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5/01 都審幹事會 109年5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5/0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7、98、98-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285、286 地號土地(第 1 之 B 種住宅區、第 1 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本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7、 98、 98-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26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285、 286 地號土地(第 1 之 B 種住宅區、 第 1 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5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5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林副總幹事秀慧代理紀錄:傅綺嫻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漢宇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竹興段 97、98、98-1 地號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6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8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二、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 (二) P.4-4-7b,剖面圖,容移三公尺退縮距離應自基地境界線起算,請更正。 (三) P.4-4-7c,剖面圖,請標示基地東側容移三公尺退縮範圍線及基地境界線。 (四) P.5-2-2,土管第 7 條,請詳實檢討本案退縮規定。 (五) P.5-2-2,土管第 8 點,本案應於重劃完成之日起 3 年內 「領得」建造執照,方得適用時程獎勵,後續請依時限請領建造執照。 (六) P.5-3-1,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係因單元細計容移量達 20%須提送都審確認容移量,非以 3,000 平方公尺檢討,請更正。 (七) P.5-3-2,容移要點第 18 點,條文不完整,本案應依整體開發地區規定檢討容移量上限,請修改。 三、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6-2-3,一樓平面圖:於法定空地請繪製車道線及標示車道寬度。 (二) P.6-2-3,一樓平面圖:請標示基地高程與樓地板等相關高程。 (三) P.6-2-4,夾層平面圖請標示游泳池等高程、更衣室非管委會使用空間、外廊名稱請修正。 (四) P.6-2-6,北向裝飾物檢討請應自外牆起向外檢討,且超過 1.8 公尺應提友善環境回饋增加綠覆率計畫。 四、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本案出入口平均等候車輛數,以利檢視停車場入口緩衝空間等候長度可以滿足本基地進場等候車輛之停等需求,不會衍生車輛溢流至外部道路情形。 (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五、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6b,草花地被植栽表 G19 選種姑婆芋,姑婆芋全株有毒請設置告示牌避免民眾誤食。 (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六、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671.28 平方公尺(30.85%),位屬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 20%, 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7-2a~b,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P.4-8-1~4,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 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檢附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7-1,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 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6-1,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 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設置陽臺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7.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8. 依第 20 點第 2 款規定,建築基地面臨二條以上道路時, 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本案於 20 公尺南興二路作為車道出入口,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9. 依第 20 點第 1 款規定,P.5-1-3,機車單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1.5 公尺,雙向車道寬度應不小於 2.5 公尺,本案請依規檢討,並標示檢討頁碼。 (二)其他事項: 1. P.2-3-2,請補充現有行道樹植栽種類。 2. P.3-2-4,友善環境 B(公共藝術品)、C(街道家具)、D(休憩空間)數量有誤,請再檢核。 3. P.4-3-3a ~ P.4-3-3b,建築物透視圖請補充標示座向。 4. P.4-3-4,照明重點文字說明部分不完整,請修正。 5. P.4-4-7b~ P.4-4-7c,B-B 及 C-C 剖圖未見圍牆設置內容, 請再釐清修正。 6. P.4-6-1,公共藝術設置於圍牆內,請檢視設置位置之合理性。 7. 請增加垂直綠化量。 8. 汽機車出入人行道部分請增加警示設施。 9. 香草勿與有毒植物混種,建議不要栽植有毒植栽。 10.圍籬間距過窄,建議酌量放寬。 11.高燈投樹影會否影響生物棲息,請補充說明。
第二案:坤悅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新富段 285、286 地號土地(第 1 之 B 種住宅區、第 1 之 C 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及 4 片光碟)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6 項。 (二) 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一)第 1~2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土管要點由 96 年 11 月 14 日、104 年 1 月 16 日及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等 3 個版本拼湊,請確認本案適用之土管要點版本。 (二) 請清楚載明土管條文。 (三) 本案申請開發時程獎勵及基地合併獎勵,請載明於申請書中。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3,一層出入口雨遮檢討不符,請檢討裝飾物深度超過一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P.4-4,裝飾物檢討應以外牆或結構柱外緣起算,挑空處、 樓梯間、梯廳外側裝飾板檢討深度不符,請檢討裝飾物深度超過 1.8 公尺,並提出友善回饋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P.1-2,申請書請詳實填寫(其他攔應勾選宜居建築)。 (四) 土地謄本應檢附三個月內第一類(地號全部)版本。 (五) 請於建造執照變更設計核准前,檢附地質敏感區變更審查報告書。 (六) P.4-1,容移退縮三公尺範圍有設施物(車道旁圍牆及景觀設施),請檢討說明。 (七) 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淨空並順平,查 P.4-24 景觀 H 剖面似有高低差設置景觀坡崁。 (八) P.4-26,自來水錶設置於人行退縮範圍,請結合景觀規劃設計。 (九) P.5-15,土管喬木量檢討不符。 (十) 一層平面圖地籍圖上色(雜項請上紫色)圍牆標示。 (十一)一層陽臺計入法定空地應以解釋令檢討技術規則陽臺設置標準。 (十二)陽臺不得自願計入建築面積。 (十三)過梁應計入建築面積。 (十四)水口補充圖面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1-2,汽機車格位數和 P.7-12、7-18 內文不符,請檢視並修正。 (二)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9,有關中央分隔島之綠化回饋、綠園道維護管理等作業,請依規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 審查。 (二) P.4-12、P.4-13,本案屬帶狀樹穴,樹穴大小須考量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其喬木種植深度最小不得低於 1.0 公尺。另應標示喬木間距,喬木配置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三) P.4-21,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 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其他事項: 1. 變更設計部分請使用紅色雲朵線。 2. P.1-2,申請書,獎勵類型之其他相關獎勵漏字且請註明獎勵項目;土地使用分區請寫完整之名稱。 3. P.4-11、P.4-13、P.4-15、P.4-26、P.4-27,等報告書全冊, 線段難以判讀,請以清晰方式標示。 4. P.4-13,補充喬木計算公式及植栽表總數加總;於圖面標示剖面圖頁碼。 5. P.4-25,無法判別是否符合覆土深度,請補充標示及依規檢討。 6. P.4-28,圍牆 B 未標示高度,請於圖例圍牆 ABC 備註標示圍牆高度。 7. P.4-30,圖面標示公共藝術及基座各別之尺寸。模擬示意圖基座 2 張圖面不一致。請增加藝術品夜間燈光模擬。 8. P.7-1,請確認是否達提送交通影響評估門檻。車道出入口請增加警示設施。 9. P.4-1-1,宜居專章請補充垂直綠化植栽表及數量。 10.P.4-34、P.4-34,灌木植栽圖例前後不一致,P.4-34,屋頂層是否種植喬木,請補充植栽表及符合覆土深度。 11.變更設計之綠化量原則不應少於原核准綠化設置面積及比例。 12.P.4-25,剖圖容移退縮範圍線應以圍牆邊起算。 13.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