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0/06/22 都審幹事會 109年度6月份第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0/06/22,共收錄 3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委託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頂橋子頭段 50 地號等 8筆土地(文高用地)地上 6 層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
- 英屬維京群島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905-1、905-2、905-3 地號土地(港埠專用區)地上 4層地下 1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
- 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公館段 61-115 地號等 8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摘要
-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 )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本局親民空間主持人:蔡總幹事青宏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3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委託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頂橋子頭段 50 地號等 8 筆土地(文高用地 )地上 6 層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英屬維京群島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905-1、 905-2、905-3 地號土地( 港埠專用區 )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公館段 61-115 地號等 8 筆土地 (第二種商業區 )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09 年度 6 月份第 2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9 年 6 月 22 日(星期一)下午 2 時 0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林副總幹事秀慧代理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3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國立中興大學附屬臺中高級農業職業學校委託陳永川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頂橋子頭段 50 地號等 8 筆土地(文高用地)地上 6 層綜合教學大樓新建工程案。 決議: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應適用 104 年 7 月 22 日公告發布實施之「臺中市轄區內各都市計畫(含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都市計畫法臺中市施行自治條例制定)專案通盤檢討案」內「舊市區及一至五期市地重劃地區細部計畫」之土管要點內容,請確認修正,並敘明使用之土管發布日期與文號。 (二) 土管要點請逐條敘明檢討說明符合規定之理由(勿用略、 免檢討或空白),並標註頁碼、對應圖面及計算式,以便比對。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報告書 P.33、P.34、P.59 請說明紫色圖層意義。 (二) 報告書 P.49 請增加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133 條檢討。 (三) 報告書 P.60 請標示與臨棟距離。 (四) 報告書 P.65 六樓平面圖之屋頂平台名稱請修正。 (五) 報告書 P.67-P.70 建築物高度與樓層高度未標示,並補充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133 條檢討。 (六) 報告書 P.99 防空避難室缺全區檢討。 (七) 未檢附建築基地最大全區套繪圖,並請標示相關執照號碼與報告書 P.99 條對應。 (八) 報告書 P.130 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90 條通向基地內通路或避難用通路檢討請確實。 (九) 報告書 P.130 請補充檢討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篇第 90-1 條。 (十) 提請結構外審檢討。(面積大於 3000 平方公尺)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依據「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規定:基地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以總量計算,不得依分區開發面積不足而省略評估;如屬分期開發者,第二期以後開發時應合併前各期已設置停車位數或開發、變更使用樓地板面積辦理評估,報告中應針對前一期開發量加以檢討。本案應檢討基地(興大附農)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格位是否達本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 (第四類-學校:樓地板面積 60,000 ㎡,停車位數 200 格)之門檻,請補充興大附農總樓地板面積及停車格位相關資料,若達門檻則須另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供本局審查。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6,人行動線圖說請標示無障礙動線,並依「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設計無障礙動線空間。 (二) P.122,壹樓植栽配置圖,規劃種植錫蘭葉下株,其果實具有毒性,為避免誤食請設立警示牌。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67)東向立面圖,本案設置建築物名稱字樣,請說明材質及設置方式,倘為金屬立體字(無燈飾) 固定於外牆者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無。 (二)其他事項: 1. 已告知 3 次,地下 0 層請刪除。P.28,建築線標示錯誤, 請修正。 2. 都審規範第 2 點檢討,請概略說明送審依據及規模。 3. 都審規範之檢討說明,須概略說明設計內容及參照頁碼, 包含色彩或高度或尺寸,請勿僅回應遵照辦理,且規範檢討除施工綠圍籬檢討有誤外尚有多處疑義,請全面檢視後修正。 4. 都市設計審議無涉及結構審查,請刪除結構設計說明書內容。 5. 補充說明本案建築量體與周邊建築關係及周邊建築色彩說明。 6. 請使用植栽表範例,P.39 景觀植栽請以彩色圖說及清楚辨識方式呈現。屋頂綠化請補植栽表並以複層式植栽設計,並補充剖圖。 7. 圖面均請標示本次送審範圍。 8. 請補充低碳專章。 9. 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並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第二案:英屬維京群島永冠能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委託謝慧玲建築師事務所申請龍井區福麗段 905-1、905-2、905-3 地號土地(港埠專用區)地上 4 層地下 1 層廠房新建工程案。 決議: 請設計單位依幹事會審查意見修正,經業務單位承辦同仁確認修正後再提送幹事會議。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P.4-2-9,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三十五點,裝卸位之法定數量檢討有誤,請依表十一裝卸場規定表檢討,倘另有增設需求,應以自設方式敘明,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配置圖及一層平面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地籍套繪圖著色圖例標準上色。 (二) 請釐清本案是否涉及環境影響評估。 (三) 相關圖面尺寸單位請統一(修正為 CM)。 (四) 報告書 P.4-4-1,工廠專章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本案已另行提送交通影響評估報告書至交通局審議(尚未核定),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5-2,植栽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P.3-5-3,灌木草花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3-5-12,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太陽能光電板)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2. 本案門窗/陽臺設有空調格柵美化部分,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8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頁碼 P.5-3-B111。 3.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及窗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頁碼 P.5-3-B101。 4. 本案規模達須辦理交通影響評估至本府交通局審查之案件;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另後續審定書階段,俟檢附交通影響評估審議通過之會議紀錄相關文件,始得辦理核發事宜,頁碼 P.6-1-1。 5. 本案未設置 1/3 屋頂綠化或公共藝術,提委員會審議, 頁碼 P.3-5-12。 (二)其他事項: 1. 補充施工中之裸露地,二期用地防護。 2. 基地墊高後之地表水排水及滯洪池集水區域及逕量流計算。 3. 雨水貯留池與生態池步道應結合週邊景觀再設計。 4. 機車停車場應考量遮陽及防風。 5. 滯洪池補剖面及滯洪量? 6. 防風林之剖面及規劃想法? 7. 20 公尺園區人行道及 10 公尺人行道之做法?有無認養計畫? 8. 環境保護及再生能源請以專章說明並量化及說明設置位置。 9. 公共藝術結合企業形象設置。 10.建物立面請釐清究為米白或米黃色? 11.辦公樓屋頂是否可綠化請說明。 12.P.3-4-1,夜間模擬請以建築物為主模擬夜間燈光效果。 13.P.23,請依都審規範第 23 點規定補充低碳規劃章節相關內容。 14.P.3-2-1、P.3-5-1 等一樓景觀平面請補上地下室開挖範圍、地界線等圖例。 15.P.4-1-1,請確認法令檢討第四點頁碼是否有誤繕 16.P.4-1-4,請確認法令檢討第十六點第六項條件是否符合。 17.P.4-1-5,請確認法令檢討第二十點第一、二項條件是否符合。 18.P.5-3-B112,格柵詳圖請補局部平面或剖面。
第三案:富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區公館段 61-115 地號等 8 筆土地(第二種商業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危老重建案件)。 決議: 依各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書圖(申請函、1 冊報告書、4 片光碟及意見回覆表)予業務單位平行分會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書圖(申請函、22 冊報告書)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會議日期將另行通知。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第 1~6 項。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有關建築退縮檢討情形,請敘明本案退縮內容適用之規定。 (二) 容移要點第 10 點,本案申請容移量未超過 3,000 平方公尺,故法規檢討欄位敘述方式建議修正為「容積移轉量未達提送委員會確認規模」。 (三) 容移要點第 12 點有關最小建築單元(專有戶)樓地板面積未於各層建築平面圖檢討說明,請補充。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謄本請檢附地號全版本。 (二) 無遮簷人行道植栽請勿設置突出地之樹穴。 (三) 技規 164 條建築物高度面前道路檢討請確認是否符合規定。 (四) 管委會使用空間依歸標示使用用途,並與梯廳分別設置與面積檢討。 (五) 2~3F 辦公室配置內容與住宅相同請說明或修正。 (六) 1 層環樑平面圖設置平台請依規檢討。 (七) 店舖棟二層面積檢討內容與依據請說明。 (八) 各向剖面圖與平面不符,裝飾板亦請依規繪製。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P.7-13,店鋪停車需求分析規劃 1 戶 1 席汽、機車位顯有不足,應分別納入店鋪來客及員工停車需求,請補充。 (二) 請補充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三)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辦公室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辦公室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五) 請提供完整大眾運輸資訊予住戶了解,並鼓勵使用大眾運輸系統。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4,植栽配置平面圖-喬木,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 (二) P.4-5,灌木植栽表灌木植栽表尺標示「樹高」應為「高度」,「樹冠寬」應為「寬度」,灌木覆土深度至少 60 公分,另草皮覆土深度至少 30 公分。 (三) P.4-7,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亦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依所附圖說(P.4-18),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P.5-11,本案申請移入容積加計危老獎勵,獎勵容積總量達 70%,依臺中市實施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件及作業要點第 8 點規定,舊市區申請移入容積加計獎勵容積總量,超過其基準容積 40%,應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提送委員會審議。 2. P.6-19-1,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P.6-20-1,本案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牆、 版),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超過立面長度 2/5 或深度超過 1.8 公尺,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P.4-14,依第 16 條第 6 款規定,本案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 5. P.4-21,依第 16 點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牆、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6. P.4-24,依第 16 點第 8 款,本案於陽臺設有欄柵,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其他事項: 1. 請補充公共藝術與環境之模擬圖及夜間照明。 2. 補增加一層植栽及喬木綠化。 3. P.4-9,法定退縮範圍內建議不設置高出地面之花台或突出物。 4. P.1-1,請補充本案危老申請進度,該獎勵值與 P.1-24 不符,請補充說明;臨街面喬木種類與 P.4-4 不符,請再檢核。 5. P.2-2,基地南側臨公有人行道,請補充現況及植栽等說明,是否認養亦請補充,並於其他圖面套繪說明,基地西側臨 12 層建築物是否為都市設計審議案件,請套繪相關平面圖及立面圖,並請補充車道出入口位置。 6. P.2-7,垃圾車臨停車位應以內化及不影響人行空間使用為原則。 7. P.4-4,依第 14 點第 8 款規定,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 另依同點第 5 款規定補充 2.5 公尺人行步道位置。 8. P.4-9,退縮空間應以順平設計,剖面圖 C 應修正。 9. P.4-10,垂直綠化覆土深度不足請依規檢討,另請於備註欄補充本案樓層數及設置小計、總計欄位說明,該圖面標示 48 處與表格 88 處不符。 10.P.4-16,建築物材質說明請詳細標示圖例大樣(咖啡色系金屬等),深色石材、金屬實際色彩為何,請補充。 11.P.4-17,請補充燈具及位置說明。 12.P.4-20,補充公共藝術燈光計畫、基座尺寸、材質標示及藝術家學經歷說明。 13.P.4-21,地下室進排風口請依第 14 點第 2 款設置,面對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時應配合立面整體設計綠美化且通排風口高度需達三點五公尺以上。 14.P.5-4,法規檢討多數頁碼錯誤,請再檢核,如第 14、 20、21 點;第 20 點第 1 款標示本案住宅戶數為 95 戶與申請書不符;第 21 點垃圾貯存空間檢討倘商業使用應加倍設置,另請補充排水設備內容說明。 15.請於各圖面補充基地行穿線位置,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16.有關「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