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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49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10/19,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0/10/19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49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智段 41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湖段 869、878 等 2 筆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19 層地下 2 層超級市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僑興段 15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 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9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 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50、62、167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本案申請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應向經發局申請核准,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是否設置專用出入口等空間應先經城鄉科、建造科確認無誤後,再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 第18頁,共25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 都 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10 月 19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5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 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智段 41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依 109 年 7 月 27 日第 13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第二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湖段 869、878 等 2 筆地號(市場用地)地上 19 層地下 2 層超級市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依 109 年 3 月 19 日第 12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修正後再提幹事會聯席會議審查)

第三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僑興段 15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四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地上 35 層地下 9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五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50、62、167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 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09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49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09 年 10 月 12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麗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凡工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惠智段 41 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4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7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七、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八、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 太陽能光電板)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曬衣架不得設置頂蓋請再修正,另太陽能光電板應補充相關圖面及計算式(包含面積、檢碳量等)。 2.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樹立式招牌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門窗及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另請補充欄柵間距及相關材質說明。 (二) 其他事項: 1. P.4-34、P.4-35,喬木綠化面積植栽圖例過於相近, 建議以色彩區分。 2. P.2-9,前次幹事意見未修正,請補充周遭鄰近建築物材質、色彩及建築物風格型式說明。 3. P.4-39,補充綜橫向剖面圖,部分植栽未於非開挖區,應檢附詳圖俾利檢核覆土深度及降板說明。 4. P.4-49,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本案公共藝術材質標示大理石、陶瓷及馬賽克鑲嵌,請標示詳圖說明,非本案示意圖建議移除。 5. P.0-7,修正辦理情形請回覆對照頁碼,認養後公有人行道與參照頁碼內容無法核對;補充認養後公有人行道鋪面材質說明,另公有人行道既有植栽除喬木外尚有其他綠化,請補充說明認養前後說明。 6. P.4-41,詳細補充屋頂綠化景觀詳圖,及排水噴灌相關設施圖面說明。 7. 補充本案垂直綠化專章說明。 8. 補充本案環保室及露臺有無綠化說明,倘有應檢附相關圖面說明。 9. P.4-37,屋頂綠化補充 126.26 平方公尺及 41.27 平方公尺計算式。 10.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1.P.4-41 屋頂植栽槽詳圖,示意圖以麻繩綑綁其耐性如何? 12.P.4-31 第三時段夜間照明 10 點後盡量不要投燈。 13.有關設置宜居植生牆體請考量植栽攀爬性,再行選擇植栽種類。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頂蓋型開放空間之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並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範圍與私領域無區劃分隔,請補充說明未來公私領域間如何管理及控管,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8. 請修正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值。 9. 開放空間勿設置門扇影響使用(店鋪 1)。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標示植生牆體突出外牆距離。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將陽台名稱依技術規則統一標示。 3. 請取消家具標示。 4. 請補充 A 剖面上方構造物剖面。 5. 請說明外側陽台未標示名稱空間屬性。 6. 請補充維護設施透空率計算。 7. 整體性防火間隔未順平。 8. 地下 1 層請檢討第 60-1 條淨寬 75 公分通道。 9. 地上 1、2 層用途會客空間、會議空間有無計容積或依管委會空間用途標示檢討。 10. 地上 2 層樓地板面積檢討有誤(戶外安全梯 B),另住宅棟雙層牆請補充檢討方式。 11. 地上 1 層戶外安全梯開口檢討,各層開口距離 2 公尺檢討至陽台。 12. 屋頂層廁所應依解釋函內容辦理。 13. 裝飾物尺寸標示錯誤。 14. 土管法規版本適用問題,請確認。 15. P.0-5 預審申請書請設計人補簽證。 16. 免指建築線,設計建築師未簽證。 17. 請檢附建造執照申請書(有條碼)。 1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宸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立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東湖段 869、878 等 2 筆地號(市場用地) 地上 19 層地下 2 層超級市場、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本案申請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應向經發局申請核准,另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規定是否設置專用出入口等空間應先經城鄉科、建造科確認無誤後,再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3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2,土管要點第四點之本案設計檢討內容仍誤繕, 應為本案為市場用地不適用,請修正。 (二) P.4-1-4,土管要點第八點之本案設計檢討內容,仍請補充覆土深度檢討及參考頁面頁碼。 (三) P.4-8-4,使用項目一、住宅之法令規定 3.,係檢討市場用地之基地面積零點一公頃以上,本案設計檢討應為本案基地面積 2168.85 平方公尺大於 1000 平方公尺(0.1 公頃),請修正。 (四) 有關變更設計未涉及變更部分請依前次審定內容為準。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P.7-1-34 本案基地停車出入口共有三個,超市顧客及員工停車是否有特定進出口,再請補充相關指引牌面,並說明超市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業已依 109 年 3 月 19 日第 126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意見納入修正。 (二) P.3-14-20、22、24、25、26 右上變更說明,經查第 2 點為「喬木樹種變更」,惟所附圖例及說明皆為”灌木”,請查明修正。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26-2),本次變更設計設置正面式招牌 9 處,依剖面圖顯示,招牌本體後方未固著實體牆面,不符規定,請再檢討;請補繪西北向招牌剖面圖;請於剖面圖明確標示招牌主體,另剖面圖與大樣圖尺寸不一致,請修正;依所附圖說(P.3- 26-4),法規檢討有誤,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開放空間告示牌、自來水表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變更陽臺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另陽台欄柵詳圖、間格尺寸及色彩材質請補充。 3. P.3-10-1,本案汽、機車進出口設置於 10 公尺主要道路側,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0-3-6,會議紀錄對照表未回覆 109 年 3 月 19 日版本。 2. P.1-1-2,申請書倘與原核定內容不符,應以紅色雲朵線標示(綠化比例等);另本案備註欄均未填寫, 請再檢核;案件受理受理欄位本次應為第一次變更設計,請再補充。 3. P.0-1-2,各項決議對照內容請標示頁碼。 4. 變更設計項目總說明表請將本次變更內容逐一填寫,報告書申請書請置於報告書第 1 頁(目錄後面), 再依次編入變更檢討表、說明表、歷次會議紀錄 (由新到舊)及修正回應對照表。 5. 報告書頁數與目錄無法核對,請再檢核。 6. P.0-1-1、P.3-8-2,本案變更後建築物色彩標示淺色石材,請詳細說明;於 P.3-8-4,各向立面補充平面圖並輔以方向標示。 7. P.0-3-1,前次委員會意見請標示對照頁碼(含同意事項),勿以遵照辦理回覆,請回覆對照內容,另決議事項第(七)點,設置 4 處開放空間告示牌,本次回覆對照回覆街道家具,請再修正。 8. P.3-19-2,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增加街道座椅,原核准 10 座,現在僅有 9 座,請再確認,另該街道座椅圖面過於模糊,請再修正,並詳細標示尺寸、色彩及材質、數量說明。 9. P.3-20-2,開放空間告示牌與歷史人文告示牌是否型式相同,依示意圖表示似為兩組。 10.P.3-21-2、P.3-21-4,公共藝術尺寸於文字數值不符, 另請補充公共藝術夜間模擬圖 (含燈光及景觀配置)。 11.P.3-24-2,本案西北側排風口面對人行空間,請依第 14 點第 2 款規定檢討高度。 12.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標示指北針、圖例、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及土管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13.P.3-22-2,依第 16 點第 11 款檢討 1/2 施工綠圍籬及計算式說明。 14.P.3-27,本案變更後設置垂直綠化請補充詳圖及植栽表說明。 15.P.4-2-4,第 14 點第 8 款回覆綠化面積頁碼有誤, 請再檢核;P.4-6-4,本案綠化應補充實設空地檢討相關計算式。 16.P.2-2-2,紅色雲朵顯標示圖面為何? 17.P.3-3-4,請標示停車行駛方向;並依第 20 點第 3 款規定停車空間之汽車出入口應銜接道路,地下室停車空間之汽車坡道出入口並應留設深度二公尺以上之緩衝車道。其坡道出入口鄰接騎樓(人行步道)者,應留設之緩衝車道自該騎樓(人行步道) 內側境界線起退讓;並標示車道坡度。 18.P.0-2-4,幹事意見第 24 點回覆 1 樓機車停車空間與人行步道鋪面區隔剖面圖,請補充。 19.P.3-6-2,植栽表圖例有漏,另圖面與平面圖圖例不符,請回覆標準層及總樓層數量及剖面示意圖標示;本案文字說明標示種植小喬木,請確認。 20.依第 19 點規定,於全區配置平面圖及剖面示意圖標示鄰地現況高程、順平、鋪面及坡度斜率情形, 並輔以照片說明;另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請以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21.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22.P.4-2-2,法規檢討名稱有誤。 23.P.3-3-2 車道出入口臨公園街側之車道寬度請標示, 請補充說明管制開放空間之機車違規停車。 24.P.3-9-2 正面式隔柵寬度請依規檢討。 25.P.3-9-4 夜間第三時段照明時間,10 點後屋突不要打燈。 26.P.3-12-6 請補充廣告招牌尺寸及詳圖。 27.P.3-14-2 羅漢松行道樹無法形成遮蔭樹冠,請再檢討。 28.P.3-21-2 公共藝術模擬之行道樹非本案,請修正。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車道不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請修正。 5. 排風口於開放空間應提高至 3.5 公尺以上,請標示高度(2 處)。 6. 請檢討人行道淨寬 2.5 公尺。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公共設施多目標許可是否變更完成 (前為 108 年 8 月 22 日版)。 3. 請釐清變更前土管檢討之使用分區。 4. 裝飾物請上色並標示尺寸。 5. 請補充市場無障礙通路檢討。 6. 建築面積、容積檢討及用途標示檢討有誤,請修正。 7. 技規第 97 條安全梯至少 1 座僅設 1 處出口。 8. 地上二層 AC 預留位置有無設置樓板?是否計入容積?請說明。 9. 請補充各層裝飾物專章檢討。 10.P.4-1-2 土管第 4 點供 921 震災,檢討內容錯別字請修正。 11.地下室專用出入口問題請補充檢討說明。 12.P.5-2-4~P.5-2-8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三案:和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黃郁文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潭子區僑興段 15 地號(第一之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5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4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計畫書 P.0-1,容積移轉部分,本局建造管理科業於 109 年 9 月 30 日會辦,刻正審核中。 (二) 計畫書 P.2-1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說明有誤,實設建蔽率小於 60%應改為小於 50%,請修正。 (三) 計畫書 P.3-3,根據土管第 4 點第 2 項,整體開發地區應自建築線退縮 5 公尺建築,請再予以檢核。 (四) 計畫書 P.3-22,根據土管第 6 點第 1 項,綠化面積檢討之應設綠化面積計算有誤,請修正。 (五) 計畫書 P.5-1.1,根據土管第 5 點第 2 項,法定停車檢討之住宅用途部分計算有誤,機車停車檢討計算有誤,請修正。 (六) 本案針對容積率檢核,法定容積上限為 200%。依其他規定獎勵容積核算部分,請本權責認定辦理。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予本局審查,有關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倘涉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二) P.4-6.1 請注意無障礙相關設置應符合「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相關規定,馬路行穿線動線出入口斜坡道請依內政部營建署「人行環境建置原則」 及「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相關規定辦理。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4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6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顯示,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僅檢附容移切結書,容積移轉量 6241.64 平方公尺(40%),已達容積移入基地面積 3,000 平方公尺以上,應送都市設計委員會審議確認,請檢附容積移轉設計初步概念及容移前後量體模擬差異性比較圖說,友善環境設計對策請提出具體性策略說明提送委員會審議。 2. 依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屋頂附建設施(太陽能、 曬衣架)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3. 第 14 點第 1 款及第 6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本案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街道家具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4. 依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本案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P.4-1.3,本案於第 16 電第 8 款回覆本案未施作,請再確認。 5. 店鋪單元小於 80 平方公尺,請建築師補充相關圖面後,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0-1,申請書提會項目請補充容移提會法規條次, 應設機車停車位應依都審第 20 點檢討;P.1-8, 請於容移切結書補充本案申請容移量及比例說明。 2. P.0-4,第二章標示分析鄰近建築物天際線狀況, 對照頁碼內容有誤;請直接套繪鄰近建築之材質及顏色。 3. P.3-15,請於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開挖線已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 以利於核圖。 4. P.3-5,未標示垃圾鄰停位置。 5. P.3-11,夜間燈光模擬圖請標示各時段開燈位置說明。 6. P.3-12、P.3-45 等平面圖建議標示比例尺,報告書內圖面指北位置建議一致。 7. P.3-15,基地部分喬木種植於開挖區,應補充詳圖剖面說明。 8. P.3-17,補充本案屋頂層植栽表說明及噴灌排水系統。 9. P.3-20.1,垂直綠化植栽表圖例過於相近且與平面圖不符,並請補充數量(標準層及總樓層數)說明。 10.P.3-22,補充本案植草磚剖面詳圖。 11.P.3-32,補充鋪面材質止滑及透水說明。 12.P.3-35,補充各藝術品尺寸含基座、案名牌(補充固定方式)及夜間燈光模擬。 13.P.3-3,無障礙坡道應與基地內斜坡銜接,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4.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5.臨 20 米僑興路請增加一處開放空間告示牌。 16.P.3-20 二樓露臺綠化外側植高 2 米之羅漢松似會妨礙向外之視線,請補充說明理由。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 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未臨路大於 90 度部分應檢討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不等寬)。 6. 基地內通路 27 公尺內檢討。 7. 綠化地坪請與人行道高程齊平,植栽請勿配置樹穴,增加植栽存活率,並連接地表原土,以利雨水直接滲透。 8. 基地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檢附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9. 檢附同意供都市發展局公告之圖文資料,以作為未來公告之依據。 10.開放空間切結書內容應包含開放空間及屋頂不擅自圍閉或約定專用,並納入規約草約及日後納入規定之內容。 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P.4-3 12 公尺興華一路沿街開放式(不等寬)檢討不符。 14.P.5-2.4 請依土管第四點標示退縮檢討不符(退縮建築 5 公尺)。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宜居檢討法規版本,請於建築申請圖說詳細檢討敘明。 2. 垂直綠化設施請以原條文檢討設置,或以新法規需俟發布後始得適用。 3. 請檢討宜居設施容積 10%上限值於面算表。 4. 宜居條文請依規逐項檢討(垂直綠化設施),並補充開口率檢討,免計樓地板上限檢討(面算表檢討)。 5. 請檢附宜居管理維護計畫及住戶規約。 6. 宜居構造請納入結構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及超出深度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建築線指示圖說應詳細標明,臨接道路情形及建築線位置,以利判識,另請附核准版免指區。 3. 請釐清本案退縮建築適用土管條款?是否為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地區?請說明。 4. P.3-20.2 A 剖面設備空間樓地板檢討方式請補充。 5. 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6. 一樓平面圖建築面積、法定空地、建築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請上色標示。 7. 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 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8. 車道兩側人行道横向動線應順平處理,並檢附剖面圖。 9. 依「劃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指導原則」留設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 10. 相關建築圖說請補指北針。 11. P.1-3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未用印,另 P.1-8 請檢附容移確認函切 12. 結書用印。 13. P.1-6 切結書內容地號土地與申請書土地不符。 14. 請檢附水利局網站之山坡地查詢結果。 15. P.4-2.3 店鋪法定機車數量及集合住宅法定車輛檢討算式不符。 16. 請洽城鄉科確認本案是否屬 P.4-2.2 土管檢討第四點本案基地是否位屬第(二)項所稱「94.3.23 後以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辦理之整體性開發地區」。 17. P.4-6.1 臨 20 橋興路側戶外無障礙通路檢討(景觀石板踏階)應以順平防滑材質檢討,室內無障礙通路應檢討至各居室。 18.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四案:興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國段 88 地號(第四種新市政專用區) 地上 35 層地下 9 層店鋪、辦公室新建工程案。 決議: 本案設計單位於 109 年 10 月 8 日來文展延。

第五案:豐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王銘鴻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永新段 50、62、167 等 3 筆地號(第五種商業區)地上 23 層地下 2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申請函、修正意見對照表及檔案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申請函、3 本報告書及檔案依序排入聯席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第 1~6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1. 第一類:(一)第 1~3 項。 2. 第四類:(一)。 3. 其他指導意見:(一)第 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三、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四、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4-1-1,土管要點第 1、2 點請補充本案設計檢討內容。 (二) P.4-1-3,土管要點第 5 點,請補充檢討計算式及參考頁面頁碼。 (三) P.4-1-4,土管要點第 7 點,請於圖面上標示並補充參考頁碼。 五、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基地開發衍生停車需求分析,並製作停車供需現況分析表,以檢核停車供給是否足敷使用。 (二)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三)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四)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五)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包含工程車輛動線規劃集相關管制措施等資料。 (六)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六、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7-1 依計算式法定種植數量為 69 株,頁面右下編寫喬木數量 74 株大於法定應種植數量 38 株是否誤繕請查明。 (二) P.3-7-2 同上述下方編寫法定應種植數量 70 株是否誤繕請查明。 (三) P.3-7-5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倘涉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七、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3-11-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8 處,請補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 立面圖、詳圖。另依剖面圖顯示下端距離地面 2.8 公尺, 惟招牌下端距離地面不得小於 3 公尺,請修正。 八、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深度 1.72 公尺)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品、消防送水口、自來水表及其他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P.3-6-1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5 項規定無遮簷人行道需維持至少 2.5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本案請釐清基地北側與南側 2.5 米人行步道是否部分超過無遮簷人行道,倘有請依規修正或提請審議。 6. 本案規模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依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1-1 請填寫案件受理過程”受理階段申請日期”。 2. P.1-1-2 申請書漏勾選申請預審事項及審查法規依據「第一類事項」。 3. P.1-4-1 土地地籍謄本請更新(三個月內)。 4. P.3-1-1 請標示建築線、退縮線、地下室開挖範圍等圖例。 5. P.3-7-8 請補充公共藝術材質、與地面接合方式, 並附與建築關係之模擬圖。 6. P.3-7-18 剖面請確認植栽覆土深度是否足夠,並確認剖面是否少畫臨龍富十八路之喬木。 7. 請補充屋頂層與垂直綠化之滴灌系統詳圖。 8. P.4-2-3 請確認本案是否有設置廢氣排出口?倘有請標示頁碼,並附詳圖說明,標示其進排氣方向。 9. P.4-2-5 垃圾貯藏空間檢討計算有誤請重新計算。 10.夜間照明章節請補充照明燈具於透視圖上位置。 11.地下室車道請標示單向或雙向車道。 12.建議 10 點後屋突投光燈亮度降低。 13.增加庭園內無遮簷人行道之休憩座椅。 14.1.5 米整體性防火間隔不得種植灌木。 15.請增加灌木多樣性,行道樹植穴僅植台北草似顯薄弱,另請標示既有人行道樹穴位置及新植喬木與既有人行道之間距。 16.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17.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內容。 18.機車停車空間應依規檢討,倘車道為雙向行駛寬度應達 2.5 公尺。 19.本案交通影響評估併同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請檢附交通技師簽證。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內凹型開放空間,深度較深,得否以沿街不等寬開放空間設置,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臨建築線退縮 6 公尺範圍,留設 5 公尺為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方式請釐清,另請檢附土管第 7 點(詳圖 5-6),無遮簷人行道留設方式請依規辦理。 5. 開放空間圖例標示請再精簡,未設置項目可免列。 6. 請修正開放空間獎勵上限值。 7. 請修正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道路邊緣大於 90 度者為不等寬。 (二) 建議事項:無。 二、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案件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 (一)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二)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請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超過深度 1 公尺(且未達 1.8 公尺),請以專章檢討且以色塊區分位置及補充設計大樣圖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裝飾物審查範圍請再詳實標註,並提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始得免計面積。 3. 裝飾版檢討設置欄杆,提委員會審議,另綠化如何執行請說明。 4. 申請書為第 5 類請取消(已併為第 1 類審議),另請更新申請書版本。 5. 防災中心安全門廳朝避難方向開啟。 6. 請釐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中,都市計畫特別規定為何。 7. 請補充建照申請書掛號條碼。 8. 請補充本基地市地重劃完成日期。 9. 請補充陽台外側裝飾版檢討。 10. 謄本請檢附地號全部版本。 11. 建築面積有誤請修正,另請補充基地高程。 12. 裝飾版型式與陽台型式相同,請補充說明。 13. 屋頂層剖面圖不符,請修正。 14. P.5-2-3 圖說毋須標示 3 公尺容移退縮線。 15. P.1-1-2、P.1-2-1 預審申請書及委任書請設計人補簽名。 16. P.5-2-1~P.5-2-2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17.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