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4/1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2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4/13,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4-2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01-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5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2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本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4-2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三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01-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5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2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4 月 13 日(星期一 )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周維倩、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親家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上石碑段 2174-2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三之二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 (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 一)第 1~5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 一)第 1~2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3-1,平面圖,部分西側 2.5 公尺人行步道非位於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內,建請確認其適法性。 (二) P.4-2.2,土管第十一點,本案設置店舖是否應檢討停車空間,請確認。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本案基地鄰近學校,施工階段運土車輛及基地開發後車輛進出動線是否會影響學生通行安全。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0,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樹穴大小須考量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 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其喬木種植深度最小不得低於 1.0 公尺。 (二) P.3-11、 P.3-13,植栽表(灌木) 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其灌木種植方式建議採三角種植法種植。 (三) P.3-11.2、P.3-14,喬木覆土深度至少 120 公分灌木覆土深度至少 60 公分、草皮覆土深度至少 30 公分。 (四) P.3-26,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P.3-31,依所附圖說,本案設置案名牆,為固著於建築牆面之不鏽鋼立體字,依內政部第 0990810768 號函釋非屬招牌廣告,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 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 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自來水總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P.3-13,垂直綠化喬木生長空間之覆土深度請符合規定。 2. P.3-1,請確認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西側好望角)於 4 公尺依規退縮範圍內。 3.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東北側、西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道路, 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基地部分範圍臨接溝渠,請補充現況照片,如有安全疑慮,得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289 條於開放空間與臨地間設置高度 1.2 公尺,3/4 透空欄杆,如欲設置請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東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有鈍角,請以沿街不等寬設置。 (二) 建議事項:無 。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另屋突、露台、陽台、花台植栽表請補充說明覆土深度,以利檢視植栽生長情形及對應及結構載重設計。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留設方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建築線指示圖詳細標示現有水溝與基地關係。 4. P.5-2.4,建築面積請依規檢討,請計至代替柱心線。 5. 補附地上權同意書。 6. 基地東南側是否有排水道用地,距離是否已大於 2 公尺。 7. 後院最小寬度標示。 8. 地上二層甲梯外側裝飾板補充檢討。 9. 土管檢討請附圖 7-6 退縮範圍圖。 10.騎樓高程落差較大,請調整。 11.地上一層停車空間建築面積檢討有誤,請修正。 12.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
第二案:陞霖地產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台灣餘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201-8 地號土地(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修正完畢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 (一)第 1~6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 一)第 1~7 項。 2. 第四類:(一)第 1 項。 3. 其他指導意見:( 一)第 1~3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申請書有關「法定容積率」數據有誤,請修正為建築基地之基準容積率( 非允建容積率) ,另本案依土管要點規定,基地部分容積率為 180%,部分為 240%,請檢附平均容積率面積檢討圖說,並於土管要點檢討欄位標示該檢討圖說之頁碼。 (二) P.49,基地綠化面積檢討請扣除戶外走道、街道家具座椅、景石及開放空間告示牌等設施物之投影面積,另依現行土管要點,基地綠化量係以法定空地扣除無法綠化部分之 1/2 為檢討基準,請重新檢討。 (三) P.49,基地綠化面積檢討圖說請套繪「計入建築面積範圍線」,基地北側設有綠化之區域未上色,請釐清是否缺漏。 (四) P.64,北側進排風口設置位置涉及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 請依容移要點第 15 點檢討是否距離地界二公尺以上, 請於圖面標註距離,並於法規檢討欄位補充檢討說明及對照頁碼。 (五) P.86,建物西側柱位涉及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請修正; P.102~110 建物各層平面圖請補套繪容移 3 公尺退縮線。 (六) P.102,圍牆設置位置未於圖面標示;請補充基地臨建築線(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及臨境界線(容移 3 公尺退縮範圍)等法定建築退縮範圍線;法定空地圖塊超出基地範圍, 請修正。 (七) 報告書有關平面配置圖請補充指北針。 (八)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提委員會審議。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8 公有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4 一層景觀喬木第 12 項種植 11 棵木麻黃,P.45 喬木植栽表未見說明,請釐清。 (三) P.45 一層景觀植栽計畫,請補充各開花喬木花期說明, 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請檢視計畫書各灌木植栽表尺並補正。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 P.6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請繪製平面圖並標示設置位置及說明設置數量;請標示廣告物剖面圖剖面位置及剖面圖標示距離地面高度尺寸;另廣告物剖面圖(右側)請標示突出牆面尺寸,不得超過 50 公分,該剖面圖與立面圖不一致,請釐清設置於何處或有無該廣告物。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6788.49 平方公尺(40%),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 板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自來水錶、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 7.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補充說明交通影響評估最新進度。 2. P.43,請標示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位置,並確認於 4 公尺依規退縮範圍內。 3. P.43、P.44,一層景觀喬木配置圖請使用植栽表範例。 圖面請調整為便於辨識植栽種類及位置配置。P.44、P.45, 喬木圖例前後不一致。 4. P.55、 P.56,補充垂直綠化滴灌排水。 5. P.58,圖例與圖面不符並請確認垂直綠化數量。 6. P.61,公共藝術請於標示圖面標示尺寸( 含基座),並說明色彩。 7. 基地兩側臨路,請於圖面上均標示道路名稱及寬度。 8. P.12,補充規費計算公式。 9.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南側臨接 10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補充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 ,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內凹型開放空間,深度較深,得否以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沿街式開放空間設置木平台,影響通行及使用,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8. 建築物於廣場式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 9.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之範圍,應依其實際可提供開放使用性質,再檢討修正。 10.部分不等寬開放空間內凹過樑,公益性請補充。 11.P.250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內容資料,並與告示牌設計大樣圖放置同一頁面,且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另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公告圖(表示方法同上)並與切結書放置同一頁面。 (二) 建議事項:無 。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有無提送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於申請書說明。 3. 建造執照預審申請書請勾選預審第四類審查事項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另屋突、露台、陽台、花台植栽表請補充說明覆土深度,以利檢視植栽生長情形及對應及結構載重設計。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4 公尺騎樓請補標示,另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人行步道之留設位置請提會審議。 3. 臨西側部分應留設 2.5 公尺步道通行。 4.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騎樓補標示,另 2.5 公尺人行步道(臨西側部分)留設位置請提會審議。 5.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人行道地面應與鄰地齊平。 6. 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7. 門廳不屬公共服務空間,請於圖面明確標示其範圍,並分別檢討容積樓地板面積。 8. 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使用空間(遊戲室、互動教室、 多功能工作室…等)不屬之,請依規檢討標示。 9. 地上一層夾層面積檢討及如何通達,且圖說標示不明, 請再詳細標示,另 P.121 夾層「民宿」用途,請在查明。 10.地上一層夾層有屋頂,請補充二層平面圖繪出露臺,標準層平面圖請標示三層至十四層平面圖。 11.請檢討各棟緊急進口及道路應依規設置。 12.P.70 土管檢討案名有誤,且檢討條文勿省略,另請用 107 年細計版本檢討。 13.土管第 2 點請檢討是否屬剔除區範圍。 14.地上一層陽台、過樑投影請計入建蔽率。 15.請補充地上一層梯廳,並請說明 C、D 棟之安全梯梯廳如何通至大廳出入口。 16.請檢討基地內通路。 17.北向日照以最外緣檢討。 18.檢附完整建築線指示資料。 19.建築面積應計入柱心線。 20.立面圖屋突高度 9 公尺未標示。 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1. 戶外安全梯開口,請盡量開向開放的法定空地,以發揮安全梯區劃功能。 2.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3. 基地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4. 建議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車籠埔斷層之影響。
第三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45 地號等 5 筆土地 (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 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第 1 項。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 (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 一)第 1~6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 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依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規定:「面臨人行廣場之建築基地必須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併入法定空地計算, 舖面應與鄰地齊平,並與人行廣場相互配合。」本案未留設牆面線,依建管自治條例第 23 條第 4 規定提委員會審議。 (P.5-6 頁)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9-10,公有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P.9-11 公有行道樹移換植請循臺中市行道樹自費移植之程序送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核備後辦理。 (二) P.3-17,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三) P.4-16,本案設置皆為矮燈或投射燈,請再確認開放空間人行道設置之 LED 燈光照度是否充足安全。 (四) P.4-23, 基座抿 1.2 分宜蘭石抿至土下 10m 請再確認。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 P.4-22、P.4-2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5 處,依剖面圖顯示,上半部未固著牆面且突出後方牆面超過 50 公分,請修正;空地樹立廣告共 5 處,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23~P.4-26,依第 14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廣招、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28,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依規提送委員會審議。 3. P.4-28,依第 16 條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置空調格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2,依第 20 點第 2 款規定,本案車道設於 50 公尺計畫道路,其設置位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5-3,請確認本案是否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或遮陽設施,倘是請檢附細部設計圖說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6. P.2-5,依第 5 點第 1 款規定,基地分析部分請說明設計標的位置、套繪鄰近建物位置、說明其鄰近建物立面材質顏色及建築風格型式、鄰近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 鄰近重要自然及人文資源,並請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相鄰基地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基地西側為興建 15 層樓案件,請套繪平面圖及立面圖等相關圖說。 7. P.2-6,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請以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8. P.2-8,本案垃圾臨停空間設置於 3 公尺整體性防火間隔內,請再檢核;P.9-3,垃圾臨停空間建議勿影響人行空間使用,垃圾貯存空間計算式與圖面不符,請再檢核。 9. P.4-5,本案植栽圖例過於相近,請再修正,另本案種植缅梔及山馬茶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或設立告示牌; 圖例過於相近且與平面圖不符,請修正。 10.P.4-11,鋪面圖例過於相近,請再修正。 11.P.4-12、P.4-16、P.4-19,圖例與平面圖不符,請再修正。 12.P.4-13,圖面及文字過小不易辨識,請再修正。 13.P.4-17,屋頂綠化請分棟檢討,另請補充屋頂植栽表, 俾利檢核覆土深度。 14.P.4-18,考量後續維管使用,建議垂直綠化以槽體方式施作,並以台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表格填寫。 15.P.4-21,補充建築物燈光計畫之燈具內容。 16.P.4-26,公共藝術基座補充尺寸標示及固定方式、燈光計畫,並以模擬圖方式呈現。 17.P.4-29,施工綠圍籬計算有誤,請再修正。 18.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9.法規對照頁碼有誤(第 14 點第 5 款、第 20 點),請再檢核。 20.P.5-28,請依第 14 點第 7 款規定,以法定空地檢討喬木;P.5-29,本案無法綠化面積扣除基地內通路,請於圖面標示位置。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及花台、樹穴、緣石設計位置, 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高度達 3 公尺阻礙性較強,高度應降至 2 公尺以下(通案),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高度應於 120 公分)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及緊急進口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6. 請說明北側人行廣場是否得做道路使用,是否開闢完成, 得否申請開放空間獎勵,請提委員會審議。 7. 基地開放空間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退縮情形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8. 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應包含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或約定專用,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臨接人行廣場設置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請檢討其臨街廣場是否以道路形式開闢。 (二) 建議事項:無 。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另屋突、露台、陽台、花台植栽表請補充說明覆土深度,以利檢視植栽生長情形及對應及結構載重設計。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專章檢討且檢附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3.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4. 地上一層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5.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6.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7.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8. 檢附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9.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10.請檢附第一類或第三類地籍謄本。 11.本案超過地下三層應辦理結構外審。 12.土管綠化及喬木量應以法定空地*1/2 檢討之,並標明 P.5-29 扣除範圍。 13.喬木移植計畫( 公有人行道既有喬木),車道出入口。 14.建築面積請依規檢討,上方過樑投影應計入,另地上一層檢討地上二層過樑建築面積,應計至代替柱心線檢討。 15.請補充整體性防火間隔公告圖。 16.地籍圖應以本市上色標準,退縮部分應以黃底綠斜線。 17.管委會空間,請依規檢討標示用途。 18.地上一層平面圖,請依規留設道路截角(東北側)及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19.請標示後院檢討線。 20.裝飾物部分(版、過樑格柵)範圍標示不全且未納入檢討, 請修正並以色塊標示。 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