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2/04/11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218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2/04/1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星段 231、234、235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迎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305、311、314、314-3 等 4 筆地號(第 2、5 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再排入幹事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星段 231、234、 235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迎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305、311、 314、314-3 等 4 筆地號(第 2、5 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伍、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1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218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1 年 4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都發 2-3 會議室主持人:賴總幹事宗達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坤聯富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寶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福星段 231、 234、235 等 3 筆地號(第 2 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3。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2。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無檢附容移確認函切結書未簽章。 (二) 土管要點第3點、第7點,臨路說明漢翔路誤繕為50 公尺,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第7點,土地強度部分應逐項檢討說明。 (四) 土管要點第 10點,退縮部分請補充說明及檢討內容。 (五) 土管要點第11點,建築基地法空相關規定請敘明檢討內容。 (六) 請檢附土管附圖,並標示基地位置,以利查核。 (七) 容移要點第9點,容移量超過20%應送都審內容誤繕, 請配合申請內容修正。 (八) 容移要點第10點,本案總容積申請量未超過60%, 應無需另提外部性服務設施及景觀提升計畫,請修正檢討說明。 (九) 審議規範第22點,招牌廣告物設置檢討誤繕為容移內容,請修正。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交評併入都審計算式。 (二) 請補充基地周邊重大交通建設計畫,並說明與本基地之關聯性。 (三)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基地周邊100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六) 圖3.3-2-3.3-4停車場圖說請補充標示汽機車格尺寸、 汽機車格編號、指向線、車道寬度、車道坡度、曲線半徑及相關標誌等相關尺寸。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人行道認養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涉及現有行道樹移植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公園景觀管理科」審查。 (二)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1.5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120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三) 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或緬梔汁液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 (四)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本案設置案名牆(P.4-9-2)共 1 處,請專章繪製廣告物設置位置平、立面圖、詳圖及設置數量,並依 108 年 12 月 3 日修正版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六條逐項檢討;另請標示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裝飾柱牆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大於 1.8 公尺,並檢附裝飾物專章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技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不應與容移友善環境設計對策重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消防送水口(含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1 款,案名牆非屬前開正面列舉設施物項目,請調整位置於法定退縮範圍外。 2.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8 款,P.5-1-2 檢討內容說明本案一層景觀採二氧化碳固定量檢討與 p.4-5-7 內容未相符,請檢核修正,並應與申請書綠化量一致。 3. 依都審規範第 14 點第 9 款,補充空調冷氣格柵位置、 模擬圖及間距圖說,並以行人視覺角度設置間距 10 公分以下之隔柵百葉。 4.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1 款,P.4-9-4 補充公共藝術位置圖及夜間照明模擬圖,並標示法定退縮範圍。 5. 依都審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補充屋頂綠化比例計算式並應與申請書數值一致。 6. 依都審規範第 19 點,P.4-2-1 地界線請標示清楚並補充基地與臨地舖面延續性及順平等圖說。 7. 依都審規範第 20 點,補充對照正確頁碼,申請書補充低碳車位數量及檢討計算式;並依前開規定各款逐項補充機車停車位數、機車車道坡度等檢討說明及對照頁碼。 8. 封面格式請依都設服務網公告內容修正。 9. 封面案名與報告書內容 (如樓層數 )未一致 , 請修正。 10.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確實填寫(未進行之程序可暫留空白)。 11.申請書標示完整地段地號、申請人及正確地址(包含申請書、委託書等書件)。 12.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確實修正。 13.申請書依報告書檢討內容補充汽車、機車及低碳停車位等檢討數值,依住、商欄位填列數值並標示報告書檢討頁碼。 14.檢附所有申請人之本年度本市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會員證。 15.補充 3 個月內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 16.交通章節請檢附「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規定表」,並檢討本案交通章節係屬哪一種類別。 17.P.4-9-10 曬衣架補無設置頂蓋文字。 18.補充土管完整圖說(如:第 10 點附圖 A 及附圖 B)。 19.依容移要點第 9 點各款檢討本案容移量適用內容, 切結書請簽章。 20.1 層車道出入口種植 2 株喬木,請確認是否影響車行視野安全動線。 21.請依住戶清運動線便利性檢討垃圾貯存空間配置位置之合理性。 22.補充整體性防火間格圖說並套繪於 1 層景觀配置圖及圖例說明。 23.1 層梯廳旁補充建築物空間使用名稱。 24.P.4-9-3-1 補充圍牆範圍位置圖、剖面圖,圍牆邊界起計應至少 3 公尺容移退縮範圍,請一併釐清。 25.P.4-9-4 補充公共藝術設置景觀模擬圖。 26.1 層景觀東側考量臨地公園生態減少投樹燈設置。 27.P.4-5-3 補充 1 層景觀灌木綠化面積計算式。 28.依申請書填列屋頂層小喬木或大灌木、垂直綠化量 (不含屋頂層)及垂直綠化小喬或大灌木數量 (不含屋頂層)等數值補充圖說及數量表。 29.P.4-5-2~P.4-5-3,植栽配置圖說及圖例標示不清楚, 請以分辨度高圖例及圖說表示並以索引線標示正確植栽名稱。 30.法規檢討請逐條回覆對照內容及頁碼。 31.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西苑路側開放空間留設型式較為封閉,應否以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再釐清。 5. 公共服務空間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以色塊標示, 並補充圖例,另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 6.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及其範圍 2 側應不得設置圍牆,另應增加人行串聯空間,並補充與鄰地串接情形。 7. P5-3-5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 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 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 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 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 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 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土管規定應留設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本案留設不符「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規定(未於 4 公尺範圍留設 2.5 公尺以上淨寬之順平人行鋪面),是否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 第 17 條規定提送委員會審議,請補充說明或修正設計。 3. 汽車出入口與人行步道通行請補充安全警示措施。 4. 補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都市計畫特別規定事事項, 並釐清是否已完成。 5. 請修正屋突層機房立面材質之適當性。 6. 裝飾物應自外牆起計檢討深度,請再釐清修正並補充裝飾版各樣態剖面詳圖。 7. 無遮簷人行道 4 公尺之綠化在公有人行道上,是否誤繕另未來管理如何維管,請釐清確認。 8. 請釐清報告書平面圖建築線位置是否正確。 9. 基地依土管規定應留設前院或無遮簷人行道請釐清。 10.各層空間用途名稱標示不全,請修正。 11.謄本請更新三個月內版本 12.土地使用管制之特別註記內如請釐清。 13.難以綠化項目請依技術規則第 299 條檢討不得扣除車道。 14.無法綠化不得含車道面積,請修正。 15.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16.排煙室不得排向停車空間。 17.請詳實標示各層使用空間內容。 18.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第二案:鉅陞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迎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長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海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呂建勳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惠來厝段 305、311、314、314-3 等 4 筆地號(第 2、5 種住宅區)地上 19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查。本案為宜居建築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再排入幹事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預審事項:(一)1。 (二)第四類預審事項:(一)。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要點第8點,檢討欄第二種住宅區上限容積率應為330%,請修正;未說明高度比及後院深度檢討內容,請補充。 (二) 土管要點第11點:停車檢討應係150平方公尺以下免設停車位,非500平方公尺,請修正。 (三) 土管要點第12點,基地保水部分請補充檢討內容。 (四) 土管要點第13點,請補充綠化檢討內容及相關計算式;另新法為何請說明。 (五)地籍圖請顯示地號,以利查核。 (六) 請補充西屯區惠來厝段314、314-3地號地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已達交通影響評估報告送審門檻,請開發單位依規定製作交通影響評估報告並送臺中市政府交通局審議。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 請以提送交通局審查之報告內容進行更新。 (二) 報告書附件請檢附依法登記執業之交通工程技師簽證及交通技師證照影本。 (三) 請補充基地周邊重大交通建設計畫並敘明與本基地間關聯性。 (四) 基地周邊100公尺範圍應於報告書內顯示人行系統說明 (五) 施工車輛暫停區應於報告書內規劃及標示並針對各施工階段予以審慎規劃與安排。 (六) 請規劃不同之停車場出入口配置方案,並從外部交通衝擊、行車動線、安全性等不同面向進行優缺點分析比較,以利找尋最佳停車場出入口設計方案。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喬木配置平面圖 ,請標示各喬木種植間距及補充標示現有人行道樹種,倘有設計樹穴依據內政部建築基地綠化設計技術規範規定,喬木(單株)樹穴尺寸面積不得小於1.5平方公尺設計,並以帶狀樹穴進行設計,臨建築物旁之喬木請保留1.5公尺之生長空間,並將喬木成樹後樹冠開張範圍納入考量,喬木所需覆土最低深度標準為120公分,灌木種植建議採三角種植法。 (二) 選種錫蘭葉下珠,其果實具有毒性(或緬梔汁液具有毒性),種植後請設立告示牌以避免民眾誤食。 (三) 人行道鋪面材質設置請考量防滑性能,以維護雨天行走安全,涉及排水溝蓋設置部分,請考量現況清淤需求留設清潔孔,水溝蓋應優先考量採化妝蓋板方式設置。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資料(P4-4-5-2), 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共 4 處,法規檢討招牌縱高與剖面圖說尺寸不符,請釐清並修正並請說明招牌材質;另突出牆面尺寸應從建築牆面起算,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版部分,請標示「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版深度尺寸(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 結構計師簽證並補充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 提請委員會審議。 3. 本案於地面層設置庇雨設施,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請詳實填寫建造掛號日期及宜居建築不計入容積樓地板面積。 2. 申請書之臨街喬木欄位統計有誤,請修正。 3. 檢附各申請人今年度之公會會員證。 4. 檢附 314 及 314-3 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5. 請補充檢附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6. 平面圖繪製桌椅、沙發等家具,非委員會審議之內容,請修改刪除。 7. 報告書封面請詳列申請人。 8. 提請委員會確認事項 :宜居建築請釐清提會之依據。 9. 依都審第 14 點規定,補充檢附 1 層 1/2 綠化面積單線檢討圖,並以實設空地計算而非法定空地。 10.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店舖面寬 2/3 長度以下設置。 11.P.4-4-2-3、P.4-4-3-1 喬木及灌木植栽圖例相似,請於圖面拉線說明標示植栽名稱及數量。 12.請補充曬衣架設置形式圖面並標示相關尺寸,報告書 P.4-4-3-3 曬衣架高度為 3 公尺並似設有頂蓋,請依規檢討修正。 13.屋頂突出物樓梯間應依規檢討其範圍並標示其他空間用途名稱。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五、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留設型式不易供公眾使用,其開放性、 公益性不足,請再以供公眾使用為主予以規劃設計。 3. 建築物出入口請釐清檢討是否需設置基地內通路, 另如欲於開放空間範圍內設置之基地內通路,應於開放空間檢討圖標示其範圍,並說明如何結合景觀整體設計,是否得計入開放空間獎勵面積, 提請委員會審議。 4. 請補充水錶設計位置,如位於開放空間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景觀設計 ,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位於車道後開放空間部分似有高程差,應範圍高差達 1.5 公尺以上,依規應檢討獎勵係數折減,請釐清並標示高程,另該空間如何供公眾使用,請再檢討說明。 6. 應說明開放空間因安全疑慮欲設置 1.2 公尺以下欄杆緣由,並補充設計大樣圖及現況照片,提請委員會審議,如非屬安全慮依規應不得設置。 7.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以利判別。 8. 車道斜坡範圍非屬等寬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依車道下坡前,為沿街步道式(等寬)開放空間,車道斜坡範圍屬沿街步道式(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請依其區分,開放空間獎勵係數請重新檢討。 9. 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範圍及其 2 側不得設置圍牆; 廣場式開放空間側設置圍牆應扣除其範圍。 10.P4-4-5-10 地上室進排風位置標示有誤,請修正, 另不得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及排向開放空間範圍 (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則不受限)。 11.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及使用用途請明確標示(集會、 休閒、文教、交誼),並應檢討空間完整性,另合理區分公共服務空間與管委會空間範圍。 12.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應全長等寬留設,餘應以不等寬或廣場式開放空間檢討,請修正。 13.廣場式開放空間應檢討邊長符合大於 6×6 公尺正方矩形空間 , 不符部分不得計入廣場式開放空間。 14.開放空間應增設街道家具及供行人休憩空間。 15.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及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16.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7.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8.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建議事項:無。 六、 申請第二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詳實標示宜居設施各條文檢討結果,以利查核面積、範圍、開口率等規定。 2. 垂直綠化設施因結構體區隔無法通達部分不計入宜居設施面積,僅計入一般陽台面積。 3. 複層式露台 4 公尺淨寬直徑不符。 4. 複層式露台請檢討防火區劃。 5. 垂直綠化設施請檢討法定容積之 10%上限。 6. 宜居建築專章複層景觀陽台非屬法規用途名稱, 請釐清其用途並依規檢討。 7. 宜居法規檢討不全,請修正。 (二)建議事項:無。 七、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5-3 屋脊裝飾物結構技師簽證內容有誤,請修正。 3. 請修正固格鋁檢討屋脊裝飾物之適法性。 4. 屋脊裝飾物請檢討建築面積 30%。 (二)建議事項:無。 八、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 年 1 月 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九、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 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及有無超過立面長度 2/5 檢討,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 ,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預審申請書資料應填寫完整,並補充建照掛號時間及條碼,以釐清法令適用時間。 3. 文中路側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請檢討不等寬範圍 4. 請釐清開放空間獎勵容積得否計入都市計畫容積納入 15%機電空間檢討。 5. 請以外牆區劃中心線起計裝飾物深度,另部分應屬裝飾物惟未納入檢討,請修正。 6. 請依規標示土管退縮範圍及人行道位置。 7. 請檢討 B 棟緊急進口位置。 8. 各棟屋突層請依技術規則合理檢討空間用途名稱以及立面材質。 9. 本案申請基地應釐清清目前使用分區為何?是住宅區或機關用地請說明。 10.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內申請地號與本案建照申請地號似不同,請釐清申請範圍。 11.請檢附已掛件申請之建照執照申請書。 12.補充北向日照檢討、道路陰影檢討。 13.建築物 B 棟請釐清是否應檢討基地內通路,並補充標示。 14.補充步行距離檢討。 15.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16. 補充排氣口距地界 2 公尺檢討。 17.屋突層釐清是否設置泳池,且應依規檢討投影面積。 18.地上 1 層補充建築面積檢討。 19.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 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無。 伍、 臨時提案:無陸、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