.4-23,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台附加之欄柵,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7. 依第 16 條第 10 款規定,本案公共設施之造型、色彩、 舖面、植栽、街道傢俱之規劃、設計,應本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19 條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9. P.9-2,請依第 21 條規定,補充標示垃圾貯存空間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污水處理設施。 10.P.5-32,依第 14 條第 8 款規定,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範圍之文字內容(如無遮簷人行道、車道等),另請標示長寬尺寸,俾利檢核。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規模未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3. P.4-24,請確認本案施工綠圍籬平面圖與立面圖數字是否一致。 4. P.2-8,交通動線計畫圖說部份,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坡度, 及裝卸車空間、無障礙動線包含斜坡道及電梯位置及住戶、店鋪垃圾投擲動線。 5. 請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6. P.4-5、P.4-10,本案植栽喬木、灌木有緬梔、山馬茶及錫蘭葉下珠等樹種,似為有毒樹種,請設立告示牌或更換其他樹種;另請補充標示法定喬木計算式。 7. P.4-14,請標示屋頂綠化面積尺寸,俾利檢核。 8. P.4-15,本案於陽臺設置垂直綠化,請補充槽體材質, 另請以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開之植栽表內容填寫。 9. P.4-18,請於一層平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俾利檢核人行系統;另請確認剖面圖 C 喬木之覆土深度。 10.P.4-21,請補充藝術家學經歷等相關資訊。 11.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臨接 6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以廣場式開放空間申請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結合街道傢俱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22,請勿朝向開放空間方向排氣或其排氣高度達 3 公尺以上。 5. 廣場式開放空間不計入獎勵面積原因為何?請說明。 6.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內容圖文。 7. P.5-18,「h 公共服務空間(休閒空間)」計入獎勵,惟該公共服務空間為建築物外部且用途名稱不明確,用途名稱請依規修正。 8. P6-8 未依技規第 286 條檢討繪製道路中心線退縮 10 公尺範圍線,並請檢討有無建物高度超過 15 公尺。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且其深度皆不得超過 1.8 公尺;另陽台格柵遮蔽長度太多,以上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公共服空間,為何會有零碎交誼室。 3.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110 條檢討半戶外休閒空間。 4. P.6-8,依照本案建築基地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對於前院之定義,臨接兩條以上計畫道路可擇一選擇前院, 請依規釐清前院與後院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