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6/03/25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02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6/03/25,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萬安段四小段 13 地號(公園用地)信義段四小段 1 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1 層長春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A 案),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萬安段四小段 18 地號(公園用地)信義段四小段 4-2 地號(公園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長春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B 案),
-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344-1 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3 層朝馬國民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川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信段 158 等 1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 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軍福段 120 等 1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備查事項原則同意:
- 「陽台、露台、雨遮綠化採設置滴灌系統並採馬槽盆固定槽體方式設置」,本案垂直綠化方式由原降板覆土改用預鑄花器種植並以塑木架高與垂直綠化之規定不符,請依規修正。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備查事項原則同意:
- 「陽台、露台、雨遮綠化採設置滴灌系統並採馬槽盆固定槽體方式設置」,本案垂直綠化方式由原降板覆土改用預鑄花器種植並以塑木架高與垂直綠化之規定不符,請依規修正。
- 一、 請規劃單位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備查事項原則同意:
- 一、 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105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5 年 3 月 25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戴委員宏一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一、 本次會議提案報告案件 2 案,審議案件 3 案,共 5 案。 參、 提案審議: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報告長春國民運動中心(第一次變更設計)等兩案皆前於 105 年 1 月 7 日經建設局專案審查通過,本次提請備查。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萬安段四小段 13 地號(公園用地)信義段四小段 1 地號 (公園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1 層長春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A 案),提請備查。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備查事項原則同意: (一) 變更後裝飾柱大於 1 公尺部分。 (二) 變更後地上 5 層東西向窗台設置欄柵。 (三) 變更後垂直綠化方式由原降板覆土改用預鑄花器種植並以塑木架高方式設計。 二、 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同意備查,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三、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設計單位列入修正參考,並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有關綠川預定掀蓋工程部分,因綠川河道線與 A 案基地境界線部分投影重疊,請說明未來掀蓋後河道沿岸與基地介面銜接處理或遭遇暴雨引發黃汛災害之因應對策等,建議相關競合問題應提前檢視詳盡。 (二) 請說明鄰合作街與愛國街街角廣場之設計活動屬性? (三) 整體外部景觀設計應配合河道掀蓋定案後再提會備查。 (四) 平面與立面仍有部分不符,請自行核對後修正之。 (五) 有關裝飾柱大於 1 公尺部分,同意設置。 (六) 同意 5 樓東西向開窗變更及增加格柵遮陽。 (七) 請檢附變更後建物量體透視圖。 四、 其他事項列入修正參考: (一) P1-06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逐項檢討,並附上都市計畫案發布實施日期及文號。 (二) 依據土管第 10 條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略以:「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凡面臨 7 公尺(含 7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計畫道路退縮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本案基地四周皆面臨 10 公尺及 20 公尺計畫道路,爰應退縮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三) 請依規檢視身心障礙停車格數量是否符合設置。 (四) 請補充變更後 P2-02 舖面計畫,有關行動不便者無障礙人行斜坡道之位置標示,以及相關剖立面圖。 (五) 請補充 P2-10 變更後全區喬木配置之樹種彩色圖例(非黑白植栽圖例),以對照平面圖相關位置。 (六) 為避免基地四周公有行道樹日後樹根產生板根或竄根疑慮,建議於人行道樹穴施工時以置入導根板方式施工。 (七) 請補充 P2-11~P2-13 喬木之生態特性解說資料。 (八) 依第五條第 1 款,請補充都市計畫圖並詳實套繪地形圖及基地範圍。 (九) 本案景觀配置 100%變更,依第五條第 2 款,請補附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依人行、車行、自行車、垃圾清運與投擲, 以及無障礙等出入動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P2-2)。 (十) 本案建築造型及色彩 100%變更,依第五條第 4 款規定補附四個面向之建築材質及色彩計畫立面圖與圖例(P2-22)。 (十一) 本案設兩處平面式停車場,依第十七條第 6 款規定,平面停車場須種植樹木且其樹冠水平投影所占面積不得小於百分之三十,請依規檢討水平投影面積計算式(P2-3)。 (十二) 本案三面臨路,請依第十七條第 8 款規定,建築退縮空間應至少維持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空供人通行,請於圖面標示(P2-2)。 (十三) 本案前於 149 次委員會決議同意屋頂綠化配置未達屋頂平台 1/3 面積,依第十八條第 3 款,請說明本次屋頂綠化是否涉及變更,並檢附變更前後相關圖說與面積計算表 (P2-14)。 (十四) 五樓東西向開窗型式變更增設格柵遮陽部份已涉及第十八條第 5 款,請檢附變更後之門窗格柵細部設計圖說並提會報告(P2-42)。 (十五) 依第二十三條各款規定,請依規計算機車停車位數量計算式(應採供其他用途使用者,每一百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設置一輛(餘數以一輛計入));另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車行方向、車道寬度(P2-10)。 (十六) 本案垃圾儲存空間位置變更,依第二十四條第 1 款規定請說明變更後之垃圾儲存空間是封閉式或開放式空間; 另有關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之數據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清後修正。 (十七) 依第二十四條第 3 款規定,請說明室內垃圾貯存空間之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另請以剖面圖檢討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 (十八) 依第二十四條第 6 款,為落實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作業, 請於垃圾貯存空間補充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圖。 (十九) P1-10,請更新申請書表格至最後版本並補充本案建照掛號日期。 (二十) 請補充基地分析圖說,請以具有植栽、鋪面、街道傢俱等景觀設計配置為底圖,並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 (二十一) P2-11~P2-14,景觀植栽介紹表部份有關各類綠化植栽種類請補充英文學名;另請補充假儉草(地面壹層)之植栽介紹。 (二十二) P2-15~P2-16,有關立體綠化請說明原三樓壁球室上方做階梯式覆土部份於變更後是否為四樓夾層平面圖;另四樓桌球室上方露臺綠化於變更後是否為五樓平面圖。 (二十三) 有關垂直綠化依 222 次都市設計委員會議紀錄決議: 「陽台、露台、雨遮綠化採設置滴灌系統並採馬槽盆固定槽體方式設置」,本案垂直綠化方式由原降板覆土改用預鑄花器種植並以塑木架高與垂直綠化之規定不符,請依規修正。 (二十四) P2-18,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十二條景觀及綠化原則: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 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1/2 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本案採用法定空地 1/2 以上綠化檢討方式有誤, 請重新檢討。 (二十五) 有關檢討綠化面積部份請以色塊編號並標示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地面壹層除依規扣除無法綠化面積外請確實扣除非綠化面積(鋪面、街道傢俱)。 (二十六) P2-24,本案公共藝術品採用遴選方式設置,請說明相關執行時程計畫,並說明由原設置三座,現建議取消一座(位置 A 攀岩塔)之原因。 (二十七) P2-24,請說明新增戶外游泳池與公園棚架之棚架數量與設置位置並補充材質及色彩。 (二十八) P2-28,請說明「裝飾柱申請」之意思為何,倘裝飾柱深度超過 1 公尺部分,應提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並於申請表中加註申請項目。 (二十九) P2-30,另請補充柱深度超過 1 公尺之功能性說明。 (三十)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姜樂靜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區萬安段四小段 18 地號(公園用地)信義段四小段 4-2 地號 (公園用地)地上 3 層地下 1 層長春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B 案),提請備查。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備查事項原則同意: (一) 變更後陽台及戶外樓梯設置格柵部份。 (二) 變更後屋脊裝飾物設置型式。 (三) 變更後垂直綠化方式由原降板覆土改用預鑄花器種植並以塑木架高方式設計。 二、 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同意備查,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三、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設計單位列入修正參考,並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有關綠川預定掀蓋工程部分,因綠川河道線與 A 案基地境界線部分投影重疊,請說明未來掀蓋後河道沿岸與基地介面銜接處理或遭遇暴雨引發黃汛災害之因應對策等,建議相關競合問題應提前檢視詳盡。 (二) 請說明鄰合作街與愛國街街角廣場之設計活動屬性? (三) 整體外部景觀設計應配合河道掀蓋定案後再提會備查。 (四) 平面與立面仍有部分不符,請自行核對後修正之。 (五) 有關裝飾柱大於 1 公尺部分,同意設置。 (六) 請檢附變更後建物量體透視圖。 四、 其他事項列入修正參考: (一) P1-06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請逐項檢討,並附上都市計畫案發布實施日期及文號。 (二) 依據土管第 10 條騎樓與建築退縮規定略以:「其他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凡面臨 7 公尺(含 7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應自計畫道路退縮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本案基地四周皆面臨 10 公尺及 20 公尺計畫道路,爰應退縮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 (三) 請依規檢視身心障礙停車格數量是否符合設置。 (四) P2-10 有關變更後之植栽移植計畫之設計變更內容說明, 「移植」誤繕為「移除」喬木,爰建請一併修正。 (五) 請補充 P2-16 變更後綠化面積計算之各區域綠化面積,詳細計算式,俾利檢核。 (六) 依第五條第 1 款,請補充都市計畫圖並詳實套繪地形圖及基地範圍。 (七) 本案景觀配置 100%變更,依第五條第 2 款,請補附基地出入動線計畫,請依人行、車行、自行車、垃圾清運與投擲, 以及無障礙等出入動線於相關圖面一併標示,以表示整體聯繫關係。 (八) 本案建築造型及色彩 100%變更,依第五條第 4 款規定補附四個面向之建築材質及色彩計畫立面圖與圖例。 (九) 本案二面臨路,請依第十七條第 8 款規定,建築退縮空間應至少維持 2.5 公尺人行通道淨空供人通行,請於圖面標示(P2-2)。 (十) 本案前於 149 次委員會決議同意屋頂綠化配置未達屋頂平台 1/3 面積,依第十八條第 3 款,請說明本次取消屋頂綠化原因並依規提會報告,另請檢附變更前後相關圖說。 (十一) 本案於陽台及戶外樓梯規劃格柵部份已涉及第十八條第 5 款 , 請檢附變更後之格柵細部設計圖說並提會報告 (P2-32~P2-34)。 (十二) 地下室排風口位置變更部份依第十八條第 6 款,請於相關平面圖標示地下室位置及進、排風方向,並檢附進、排風口綠美化細部設計圖說(P2-28)。 (十三) 請依第二十三條第 1 款規定請於地下壹層平面圖有關機車停車空間標示車行方向、車道寬度及坡度(P2-28)。 (十四) 依第二十四條第 1 款規定有關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之數據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清後修正(P2-08)。 (十五) 依第二十四條第 3 款規定,請說明室內垃圾貯存空間之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排水溝);另請以剖面圖檢討垃圾貯存空間最低淨高。 (十六) 依第二十四條第 6 款,為落實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作業, 請於垃圾貯存空間補充垃圾分類設施配置圖。 (十七) P1-10,請更新申請書表格至最後版本並補充本案建照掛號日期;另請說明何謂基地面積與本次使用面積。 (十八) 請補充基地分析圖說,請以具有植栽、鋪面、街道傢俱等景觀設計配置為底圖,並套繪建築線、地界線、退縮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範圍。 (十九) P2-11~P2-12,有關景觀植栽介紹表缺漏甚多,請補充; 另各類綠化植栽種類請補充英文學名。 (二十) P2-14,有關垂直綠化依 222 次都市設計委員會議紀錄決議:「陽台、露台、雨遮綠化採設置滴灌系統並採馬槽盆固定槽體方式設置」,本案垂直綠化方式由原降板覆土改用預鑄花器種植並以塑木架高與垂直綠化之規定不符, 請依規修正。 (二十一) P2-16,依「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十二條景觀及綠化原則:建築基地內之實設空地扣除依相關法令 規定無法綠化之面積後應留設 1/2 以上種植花草樹木予以綠化,本案採用法定空地 1/2 以上綠化檢討方式有誤, 請重新檢討。 (二十二) 有關檢討綠化面積部份請以色塊編號並標示各色塊之長寬尺寸及其面積計算式,地面壹層除依規扣除無法綠化面積外請確實扣除非綠化面積(舖面、景觀踏石)。 (二十三) P2-22,請說明新增戶外游泳池與公園棚架之棚架數量與設置位置並補充材質及色彩。 (二十四) P2-24,依內政部 85 年 6 月 19 日台內營字第 8572857 號函示,本案申請屋脊裝飾物部份請檢具細部設計大樣提會報告。 (二十五)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委託陳聖中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安段 344-1 地號(學校用地)地上 3 層朝馬國民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請規劃單位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設計單位列入修正參考,並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臨 80 公尺外環道一側之汽車與機車車道出入口距離過於相近,請設法改善。 (二) 請在適當位置留設約 50 輛 i-bike 自行車停車空間。 三、 幹事查核意見: (一) 城鄉計畫幹事意見: 1. P0-5 土管檢討應詳列都市計畫書名及時間。 2. P0-5 土管檢討應載明綠化面積計算,另有關無設置地下室依據 P3-14 尚無納入報告書內容。 3. P0-5 土管檢討缺少 1/2 面積植栽綠化及喬木種植之檢討。 (二) 建造管理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幹事意見: 1. 報告書未見停車供需分析(含基地本身及周邊),請補充。 2. 請依規檢視身心障礙停車格數量是否符合設置。 3. 本案未見開發前與開發後基地周邊路口及路段尖峰時段服務水準分析。 (四) 景觀工程幹事意見: 1. 請補充第三次變更後喬木配置及位置,無其他意見。 (五) 都市設計幹事意見: 1. 建築基地與規模未涉及變更設計,請於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內容修正。 2. 實設喬木數量變更(前:284 棵→後:257 棵,減少 27 棵), 請於變更設計一覽表及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內容檢討說明。 3. 本案屬授權小組暨幹事會審議,請於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確實勾選。 4. P4-3,基地南側新增兩座籃球場,請併入變更設計檢討, 並請標示變更紅色雲朵線。 5. P4-10,屋突層平面圖,拱空空間新增燈具支撐欄杆,如屬變更部分,請標示變更紅色雲朵線。 6. P1-10,請更新申請書表格至最後版本。 7. P0-2,變更設計作業檢討表部分錯字請修正,喬木「數」 種→「樹」、珊瑚樹(11「顆」→「棵」)。 8. P0-3,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決議檢討表,會議名稱欄位空白缺漏請補正;P0-7,審議規範第十八條第(八)項建築基地施工圍籬應置綠圍籬內容,本次是否變更請檢討,如有變更並補附相關圖說以利查核。 9. P3-2,變更無障礙汽車空間為高壓混凝土鋪面,字體切割不全,請修正。 10. (P4-4~P4-18),平面、立面變更圖說標示尺寸字體過小或不清楚,請修正。 11.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 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川睦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信段 158 等 1 筆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備查事項原則同意: (一) 變更後屋脊裝飾物設置型式及位置。 (二) 變更後裝飾柱大於 1 公尺部分。 (三) 變更後陽台設置欄柵之型式及位置。 (四) 變更後地面層出入口及建築物窗口設置庇雨設施之型式及位置。 二、 請規劃單位依委員及幹事意見修正,本次變更設計同意依所提內容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三、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設計單位列入修正參考,並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基地沿梅川西路兩處好望角應以舖面、街道傢俱座椅、公共藝術、景觀植栽及地景式照明等手法,加強活潑性、趣味性設計;公共藝術之設置請以使用者角度加強安全性檢討,另請同時考量其維護管理方式。 (二) 請調整地面層車道出入口緩衝空間西側臨遼陽一街之「竹柏」栽植位置,以利行車視線通暢無礙。 (三) 臨文心路街角舖面地坪高程雖順平處理,但其相關介面仍應有可辨識之界線,以釐清權屬及管理權責。 (四) 變更前臨境界線一側穿越性動線應予以保留,且喬木栽植位置應加強退縮檢討,以供行人穿越之辨識度。 (五) 請檢討 6 公尺×12 公尺緩衝空間之車輛進出使用動線,並請說明相關地坪高程關係。 (六) 公共藝術放置的地點應加強周邊介面整合,避免公共安全。 (七) 因本案結構高度有變更,請補充結構外審之審查資料。 (八) 同意外牆裝飾柱大於 1 公尺之設置。 (九) 同意屋頂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之設置。 四、 幹事查核意見: (一) 城鄉計畫幹事意見: 1. 土管部分:依申請人提供文件及參考本府 102 年 6 月 27 日壹佰零貳中都速字第 10206270106 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案應係屬 95 年 3 月 12 日核定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部分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專案通盤檢討案-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後車站地區、後庄里地區、北屯東山重劃區附近地區、西屯中正重劃區附近地區及西南屯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之「第三種住宅區」,其土地使用管制須依上開管制內容辦理, 此先予敘明。並請更正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及相關證明文件(使用分區證明書)。 2. 另因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此次餘僅變更(實設)建蔽率、 (實設)容積率、(實設)汽車停車位、(應設)機車停車位、(實設)機車停車位、地下開挖率、地上 2 至 18 層使用類別等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相關,經核尚符上開規定; 餘變更內容無涉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容積移轉、整體開發獎勵及開放空間獎勵等內容。另餘都市計畫規定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主。 (二) 建造管理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幹事意見: 1. 報告書未見停車供需分析(含基地本身及周邊),店鋪顧客停車需求是否有內部化?請補充。 2. 基地位置圖請以基地為圓心,500 米為半徑劃一圓以利檢視周邊區域。 (四) 景觀工程幹事意見: 1. 有關 P3-9a 舖面設置計畫中,請修正 40 公尺文心路 4 段公有人行道樹穴尺寸並加大,建議在不影響人車進出之下, 盡量採取帶狀樹穴設計。 2. P3-10a 人行道認養及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另向主管機關建設局提出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 3. 其他變更未涉及綠覆率,爰無其他意見。 (五) 都市設計幹事意見: 1. P.0-0.1,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填列應送會議確認事項,檢討算式缺漏部分,請補充;涉及變更部分請以紅字表示,以利判讀。 2. P.0-0.2,有關建物夜間燈光設計涉及變更等部分,請納入變更設計總表說明,請詳實檢核,如於審議報告書變更後相關圖說未以紅色雲朵線圈選變更設計且無變更說明,依規應屬未變更部份,仍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3. P.0-0.3~P.0-0.6 變更後內容依歷次委員會意見確實檢討說明,另請敘明未變更部分。 4. P.1-1a,建物色彩與報告書內容不相符、應送會議確認事項缺漏,請補正。 5. P.3-1a,本案造型計畫說明:「…方塊量體採金屬材質創造光影與反射的變化」請釐清金屬反射是否造成光害問題。 6. 請以說明基地與鄰地、基地街廓與鄰近街廓法定建築退縮空間、人行通道等開放空間系統之關係及串連性,請以平面圖或剖面圖、透視圖等相關圖面檢討說明。 7. P.3-3a,車道出入口應於法定整體退縮線內側境界線起留 設深度 2 公尺之緩衝車道,請於圖面標註退縮尺寸。 8. P.3-5a,部分透視圖與立面圖不相符,請補正。 9. P.3-6a,請補充一、二層建材及色彩計畫說明,外牆材質圖例與文字說明不符,請補正。 10. P.3-9a,請補充踏石圖例與材質說明。 11. P.4-1.1-1a,車位編號 27 緩衝空間請確實檢討。 12. P.4-1.1-3a,地下一層機車編號 45 側出入口開與歷次委員意見不符,機車車道寬度請確實依法規檢討。 13. P.4-1.2a、P.4-1.2-1a,屋突一層女兒牆型式及材質標註錯誤請補正。 14. P.4-2.5-1a,請補附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5 點至第 19 點變更後檢討表。 15. P.4-2.9a,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位置繪製錯誤,請補正。 16. P.4-3.2a,請檢討喬木之下高是否達 1.8 公尺。 17. 請補繪各層綠化噴灌圖噴灌半徑。 18. 請補充垂直綠化排水方式。 19. P.4-3.3a,請再檢視綠覆面積計算,並補繪製植草磚位置剖面圖,說明覆土深度。 20. P.4-3.9a,開放空間夜間燈光計畫建議於平面圖上模擬夜間燈光。 21. P.4-4.6-5a,汙水處理請再地面層預留汙水陰井及切換裝置。 22. P.5-1.7 交通影響說明之施工車輛進出大門與 P.7-2a 施工圍籬大門位置不相符,請釐清。 23. 資訊公開圖說請個別獨立 A3 版面呈現,壹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相關範圍線,並標示圖例,除私領域得加以覆蓋之外,餘請依核定內容詳實公開(勿重新排版);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4. 有關涉及變更設計部分請詳實標註雲朵線,納入變更規模檢討,如於審議報告書變更後相關圖說未以紅色雲朵線圈選變更設計且無變更說明,依規應屬未變更部份,仍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第三案:佳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軍福段 120 等 1 筆地號(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再提小組委員暨幹事會審議: (一) 有關本案於地上 1 層通往地下 1 層汽、機車車道上設置柱位,該車道下方與部分停車空間緊鄰,為提升車輛出入安全,請以調整柱位或以實際分隔設施等方式加以引導,避免引發交通意外,另本次所提停車空間配置變更部分,請併同上開車道附近停車空間重新整體檢討予以調整。 二、 各委員審查意見如下,請設計單位列入修正參考,並請依建築師承諾事項納入審定書明確交待: (一) 請檢討地上 1 層往地下 1 層汽、機車共道斜坡上設置結構柱之車輛出入安全性。 (二) 請重新檢討汽、機車道往地下 1 層之安全。 三、 幹事查核意見: (一) 城鄉計畫幹事意見: 1. 有關案件表頭誤植「…台中市南區下橋仔頭段 271-3 等 9 筆地號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部分,請釐清更正。 2. 土管部分:依申請人提供文件,本案依 100 年 6 月 24 日核定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軍功、水景里地區) 細部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之「第二種商業區」,其土地使用管制須依上開管制內容辦理。 3. 另因本案為第一次變更設計,此次餘僅變更(實設)機車停車位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相關,經核尚符上開規定。另餘都市計畫規定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主。 (二) 建造管理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幹事意見: 1. 無意見。 (四) 景觀工程幹事意見: 1. 本次變更無涉及綠化植栽,爰無意見。 (五) 都市設計幹事意見: 1. P.1-1,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許可案件變更設計作業要點檢討表請確實檢討,包含總樓地板面積變更及停車空間配置變更。 2. 請檢附歷次都市設計審議會議決議檢討表與相關法規檢討表,以供委員審議。 3. P.1-3,申請書請依最新版本詳實填具內容。 4. P.1-11,總樓地板面積變更請併同修正檢討數值。 5. P.1-14~P.1-19,變更部分請確實圈選,並依規檢討配置變更百分比,以利查核。 6. 請檢附基地分析說明、1 層景觀平配圖及建物透視圖,以供委員參閱。 7. 請檢附施工進度及現況照片。 8. 基本資料與相關資訊公開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9. 本會議應由建築師親自與會簡報,如建築師因故不克出席, 須擬具委託書,說明未能出席原因與受託代表,供委員了解。 陸、 決議柒、 臨時動議: 捌、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