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7/12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7月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7/1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60、362、363、364、368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元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66、267、268、272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三民段 1516、1516-1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立面、停車位空間配置及數量變更,各幹事無修正意見爰予以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60、362、363、364、368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元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66、267、268、272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臨時提案 1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元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續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美和段 360、362、363、364、368 等 5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3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十)。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八)。 三、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 報告書相關頁面皆請修正。 (二) 土管要點第 5 點,未檢討高度比、前後側院深度、 最小基地面寬,並請補充檢討圖面。 (三)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指定留設開放空間路段,應退縮 6 公尺建築,其中 4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請修正;未檢討說明是否設置圍牆,並請補充檢討圖面;土管附圖,請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 (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仍應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請檢附市地重劃完成日之佐證文件。 (五) 土管要點第 11 點(二),未說明設計住宅戶數與停車位數。 (六)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未檢討覆土深度。 (七) 土管要點第 13 點,請檢附依規檢討招牌廣告之內容圖面頁碼。 (八) 容移要點請修正為 109 年 5 月 18 日府授都計字第 1090114805 號版本重新逐條檢討。 (九) 容移要點第 6、15 點,本案僅提供容移量切結書, 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 (十) 容移要點第 9 點,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且實際核准許可移入容積總量應以都設會審定內容為準。本案申請容移量超過 20%應提都審。 (十一)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未見檢討內容,勿空白。 (十二) 容移要點第 11 點,請檢附每一建築單元樓地板面積大於 80 平方公尺之參考圖面。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1-8 免建築線指示圖請建築師簽證免臨計畫道路已開闢,未面臨現有巷道。 (二) P.1-9 土地使用分區證明表,請說明計畫書中有何特別使用規定。 (三) P.1-11 基本資料顯示 6 筆地號,基地面積 4544.28, 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清。 (四) P.6-2-2 地下 3 層與 2 層停車空間名稱應加註防空避難室。 (五) P.6-2-4 地下 1 層機車停車空間非防空避難室,請檢討是否需設 2 座樓梯,若以機車坡道代替樓梯,應檢討斜率是否符合規定。 (六) P.6-2-6 夾層平面圖未有夾層用途,只有樓梯間,請修正;並請繪出北側公共服務空間與梯間之屋頂平台。 (七) P.6-2-17 地下層免計容積檢討表,地下 1 層為機車停車空間,與地下 2 層不連貫,非汽車停車空間及防空避難室,免計容積僅能扣除 4*87 輛=348 平方公尺, 超過部分應計容積樓地板面積,請再檢討。 (八) 屋頂框架式構造物及裝飾柱、板,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並請補充基地周邊各基地停車出入口與本案出入口相對位置。 (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停車現況供需分析。 (三)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四)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店鋪及集合住宅停車供需分析 (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六)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及停車場圖說。 (七)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2-3 基地交動線系統,建物車道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會出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以維人車通行安全。 (二) P.3-1-1 至 3-1-5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三) P.4-4-1 全區配置平面圖規劃有兒童遊戲區,請符合衛福部-兒童遊戲場設施安全管理規範。 (四) P.4-4-2 地上 1 層喬木配置平面圖及 P.4-4-17 植栽表尺寸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標示。 (五) P.4-5-1 街道家具圖例說明 9 處,平面配置標示 8 處請釐清,另各區空間至少 1 處座椅兩側設置高度 15-22 公分扶手,以提供輪椅推車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5-3),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4 處,依剖面圖所示,招牌後方無牆面, 請修正,另請補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面圖及詳細尺寸, 並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裝飾柱板牆構造物,深度倘超過 1.8 公尺之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應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等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容移辦法第 9 點規定,本案為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計畫範圍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 20%, 應檢附友善環境對策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5-6,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於建築物窗口及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遮陽避雨設施,補充細部詳圖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第 14 點規定,本案於法定退縮之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補充其他獎勵法源依據,本案都審法規適用最新版本,請再確認提會確認事項;本案電池招牌文字誤植,請再檢核;另本案用戶數標示商業 4 戶與案名不符。 2. 本案土地登記謄本已逾 3 個月請重新申請。 3. 依自主查核表內容補充圖面,本案未檢附基地現況分析(基地分析部分請確實套繪鄰地平面圖,並標示建築物車道出入口位置、套繪分隔島植栽、行道樹位置,並檢討本案建築設計範圍與全區之帶狀開放空間及人行空間連續性說明;另請於相關圖面標示基地兩側臨路之路名、路寬及斑馬線位置,並標註相關地坪高程) 4. P.2-4-1,補充各圖面方位說明。 5. P.3-1-3,南側地界線與建築線重疊,請確實認養前及認養後標示範圍、尺寸標示及鋪面材質、植栽種類(植栽表)與認養年限。 6. P.3-3-1,本案僅檢附容移切結書請補充本案申請容移量及百分比說明。 7. 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以及退縮線、2.5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8. P.4-3-7,請詳細標示三時段亮燈位置及燈具位置說明。 9. P.4-4-2,法定喬木檢討計算式有誤,勿扣除無法綠化面積,圖例覆蓋喬木不易閱讀,請依規檢討建築基地法定退縮範圍內之喬木,樹冠底離地淨高 1.8 公尺以上,根部保留適當之透水面積及覆土深度。 10.公共藝術詳圖包含夜間模擬圖、基座及固定方式等相關詳圖。 11.P.4-5-3,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依規檢討店鋪寬度 2/3 以下,請補充計算式,未見相關材質細部大樣說明;確認本案是否設置樹立式廣告招牌。 12.P.4-5-8,依不同圍牆型式分別於平面圖標示圖例, 俾利檢核,圍牆材質色彩明確標示(勿標示深色); 防火間隔不得設置圍牆,請修正。 13.P.8-3,垃圾貯存空間請依規檢討設置通風排水設備及連接至汙水處理設施。 14.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資訊公開圖面請將表格及圖面分頁置放。 15.5 公尺公有人行道鄰基地所附現況照片似有排水溝,如有綠帶請調整位置設置。 16.3 公尺防火間隔內鋪面請順平設計。 17.認養計畫鋪面單價請核實計算。 18.景觀剖面圖 DD 顯示人行道斜率過陡,請檢討。
第二案:元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直心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仁平段 266、267、268、272 等 4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22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九)。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報告書相關頁面皆請修正。 (二) 土管請依 104 年 7 月 22 日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 (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 變更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九、十、十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之版本重新檢討。 (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未檢討高度比,並請補充檢討圖面;P.4-2.1 圖面 6 公尺退縮建築線標示位置有誤, 與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位置重疊。 (四) 土管要點第 8 點,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仍應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興建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五)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未檢討覆土深度,及標註檢討圖面頁碼。 (六) 土管要點第 14 點,本案新建 22 層應提送都審,非免檢討。 (七) 容移要點請敘明採用何年度版本檢討。 (八) 容移要點第 6、15 點,本案僅提供容移量切結書,請依規申請容積移轉。 (九) 容移要點第 9 點,整體開發地區各單元細部計畫區之土地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 20%者,應經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且實際核准許可移入容積總量應以都設會審定內容為準。本案申請容移量超過 20%應提都審。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內容不全,請撰寫年份及填齊其他資料。 (二) 容移切結書未經建築師用印簽證。 (三) P.4-2-1,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與 6 公尺前院之標註位置在同一條線上,似有誤,請離清。 (四) 3 公尺容移退縮線上之圍牆,請標示厚度。 (五) 請檢附經起造人簽證之宜居維護計畫書。 (六) 綠建築標章評估總表請簽章。 (七) 各層平面圖上請確實標註空間名稱(包括樓梯、電梯、 防空避難室等)。 (八) 管委會空間標示不符規定。 (九) 設置於機車停車區上方游泳池部分,避難路徑及建蔽率計算部分請釐清。 (十) 本案屋頂突出物名稱定義及投影面積請依技規第 1 條第 10 款第(四)、(五)目檢討釐清。 (十一) 1 層平面(東向),下面是地下室樓梯出入口,非主要出入口,需有 1.5 公尺避難通路通至建築線。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並請補充基地周邊各基地停車出入口與本案出入口相對位置。 (二) 請補充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三) 請補充停車場車道出入口與上下游路口距離之相關資料,以評估車道出入口位置對路口之影響。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內清楚標示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 汽機車格尺寸、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1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新植、換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17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 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 (三) P.4-5-1 規劃街道家具,請於各區至少 1 處座椅兩側設置高度 15-22 公分扶手,以提供輪椅推車或行動不便者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容移作業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申請容積移轉量達基準容積之百分之二十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大於 1.8 公尺)檢附友善環境綠覆率專章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總增加容積上限(C 值 V 值)應為誤繕,請修正;其他獎勵欄列請填寫為何;提會確認欄列請詳實填寫裝飾物深度;提會確認欄列宜居建築請詳列係依第幾點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倘為誤繕請修正;屋頂層植栽欄位請填寫。 2. 申請書與面積計算表之總樓地板面積數量不符, 請修正。 3. 請於相關 1 層平面標示建築線、地界線、法定退縮範圍、2.5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等相關圖例。 4. 書件自主查核表請勾選本案之容移係檢附確認函或切結書。 5. 本案之容積移轉友善環境對策請依 109 年 12 月 18 日都審法規修正版本第 13 點項目申請;另公共藝術不屬友善環境對策。 6. 屋頂附件設施高度應小於 2.5 公尺,請修正。 7. 圍牆位置圖標示圖例不易判別,建議更換。 8. P.4-5-1 請以色塊標示法定退縮範圍。 9. 公共藝術請檢附作者簡介。 10. 宜居法規檢討第 9 點規定,本案免計樓地版面積未達 1500 平方公尺,不須提請委員會,請併同申請書提會欄列修正。 11. 宜居建築章節之垂直綠化請標示覆土深度,另錫蘭葉下株為有毒性植栽建議更換。 12. 都審法規第 11 點檢討,請說明本案係依容移要點第幾點規定需提請委員會審查容移面積。 13. 都審法規第 13 點請逐點檢討說明本案申請之友善回饋內容。 14. 都審法規第 14 點喬木數量請以法定空地檢討。 15. 都審法規第 14 點請敘明應綠化面積 1296.7 之數值由來。 16. 都審法規檢討第 20 點檢討本案實設低碳汽車量與申請書不符,請釐正。 17. 都審法規檢討第 20 點(二)機車停車位請逐條檢討內容。 18. 都審法規檢討第 21 點垃圾貯存空間請逐點檢討內容。 19. 容移要點第 14 點規定請確認本案之雨遮是否符合規範。 20. 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請詳實檢討。 21. 曬衣架一側有隔柵,屋突有頂蓋部分請釐清。 22. 2 層游泳池及其一側草坡下方請補充剖面圖。 23. 垂直綠化建議不要栽植有毒植栽。 伍、臨時提案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委託蘇懋彬建築師事務所辦理三民段 1516、1516-1 等 2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7 層地下 1 層社會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總樓地板面積、建築物立面、停車位空間配置及數量變更,各幹事無修正意見爰予以通過, 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陸、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柒、 臨時動議捌、 散會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7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視訊簽到 (第一案) (第二案) (臨時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