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5/23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25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5/23,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迎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305、311、314、314-3 等 4 筆地號(第 2、5 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民安段 1890 地號土地(第 3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基地北側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釐清該道路之計畫高程並檢討基地地面高程關係,並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迎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305、311、 314、314-3 等 4 筆地號(第 2、5 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依第 218 次聯席幹事會決議,再提聯席幹事會審議)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
第二案: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邱厝子段 1890 地號土地(第 3 之 1 種住宅區)地上 20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25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5 月 23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視訊會議)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陳陸毅、王兵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迎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305、 311、314、314-3 等 4 筆地號(第 2、5 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二)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所列土管要點條文為 99 年 12 月 21 日發布實施第 1 次通盤檢討版本,應修正為 109 年 12 月 22 日發布實施第 2 次通盤檢討土管條文,請重新依該版本逐條檢討。 (二) 免指示建築線示意圖請補建築師簽章。 (三) P.37 都市計畫 2 通日期應為 109.12.22,誤繕為 24。 (四) 土管第 8 點補充後院、高度比檢討內容、檢討圖說頁面及本案實設建蔽率、容積率數值。 (五) 土管第 13 點補充依土管檢討綠化計算式,以利查核。非僅敘述以都審審議規範檢討符合規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依前次意見修正,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其他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5-2),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案件受理階段請詳實前次幹事會審議次別、日期等相關資訊。 2. 1 層景觀配置平面圖均請標示臨接道路寬度名稱、 建築線、地界線、地下室開挖範圍、法定退縮及 2.5 公尺人行淨寬等範圍線及圖例。 3. P.4-4-2-3 圖面引線標示植栽(灌木草花地被)名稱及數量。 4. P.4-4-2-7 剖面 A-A 位置請補充標示樹穴覆土深度。 5. P.4-4-2-8 喬木植栽覆土深度僅 116 公分,請再釐清檢討。 6. P.4-4-2-8 景觀圍牆高 4 公尺,建議降低高度至 2.5 公尺以下(以 GL 線起計)。 7. P.4-4-3-1 植栽表枝下高請詳實填列。 8. P.4-4-5-4 補充公共藝術模擬圖。 9. P.4-4-5-12 請以色塊圖例補充標示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以利檢核設置消防送水口、開放空間告示牌、水錶是否需提請委員會審議。 10. 地下室請依都審規範檢討並以色塊標示低碳車位。 11. 屋頂層空間用途「樓電梯間」之合理性請檢討。 12. P.5-4-1 低碳城市專章請就本案設計詳細提供具體數據。 13. P.6-3-10 屋頂之綠化緊接女兒牆部分,請留設 80 公分走道,避免攀爬墜落危險。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範圍內釐清是否設置 4 公尺緊急進口通路或 6 公尺基地內通路,請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3. 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修正後部分範圍仍不符規定,請再檢討修正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4. 南側廣場式開放空間及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未設置街道家具且無路徑供行人休憩、停留空間,請再全面檢視如何供公眾使用。 5.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另開放空間範圍不符,請修正。 6. 開放空間切結書應補充全部起造人用印。 7. 開放空間管理維護事項計畫應補充開放空間設施物或植栽應維護及管理事項,非法規規定,請修正。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本案申請宜居陽台,文字應修正為宜居垂直綠化設施。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請依 111 年 4 月 14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請依 111 年 4 月 14 日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檢討及補充。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2/5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 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部分資料填寫不全,如法令適用時間,建照掛號資料,請修正。 3. 請補充基地通通路檢討。 4. 標準層廁所用途請依規檢討建築技術規則第 108 條規定。 5. 請檢討建築物屋外出入口與建築線之距離,依規留設基地內通路,並適度調整綠化範圍。 6. 請釐清地下室頂版有無超出基地地面 1.2 公尺,若無則勿計入建築面積。 7. 請依各棟分別檢討設置緊急進口及鄰接 4 公尺以上通路或道路。 8. 地上 1 層代替柱心線範圍內陽台請依規檢討計入建築面積、樓地板面積及容積。 9. 甲梯於地面層出入口直接通向戶外,請依規檢討避難通路是否符合規定。 10. 地下室設置儲藏室,應檢討計入容積。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磐鈺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榮江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民安段 1890 地號土地(第 3 之 1 種住宅區) 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 1 次變更設計)。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基地北側臨接未開闢計畫道路,請釐清該道路之計畫高程並檢討基地地面高程關係,並依幹事審查意見修正後提送聯席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6。 (二)第四類:(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4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土管第 5 點: 1. 應檢附高度比檢討圖說,並註明對應頁碼。 2. 應檢討前院及後院深度。 3. 補充建蔽率、容積率計算檢討內容。 (二)土管第 8 點:本案依規設置廣場式開放空間,未設置圍籬且供公眾使用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 請補充計算檢討內容。 (三)土管第 9 點:請補充綠化檢討計算內容。 (四)土管第 12 點:第 2 類建築物樓地板面積 150 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請檢核計算式是否正確。 (五)請補充涉及變更設計內容。 (六)P.142 面積及法規檢討誤繕為福安里 1 通、P.144 面積計算表基地座落誤繕為潭子都市計畫。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請補充基地周邊重大建設計畫。 (二)請補充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 (三)基地周邊 100 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四)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五)交評專章內應有各樓層停車空間配置圖。 (六)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既有人行道鋪面於本案一併規劃,請確認有無認養人行道計畫,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 1.5 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 1.5 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 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 120 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 3 角種植法。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2-50), 本案設置案名牆 1 處,屬空地樹立廣告,請專章繪製廣告物剖面圖、詳圖,並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提請委員會審議。 3. 變更設計案件綠化設計原則不得減少,本案申請書垂直綠化量、垂直綠化小喬木或大灌木數量均大幅減少,請補充敘明變更後減少之理由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註明為變更前或變更後。 2. 申請書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請再釐清(宜居、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障礙物等是否提會)。 3. 申請書請詳實填寫案件受理階段,包含前次委員會審議日期等。 4. 請檢附都審變更檢討表、變更總說明表及前次委員會會議紀錄等。 5. P.2-18~P.2-20 景觀剖面圖圖無迴廊設置位置及型式,請補充修正。 6. P.2-23、25、26 垂直綠化小喬木覆土深度應達 70 公分以上。 7. P.4-26 屋突 1 層設置洗手檯,請修正。 8. P.0-3、P0-5 開挖率為 72.74%或 72.24%,請釐清。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基地北側臨接 8 公尺未開闢計畫道路,無法於申請使用執照前完成道路之開闢計畫,請補充現況照片及目前道路通行情形及道路高程,是否得以申請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獎勵係數 1),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各樣態頂蓋型開放空間剖面圖大樣並檢討淨高(應達 6 公尺以上),勿設置裝飾物另釐清是否設置繫樑,請增加其開放性及具公益性設計,是否符合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設置水池之阻隔設施,影響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7. 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8. 請標示開放空間高程差,高差達 150 公分以上依規獎勵係數應折減。 9.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0.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1.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2.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3.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4.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5.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本案申請第二類宜居建築,預審申請書請勾選。 2. 請補充面積計算表之宜居容積上限 10%檢討。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 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四、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 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五、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 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基地北側依規退縮 4 公尺前院,臨建築線側應留設 2 公尺人行步道,惟本案未依規留設,應釐清得否經都市設計審議或建造執照預審審議通過則不受前開規定限制,如否仍依規檢討修正,如是, 應說明其必要性,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檢附原預審審定本內依委員意見修正後之審定內容,供委員審查之參考。 4. 本案為變更設計,請另檢附依前次委員會決議內容檢討變更情形,如有涉及不符部分,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預審申請書請填寫變更設計掛件資料,並釐清法令適用時間;勾選第七類填寫事項非屬第七類, 請刪除。 6. 預審委託書請設計人用印。 7. 請補充地下室結構頂版高程並檢核建築面積。 8. 結構過樑未計入建築面積。 9. 緊急進口通路 4 公尺補充檢討並標示其範圍。 10.土管第 12 點法定停車空間檢討不符,請修正。 11.屋頂突出物使用空間非梯間請修正。 12.補充基地內通路檢討。 13.補充 6×12 公尺高層建築物緩衝空間車道檢討及標示。 14.基地高程 GL 應以外牆接觸地面最低點檢討,請再釐清。 15.各層平面圖之空間用途名稱應確實填寫。 16.請釐清裝飾物於過樑上方構造形式,與外牆面距離超過 1.8 公尺應增加友善綠化回饋。 17.請釐清北側未開闢計畫道路高程,與本案基地地面(GL)高程關係,並確認地下一層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用語定義。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