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8/02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8月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8/0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8/02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10年度8月第1次

審議案件3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105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
  • 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臺中市西區土庫段 67-169、67-170、67-171、67-150、67-152 等 18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5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社會福利機構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8 月份第 1 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105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提請審查。

第二案: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臺中市西區土庫段 67-169、67-170、67-171、67- 150、67-152 等 18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第三案: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5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4 層地下 1 層社會福利機構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未達都審規模,依土管第 7 點第 3 款規定, 提送審議。) 肆、 臨時提案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8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8 月 2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均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莊永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溝背段 105 地號(第二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五)。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配合台中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烏日文心北屯線建設計畫-捷運機廠)細部計畫」。 (二) 土管要點第 8 點(七),請補充退縮 6 公尺建築之斷面圖,並請於土管附圖中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 (三) 土管要點第 9 點(三),本案申請時程獎勵仍應於區段徵收完成之日(109 年 9 月 1 日)起算,於 3 年內領得建造執照,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 (四) 容移要點第10點,經核本案容移量未達送審量,請修正檢討內容,並請補充容移許可函相關內容。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免指定建築線未簽證用印,是否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需請釐清。 (二) 2.5 公尺人行範圍未標示。 (三) 1 樓管委會空間 2 間辦公室不合理。 (四) 外牆裝飾柱、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提送委員會審議。 (五) 公共藝術、街道家具、入口雨遮、屋頂曬衣場,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有關建築技術規則部分由設計建築師依規檢討簽證負責,涉及其他審議部分:交通影響評估、特殊結構審查、綠建築標章、炭足跡認證、智慧建築標章、 再生水回收等應依規辦理。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第 7 章交通影響分析章節請以 2 頁為一面,以利辨識。 (二) 停車供需現況調查時間為 107 年 9 月份已逾現況 2 年,請檢視是否符合基地周邊現況資料並一併更新。 (三) 交通量及服務水準分析請提供兩年內交通量調查資料。 (四) 請補充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 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警示設施)。 (五) P.7-1.6 表 18 基地周邊開發案請補充圖示標明各新建工程與本案基地相對位置。 (六)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2.2,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 (二) P.4-2,配置及動線計畫車行動線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會處,請補充說明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P.4-8.1-1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P.4-14 街道家具建議各區選擇一處新增以面高度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立式水錶其他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地段地號請確實填報,其他獎勵欄位請述明獎勵法令名稱及內容。 2. P.1-5.1 更新最新會員證書。 3. P.4-10 依規檢討喬木覆土深度。 4. P.5-2.2 都審規範第 14 條第(九)款檢討本案是否設置空調格柵。 5. P.5-2.2 都審規範第 16 條第(八)款標示本案進、排風方向頁面。 6. P.8-4 依都審規範第 21 點規定以居室面積檢討, 並詳列算式及說明,並說明排水設備設置。 7. 本府都市設計審議規範規定應標示比例尺部分, 依規檢討標示。 8. 喬木大部分種植於南北二側退縮空間上,請於中庭栽植喬木。本案地面層綠化面積不小,選用喬木及灌木種類過於單調,請增加植栽多樣性。屋頂綠化增加小喬木或大灌木。 9.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補充詳圖。

第二案:碧根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趙英傑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臺中市西區土庫段 67-169、67-170、67-171、 67-150、67-152 等 18 筆地號(第一種商業區、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二、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七)。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檢討請加註計算式及參考頁碼俾利核對。 (二) 土管要點第 7 點,本案基地涉及跨使用分區,請標示平均建蔽率、平均容積率計算及參考頁碼。 (三) 土管要點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住宅樓地板面積及法定數量,與申請書資料、面積計算表數據前後不符,請釐正。 (四) 土管要點第 12 點,本案實設喬木數量與申請書資料數據前後不符,請釐正;另請檢討覆土深度、植栽高度等。 (五) 土管要點第 15 點,係屬簡易都更,本案是否有申請其獎勵,請釐清。 (六) 本案申請容積移轉及危老獎勵,如有已核定量相關公文、會議紀錄,請補充資料及申辦情形。 (七)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位於「臺中市都市計畫(舊有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移入容積數量,加計都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百分之四十者,應提送都設會審查通過,始得辦理容積移轉。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未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二) P.3-4-7,屋頂突出物面積未檢討。另桁架平面處應逐條檢討面積。 (三) P.3-4-10,無檢討第 22 層與 23 層裝飾物檢討。 (四) P.4-4-1,技規 279 條對應圖面未說明。防災中心設置位置圖面與說明內容不同。未說明防災中心之防火門窗防火時效。高層建築物專章非屬消防會審之條文,請修正。 (五) P.4-4-2,技規第 16 條未檢討。另土管要點有無 1: 1.5 高度比檢討請釐清。 (六) 2 樓以上平面圖之指北針是否有誤,請釐清。其日照陰影亦請釐清。 (七) 各層陽台深度尺寸未標示。 (八) 本案裝飾物超過 1 公尺,缺裝飾物專章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6-1-3 周邊道路系統請加入存中街 161 巷 10 弄之道路系統分析。 (二) P.6-2-1 敘明集合住宅 105 戶、集合住宅 158 戶,而 P.6-2-2 敘明集合住宅 108 戶,請確認集合住宅正確數量並一併修正表 2-5 等相關數據。 (三) 基地出入口設置於 6 公尺存中街 161 巷 10 弄,北側亦有鄰案停車場出入口,請確認是否產生車輛交織問題。請補充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 (四) 請於第 6 章補充停車場圖說,並清楚標示停車場內之汽機車格尺寸、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含身心障礙車格)等相關尺寸。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 動線計畫說明車行動線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會處,請補充說明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二) P.3-5-1 喬木植栽表(喬木)及 P.3-5-2 植栽表(灌木) 尺標尺寸請統一以「高度」及「寬度」。 (三) P.3-5-1 喬木配置圖,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四) P.4-22 景觀照明配置圖汽機車進入大樓動線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會處,請補充說明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查本案危老案件已於 110 年 5 月 10 日府授都更字第 1100117224 號函核准在案,其核准容積獎勵額度計 38%。 (二) 申請容積獎勵項目有 1.結構安全性能評估、2.建築基地退縮建築、3.建築耐震設計、4.綠建築證書、 5.規模及時程獎勵等。 (三) 其他申請:另申請「容積移轉」及「建築物放寬高度比」。 七、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容移要點第 9 點規定本案申請移入容積加計其他獎勵超過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 公尺),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 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確認本案之街道家具是否設置於上開範圍內,倘是,應依規提會。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地段地號欄位請敘明所有地號。 2. 補充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3. 本案地面層綠化面積僅有 30.46%,建議減少硬鋪面再增加綠化面積設計。 4. 都審法規第 12、13 點有關容移規定請逐列檢討回應,勿以依規辦理回應;另本案加計容移獎勵超過其基準容積 40%,請依第 13 點規定詳列回饋方式。 5. 都審法規第 14 點規定(一)至(五) 規定請逐列檢討回應,並確認提會事項。 6. 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六)請詳列屋頂綠化檢討算式。 7. 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十二)請詳實檢討本案圍牆是否需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8. 都審法規第 16 點規定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庇雨設施,倘是,請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9. 都審法規第 20 點規定檢討有誤,並請詳實檢討本案低碳汽車位設置數量。 10.都審法規第 21 點規定有關垃圾貯藏空間請逐列詳實檢討,並請敘明其設置位置。 11.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填寫過程。 12.申請書之地段地號共 18 筆請填寫完整。 13. 申請書提會項目「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之設置」, 請確實確認是否為提會項目。 14. P.3-5-12 請於平面圖標示消防送水口及水錶位置。 15. P.3-5-16 請補充施工綠圍籬比例計算式。 16. 公共藝術請結合建築外觀透視圖。 17. P.3-6-3 圍牆高度與景觀剖面圖高度不符,請釐正。 18. 請以色塊或利於判讀之方式於平面圖標示 2.5 公尺人行淨寬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位置。 19. 本案街道家具計畫章節未見任何相關圖面,請釐正本案是否設置,是否須提請委員會審議。 20. 請增加 1 層綠化面積。 21. 公共藝術請往南側放置,應置於靠近人行道附近。 22. P.3-5-3,2 層管委會空間請註明用途。 23. 補充 1 層機車停車動線,另垃圾子母車清運時所有車行動線皆無法進出,請補充改善方法。 24. 請補充無法綠化面積之計算方式。 25. 補充 2、3 層露臺綠化圖面。 26.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檢討其上方為隔柵之必要性。

第三案: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鑫新平段 54 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社會福利機構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二、詳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二)。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 申請書,都市計畫案名請修正為「台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八)細部計畫」 (二) 土管頁面右上側標註…捷運機場細部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應為誤繕,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第 5 點,高度比檢討圖面 P.4-3 日照陰影及建築物高度比檢討,未見此頁,請補充。 (四) 土管要點第 7 點(ㄧ),設置圍牆檢討圖面 P.6-2.5 壹層平面圖,未見此頁,請補充;另請於土管附圖中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 (五) 土管要點第 7 點(三),本案屋脊裝飾物位前院退縮線範圍,請補充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六) 土管要點第 10 點,未檢討覆土深度,請補充檢討剖面圖。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5-2.6、P.3-5,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立面透空率未檢討。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與露台四周之裝飾物,透空率應分別計算。另露台四周框架式裝飾物圍閉,請補充說明結構行為是否有圍閉。 (二) 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與露台四周裝飾物之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缺少交通影響評估章節,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一)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二)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三)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四)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五)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六)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七)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3 喬木配置平面圖,請補充法定種植喬木計算公式,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 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請補充說明動線計畫,並補充說明車行動線出入口與人行道交會處,有無設置出車警示燈。 (三) 請補充說明基地周邊開放空間有無設置街道家具提供民眾使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6),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2 處,惟正面式招牌 B 設置於透空框架, 非屬建築外牆,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3 條規定檢討或另覓位置固定於牆面。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無。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敘明本案提請委員會審議法規名稱及內容。 2. 依規填寫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並確認需提會審議項目。 3. P.3-3 依本市都市設計服務網公告,植栽表以高度、 寬度及公尺表示;另請依規檢討覆土深度。 4. 補充因「都市景觀需求」之說明。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