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7/09/29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076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7/09/29,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17/09/29

會議類型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會議場次第076次

審議案件5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委託黃賢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屯區鑫新平段 111 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1層第八救災救護大隊暨水湳分隊及北屯區公所聯合里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
  • 林信一委託黃德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三小段 6-19 等 4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0 層店舖、住宅新建工程案,
  • 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21 地號(第九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勝利廣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39、1041 等 2 筆地號(第八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陽光廣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
  • 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147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依第 300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 一、 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內容請依第 287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歷次審定書內容辦理。
  • 一、 以下依第 74 次小組委員建議調整內容,提請小組委員審議項目原則同意,其餘內容請依委員、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及前次第 7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會議紀錄全文

1 0 6 年 度 臺中市政府 都 市設計審議第 76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 會議時間:106 年 9 月 2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葉委員水龍 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報告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委託黃賢澤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北 屯區鑫新平段 111 地號(機關用地)地上 5 層地下 1 層第八救災救護大隊暨水湳分隊及北屯區公所聯合 里活動中心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依第 300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 辦理。 (一) 第 300 次委員會決議提請小組委員確認部分原則同意。 (二) 考量建築物整體協調性及經費,建議調整車道上方露臺範圍。 (三) 考量消防車輛救災進出視野安全性,請將進出口東側喬木往東位移配置、西側喬木則移植至適當位置;另後方未開挖範圍處,請再增加植栽設計。 (四) 東向立面全銜案名牆,考量未來鄰地若興建勢必遮蔽、 降低其功能;請移除文字部分,保留原消防局 LOGO 圖樣往外側設置,並配合建築整體外觀、燈光效果進一步檢討適當大小及位置。 (五) 屋頂綠化部分,考量未來消防分隊設備使用需求之特性, 原則同意不受屋頂三分之一綠化之限制,並需考量整體配置之和諧性設計。

第二案:林信一委託黃德生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復興段三小段 6-19 等 4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5 層地下 0 層店舖、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請依下列重點審查意見、委員、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其餘內容請依第 287 次委員會會議紀錄辦理。 (一) 考量整體建築外觀造型、視覺美學,請重新調整檢討框架式屋脊裝飾物。 (二) 請事先規劃騎樓舖面設計,後續再配合市政府騎樓政策辦理。

第三案: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21 地號(第九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勝利廣場新建工程案(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四案:秀泰廣場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三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東區練武段 1039、1041 等 2 筆地號(第八種商業區)地上 5 層地下 2 層臺中陽光廣場新建工程案 (第三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第三案(勝利廣場)及第四案(陽光廣場)併案審議決議: 一、 以下提請小組委員審議項目原則同意,其餘請依委員、 幹事意見及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歷次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第 72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決議事項。 (二) 廣告招牌之變更調整。

第五案:親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南屯區豐功段 147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地上 19 層地下 5 層店舖、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決議: 一、 以下依第 74 次小組委員建議調整內容,提請小組委員審議項目原則同意,其餘內容請依委員、幹事意見、現場建築師承諾事項及前次第 7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份請依原審定書內容辦 理。 (一) 公共藝術品、樹立式廣告招牌及街道家具等設施整體結合設計。 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