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8/02/08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委員會 107年度第6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8/02/08,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寶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陳沛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0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6 1 次委員會聯席會議紀錄時間:107 年 2 月 8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 0 分地點:州廳四樓大型簡報室主席:紀副主任委員英村代理出(列)席人員:(詳簽到表) 壹、 業務單位報告:提案審議案件 2 案。 貳、 提案審議: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幹事會報告→設計單位簡報→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第一案:寶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陳沛晴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旱溪段 250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建築物窗口及地上 1 層入口設置庇雨設施型式及位置。 (二) 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光電板)設置型式及位置。 (三) 法定退縮 4 公尺無遮簷人行步道留設人行通道淨寬小於 2.5 公尺。 (四)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 (五)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六)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小組會議。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送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審議: (一) 地上 1 層建築物西南側角間店舖 S1,除連接地上 2 層樓梯外,其餘範圍退縮留設街角廣場空間,請考量結構性安全,並以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整體性規劃設計,且設置供民眾停留休憩設施,塑造好望角。 (二)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勿設置突出地面花台,應與人行步道齊平設置,並增加休憩設施,塑造行人駐留空間。 (三) 請補充學童通行動線及接送區分析,並檢討勿與汽機車動線相互衝突。 (四) 汽車出入口加強增設安全警示設施。 (五) 建築物外牆垂直綠化請以馬槽型式設計並設置澆灌設施。 (六) 雨水設施儲存量請依標準加倍設置,並請補充雨水回收再利用計畫。 (七) 請再加強建築物燈光計畫。 (八) 請補充設置汽、機車之充電設備。 (九) 地上 3 層景觀綠化請增加休憩座椅。 (十) 屋脊裝飾物請做適度規劃。 (十一)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物,其高度請降至 240 公分以下,並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則同意設置。 (十二)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請結合景觀設計則同意設置。 (十三) 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並切結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 (十四)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並同意依報告書內容設置。
第二案:國雄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劉偉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田心段 1021 地號(第四種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以下提請委員會審議事項原則同意: (一) 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品、立式廣告招牌等設施物設計型式及位置。 (二) 建築物設計欄柵之型式及位置。 (三) 本案因將汽車停車分別設計對內及對外使用停車空間,未依規選擇次要道路設置汽、機車出入口。 (四) 樹立式廣告招牌兼街道家具設計型式及位置。 (五) 施工圍籬呼應花博意象保留沿街面 30%圍綠圍籬,並以植栽綠化。 (六) 第一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七) 第四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八) 第六類申請預審事項:依幹事會審查意見及委員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二、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 基地西南角建築物大廳出入口外牆請退縮與柱內緣齊平設置,店舖 7 外牆請退縮與柱外緣齊平設置,退縮範圍與開放空間景觀整體規劃設計, 並增加喬木及灌木數量。 (二) 公有人行道請認養,且鋪面請與基地整體規劃設計。 (三) 基地街角廣場請增加植栽及街道傢俱設置,塑造行人駐留空間,塑造好望角。 (四) 人行步道請留設淨寬度 2.5 公尺以上人行空間。 (五) 地面景觀請加強設計,並增植喬木。 (六) 公共藝術量體請加大,並與好望角整體規劃設計。 (七) 建築物夜間燈光計畫,請補充設計說明並分時段設計。 (八) 屋頂設置太陽能光電板請適度增加。 (九) 雨水設施儲存量請依標準加倍設置。 (十) 垃圾車臨停空間請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十一) 地上 1 層夾層及地上 2 層挑空設計,請特別加強結構設計(例如加強牆、柱)。 (十二)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物,結合具公益性之街道座椅設計同意設置。 (十三)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結合景觀規劃設計同意設置。 (十四) 本案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補充開闢計畫並切結於使用執照核發前完成道路開闢。 (十五) 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牆、板)不計入產權」,並同意依報告書內容設置。 (十六) 結構設計意見請設計單位回覆說明,並提供相關之結構審查資料予特殊結構審查單位審查。 參、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肆、 散會(1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