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9/12/16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20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9/12/16,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豐段 252、253、254、255、256 地號等8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 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698、700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 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7、8、9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
- 本案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2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8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豐段 252、253、254、255、256 地號等 8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698、700 地號等 2 筆土地 (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第三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7、8、9 地號等 3 筆土地 (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 、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8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20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8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建造管理科會議室主持人:陳執行秘書姿云代理紀錄:周維倩、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順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大豐段 252、253、254、255、256 地號等 8 筆土地(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4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查旨揭申請基地坐落本府 108 年 11 月 14 日公告發布實施「擬定臺中市潭子地區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請確認是否依 104 年 3 月 11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擬定高速公路豐原交流道附件特定區計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 (二) 有關報告書 P.4-2.1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檢討: 1. 第 2 項容積率檢討部分,請以本案基地臨接 15 公尺以上計畫道路縱深 30 公尺以內(200%)及以外(180%)之容積率進行檢討。 2. 第 5 項退縮建築部分,本案基地為住宅區,應依規定檢討,請補充說明。 3. 第 9 項獎勵老舊建物重建部分,本案是否有申請本項容積獎勵,請再確認。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各樓層轉彎斜坡道及停車場出入口適當位置,請裝設警示燈及反射鏡並於平面圖上標示清楚。 (四)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0 1F 植栽(喬木)配置平面圖,請標示樹木種植間距, 倘有設計樹穴寬度,應不小於最小寬度 1 公尺*1 公尺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3-11 1F 植栽(灌木、地被)配置平面圖,灌木植栽種類雜亂,同一區種植多種植栽,且未考量不同植栽之生長性,恐造成维管不易,建議採區塊式單一植栽,而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人行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3-3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9 處,依剖面圖示意圖,招牌後方未固著建築牆面,不符規定,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物牆面,請再檢討設置。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樹立型廣告、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喬木全為落葉樹種,請考量季節及後續維護之容易度。 2. 1 樓草花及灌木與 RF 層相同,請檢討其環境特性及需陽性。 3. 植栽表請補充科名、學名及植栽特性說明。 4. 本案鋪面採透水混凝土鋪面,請補充維護管理說明。 5. 3~15 樓垂直綠化植栽皆為樹葡萄,請考量不同日照及方位之植栽配置,增加多樣性樹種選取。 6. 請增加 2 樓陽台之綠化。 7. 請修正屋頂曬衣架之固定方式。 8. 請增加南側之喬木綠化。 9. P3-29.1,請補充公共藝術之尺寸、材質及色彩說明。 10.P3-16.1,請標示垂直綠化覆土深度、植栽表加總數量及面積並增加植栽多樣性。 11.P3-10,請補充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公式。 12.P3-28,圖例與圖面標示不符,請修正;並補充標示依規退縮範圍。 13.P3-35,施工圍離計算與圖面標示數字不符,請修正。 14.P3-36,請補充文字說明圍牆設置高度及釐清檢核之規範是否有誤。 15.P3-34,補充臨停空間(標示尺寸)及垃圾儲存空間設置通風百葉、洗手台、落水頭。 16.申請書表格獎勵類型及內容,請勿自行調整。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自行車停車位,屬阻隔開放空間設施,請釐清其設置適法性,且補充設計詳圖,另其停放設置位置已逾規應留設 2.5 公尺人行通行空間,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告示牌及公告圖之開放空間請統一以 1 種色塊呈現,且套疊景觀底圖;另告示牌請補充法令依據、 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另告示牌高度達 1.8 公尺,請說明其必要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請補充都市更新獎勵項目,並標示都市更新開放空間獎勵且不得與建築技術規則之開放空間範圍重疊。 6. 基地臨接大豐路店鋪開門位置阻隔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修正。 7. 請修正 P4-3-1 開放空間面積計算圖與 P4-3-2 開放空間設計圖,其圖例請修正為一致。 8.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另請以色塊區分獎勵型式(勿以線條區分)。 9. 車道於開放空間應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計入獎勵面積),其圖例請修正。 10.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休閒、 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 (門)廳請與公共服務空間及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3. 本案法規適用時間點,係依都市更新報核日或建造執照掛號日,請再確認。 4. P0-2 預審申請書總獎勵上限值,請亦就本案涉及要以都市更新之獎勵上限併同檢討。 5. 請釐清是否設置裝飾版,如有,請於裝飾物專章併同檢討。 6. 建議會辦文資主管機關是否有文資法應遵詢事項?(確認是否有歷史建築物)。 7. P4-2-1 請依土地使管制要點第 5 點退縮規定檢討建築。 8. P4-5-1 地上 1 層戶外無障礙通路應接至店舖及建築線位置。 9. 地上 1 層圍牆應著紫色。 10.無遮簷人行道與道路高程差應為 10 公分,請依騎樓標示設置。 11.各層平面圖字體模糊不清晰,請修正。 12.P5-2-6 地上 15 層之步行距離、重覆步行距離應修正為 40、20 公尺。 13.社區管理委員會空間用途名稱不符規定,請修正。 14.建築物設置太陽能設施,請補充增列雜項工作物。 15.請補充資源回收室內部配置圖及清運動線。 16.垃圾車臨停空間請勿標示於建築圖說。 17.P1-4 建築線指示圖請修正內容清晰度,並補充建築測量成果圖,以利審查。 18.依建築線指示圖,基地內有現有水溝,是否保留?應詳細確認及敘明後續辦理情形。 19.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20.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寶急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信安段 698、700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之一種住宅區、第三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宜居建築、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建議事項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聯席會議。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府 105 年 12 月 29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50281162 號公告發布實施「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福安里附近)細部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請更新發布時間。 (二) P4-3 頁請確認旨案是否屬純住宅。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周邊現況(重大建設計畫、停車供需分析)。 (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七)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 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5-1 喬木尺寸(樹高樹徑樹幅)請編纂說明,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樹穴規畫建議採帶狀樹穴方式配置,單株樹穴尺寸最小不得小於 1 公尺*1 公尺。 (二) P3-5-2 、P3-5-4 植栽表(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建議採三角種植法種植。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及暴雨排水方向,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另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 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且應加強鋪面轉換警示功能如異材質、異配色,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 9 條規定,依規留設 4 公尺之騎樓或迴廊,本案依土管第 9 條第 11 項規定,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同意者,得改以留設無遮簷人行道, 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示意方式專章說明基地及鄰地鋪面延續性及順平無障礙,包含與鄰地公共人行步道地坪高程齊平、基地內公共開放空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為連續鋪面及基地內車道進出口與兩側人行道鋪面高程齊平並設置斜坡。 (二) 其他事項: 1. 本案喬木皆為落葉樹種,請考量後續維管。 2. 請增加圍牆之通透性及以植栽綠化降低圍牆視覺之衝擊。 3. 請補充街角斜坡道及行穿線位置。 4. 請補充說明都市更新案件及交通影響評估審議之辦理進度。 5. P.1-1-1,申請書之依其他相關規定申請之獎勵,請備註說明獎勵項目。 6. P.3-5-1,請清楚標示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及 2.5 公尺淨寬範圍。 7. P.6-1-1,補充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檢討計算式及交通技師簽證。 8. 規範第 14 點之檢討說明,請概略說明計算及設計內容, 及第 14 點(八)檢討說明大於法定 50%,請依規範檢討依實設空地檢討。 9. 規範第 21 點,請說明垃圾儲存空間設置樓層及補充參照頁碼。另補充垃圾清運動線、臨停空間(標示尺寸)及垃圾儲存空間設置通風百葉、洗手台、落水頭。 10.P.3-5-17,請補充垂直綠化之植栽表加總數量及面積並增加植栽多樣性。 11.都市設計審議規範之檢討設計說明,均請概略說明計算及設計內容。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西南側臨接 4 公尺未開闢計畫人行道路,請說明是否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開闢計畫切結書、現況照片及開闢範圍),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3-6-1 建築物與開放空間之間,大量設置圍牆,請釐清其設置範圍非屬開放空間範圍,其圍牆是否影響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消防送水口、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請補充都市更新獎勵項目,並標示都市更新開放空間獎勵且不得與建築技術規則之開放空間範圍重疊。 6. P4-5-2 開放空間檢討圖,底圖及文字請修正並加強清晰度,以利判別。 7. 基地北側與本案屬同 1 建設公司,建議 1 併套疊其基地建築物車道出入口、門廳主入口、人行道等留設型式, 以釐清本基地開放空間整體留設型式供委員審查。 8.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 9. 開放空間告示牌內法令依據有誤,另請補充圖例、管理單位及供公眾使用之字樣。 10.開放空間皆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補充開放性及公益性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11.4-5-6 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報告書內容有誤,請修正。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5.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6.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 臨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之圍牆,建議綠美化。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P4-7-4~P4-7-5 垂直綠化設施與結構柱、裝飾柱範圍重疊部分,請釐清修正。 2. 請補充宜居建築其垂直綠化設施固碳量計算、回饋金計算、及管理維護執行計畫等相關資料。 3. 請補充宜居建築垂直綠化設施北向立面,植栽選擇說明 (因應日照長短應設置不同種類植栽)。 (二) 建議事項:無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為 108 年最新版本,另本案申請宜居建築,請於新版申請書於第二類預審事項勾選。 3. 本案 4 面臨路,請釐清 GL0 位置,並釐清是否提送法規委員會確認,且依其 GL0 確認建築物高度。 4. 預審申請書請補充說明都市更新是否已報核?其時間為何? 5. 本案法規適用時間點,係依都市更新報核日或建造執照掛號日,請再確認。 6. P5-1-4 地上 1 層請補充標示建築面積範圍並依規套色處理。 7. 管理委員會空間請補充標示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相關之用途名稱。 8. 預審申請書各層用途地上 1 層內容有誤(本案應無設置公共服務空間),請修正。 9. 本案已達應送交通影響評估門檻,應提送交通影響評估, 於預審申請請勾選應辦。 10.P4-9-10 集合住宅共用管理委員會使用空間及各戶店舖面積均大於 100 平方公尺,應檢討設置無障礙廁所。 11.戶外無障礙通路應於建築線得連接至各戶店舖。 12.P5-1-3、P5-4-2 地下 1 層,司機休息室非屬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應計入容積檢討。 13.基地依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於 28 公尺福科路指定留設騎樓,惟本案設無遮簷人行道,應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同意後,始得位置。 14.P4-8 高度比檢討圖示,建築物已超出該範圍,請補充牆心線位置。 15.報告書內容模糊不清,請全面檢視其內容資料並予以修正清晰度。 16.P7-4 請補充資源回收室內部設計配置圖。 17.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三案:勝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建功段 7、8、9 地號等 3 筆土地(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本案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修正後書圖予業務單位會辦幹事覆核無誤後,後續將通知備齊委員會審議書件,依序排入 109 年度聯席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4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10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5-6,土管第 5 點係屬公共設施用地建蔽容積規定,非公益性設施,請修正設計說明。 (二) P.5-7,土管第 10 點,本案檢討已扣除不可綠化面積,然而實設綠化面積仍等於法空面積,請說明。 (三) P.5-8,土管第 16 點,「>」似誤繕為「<」,請確認。 (四) P.4-11,土管第 19 點,請補充社會住宅相關面積計算式 (5422.48 平方公尺基準容積與 9206.83 平方公尺樓地板面積之關係)。另社會住宅 (含相對應容積樓地板土地持分)應將所有權移轉予本市,「相對應之土地持分」亦應一併捐贈予本府。 (五) 本案社會住宅部分建請先洽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本局住宅處)同意收受。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 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5 各喬木種植間距勿小於 3 公尺,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樹穴規畫建議採帶狀樹穴方式配置,單株樹穴尺寸最小不得小於 1 公尺*1 公尺。 (二) P4-7、P4-13 植栽表(灌木、草花)植栽表尺標示「樹高」 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建議採三角種植法種植。 (三) 本案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及暴雨排水方向,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另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 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四) 人行道緣石設置高度以 15 公分為限,且應加強鋪面轉換警示功能如異材質、異配色,並與建築物車道出入口銜接順平。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25),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22 處,透視示意圖與立面示意圖招牌面板位置不一致,請繪製全部正面式招牌設置位置立面圖;另紅色部分請針對招牌面板位置標示,其餘(上下左右部分)為裝修面材非屬招牌本體,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4-12,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2.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 公共藝術及自來水錶結合街道家具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P.4-29,依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部分,依規應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2,本案依第 20 點第 6 項規定,於主要道路(15 公尺建功路)設置車道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5. 第 5 點第 3 款,天際線分析圖部份建議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請補充相關示意圖及照片。 6.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 7. P.5-2~P.5-5,法規對照頁碼有誤(覆土深度、綠圍籬、廣告招牌等),請再檢核,綠化比例請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檢討,非法定空地;請確認本案停車空間是否涉置於地上一層依第 20 點回覆均未於地下層。 8. 請依第 20 點第 1 款規定,標示機車停車進出動線及寬度。 9. 請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於平面標示汽車坡道出入口 2 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範圍;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 (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10.請依第 21 點第 3 款規定,垃圾貯存空間請補充通風處理及排水設備接通汙水處理設施。 (二) 其他事項: 1. 圖面請統一一個方向,(分析圖與配置圖不同旋轉方向)。 2. 斜坡道請與行穿線齊平。 3. 請增加沿街面的喬木數量。 4. 屋頂綠化請增加大灌木或小喬木,增加複層性。 5. 請加強垂直綠化多樣性(目前僅武竹一種)。 6. 請增加社區與社宅間圍牆之穿透性。 7. 報告書封面案名應將社會住宅填寫於集合住宅後面。 8. P.1-8,請檢附本案地籍圖謄本及土地使用同意書。 9. 指北針請盡量統一,俾利檢核(P.2-2、P.4-2),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建築線、開挖線已及土管退縮線、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10.基地東側為 15 層建物,請確認是否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倘是請一併套繪平面圖及立面圖。 11.P.2-5,基地周邊發展現況圖請補充基地半徑 500 公尺涵蓋範圍內鄰地出入口、行道樹(含樹種種類)、人行道、 鋪面及高程。 12.P.4-5,請補充 4518.72 平方公尺計算式,並於相關圖面標示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位置。 13.P.4-21,剖面圖請補充地下式開挖範圍及標示覆土深度, 另平面圖地下式開挖線請一併標示並增加圖例。 1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臨接建功路開放空間深度較深,應以沿街步道式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於 6×12 公尺緩衝空間側及車道出入口後側之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其公益性、開放性不足,請說明民眾如何使用,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性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家具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結合街道家具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8.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9.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10.P4-28 排氣設備請勿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度達 3 公尺以上,應補充設計圖說,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11.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2.P4-21~P4-23 請補充標示植栽覆土深度,另設置土丘應以最低點檢討覆土深度。 13.P4-24 開放空間請勿設置圍牆。 14.車道斜坡範圍非屬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車道下坡前,為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車道斜坡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開放空間,其依其區分,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重新檢討。 15.頂蓋型開放空間請補充淨高 6 公尺以上檢討並檢附剖面圖確認。 16.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計內容大樣圖,並補充內容資料。 17.北向日照檢討請補充方向角圖說。 18.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9.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0.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且應包含下列資料: (一) 請檢附「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檢查表」,並由結構技師簽證。 (二) 結構設計之近斷層效應,建議參考"2013 耐震設計規範研討會"內容,考量彰化斷層、三義斷層、鐵砧山斷層、 大甲斷層之影響。 (三) 請提供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說明(含結構設計係採用靜力分析法或動力分析法,並針對本結構系統之特性及規模說明是否申請結構外審)。 (四) 請提供樓高、建築物重量、周期、地震力、層間變位角、 屋頂最大變位、牆量比、軟層檢討、弱層檢討…等等分析資料。 (五) 請提供各樓層建築物詳細重量計算,包含一般樓層及屋突層(含牌樓),請依柱、樑、版、牆分別計算各樓層重量、 並包含粉刷重量(外牆磁磚、石材、內牆粉刷、浴室廚房磁磚)、裝飾材重量、屋頂或各層陽台覆土重量、屋頂水箱水重、屋頂女兒牆、屋頂裝飾物等,詳列計算過程及結果,並說明各樓層計算後平均重量為何。 (六) 請提供模態分析結果,包含分析所得之週期、模態參與質量、模態方向參與係數(MODAL DIRECTION RATIO), 皆有利於研判主控模態(X 向平移、Y 向平移、扭轉)是否有互相耦合(COUPLING)之情形,以利採取對策。 (七) 依據"建築物耐震設計規範及解說"第六章之規定,平面不規則有扭轉效應時,若採用"擬靜力法"進行載重組合, 則地震力部分必須 1.0EQX±0.3EQY±0.3EQZ。若採用反應譜分析,除分析 0°及 90°方向外,應在考慮幾個不同方向之地震力。並提供±%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放大係數 Ax 計算結果,以便在反應譜分析時,可正確反映 ±%5 意外偏心扭矩動態效應。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未達 1.8 公尺)應以專章檢討,如裝柱物深度已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確認裝飾(版)超過 1 公尺,是否計入建築面積檢討。 3. P1-2 預審申請書請更換為 108 年最新版本。 4. 請詳細檢討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要點,應設置社會住宅之面積,並明列捐贈市府之面積。 5. 請分別計算提供社會住宅 15%免計容積部分。 6. 請補充住宅處同意證明文件。 7. 本案請釐清是否變更整體性防火間隔,並補充相關圖面資料。 8. 請標示社會住宅棟位置。 9. 本案高層建築申請增加之樓地板面積超過 6,000 平方公尺,應依「台中市建築物取得綠建築標章實施辦法」規定,取得銀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 10.P4-30 施工圍籬綠美化比例 30%之依據請敘明。 11.P6-8 高層建築物 6×12 緩衝空間,部分設置灌木無法出入,請修正。 12.公共服務空間 D、E 兩側廊道空間非屬出入口雨遮,應檢討建築面積及容積、樓地板面積。 13.建築物請依建築技術規則第 4-1 條第 2 項檢討設置防水閘門(板)。 14.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