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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第172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5/10,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5/10

會議類型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聯席幹事會

會議場次第172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鴻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9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光段 122、123、123-1、123-2、123-3 等1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都市設計幹事意見報告→建造執照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鴻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9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光段 122、123、123-1、123-2、123-3 等 1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1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及建造執照預審審議第 172 次幹事會聯席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10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 0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4 會議室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劉惠琪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鴻邑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彥伯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太平區育賢段 9 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 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 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1~2 項。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第一類:(一)1~3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 申請書,請補充平均容積;另「臨接 20 公尺以上道路兩旁縱深各 30 公尺內之建築基地,容積率得提高至 240%」,請檢附建築基地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上色塊),以利查核。 (二) 土管第 2 點,請補充建築基地平均容積率檢討圖說及對應頁碼。 (三) 土管第 9 點,覆土深度草皮應至少 30 公分、灌木應至少 60 公分、喬木應至少 120 公分,請標示於圖面, 以利查核。 (四) 容移要點第 9 點,本案移入容積量為 1929.30 平方公尺,檢討內容有誤:「應修正為本案移入容積數量, 加計市更新條例、都市計畫法或其他法規規定給予之獎勵容積總量未逾 60%,免提送都設會審查」。 (五) 容移要點第 11 點,每一建築單元(區分所有權之專有部分)樓地板面積檢討部分,請補充對應頁碼。 (六) 容移要點第 14 點,接受基地應自基地境界線至少退縮淨寬 3 公尺,建築基地西側設置金屬格柵圍牆(L=3 公尺 H=120 公分)(P.4-25),是否符合建築基地圍牆設置原則或高度 1.2 公尺以下不計入建築面積之構造物,請補充說明。 (七) P.4-43,本案於陽台種植錫蘭葉下株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調查基地週邊是否有其他新建工程,請將其背景資料、衍生交通量及交通量指派等納入補充服務水準分析。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請補充本案停車場圖說,並於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4-12,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公園景觀維護科」審查。 (二) P.4-14,地面層植栽配置圖,請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公式,喬木尺寸標示及 P.4-15 灌木植栽表請統一以「 高度」及「寬度」標示。 (三) P.4-14、15 查 5.5 公尺車道旁標示白水木(異型)標示於喬木圖,惟列為灌木植栽表,請再釐清;桂花及羅漢松係採固定範圍內密植,其圖例以喬木標示, 造成判讀數量不符,建議以其他圖例方式表示。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所附圖說(P.4-7),本案設置正面式案名牆 1 處, 請釐清是否為不鏽鋼立體字(無燈飾),倘是,則可參照內政部 99 年 12 月 17 日內授營建管字第 0990810768 號函釋得免申請廣告許可。 (二) 依所附圖說(P.4-29),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3 處, 請依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並請標示招牌相關尺寸及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三) 依所附圖說(P.4-52),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正面式招牌須固著於建築外牆,依剖面示意圖,招牌後方無牆面,請修正並請補繪設置位置平面圖。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第 14 點第 1 款規定,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不得設置障礙物,經委員會同意得設置街道家具、告示牌、公有設備、樹立式招牌及公益設施,本案設置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立式水表、街道家具結合樹立式廣告招牌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依規提請委員會審議;另案名牆請移至法定退縮空間範圍外。 2. P.4-7,第 25 點第 3 款規定,建築立面經本會同意者,得設置企業商標;報告書內未檢附詳圖,請再補充。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再確認,並以 110 年 5 月 1 日發布最新版本製作。 2. P.1-3,自然景觀分析、基地現況分析及天際線狀況請依自主查核表內容更新;另報告書編排內容請依自主查核表順序編排。 3. P.2-7,天際線分析圖說應包含鄰近建築之材質、樓層數及顏色,請以平面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 4. P.4-4,本案於法規檢討內容標示未設置雨遮,該頁設置雨遮增加立面深度,請再確認。 5. P.4-5,建築物立面材質請標示各向材質並輔以平面圖標示,另色彩請勿標示深色或淺色,應詳細標示色彩。 6. P.4-8,請補充三時段建築物亮燈燈具位置;夜間 10 點以後屋突層燈光計畫請減量設置。 7. P.4-10,補充店鋪及住宅垃圾投擲動線內容;P.4-13, 相關平面配置圖說置入指北針、比例尺、建築線、 開挖線已及退縮線等相關圖例標示,以利於核圖; 本案臨路側行穿線請套繪。 8. P.4-14,補充法定喬木計算式及說明。 9. P.4-15,喬木植栽表應載明樹種,勿以既有喬木標示。 10.P.4-16,公有行道樹建議加大樹穴設計。 11.P.4-25,本案申請容移請補充與圍牆之關係。 12. 公共藝術請補充鳥的材質及固定方式,另公共藝術亦請檢附景觀及夜間模擬圖。 13. P.4-28,開放空間告示牌設置位置不明顯,建議調整至明顯位置。 14. P.4-29,請詳實標示街道家具結合立招之材質及色彩,勿以深色、淺色標示。 15. P.4-31,本案於屋頂層設置曬衣架,請勿圍庇使用, 取消採光罩設計,曬衣架及曬被區請標示材質及色彩。 16. P.4-43,本案於陽台種植錫蘭葉下株似為有毒物種建議更換,另請標示槽體材質。 17. P.4-50,有關公有人行道認養部分,請確實標示認養範圍及認養前後對照,包含鋪面材質、植栽種類及坡度、高度等圖面。 18. P.5-5,法規檢討頁碼對照有誤,請再檢核;第 14、 15、16、24 點。 19. P.5-7,請依第 20 點規定,機車車道坡度應以 1/8 坡度留設,目前圖面標示 1/6。 20.P.5-21~P.5-23,植栽綠化以彩圖表示。 21.P.6-5,標示機車停車空間行駛方向及寬度。 22. 依第 19 點規定請以剖面圖+現況照片專章方式說明基地法定退縮空間與鄰地順平情況、基地內無障礙通行與道路行穿線之剖面圖及車道緩衝空間之縱向、橫向剖面圖;無障礙人行環境建議依內政部營建署路緣斜坡暨導盲設施參考示意圖設計。 2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 量體透視圖),基本資料與相關圖面請於申請審定書階段更新至最後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 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應修正事項: 1. 開放空間設置水錶結合景觀設計,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4-29,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案名牆,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於 B 棟公共服務空間用途應明確詳實標示。大門及店舖出入口門動線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內。 5. 請依規繳納預審規費,並檢附於報告書內。 6. 開放空間檢討圖請區分 2 張,1 張套疊景觀底圖, 1 張計算獎勵面積,另以色塊區分獎勵類型,以利判別;另於獎勵面積計算補充公共服務空間面積計算資料。 7. 請補充開放空間告示牌內容,其開放空間請套疊黑白景觀底圖,以 1 種色塊半透明呈現,並補充圖例、 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法令依據、管理單位及公眾使用之字樣。 8. 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9. 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0.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1.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12.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13.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屋頂突出物,樓梯間過梁得否計入框架式屋脊裝飾物予以提會審查,請再釐清並說明依據。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P.5-29,地下停車空間坡道出入口留設深度 2 公尺之緩衝車道,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59-1 條自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內側境界線起退讓。 3. P.4-46,沿街面施工圍籬綠美化請依臺中市建築物施工管制辦法第 3 條、第 17 條及附表一設置並以面積計算式檢討,以確認符合規定。 4. P.6-5,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 5. 請釐清是否位於剔除區段徵收地區 6. 其 GL0 請以建築物接觸地面最低點標示。 7. 請釐清 B 棟建築物高度是否超過 50 公尺 8. 裝飾物深度請自外牆緣起算標示深度,並於每處確實檢討。 9. 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 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第二案:櫻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東光段 122、123、123-1、123-2、123-3 等 12 筆地號(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 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本案為都市更新案件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三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都市設計審議部份: 詳都市設計科幹事意見:(一)。 二、 建造執照預審部份: (一) 第一類:(一)1~6 項。 (二)第四類:(一)1 項。 (三)其他指導意見:(一)1 項。 都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同預審幹事查核意見。 二、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土管第 7 點,未見高度比檢討參考 P.5-23,請補正對應圖面頁碼。 (二) 土管第 11 點,停車空間檢討計算內容有誤,第 2 類建築物用途 ( 住宅 ) 計算式應為 (16061.45- 150)/150=106.08,0.08X120=12<75;另機車停車位設置尺寸請補充對應圖面頁碼。 (三) 土管第 12 點,未見綠化檢討參考 P.5-26,請補正對應圖面頁碼。另覆土深度請標示於圖面,以利查核。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本案缺少第八章交通影響評估內容,請依臺中市交通影響評估審查要點第 13 點規定:「未達第九點送審門檻者併入本府各審查會議辦理,其評估報告應包含下列各項內容: 1. 基地周邊現況(評估範圍、重大建設計畫、道路幾何特性與服務水準、停車供需分析、大眾運輸系統服務現況)。 2. 基地內交通動線分析(人行、車輛運行動線)。 3. 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 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4. 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分大型車、小型車、機車及自行車分別預估)。 5. 基地開發後交通紓緩措施具體內容及成效評估。 6. 停車場規劃及設計(進出場之車輛等候空間、停車場出入口動線及車行動線、視距、安全措施)。 7. 施工期間交通維持計畫。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P.2-6,請標示建築串聯戶外開放空間無障礙動線。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21),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 5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空地樹立廣告 4 處,請補繪招牌其基座邊緣距離建築線間尺寸,不得小於 50 公分。 六、 都市更新科意見: (一) 本案於 109 年 12 月 29 日檢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暨相關附件冊報核,實施者於 110 年 3 月 15 日提送修正後計畫書,並於 110 年 04 月 20 日完成都市更新幹事會議審查。 (二) 本案預計申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 33%,包括:△ F2 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標準(5.48%)、 △F8 無障礙環境設計之獎勵(3%)、△F9 建築物耐震設計之獎勵(4%)、△F10 更新時程獎勵(7%)、△F11 更新單元規模之獎勵(8%)、△F14-3 縮減建蔽率(3%)、 △F14-6 綠美化(3%)等。申請項目及容積須經都更大會審定之。 (三) 計畫書 P.5-4-1 容積獎勵評分表應為(109 年 11 月 5 日版)、另 P.5-4-3 有關△F14-3 縮減建蔽率(3%)標示位置有誤,請修正。 七、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 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6 款規定,本案於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曬衣架),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依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4 點第 1 項第 1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雨遮,依本市都市設計審議規範第 16 點第 4 款規定,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北平路四段)設置汽、機車進出口,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以 110 年 5 月 1 日發布最新版本製作。 2. P.4-2、P.4-4、P.4-6 補充標示騎樓及建築退縮規定及條次。 3. P.4-11,垂直綠化僅有武竹,建議增加複層式植栽設計。 4. P.4-20,補充圍牆材質示意圖及標示烤漆顏色,圍牆 C 灰白色系或灰色系請擇一標示。 5. P.4-21,正面式廣告招牌請以店舖寬度 2/3 以下設置。 6. P.4-26,補充鄰 6 公尺計畫道路側地下室進排風口剖面圖並依 P.5-1-2 第 14 條檢討。 7. 請依都市更新報核日適用都審規範版本。 預審幹事查核意見如下,請確實修正: 一、申請第一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 1. 內凹式開放空間應增大供公眾使用空間,勿設置阻隔性設施,其設置階梯較不利無障礙者使用,其開放性及公益性設計應確實檢討說明,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開放空間設置消防送水口(平面、剖面尺寸不符)、 水錶請補充設計大樣圖及相關尺寸另應結合景觀設計,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3. 開放空間設置突出地面之緣石、花台、樹穴,開放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4. 開放空間設置灌木綠籬之突出地面之設施,其開放性、公益性提請委員會審議。 5. 開放空間設置空地樹立廣告,文字請更正及補充設計大樣圖另應結合街道傢俱設置,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6. 開放空間請釐清是否設置案名牆,如是,應補充設計大樣圖及尺寸另請結合公益性設施設置,高度不得超出 120 公分,量體應適度縮小,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7.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圍牆、景觀造型牆等阻隔設施,請取消。 8. 廣場式開放空間請檢討最小邊長 6 公尺正方矩形規定,不符部分應剔除。 9. 公共服務空間應具完整性,請修正。 10.P.4-20 開放空間範圍不得設置圍牆。 11.請釐清是否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 12. P.4-26 地下室進排風設備勿設置於開放空間範圍, 另排風設備勿排向開放空間或排風高度達 3.5 公尺以上。 13.開放空間公告圖請補充標示開放空間告示牌位置。 14.基地周邊現況分析應詳實調查道路系統、鄰近建物車道出入口位置、門廳主入口位置。 15.請檢附基地全區縱、橫雙向大剖面圖,詳實標示建築物、基地內外高程差關係、地下室結構開挖情形及植栽覆土深度,並清楚標示基地各高程差關係。 16.本案建築基地北側鄰接綠園道,請考量開放空間請與鄰近開放空間、公共空間及鄰地等景觀、人行道加以串聯設計,並補充含周邊環境配置圖。 17.請補充開放空間設施及其管理維護事項、管理維護方式等計畫。 18.開放空間及屋頂綠化之澆置用水應優先使用雨水回收再利用系統。 19.請補充標示基地與鄰地間之現況及高程差,且與鄰地間人行動線應順平及予以串聯連接並補充相關剖面圖。 20.公有人行道與基地請統一檢討斜率。 21.基地於街角處應設置喇叭斜坡道,並請串聯行人穿越道位置。 (二) 建議事項:無。 二、 申請第四類預審事項,意見如下: (一) 修正事項:請以專章檢討本類提送審查內容(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建議事項:無。 三、 結構設計請以專章說明,並依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1090115 版(表 1-6)備齊結構系統相關圖說(含各層結構平面圖)及設計資料,並於委員會議上請結構簽證技師出席簡報: (一) 請補充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報告書結構設計自主查核表。 (二) 結構平面圖請標示柱軸線圖並補充結構尺寸表 (三) 請於植栽綠化平面圖標示覆土區位與覆土深度,明確列表、圖例說明。 (四) 請於屋脊裝飾物、裝飾物(柱、牆、版)平面圖說明裝飾物之構造材料及簡述與主結構之接合方式。 四、 其他指導意見如下: (一)修正事項: 1. 各層平面圖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柱、牆、版),應專章檢討(包含設計大樣圖及剖面圖),且以不同色塊區分 1 公尺以下,1~1.8 公尺及 1.8 公尺以上之深度,圖面皆應標示 「裝飾物不計入產權」,並納入結構設計考量;裝飾物深度超出 1.8 公尺者,應於該專章補充檢討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計畫,並提請委員會審議。 2. 請補充都市更新審查進度說明。 3. 請補充管委會與公共服務空間名稱,其性質不同請予以區隔,並檢討必要梯廳動線範圍。 4. 請釐清檢討是否需留設基地內通路。 5. 管委會使用空間、公共服務空間與梯廳空間應明確釐清範圍,並依規標示用途。 6. 請具體標示裝飾物審查內容(明確區分柱、牆、版),並補充每一樣態之剖面圖。 7. P.6-3~P.6-5 請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62 條, 補充停車空間應依用戶用電設備裝置規則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相關設備圖說,並標示預留供電動車輛充電設備及裝置之位置。 8. 直通樓梯通達避難層出入口之梯(門)廳請與公共服務空間、 管委會使用空間分別標示範圍並個別檢討容積。 9. 本案有申請都市更新,請釐清法規適用時間點及相關都更核准文件。 10.土地相關證明文件請以 3 個月內為主。 11.花臺請依解釋令檢討臺度。 12.土地使用管制要點請逐一詳實回應檢討(如第十點退縮規定)。 13.土管法定機車檢討不符。 14.土管綠化檢討不符(未查 P.5-26)。 15.空調設置範圍請考量安裝及維護安全。 16.P.5-2-2,土管開挖率檢討請計算至外牆層,非牆心。 17.管委會空間請標明使用內容。 18.P.5-8,開放空間區位圖圖例有誤。 19.公共服務空間請標明使用內容。 20.請檢附各層平面圖說(查缺第 2 層)。 21.裝飾物請逐層檢討並由結構技師簽證說明。 22.裝飾板超過 1.8 公尺請提友善回饋計畫審查。 23.配合『臺中市都市林綠廊-八年 100 萬棵植樹計畫』檢附植栽表,以利未來建立植樹資訊。 (二)建議事項:本案基地位於本市公告地質敏感地區,其地下室開挖總深度(含基礎)達七公尺以上,或地下層開挖超過一層之建築物,符合本局 104 年 10 月 8 日中市都工字第 1040163430 號公告「臺中市一定規模以上或特殊結構物範圍」,請於申報開工前檢具施工計畫申請召開施工計畫諮詢會。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