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05/31 都審幹事會 110年度5月第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05/31,共收錄 2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資料更新日期:2026-09-22

會議資訊

會議日期2021/05/31

會議類型都審幹事會

會議場次110年度5月第4次

審議案件2 案

公開文件

審議案件

  • 桂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1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19 層地下 6 層餐廳、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95、19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決議摘要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5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台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 2 案。 貳、 審議流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 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桂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1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 地上 19 層地下 6 層餐廳、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第二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95、19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肆、 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 110 年度 5 月份第 4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5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會議地點:採視訊會議方式主持人:朱總幹事文彬紀錄:洪銘駿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2 案。 參、 審議流程: 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桂田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開務聯合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文商段 21 地號(第二種文化商業專用區)地上 19 層地下 6 層餐廳、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一、詳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六)。 二、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 本計畫區內建築基地不適用開放空間獎勵,誤繕之處請修正。 (二) 土管第 4、19 點,文商二作集合住宅僅限於地面第 6 層(含)以上,不得於 1 層作集合住宅,請修正。 (三) 土管第 6 點,請逐項檢討說明及檢附相關檢討圖說。 (四) 土管第 7 點,請檢附 3 公尺後院之剖面圖。 (五) 土管第 8 點(二)(三),請檢附剖面圖俾憑檢核;確認留設之公共開放空間供行人通行之淨寬度是否達 4 公尺。 (六) 土管第 8 點(四)、第 12 點(十),請列為 P.1-1 應提都審確認事項(各確認事項應詳載法令依據)。 (七) 土管第 10 點(二),本案建築基地於區段徵收土地交付之日起算,於 3 年以內申請建造執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並於獎勵期限滿後 7 個月內領得建造執照,且需於建照期限內建造完成,否則視同不符獎勵規定;另請檢附區段徵收土地交付之日之證明文件。 (八) 土管第 12 點(三)、P.4-17,無法綠化之面積不包含車道、裝卸車位,請修正;法定空地未達應種植花草樹木面積,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綠建築基準之建築基地綠化規定以綠化總二氧化碳固定量及二氧化碳固定量基準值做檢討,惠請建造科協助確認是否檢討符合規定。 (九) 土管第 14 點、P.8-5 惠請確認平面圖指北針方向及標示位於整體建築基地之位置。 (十) 土管第 15 點(二),請檢附檢討說明。 (十一) 土管第 18、19 點,請檢附檢討計算式並標示數字意義。 (十二) 土管第 24 點,請檢附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檢討對照表。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建築物外牆裝飾柱、版深度,若超過 1 公尺部分, 請依規檢討,並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已逾 3 個月, 請更新。 (三) 地下 1 樓戶外、半戶外空間範圍請確認。 (四) 請檢討屋突層玻璃結構是否有頂蓋,及其面積檢討計算。 (五) 請補充檢討『裝飾物立面長度是否 2/5 以上』(專章檢討並標示尺寸)。 (六) 屋突層高度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 1 條第 9 款規定,並確認申請書內容屋突高度。 (七) 免指建築線圖,設計建築師未簽證。 (八) 6 樓部分之管委會使用空間或公共服務空間,請釐清並補充空間名稱。 (九) 1 樓平面圖之 2 樓投影面積請確認。 (十) 7 樓平面圖室外空間名稱請確認。 (十一) 請檢討無障礙建築物專章、防火避難設施及消防設施、建築物安全維護設計,倘設有升降機應檢討遮煙區劃,防火門應朝避難方向開啟,停車空間應檢討車道及斜率。 (十二) 請設計建築師確實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及本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 5、6 條應檢附相關書圖文件,本局將協助儘速於期限內審畢核准執照。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本案已於 110 年 4 月 28 日召開交評審查會審查,本案原則修正後通過,請依各委員及相關審查意見詳細修正內容,再送交通局確認無誤後核備。關於都市設計審議內附之交通影響評估資料,請依據交通局最新審查會議結論更新相關內容。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P.4-10,地坪鋪面材質及延續性說明配合現有人行道認養作整體設計一節,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請。 (二)P.4-11,動線分析,地下停車場入口位置既已規劃於南側臨 20 公尺經貿五路設置 1 處地下停車出入口, 於該側 2.5 公尺淨寬人行道空間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進行設計,並取消側邊進入車道空間,以維人行通行安全。 (三)P.4-15,人行道既有喬木移植請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審查後辦理。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依所附圖說(P.4-40),本案設置空間導引指示牌 1 處, 惟該指示非屬廣告物,得免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檢討,倘以空地樹立廣告方式申請, 因該指示牌設置於 4 公尺人行步道範圍,請結合街道家具設置。 (二)依所附圖說(P.4-38),屬空地樹立廣告,請依本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規定逐項檢討。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2.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物部分,請標示「裝飾柱(牆)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物深度尺寸未達 1.8 公尺,請檢附設計大樣圖及剖立面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3. 依水湳都市設計審議規範 (以下簡稱水湳規範 )第 12 點(四)3.及水湳土管第 8 點(三)規定法定退縮開放空間內留設人行步道淨寬 4 公尺,未達 4 公尺人行道淨寬部分,提請委員審議。 4. 依水湳規範第 12 點(五)規定,本案於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公共藝術、自行車停車架、廣告招牌、案名牆及消防送水口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依水湳規範第 38 點規定,本次建築物地面層出入口設置雨遮,提請委員會審議。 6. 依水湳規範第 42 點規定,本案設置圍牆,提請委員會審議。 7. 依水湳土管第 12 點(十)規定,本案因車道出入口既有行道樹阻擋車道視線,故移植該既有行道樹,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P.1-2,請更新申請書版本(110.5.1 版)。 2. P.5-2~9,請檢附土管檢討彩色圖說。 3. P.2-3,本案基地周邊環境請以天際線圖及各方位的透視圖來表達本案與周圍建築物之和諧關係,並於平面圖標示劃設方向。 4. P.4-38,請於一層景觀配置圖標示 6 公尺帶狀開放空間、3 公尺後院及 4 公尺無遮簷人行道範圍。 5. P.4-39,請補充本案圍牆平、剖立面詳圖。 6. P.4-43,請標示本案地下室排風口高度及其設置位置面對無遮簷人行道 2 公尺範圍之平面位置圖。 7. P.4-14,請補充退縮公共開放空間範圍內喬木剖立面圖並標示樹冠底與地面淨高高度。 8. P.4-33,請標示雨水滲入口位置圖(含剖立面圖)。 9. P.4-18,請補充綠化設計值表格數值對照說明。 10. P.6-8,請標示建築線位置。 11. P.4-20, 建議避免種植有毒植栽 (如 : 錫蘭葉下株)。 12. P.4-19 及 P.4-34 本案桂花似選以小喬木種植,請修正覆土深度。 13. P.5-15,法規檢討頁碼誤繕(如:水湳規範第 23、 40、44 點,生態環境營造原則檢討對照表貳、4.、 參、二、1.),並依第 23 點規定於內頁說明本案應通過智慧建築分級評估銀級。 14. P.6-21,請補充裝飾版剖立面圖。 15. P.5-20,請補充低碳車位配圖等清晰圖說。 16. P.5-20,請補充檢討本案法定自行車位。 17. P.5-15,法規檢討第 28 點說明無法釐清本案車位是否均為低碳汽車停車位且設置充電設備者,請修正檢討說明。 18. P.5-24,請補充清晰之行動不便者設施檢討平面圖。 19. P.4-4,請標示立面圖名稱並標示座向。 20. P.6-2,面積計算表部分數字誤植,請修正,並補充本案集中垃圾儲存空間檢討計算式。 21. 補充本案有無公有人行道認養計畫,另請依水湳通案性原則檢討(含景觀通廊、喬木等)。 22. P.4-41,請標示公共藝術材質及夜間模擬圖。 23. 請確認本案是否設置屋頂附建設施(曬衣架、太陽能光電板),倘是應提送委員會審議許可後始得設置,未見曬衣架圖面。 24. P.4-4,立面案名牌請補充設計詳圖提請委員會審議。 25. P.4-9,2 公尺植栽綠化帶僅能申請暫時移植喬木, 喬木種類請種植回原有植栽種類。 26. P.4-12,退縮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僅能供公眾通行, 不得設置影響或阻隔行人直線通行之設施物或帶狀式植栽設計且不得設置停車場,本案自行車停車架及樹立式招牌之設置請修正於 4 公尺人行步道淨寬範圍外。 27. P.4-33,依都審規範第 27 條規定公有人行道與公共開放空間不得有高低差,A-A 剖圖請修正。 28. 依都審規範第 25 條規定補充再生能源設置位置其詳圖。 29. 依都審規範第 24 條規定補充智慧聯網送審進度及相關函文。 30. 請釐清經貿五路既有人行道空間(含自行車道、樹穴)究為 5 公尺還是 4.5 公尺(P.2-4 現況分析圖上與 P.4-11 平面圖上標示不一)。 31. 請確認既有人行道上行道及 2 公尺退縮綠帶上樹種與園區原規劃樹種一致,不得更換。且 2 公尺退縮綠帶應維持期綠帶功能,不得作腳踏車停車或硬舖面使用 32. 1 層平面圖配置,東、西及北側綠化大部分採植草磚,似為不妥;且機車停車位及車道緊鄰鄰地配置,對鄰地不友善請檢討之。 33. 無障礙機車停車位建議調整鄰近建物出入口處設置。 34. P.4-17,綠化面積計算中無法綠化部分之面積請依建築技術規則施工篇第 299 條規定檢討。 35. 屋突 1 層機械室請依規定檢討面積。 36. P.4-18,法定喬木數量計算小數點應無條件進位, 而不是去尾數。 37. 南側似有規劃迎賓車道,請檢討對人行動線穿越之干擾,並建議設置警示設施。

第二案:精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竹興段 195、196 等 2 筆地號(第一之一種住宅區)地上 14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意見修正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一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予業務單位會辦各幹事覆核, 經確認修正後再行檢送下列文件:包括(1.申請函、2.報告書二份、3.報告書電子檔案)依序排入委員會審議。 提請委員會審議項目: 詳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一)。 幹事查核意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一) P.1-1,都市計畫細部計畫案名請修正為「臺中市都市計畫(整體開發地區單元十二)細部計畫」。 (二) 土管第 5 點,請檢討說明最小基地面寬及檢附相關檢討圖說。 (三) 土管第 8 點(五),本案建築基地於市地重劃完成之日起算,於 3 年以內領得建照執照者得增加興建樓地板面積;另申請獎勵之計算式有誤,原申請整體開發建築獎勵 4422.93*140%*15%=928.82、時程獎勵 2443.61*140%*20%=684.21,惟前述容積獎勵不得超過 4422.93*140%*20%=1238.42,即時程獎勵僅得增加 1238.42-928.82=309.60 平方公尺。 (四) 土管第 10 點 , 停車檢討有誤 , 法定停車 12677.11/150=84.51 應取 85 輛。 (五) 土管第 11 點(一),設置圍牆高度不得超過 2 公尺, P.4-20 圖示高度與規定不符。 (六) 土管第 11 點(二),請檢討說明綠化設計內容、覆土深度及檢附相關檢討圖說。 (七) 容積要點第 16 點,本案於 110.02.26 取得容積移轉確認函,檢討說明欄之說明文字誤繕為取得容積移轉許可函,請修正。 (八) 3 公尺容移範圍內不得設置圍牆,請依規檢討。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6-1,面積計算表請於第 35 欄位加註竹興段 195 地號重劃完成日期。 (二) P.6-2,1 層平面圖前方端景造型牆、水景主牆等應檢討申請圍牆雜項工作物,塗紫色表示,並應計入工程造價。 (三) 1 層平面圖車道往地下室部分,高度未超過 GL1.2 公尺部分不應計入建築面積。 (四) 本案基地位於重劃區 , 應繪出整體性防火間隔位置。 (五) P.6-6,3 層平面圖乙棟前方有深度 2.5 公尺以上之大型裝飾板,請說明其設置必要性,並繪出詳細剖面圖。 (六) P.6-7,4 層平面圖以上各戶臥室前方有與陽台同深度大型裝飾板,請說明其設置必要性,並如何避免日後違規形成陽台。 (七) P.6-10,屋突 3 層於屋突外圍設計框架式構造物,卻形成大面積有頂蓋構造,是否符合框架式構造物規定,請說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一) 請補充本案基地周邊停車供需現況調查及交通量調查日期。 (二) 有關交通量調查部分,請補充各調查路口之路口轉向交通量調查彙整表(圖)。 (三) 基地周邊用地多尚未開發,預期未來南興路沿線將增加其他停車場出入口,對南興路之交通影響甚大, 開發單位應針對鄰近基地之停車場出入口提出說明, 已作為交通影響審查參酌。 (四) 請於停車場圖說中規劃區分店鋪與住宅各自之汽機車停車區域(包含身心障礙汽機車格),並請說明店舖停車如何與住戶停車作有效的區隔及相關管理方式。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一) P.3-7,人行道認養計畫請依規提送臺中市養護工程處申請,涉及人行道既有行道樹增植喬木一節,請依規提送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景觀及植栽委員會」 審查後辦理。 (二) P.4-2,人行動線請補充無障礙動線進出各中庭之動, 另 2 處水池邊緣應注意防護緣及警示標誌設置。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4-38、P.4-39), 依剖面圖所示,本案設置正面式招牌廣告 4 處,惟招牌申請範圍標示不清,請就招牌廣告主體標註色塊或範圍。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廣告 4 處,惟其投影面積計算錯誤, 請修正。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一) 依相關審議規範檢討,書件缺漏或不符規定如下: 1. 本案申請移入容積面積 2476.84 平方公尺(40%), 獎勵面積超過 20%,依規範第 13 點檢附友善環境設計對策增加綠化,提請委員會審議。 2. 本案申請框架式屋脊裝飾物,請以專章檢討提請委員會審議(包含屋脊裝飾物之平面圖、立面圖、 剖面圖、透視圖、設計透空率及投影面積)。 3. 本案申請建築物外牆設計裝飾柱板部分,請標示 「裝飾柱不計入產權」,並標示裝飾柱板深度尺寸 (深度超過 1.8 公尺),檢附裝飾物報告、裝飾物結構計算、結構計師簽證及回饋友善環境增加綠覆率說明,提請委員會審議。 4. 本案於法定退縮公共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案名牌、樹立式招牌、開放空間告示牌、公共藝術、 消防送水口、水錶等設施物,提請委員會審議。 5. 本案於地面層出入口設有庇雨 , 提請委員會審議。 6. 本案建築基地於主要道路設置汽、機車進出口, 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其他事項: 1. 申請書頁請更新為 110 年 5 月 1 日發布版本。 2. 都審規範版本檢討有誤,請修正。 3. P.4-9,喬木米徑間距過大,請修正。 4. P.4-21,請補充依規退縮範圍線。 5. P.4-37,請補充格柵間距。 6. 請補充說明本案是否有防火間隔相關規定。 7. 認養既有南興路人行道,建議加寬樹穴至 1.5 公尺寬,以利植栽生長。 8. P.3-5 植栽表編號 9 植栽名稱不完整(漏字),請修正。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