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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4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3/02/06,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3/02/06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249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33、1033-1、1035、1039-1 等 4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配合計畫道路開闢,調整車道出入口及開放空間獎勵等相關內容)
  • 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99、399-1、400、401、402 等5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祥段 105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請釐清西北側道路是否屬計畫道路,倘非屬計畫道路則應調整設計及獎勵等相關內容再提聯席幹事會審議;倘屬計畫道路則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提請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33、1033-1、1035、1039-1 等 4 筆地號 (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因配合計畫道路開闢、調整車道出入口及開放空間獎勵等相關內容,重提聯席幹事會審議)

第二案: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99、399-1、400、401、402 等 5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祥段 105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2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4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2 年 2 月 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張文馨、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交通局、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集順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祖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中義段 1033、1033-1、1035、1039- 1 等 4 筆地號(捷運系統用地)地上 24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配合計畫道路開闢,調整車道出入口及開放空間獎勵等相關內容) 決議: 請釐清西北側道路是否屬計畫道路,倘非屬計畫道路則應調整設計及獎勵等相關內容再提聯席幹事會審議;倘屬計畫道路則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提請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2 項。 (二)第二類。 (三)第四類。 (四)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申請基地西側計畫道路應屬 75 年 2 月 22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風景區)(通盤檢討)案」計畫圖誤繕,該次通盤檢討未變更為計畫道路,現行都市計畫應屬住宅區。本案變更設計原因為基地西側計畫道路預計開闢變更車道出入規劃,請重新檢討規劃設計內容。 (二) 第 4-4 頁全區配置圖:基地西側非臨接計畫道路,無需退縮,涉及設置開放空間部分,請再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二)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三) 請補充變更設計後車道出入口進出安全性。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臨鄰房處所種植喬木建議應至少保持 1.5 公尺以上生長空間,以維成樹良好樹形亦可避免後續因枝葉生長影響鄰房。 (二) 基地鄰櫻花路有行穿線處,轉角斜坡請對齊行穿線, 並依據「內政部營建署-都市人本交通道路規劃設計手冊(第二版)4.3.3 人行環境通用設計」設置路口無障礙斜坡及緣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6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1 處,請補繪設置位置平面圖及相關尺寸,並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配合西北側計畫道路開闢,調整車道出入口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P.1-3 案件受理階段請再詳實填寫。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頂蓋型開放空間部分範圍檢討有誤,請再重新檢視頂蓋型開放空間範圍。 4. 文心路側沿街步道式(頂蓋型)開放空間檢討不符。 5.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上方有結構過梁及宜居設施投影於地上 1 層範圍應以頂蓋型開放空間檢討獎勵係數。 6. 連通捷運天橋範圍投影至沿街開放空間應以頂蓋型開放空間檢討獎勵係數。 7. 街角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等寬範圍檢討不符,應釐清修正。 8. 本案預審部分原審議未完成核定,故本案非屬變更設計,申請書等相關書表應修正。 9. 請檢附承諾計畫道路開闢切結相關文件或主管機關開闢計畫相關的公文。 1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地上 16 層以下垂直綠化設施請分別各樓層繪製。 2. 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檢討第 5 條有誤,應在修正。 3. 面積計算表宜居上限 10%應補充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應說明本類與前次委員會審議是曾涉及變更,並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 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西北側計畫道路應屬 75 年 2 月 22 日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主要計畫(不包括大坑都市計畫)(通盤檢討)案」計畫圖誤繕,該次通盤檢討未變更計畫道路,現行都市計畫應屬住宅區。 請重新檢討規劃設計內容。涉及相關圖說部分請再修正。 3. 應釐清是否取得建造執照,如是其容積增加是否超過備查容積及法令適用日是否仍維持原執照皆應釐清說明。 4. 請釐清應否辦理防火避難綜合審查。 5. 請修正櫻花路道路陰影檢討。 6. 基地部分範圍屬重複套繪,應補充解除套繪核准公文。 7. 地下層防空避難室範圍檢討有誤,請釐清修正。 8. 地上層露台上方有頂蓋範圍應回計陽台檢討。 9. P.247~254 各向立面圖與平面圖不符,應釐清修正。 10.建築物樓層數定義有誤,請依建築技術規則檢討。 11.公設空間釐清是否計入容積檢討。 12.無障礙通路室內走廊坡度不得大於 1/50,請修正。 13.請更新公會會員證。 14.請更新土地地籍圖及謄本。 15.基地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應檢附建築線指定圖說內容。 16.基地調整核准公文。 17.綠化請檢討土管規定。 18.屋突花台距離女兒牆應檢討 1 公尺。 19.垃圾處理停車位不得設置於人行道退縮範圍。 20.地上 2 層補充緊急進口檢討。 21.北向日照檢討不符,請修正。 22.建造執照預審委託書文字誤繕,請修正。 2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長虹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曾聰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清水區市鎮北段 399、399-1、400、401、402 等 5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2-01,都市計畫圖基地座落地號有誤。 (二) P.4-1-1,市鎮中心土管第 3 點,容積率檢討與面積計算表不一致,高度比參考頁碼應為 P5-17。 (三) P.4-2-3,台中港土管第 8 點,容積率檢討與面積計算表不一致,且參考頁碼有誤。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本案交通影響評估僅檢附第一章節資料,請依本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補充相關資料。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 (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3-29),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9 處,請補繪剖面圖及相關尺寸,俾利檢核。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通案性會議決議,「基地特殊時得酌予放寬開挖率, 但仍應維持 80%以下,但基地規模特殊,經委員會審查同意者不在此限 」, 本案地下室開挖率為 85.22%大於 80%,請補充基地規模特殊之相關說明, 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傢俱、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確實逐項確認幹事會會議紀錄及申請書備註應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前後一致性,並請確認是否有新增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 (二) 其他事項: 1. 請補充說明本案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是否申請併同景委會審議。 2. 請更新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3. P.3-03,1 層景觀平面圖補充繪製鄰地都審案件建築物、植栽喬木及人行動線配置。 4. P.3-10,考量臨海氣候條件,1 層、屋頂層及建築立面植栽種類建議選擇耐風抗鹽種類。 5. P.3-31,垂直綠化應採固定槽體設計,非以盆栽式設計,並補充自動滴灌及排水系統。 6. P.4-3-2,本案開放空間告示牌未設置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請檢討修正。 7. P.4-3-3,法規檢討說明空調格柵為 8 公分以下,與 P.3-30 詳圖不符,請修正。 8. 停車空間應依低碳車位設備需求增加台電受電室及錶箱室面積,並全面留設垂直管道間及充電線架於停車位後方為原則。 9. 正面式廣告招牌之設計長度為店舖面寬三分之二以下,高度不得超過 1.2 公尺,請依各店鋪面寬分別計算。 10.請補充公共藝術作者簡歷。 11.住宅之臥室最小面積應達 6.6 平方公尺(2 坪)以上。 12.考量風廊效應,建議適度加大棟距。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申請依規退縮範圍,應再增加供公眾使用空間,以達開放空間公益性及開放性。 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公益性不足,應在加強其公益性設計,其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建築技術規則第 286 條 2.5 係數檢討。 5. 截角範圍為道路退縮計入法定空地,惟不得納入開放空間範圍請修正沿街寬度。 6.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7.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8.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9.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補充屋脊裝飾物投影面積計算說明。 3. 補屋脊裝飾物構造剖面詳圖。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臨接人行廣場釐清得否做為道路使用,應依現有規定會辦及切結。 3. 請釐清門廳容積計算屬性。 4. 應補充裝飾版剖面圖說。 5. 應釐清地上 1 層特別安全梯是否具排煙室。 6. 建築面積檢討有誤,在釐清修正。 7. 補充步行距離檢討。 8. 補充管理委員會避難動線檢討。 9. 預審申請書應釐清申請變更設計掛號情形或非屬變更設計案件則無需勾選。 10.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應由建築師簽證鄰接道路情形。 11.現況測量圖說基地前後相差 2 公尺,倘有挖填土石方工程應計入雜項工作物及造價檢討。 12.不動產公會會員證過期,請更新。 13.依據土登有建物保存請釐清套繪及後續拆除辦理情形。 14.套繪圖請標示基地位置。 15.請檢附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公告圖。 16.整體性防火間隔範圍應淨空不得設置構造物及植樹。 17.請檢討人行跨越斑馬線與基地無障礙動線連接設計。 18.整體性防火間隔應標示與鄰地順平。 19.屋突層花台與女兒牆距離應檢討 1 公尺。 20.補充北向日照檢討。 21.無障礙通路應通達各居室。 22.鄰接道路 15 公尺側屬性應洽城鄉科釐清,倘屬人行廣場應會城鄉科及建設局確認開闢情形並檢附切結書。 23.立體構架應以 2/3 透空檢討。 24.建築面積代替柱中心檢討。 25.截角退縮範圍不得開挖。 26.退縮應以截角退縮檢討。 27.樓梯及升降機屬性應標示明確。 28.景觀構造物高度檢討。 29.地上 1 層梯廳(走道廊道)不足兩公尺範圍不得免計容積。 30.地上 1 層應檢討地下室排風設備位置。 31.補充臨接道路說明,另請確認臨人行廣場現況人行道與道路範圍 32.店鋪法定汽車位 200 平方公尺應再設 1 輛。 33.車道上方有頂蓋範圍應計入車道樓地板面積。 34.請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 35.各層平面圖安全梯性質檢討標示。 36.整體性防火間隔位於人行道退縮範圍上色應上人行道黃色。 37.地上 1 層門廳外有頂蓋,區劃中心線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 38.於 S4、S5 店鋪外半戶外空間因有戶外獨立柱,區劃中心範圍應計入樓地板面積及容積計算,另上方有頂蓋投影範圍應計入建築面積。 3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和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林峰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祥段 105 地號土地(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三)項。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三)第一類:(一)1 項。 (四)第四類:(一)1 項。 (五)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8-1,會員證請更新為 112 年度 (二) P.1-9-4,基地位住標示錯置 (三) P.1-11-1,免申請指定建築線範圍示意圖,應由建築師簽證。 (四) P.4-4-4,綠化面積檢討依據法令誤繕為已廢止之規定。 (五) P.4-4-2-1,綠化面積檢討實設空地面積計算式中扣除面積 0.4031 為何。 (六) P.5-1-1,土管第 5 點,建蔽率、容積率、上限容積率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依規檢討高度比、圖面標示 1.5 公尺後院;P.5-10-1-1,請於圖面上標示高度比檢討。 (七) 土管第 13 點,機車停車位檢討說明為 98 輛,面積計算表為 88 輛,請釐清修正。 (八) 請確認容移接受基地位置、都市設計審議及建照範圍是否一致。 (九) P.5-2-1,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積移轉量未達 3,000 平方公尺,無需經都審確認,請修正檢討內容。 (十) 容移要點第 11 點本案臨路未達 25 公尺,請依規檢討每戶最小建築單元應大於 80 平方公尺。 (十一)容移要點第 13 點請依本案申請容積代金修正檢討內容。 (十二)容移要點第 17 點請依本基地條件補充檢討說明。 (十三)P.5-3-1,退縮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告示牌依規提審。 (十四)P.8-2-1,地基鑽探規劃產品(地上 12 層、地下 3 層) 與送審內容不符,請確認後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二)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三) P.9-2-1-3、P.9-2-1-5、P.9-2-1-6、P.9-2-1-11、P.9-2-1- 13 表格部分請重新排列。 (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並請說明本案停車場進出口選擇依據。 (五)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 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 (二)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地面材質應具有高度粗糙度,使用窯燒材料者不得有添加物(如素燒磚不含釉之添加物),以產生摩擦阻力而能防止通行者在潮濕地面滑倒。另請避免大面積使用凹凸不平之面磚,以利輪椅或嬰兒車使用。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本案無設置廣告物,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請確認是否設置消防送水口(含水錶)或其他設施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請確認本案有無認養公有人行道及移植公有行道樹, 並補充說明有無需併同景委會審議。 2.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相關綠化數值、建築檢討數值等應檢核與報告書頁面一致;本案容積移轉無須提請委員會審議,請修正。 3. 申請書請確實填寫位屬細部計畫名稱。 4.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請釐清確認。 5. 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請更新至 112 年。 6. 報告書補充目錄並標示正確頁碼以利對照。 7. 本市免申請建築線指示範圍示意圖請建築師簽證。 8. P.2-1-1-1,都市計畫圖補充標示基地周邊計畫道路寬度。 9. P.4-4-1-1,依土管確認法定退縮範圍,並於 1 層景觀配置標示地下室開挖範圍、建築線、地界線、2.5 公尺人行道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標示法定退縮範圍內設置相關設施物位置。 10.P.3-37,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圖說尺寸及其日夜間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面圖標示法定退縮開放空間範圍。 11.P.4-4-3-1、P.4-5-1-1,1 層灌木草花及屋頂層植栽圖例過於相似辨識不易,建議修改圖例或於圖面拉出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12.P.4-10-1-1,補充街道傢俱與周邊景觀日夜間模擬圖。 13.補充消防送水口(含水錶)與周邊景觀模擬圖,並於平、立、剖面圖標示尺寸(總高度及總長度)。 14.補充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不得設有頂蓋,請補充標示文字說明。 15.屋頂平臺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覆土完成面女兒牆高度淨高至少 1.5 公尺。但未緊鄰女兒牆設置綠化設施者,應自女兒牆退縮 1 公尺以上淨空間後設置。 16.法規檢討表請於檢討欄位標示檢討頁碼,並請註明相關計算式,頁碼誤植請修正,另倘有依規需經委員會同意設置項目,請一併於欄位中加註。 17.資訊公開基本資料之 1 層景觀平面圖請套繪建築線、 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線(含土管退縮、3 公尺容移退縮、整體性防火間隔等)、2.5 公尺人行淨寬、基地高程、喬木種類及舖面材質等標示與圖例等內容, 建築物內部則以空白方式表示呈現,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阻隔性過強,應加大行人進出動線淨寬度及供公眾使用空間;另應以供公眾使用設計開放空間,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倘設置消防送水口及水錶結合景觀設計並提會審議。 3.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其設置於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緩衝空間及車道色塊請延續勿中斷,並於圖面加註不獎勵範圍。 4. 社區出入口門及其範圍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5.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6. 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另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應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7. 請增加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與公益性。 8. 沿街開放空間部分應以不等寬檢討(垂直於建築線外範圍)。 9. 開放空間範圍動線應避免針對僅社區使用設計, 如垃圾空間前步道及大門前出入口,公益性開放性不足。 10.案名牆是否設置於開放空間請說明。 11.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12.應補充目錄 6-1-8 開放空間切結書及開放空間公告圖,並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請補充目錄 6-1-9 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4.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5.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6.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7.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1-9-4-1 基地位置表示有誤。 3. 綠化面積檢討實設空地面積計算式中扣除 0.4031, 應說明緣由。 4. 土管第 13 點,機車車位檢討說明為 98 輛,面積計算表為 88 輛,請釐清。 5. 請於圖上表示高度比檢討。 6. 土管第 5 點,建蔽容積率請詳列檢討計算式,並依規檢討高度比、圖面表示 1.5 公尺後院。 7. 土地使用分區之都市計畫圖之指定退縮圖基地位置標示誤繕。 8. 應釐清是否留設 5.5 公尺前院。 9. 請修正管委會空間用途名稱。 10.曬衣架免申請審查,亦不得設置頂蓋太陽能版, 請修正。 11.屋突層設置傢俱請取消。 12.免申請建築線指示地區應補充建築師簽證。 13.地上 1 層陽台計入容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14.補充步行距離、重覆步行距離檢討。 15.補充戶外安全梯檢討。 16.露台外裝飾框架應計入容積檢討。 17.陽台外裝飾版應計入陽台檢討。 18.補充基地後院檢討及標示。 19.補充基地高程標示。 20.釐清車籠埔斷層範圍並以最新發布結構設計規範檢討。 21.不動產公會會員證過期請更新。 22.請檢附近期 3 個月內土地登記及謄本。 23.請檢附地號全部第一類謄本。 24.請釐清斷層帶及山坡地範圍查詢結果。 25.無障礙動線應檢討至一樓各居室。 26.容積移轉退縮應扣除圍牆後退縮檢討。 27.請標明基地高程。 28.沿街退縮人行道標示與鄰地順平。 29.花台外牆剖面未檢討台度。 30.法定停車數量檢討不符。 31.土管退縮範圍標示基地位置 32.屋頂立體構架應以 2/3 透空檢討。 33.交誼廳非管委會空間,請參照本局函示內容辦理。 34.管委會空間範圍與避難動線應分別檢討。 35.地籍套繪上色不符,依土管退縮範圍應上黃色。 36.裝飾物專章應以各層檢討,另查本案 2 層裝飾板深度超過 180 公分應提出友善回饋計畫。 37.補充陽台 1/4 透空檢討。 38.空調設置板應提送裝飾物審議。 39.裝飾物結構簽證檢討。 40.結構檢討請檢討考量鄰近斷層帶,應以最新版本檢討。 4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無。 陸、 臨時動議:無。 柒、 散會(上午 10 時 4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