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11/0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9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11/08,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15、16、17、18、19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依 110 年 7 月 15 日第 180 次聯席幹事會,決議再提幹事會審議)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38、13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1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15、16、17、18、19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提請審查。(依 110 年 7 月 15 日第 180 次聯席幹事會, 決議再提幹事會審議)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38、13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 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9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8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1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安段 15、16、17、18、19 等 5 筆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8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依 110 年 7 月 15 日第 180 次聯席幹事會,決議再提幹事會審議)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表頭版本日期應為 106 年 9 月 13 日。 (二) 土管第 11 條第 3 款,請補充喬木數量之計算檢討內容,及覆土深度相關圖說。 (三) 土管第 1 點條文省細請修正為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 (四) 土管第 8 點指定退縮範圍應沿面前道路留設 2.5 公尺人行道,請配合調整相關配置。 (五) 土管第 16 點增列本案屬住變商提送都審案件。 (六) 都審申請書法容誤繕,請修正。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7 文字敘述「秋虹谷」應為「秋紅谷」。 (二) P.3-3 好望角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 相關規定辦理。 (三) P.3-4-P.3-6 既有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四) P.4-25-P.4-27 喬木配置平面圖及灌木地被配置平面圖請各別以單一平面圖呈現以利閱讀(P.4-30-P.4-31 亦同)。 (五) P4-47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停放區, 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50~P4-52),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3 處、空地樹立廣告共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樹立式廣告招牌結合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其他(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4-14 本案倘於建築立面設置企業案名 LOGO,應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完整填寫 5 筆地號土地,並請依 5 月 1 日實施更新版本。 2. 公會會員證過期請檢附更新證明。 3. 依土管第 8 條附圖 1 規定退縮 10 公尺並栽植喬木, 本案北側臨台灣大道退縮均無植栽綠化,請修正。 4. 本案涉及人行道認養,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舊有行道樹移植或新植,倘涉及上開內容請依建設局網站 「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小組審議流程圖」補充相關內容以利審查。 5. 本案設置太陽能版,請於 5 月 1 日實施版本申請書填寫相關發電量、太陽能版面積相關數據。 6. 請於夜間照明章節補充燈位置及型式。 7. 請於公共藝術圖例標示尺寸。 8. 都審法規第 21 點規定,請詳實列式檢討垃圾貯存空間大小、高度等相關規定。 9. P.4-5,外牆裝飾物立面格柵請勿影響開窗及救災。 10.P.4-11 外牆裝飾物為垂直格柵或菱形擴張網,圖例不同,請釐清。 11.P.4-14,本案為集合住宅辦公室屋突層設置案名之 「越青風」非審議規範 25 點(三)所載之企業商標, 請取消。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告示牌法令依據及告示牌位置標示有誤, 請修正。 3.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開放空間告示牌建請依行人視線降低尺度。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0 年 7 月 5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三、 結構設計請依 110 年 7 月 5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8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裝飾物專章檢討應依裝飾物(柱、牆、版)分別檢討,並依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另裝飾版圖說不明, 請於剖面圖標示裝飾物位置;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依都預聯席審議書件自主查核表各項目套疊報告書內容。 3. 地上 3 層店舖請檢討緊急進口。 4. 地下室天井設置頂蓋請補充容積檢討。 5. 請補充變更後整體性防火間隔圖說。 6. 請釐清內新莊子溪是否屬都市計畫之河川。 7. 基地應依土管規定留設指定退縮範圍人行道範圍,另請標示淨寬度。 8. 請補充門廳容積計算方式 9. 請於預審申請書註明法規適用時間,並應檢討樓板衝擊音。 10. 沿街面施工圍籬高度(H)2.4 公尺應扣除防溢座高度, 並檢核綠化面積是否符合規定。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烏日區新榮和段 138、139 等 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三)。 (二)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二)第四類:(一)1。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2、P.6-7 細部計畫案名有誤(漏字),請修正。 (二) P.68-75 本案非屬高鐵車站站區範圍內,故請修正土管要點第 55 點文字說明。 (三)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容移量達 3000 平方公尺,應經都審通過後,始得容移。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4 第 5 點說明認養環河路五段公有人行道,計劃書未見 P.3-5~P.3-10 內容請補充,涉及公有人行道及 10 公尺綠帶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4 壹層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公式,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 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例如:水黃皮與建築相臨位置)。 (三) P.4-7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 (四) P.4-17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推車、 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18、P.4-19- 1、P.4-19-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11 處,尚符規定, 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本案設置空地樹立招牌共 10 處(含案名牆),請標示空地樹立招牌位置平面圖及基座離建築線位置,另補繪案名牆平、立面圖及檢討樹立廣告物總投影面積。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超過 3000 平方公尺,請依規範第 13 點規定檢討,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請以專章檢討,並標示深度及檢討立面長度,深度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 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自來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申請書地面層喬木法定數量錯誤;釐清本案申請書應提會審議項目。 2. P.3-4,有關容移友善環境計畫第 5 點內容,所送報告書未見 P.3-5~P.3-10 頁面。 3. P.4-4~P.4-11,流蘇、烏桕、杜鵑、金露花為有毒植栽,請更換或加設告示牌,另請檢視本案是否仍有使用有毒植栽,如有請比照辦理。 4. P.4-9-1,C 剖請將基地北側 10 公尺綠帶納入。 5. P.4-19-1,街道家具 A 金屬扶手高度正面及側面圖標示不一,請釐清。 6. P.4-20,請補充公共藝術間(翱翔造形)連接方式,及補充公共藝術與基座及基座與地面固定方式。 7. 有關都市設計審議規範檢討尚有以下待修正或釐清事項: (1) 第 12 點第(三)款及第 13 點,所送報告書無 P.3- 5 頁面,亦無認養南側公有人行道、增加綠化等相關資料。 (2) 第 14 點第(一)款,加標 P.4-17;同點第(四)款, 未見 P.4-30 頁面;同點第(五)款,標示頁面錯誤;同點第(九)款,請標示空調格柵間距。 (3) 第 15 點第(一)款,報告書未見 P.4-3,另順平頁面應為 P.4-8;第(三)款,部分喬木枝下高未達 1.8 公尺。 (4) 第 16 點第(十二)款,請於 1 層平面圖標示圍牆範圍。 (5) 第 19 點,報告書未見 P.4-3 頁面。 (6) 第 20 點第(四)款,請於 P.6-6 標示緩衝車道。 8. P.5-6,放大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大樣因過小,請加註「放大圖示詳 P.5-9」字樣。 9. P6-3~P6-5,加強編號 211、422、555 車位安全設施設備或相關作為。 10. P.6-5,請自行確認台電配電室上方是否涉有喬木。 11. P.6-10,BC 棟與 AD 棟間仍請標示棟距。 12. P.6-22,屋頂層未見曬衣架設置位置。 13. P.6-28、P.6-29,請逐頁標示裝飾柱、版圖例;P.6- 27~P.6-39,部分寬度標示與底圖混淆,請重新繪製。 14. 所送報告書部分頁面缺漏,如:P.1-6、P.1-7、P.4- 3、P.4-8、P.4-24~P.4-27…等,請釐清。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 9 處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再補充平面圖另應結合街道家具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請釐清開放空間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有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街道家具 C 方座椅考量孩童安全性更改為圓導角設計。 5. 開放空間屬供人行休憩等用途,不得設置停車空間,請取消自行車等停空間。 6.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7.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 8.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9.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0.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1.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2.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3.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4.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部分街道家具採用塑木材質,請考量其耐久性。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 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 應於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裝飾物應補充剖面詳圖;露台非屬裝飾物,勿以裝飾物檢討 3. 建築面積請依規上色。 4. 請補充重覆步行距離檢討。 5. 公共服務空間應以休憩、交誼空間為用途,請釐清修正。 6. 建築物 C、D 棟北向日照檢討淨寬應達 6 公尺以上。 7. 土地謄本資料請檢附第一類(地號全部)。 8. 請檢討步行距離及通往至安全梯之重複步行距離。 9. 請確認結構樑(過樑)面積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10.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