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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5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07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08/05,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9/08/05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07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71、72、74-1、74-21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南村段 549-18、556-5、557、558、559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鎮南段 74、75 地號等 2 筆土地(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廣招結合街道家具、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等,提送委員會審議。
  • 第10頁,共25頁
  • 一、 依公共藝術品位置及街道傢俱形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討論。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71、 72、 74-1、74-21 地號等 4 筆土地 (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第一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南村段 549-18、556-5、557、558、559 地號等 7 筆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鎮南段 74、 75 地號等 2 筆土地 (商業區)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07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8 月 5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記錄:傅綺嫻、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富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太和段 71、72、74-1、74-21 地號等 4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3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廣招結合街道家具、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超出法定退縮 5.5 公尺部分(土管規定 5.5 退縮建築),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是否於窗口設置造型雨遮,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依土管第 11 條退縮規定:「…應自建築線向內側退縮 5.5 公尺,其中臨建築線之 2 公尺為人行步道,餘 3.5 公尺為建築物前院。」,本案臨建築線側未全長設置 2 公尺人行步道部份,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圖並檢討淨高,另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P4-5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設置長度達 3 公尺及結合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P4-5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長度達 4.7 公尺,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P4-59 排風設備排向開放空間,其高度應達 3 公尺以上, 並補充剖面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柱請依規標至牆心或柱心檢討),請裝飾物檢討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尺寸,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1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8 月 2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排入 9 月 5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5 建蔽率有變更,請標註。 (二) P4-7、P4-11 平面圖左上角、P4-44C-C’剖面圖,請標註 3 公尺容移線範圍內之設施項目為何,剖面圖標註 GL 線。 (三) P5-2 土管第四點,本案申請作為店鋪部分請檢討是否非屬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所指大型商場及飲食店,及檢討樓層是否符合規定。 (四) P5-2 土管第五點內容,住二最高容積率及住三最小前院深度有誤,請修正。 (五) P5-3 土管第十一點,倘本案因基地地形特殊致無法依規退縮建築,且無妨礙市容觀瞻、消防車輛出入及公共交通,或因都市景觀需要,經提都審通過者,得依其決議辦理,惟 P5-4 土管第十六點之參照頁碼 P4-53 所載廣告招牌應不得設置於 2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內影響通行。 (六) P5-3 土管第十三點,停車空間分別就店鋪及住宅檢討部分,不得重複扣減 150 平方公尺。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本局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二)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5 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既有行道樹移植及換植計畫,請依規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29 一層植栽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 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P.4-31 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項次 15 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幼童誤食。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對準之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53),本次變更為設置空地樹立廣告共 6 處,設置於臨建築線 2 公尺人行步道之綠帶範圍,設置位置倘經委員會同意,則請修正為建築線退 50 公分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廣招結合街道家具、案名牆結合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等,提送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4 點第 5 款規定,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超出法定退縮 5.5 公尺部分(土管規定 5.5 退縮建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實設空地 1/2 綠化面積扣除無遮簷人行道等無法綠化面積,故請檢討二氧化碳固定量, 另綠化面積請扣除建築面積等無法綠化面積後重新計算(P.5-27)。 4.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是否於窗口設置造型雨遮,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專頁呈現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依第 18 點詳實檢討全區植最低覆土深度,請加剖車道旁、太和東街、基地東南角好望角喬木等之景觀剖面圖說,以利檢核植栽覆土深度(P.4-44)。 6. 請依第 19 點各款規定檢討基地與左右兩側鄰地間之順平狀況,並於車道進出穿越處之鋪面應連續順平並設置斜坡,無障礙坡道、開放空間繪製洩水坡等皆請以剖面圖表示並專頁呈現,平面圖標註基地與鄰地高程詳加說明(P.4-8)。 (二) 其他事項: 1. 依土管第 11 條退縮規定:「…應自建築線向內側退縮 5.5 公尺,其中臨建築線之 2 公尺為人行步道,餘 3.5 公尺為建築物前院。」,本案臨建築線側未全長設置 2 公尺人行步道部份,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為變更設計案件,變更後之實植喬木數量與綠覆率皆少於變更前,請加強植栽與綠化量。 3. P.1-13,有關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請檢附計畫書中特別規定內容。 4. P.1-2~P.1-6,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請所有權人確實用正印。 5. P.1-13~P.1-15,請累計計算 6 次規費單繳費總金額。 6. P.4-27,地下室與發電機進排風口位置與 P.4-59 不一致, 請釐清店 1 旁是否為進出風口。 7. P.4-35,景觀植栽介紹表重複出現兩次細葉雪茄花,請釐清後修正。 8. P.4-44,景觀剖面圖 C 請標示覆土深度;景觀剖面圖 D、 E 繪製有誤,請釐清後修正。 9. P.4-51,垂直綠化標準層請放大呈現並標示滴灌與排水位置。 10.P.4-53,空地樹立式廣招條文請補充本案設計檢討說明。 11.P.6-15,二樓屋頂平台建議景觀綠化。 12.P.9-11,建議依據「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 8*20 公尺雲梯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並畫出 11 公尺與建築物外牆開口水平距離範圍。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剖面圖並檢討淨高,另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5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另設置長度達 3 公尺及結合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5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長度達 4.7 公尺,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街道家具)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59 排風設備排向開放空間,其高度應達 3 公尺以上, 並補充剖面圖,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5-15 公共服務空間範圍不包含進入環保資源空間前方梯間,請修正。 7. P5-15 門廳與 B 棟間請釐清其用途屬外廊或公共服務空間(交誼區),且請依規計入建築面積及樓地板面積,P6- 11 顏色請修正;另如屬公共服務空間,其位置及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8. 公共服務空間(接待區)用途性質應屬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請修整。 9. P6-11 兒童遊戲區、媽媽教室等用途非屬公共服務空間, 請依規檢討,另進去該空間之坡道應檢討符合無障礙設計規範。 10.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有無涉及應辦理特殊結構審查,請再依規檢討。 11.工具間及廁所空間非屬公共服務空間用途,請修正。 12.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3.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退縮計法定空地:黃底綠斜線)。 14.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5.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6.請補充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7.開放空間切結書請補充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8.P5-15 開放空間獎勵檢討圖左右圖例不符,請修正。 19.P4-53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其材質請考量耐久性材料, 另其請補充開放空間內容資料,並標示法規依據及供公眾使用及管理之字樣。 20.請補充開放空間切結書及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請放置於同一頁面), 並於圖面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 2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2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2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建議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 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2. 建議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3. 建議住戶通達垃圾儲存空間之動線應考量遮雨、距離等合理設計。 4. 建議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檢討救災計畫。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柱請依規標至牆心或柱心檢討),請裝飾物檢討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尺寸,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6-11 地上 1 層陽台若非屬法定空地應計入建築面積, 並符合技術規則規定陽台構造。 3. P6-13 地上 1 層夾層空間請補充用途名稱。 4. 請補附土地使用管制退縮圖例,並標示基地位置。 5. 請釐清變更後容積、樓地板面積是否大於變更前數值, 法規適用是否需以變更後建照申請時間。 6. 依土管規定臨建築線 2 公尺要留設人行步道,但本案人行道範圍種植喬木,並無留設人行步道,請釐清設計型式。 7. P1-5 預審申請書請釐清本案法規適用時間點,另有無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釐清。 8. 基地屬應設置騎樓或前院人行空間,留設位置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 9. 垃圾臨停空間得否設置於 3 公尺容積移轉退縮線範圍內,是否符合規定,請查明釐清。 10.P6-17 過梁裝飾物留設型式請標示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11.依申請書地上申請 13 層,惟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興建規模有誤。 12.請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後,才得予提送委員會審議。 13.結構設計請檢附並依「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檢討,且由結構技師簽證。 14.既有人行道認養應套繪現有人行道設施及喬木移植計畫。 15.P4-29 綠化及喬木量檢討請補充土管要點規定,應以實設空地(基地面積扣除建築面積)檢討之。 16.空調室外機設置應於平面標明防護欄杆。 17.本案依據土地使用管制推定第 11 點應退縮 5.5 公尺建築,其中臨建築線 2 公尺為人行步道,餘 3.5 公尺為前院,本案如屬設計需求,請加強補充說明並提請都市設計審議。 18.P5-21 無障礙檢討請標明室外通路(含街道人行斑馬線、 各戶店舖等)。 19.喬木覆土深度應以最低處水平檢討 120 公分以上。 20.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豐原區南村段 549-18、556-5、557、558、559 地號等 7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三、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廣場式開放空間請加強休憩功能,並區分公私領域範圍,是否具公益性、開放性,得否同意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五、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柱請依規標至牆心或柱心檢討),請裝飾物檢討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尺寸,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一、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13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8 月 27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5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經查本案申請基地座落於本府 99 年 6 月 21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範圍內, 土地使用分區為商業區(第二種商業區)。 (二) 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豐原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訂)』專案通盤檢討案」之土管規定,建蔽率為 80%,容積率為 320%,經查報告書 P5-5 至 P5-7 業依前開土管要點逐點檢核。 (三) 停車空間設置及建築物退縮相關規定請分別逕依建築技術規則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辦理。 (四) 有關本案容積移轉確認函申請(移轉量 1,125.80 平方公尺)業於 108 年 7 月 31 日核發確認函;惟查報告書 P5- 8a,依據「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定檢討說明內容,退縮淨寬 3 公尺部份似包含部分地下停車場出入車道,請補充說明。 (五)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依照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作業要點第八點規定, 於報告書中檢附檢核本案規模是否達本局送審門檻標準之計算式(樓地板面積及實設停車格位數與其類別門檻值之比值加總是否大於 1)。 (二) 請提供停車位資訊介接智慧管理系統,以便進行整體停車資訊供需管理。 (三)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五)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29 植栽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6、P.4-12 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 「樹冠寬」應該為「寬度」。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面上,請繪製招牌剖面圖以釐清招牌設置方式及與後方牆面關係。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5 點第 1 款規定,基地分析圖說請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行穿線位置,並標註基地與鄰地之地坪高程。 2. P.2-4,請依第 5 點第 3 款規定,天際線分析圖部份請套繪本案及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並補充說明本案車道出入口位置是否影響鄰地之情形。 3. P.4-10,依第 10 點規定,檢討全區植栽最低覆土深度, 平面層景觀剖圖請套繪地下室開挖範圍,請於地面壹層地下室開挖範圍上方、容移 3 公尺範圍增加剖面圖,以檢核植栽覆土深度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4. P.4-19-1,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3,依第 14 點第 4 款規定,請於圖面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 6. P.5-2,法規內容請詳實檢核,避免前後不一,建築物外觀為磁磚或為丁掛磚,請統一材質;請確認第 16 條第 4 款本案有無設置出入口遮陽或庇雨設施,應檢附細部圖說,一併提會審議。 7. P.6-22,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8. P.4-23,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請檢附細部設計大樣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9. P.4-24,依第 16 點第 11 款規定,施工綠圍籬計算式與圖面數值不一,請再確認。 10.P.4-29-1~P.4-29-3,依第 16 點第 2 款規定,請補充建築物立面照明設備及燈具示意圖。 11.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 12.P.8-1,依第 21 條規定,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二) 其他事項: 1. 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檢附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檢討表、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及相關資料。 2. P.5-17,圖面並未標示無法綠化面積範圍,請再檢核; 本案屋頂綠化分兩棟檢討,請於申請書分別標示。 3. 為紓解都市熱島效應,請平面、立面及屋頂層加強綠化設計,以增進整體都市景觀品質 4. 噴灌系統請確認噴灌範圍是否涵蓋全部綠化面積,P.4- 26。 5.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6. P.1-8,本案工程造價與繳納規費不符,請依規補繳。 7. P.4-4,請確認植栽數量,平面圖與表格內數量不符,請再檢核。 8. P.4-8,地坪舖面須為具排水或透水性之構造舖面,所有地坪舖面應為防滑材質,請標示於鋪面專頁。 9. P.4-17,垂直綠化植栽表請以臺中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之表格為主,請補充說明植栽規格,俾利檢核覆土深度;垂直綠化槽體請標示材質。 10.P.4-20,本案於地界線設置圍牆且本案申請容移,請補充剖面圖,俾利檢核是否符合規定。 11.P.4-21-1,請補充藝術家學歷;公共藝術品請補充照明設備,並請確認綠化面積是否扣除設施物位置。 12.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廣場式開放空間請加強休憩功能,並區分公私領域範圍, 是否具公益性、開放性,得否同意獎勵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未臨接道路範圍請以不等寬開放空間檢討獎勵面積。 7. 請繳交預審規費並檢附預審規費收據影本後,才得予提送委員會審議。 8. P5-14 開放空間未臨接道路範圍應屬不等寬獎勵面積, 請修正。 9. 開放空間告示牌請補充其內容並統一以 1 種色塊標示。 10.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1. 地上 1 層大廳或店舖出入口門之範圍請勿設置於開放空間。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柱請依規標至牆心或柱心檢討),請裝飾物檢討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尺寸,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27 無障礙通路應接通各戶辦公室。 3. P6-6 請說明基地北側容積移轉 3 公尺退縮範圍線內之構造物為何?請依規檢討。 4. 預審申請書基地地號筆數與建照申請書不同,請補充說明本次建築基地。 5. 容積移轉退縮 3 公尺範圍內設置遊戲設施,請查明是否符合規定,並依規檢討修正。 6. 現有巷因而退縮之土地,是否計入法定空地,其範圍請再釐清。 7. 請補充建築線指示圖及使用分區證明。 8. 基地西側 3 公尺容移退縮線內之構造物請確認是否符合本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15 點規定。 9. 屋頂設置 1/3 面積綠能設施或設備。 10.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1.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勝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梧棲區鎮南段 74、75 地號等 2 筆土地(商業區) 地上 22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一、 依公共藝術品位置及街道傢俱形式及位置,提請委員會討論。 二、 屋頂附件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點,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本案兩面臨路均設置車道,說明原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四、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五、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未計入獎勵),得否同意提請委員會審議。 七、 廣場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八、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九、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柱請依規標至牆心或柱心檢討),請裝飾物檢討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尺寸,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十、 請依各幹事意見修正,於 8 月 20 日前檢送修正後書圖 (申請函+5 冊)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並於 9 月 3 日前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申請函+28 冊)予業務單位排入 9 月 12 日聯席委員會審議。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或須依幹事覆核意見再修正,惠請提前來文申請委員會展延, 後續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檢附地籍圖資料,與核發之比例尺不ㄧ致,請修正。 (二) 本案申請基地東側係臨接人行廣場(四維東路),報告書多處標示說明為計畫道路,請修正。 (三) 依台中港特定區(市鎮中心)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7 點規定: 「面臨人行廣場之建築基地必須退縮 4 公尺指定牆面線,退縮部分得併入法定空地計算,舖面應與鄰地齊平,並與人行廣場相互配合。」請依規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提送本局交評審查會審查,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 壹層植栽配置平面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倘有設計樹穴寬度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4-14-a 植栽表(灌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該為「寬度」,貳層露臺綠化配置平面圖,灌木建議以曲線進行複層植栽設計,搭配誘蝶蜜源植物種植以營造露臺生態特色。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範圍邊界外既有人行道或騎樓地銜接順平,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以扇形方式設置(避免設置本畚箕型斜坡道),並設置警示帶。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8 款檢討實設空地 1/2 綠化。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11 款,施工綠圍籬設計說明前後不一致,請釐清後修正。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0 點,應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本案兩面臨路均設置車道,說明原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21 點,請補充說明垃圾儲存空間樓層。 (二) 其他事項: 1. P4-17,補充標示覆土深度。 2. P4-19,補充標示 2.5 公尺人行道淨寬。 3. P4-20,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品結合街道家具基座尺寸。 4. P9-2,補充說明垃圾車暫停區尺寸及適法性。 5. 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 (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6.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詳現場宣讀: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高層建築物 6×12 公尺緩衝空間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未計入獎勵),得否同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廣場式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查明應否留設道路截角,如應依規留設,請勿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5. 高層建築物留設之緩衝空間位置應於建築物出入口至建築線之間,且供人員出入、上下車輛及裝卸貨物。 6. P5-14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請套疊景觀底圖,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標示,另其範圍與 P4-19 無法比對, 請釐清;另請補充其告示牌設計大樣圖及設置位置。 7.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8.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1.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2.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且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 (一)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二)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三)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四)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五)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六)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版),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柱請依規標至牆心或柱心檢討),請裝飾物檢討專章檢討標示設計尺寸,倘超過 1.8 公尺應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等計畫及檢附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資料,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新建總樓地板面積超過 3 萬平方公尺,請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合格級以上綠建築標章。 3. P4-22 於 A 梯進排風口距離相近,易形成通風短路,請再釐清。 4. 基地有無臨接人行廣場,請依都市計畫規定檢討。 5.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 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 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6. 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