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21/11/19 都審簡化小組委員會 第204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21/11/19,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采富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0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6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 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建功段 31、31-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
- 承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113、113-33、 114-4、114-17、114-40 等 5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泉段 158、159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辰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56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及 30 公尺漢翔路、15 公尺漢翔東路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其中留設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使用同意設置。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考量安全性公共藝術勿設銳角。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8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景觀設計、建築立面色彩、綠化植栽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小組委員會原則同意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議程全文
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出席委員互選壹、 主席致詞。 貳、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案審議 5 案。 參、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肆、 提案審議:
第一案:采富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0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地上 6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本案未達都審規模,基地面積未達二千平方公尺,建築樓層未達七層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採簡化程序辦理)
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建功段 31、31-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提請審議。 (依 108 年 12 月 4 日第 13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三案:承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113、113-33、114-4、114-17、 114-40 等 5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議。(依 110 年 9 月 23 日第 21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四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泉段 158、159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提請審議。(依 109 年 12 月 17 日第 18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及樹立式招牌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第五案:辰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56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議。 伍、散會
會議紀錄全文
1 1 0 年度臺中市政府都市設計審議第 204 次小組委員暨幹事聯合會議紀錄會議時間:110 年 11 月 19 日(星期五)上午 9 時 0 分會議地點:文心第二市政大樓文 2-3 會議室(臺中市西屯區文心路二段 588 號行政 1 館 2 樓) 主持人:王委員至亮壹、 業務單位報告:本次會議提會審查 5 案。 貳、 審議流程: 業務單位報告→設計單位簡報→各科幹事宣讀幹事意見 →委員詢答和設計單位統問統答→(設計單位離席) → 進行審議討論→決議(設計單位進場聆聽)。 參、 提案審議
第一案:采富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委託李明哲建築師事務所辦理西屯區廣明段 860 地號(第二種創新研發專用區) 地上 6 層地下 2 層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 一、 本案位於臺中市水湳機場原址整體開發區,依審議規範第 6 條規定「…基地面積未達 2000 平方公尺且建築樓層高度未超過 7 層樓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 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由小組委員會審議,小組委員會僅就整體環境協調性、夜間照明、建築造型及綠美化等四個項目進行審議。」 二、 本案基地面積為 1998.57 平方公尺,建築樓層為地上 6 層地下 2 層之非供公眾使用案件,符合上開規範得採行簡化審議程序辦理。 決議: 一、 法定退縮開放空間設置街道家具及公共藝術等設施物及 30 公尺漢翔路、15 公尺漢翔東路 4 公尺人行淨寬範圍採複層式植栽綠美化其中留設 2.5 公尺淨寬供人行通行使用同意設置。 二、 依下列意見確實修正後通過: (一)補充基地四周環景平立面相關圖說。 (二)基地南側臨建築線側增加灌木植栽綠化;調整基地東南側喬木配置以利植栽生長。 (三)增加建築物立面懸垂性植栽綠化。 (四)1 層鋪面考量防滑性設計。 (五)調整街道家具座向配置型式。 三、 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考量建築斜屋頂造型對喬木生長影響;灌木配置勿阻礙行車視線。 (二) 考量休憩座椅配置座向。 (三) 加強窗台或陽台懸垂性植栽綠化。 四、 幹事意見如下: (一)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 1. 土管第八點(三):無遮簷人行道供行人通行之淨寬度不得小於 4 公尺,本案設計與規定不符。 2. 請依實際地界確實於土管附圖標示基地位置。 3. 土管第十二點(十):請說明是否提請委員會同意暫時移植喬木。 4. 土管第十四點:檢討及說明欄對應頁碼有誤。 5. 土管第十八點(一):汽車停車位數量計算應未扣除 150 平方公尺再計算車位數,請修正。 (二)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補充無遮簷人行道 2.5 公尺淨寬檢討。 2. 請補充安全梯技規 97 條第 3 項檢討。 3. 屋突用途不符請修正。 4. 直通樓梯數量檢討不符規定。 5. 面算表綠化檢討內容有誤。 6. 自行車停車位尺寸是否符合規定,請釐清。 7. 屋突框架是否提屋脊裝飾物審查?或依規檢討。 (三)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 1. 請補充本案基地周邊現況停車供需分析。 2.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停車供需分析,本案規劃住宅 2 戶,實設汽車停車格有 62 部,自行車有 48 部, 是否有其他用途使用?倘有設置辦公室應分別分析辦公室及住宅停車需求。 3. P.66 敘述本案住宅 2 戶,P.6-7 敘述本案集合住宅 5 戶、辦公室 1 戶,請釐清。 4. 請補充基地開發後交通影響衝擊分析(衍生交通量推估、路口及路段服務水準衝擊分析、大眾運輸影響分析)。 (四)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 1. P.3-8,1 層喬木配置圖植栽表尺寸請以「高度」 及「寬度」標示(P.3-17 亦同)。 2. P.3-9 灌木植栽表請比照喬木植栽表標示尺寸及花期(P.3-20 亦同)。 3. P.3-13 街道家具請於各區建議選擇一處新增以椅面高度起計 15-22 公分之扶手,以利輪椅及年長者使用倘腹地空間足夠可於座椅旁增設輪椅、 推車停放區,使休憩空間更為友善。 4. P.3-15 請補充汽、機車進出漢翔東路與既有人行道交會處是否設置有出車警示燈。 (五)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申請書提會項目請依報告書內容修正。 2. P.1-7 免指定建築線範圍圖請建築師簽章。P.5-8 補充屋頂太陽能板位置及剖面圖。 3. P.6-1 檢討本案是否需辦理交評。 4. P.4-17 水湳都審規範第 24 點補充資訊中心核准日期文號,P.3-26 補充資訊中心核准文。 5. P.5-2 補充垃圾貯存空間面積檢討計算式、垃圾清運動線及剖面圖最低淨高應為 2.4 公尺以上。 6. P.5-3 地下 1 層圖面文字標示「機車區」請更正為「自行車停車區」,並請依規範第 27 點規定標示低碳汽車停車位及充電設備。
第二案:浩瀚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豐邑百貨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永豐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南屯區建功段 31、 31-1 等 2 筆地號(第五種住宅區)地上 24 層地下 5 層店鋪、集合住宅、社會住宅新建工程─公共藝術案。 說明:依 108 年 12 月 4 日第 135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考量安全性公共藝術勿設銳角。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補充公共藝術與地面固定方式、標示公共藝術厚度及各曲線間距,並注意是否有使人受傷之風險。 2. P.1-2,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項下委員會聯席會議,請勾選「其他」並標示公共藝術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3. P.3-1~P.3-2,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 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以獨立頁面分別呈現。 4. 申請書案名請標示公共藝術。
第三案:承玳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朝舜建築師事務所辦理梧棲區大庄段大庄小段 113、113-33、 114-4、 114-17、114-40 等 5 筆地號(第四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2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 110 年 9 月 23 日第 218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再提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餘依第 218 次聯席委員會議紀錄辦理: (一) 東北側店鋪外開放空間及街道家具座椅調整設計,形塑停留節點;基地東北、西南側增植喬木。 (二) 車道與鄰地透天地界以隔柵或以綠化方式美化設計;圍牆考量現場環境因素,以透空及友善設計。 (三) 加強車道鋪面美化及夜間燈光照明設備;建議屋頂層加強綠能設備;加強一層人行動線鋪面止滑設計。 二、請確實回應或修正都市設計審議委員建議事項: (一) 北側口袋公園座椅設計將使用者休憩納入考量, 調整可供停留形式(如:L型);店鋪A前座椅調整位置(勿背對店家門口)。 (二) 車道北側牆面以綠美化處理;車道口鋪面使用抗碾壓材質。 (三) 提高圍牆透空率,並注意空心磚結構安全性。 三、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順序請依「申請書、委託書、意見修正對照表及會議紀錄(由新到舊)、自主查核表、 基本資料…等」順序編排。 2. P.1-1,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欄位補充會議決議, 並補充本次會議資訊。 3. 本局 110 年 11 月 9 日中市都設字第 1100225487 號函說明二修正意見(一)、(二)誤繕及缺漏部分未修正;該函修正意見請製成回應對照表置入報告書。 4. P.4-9 補充標示基地南側人行通道寬度。 5. P.4-32 基地圍牆請依第 218 次聯席委員會會議決議第 2 點規定增加透空性設計。
第四案:金旺盛建設有限公司委託陳逸邦建築師事務所申請烏日區新榮泉段 158、159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二種住宅區)地上 23 層地下 4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說明:依 109 年 12 月 17 日第 182 次聯席委員會決議,公共藝術及樹立式招牌於地下室頂版勘驗前再提送小組委員會審議。 決議: 一、依下列審查意見修正後通過: (一) 樹立式招牌結合街道家具再輕量簡潔設計。 (二) 補充公共藝術夜間燈光計畫並配合周邊植栽整體規劃設計。 (三) 補充不鏽鋼華司安全性說明。 (四) 加強一層鋪面止滑性設計。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依所附圖說(P.參-2), 本案設置空地樹立招牌共 3 處,尚符規定,後續請依規申請廣告物許可,惟臺中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辦法第 6 條第 5 款及第 6 款檢討應屬筆誤,請修正。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報告書封面及申請書案件受理過程請補充標示公共藝術及及樹立式招牌等文字。 2. 請補充公共藝術與基座間固定方式。 3. 請依「都市設計審議書件查核表」附件項目補附資訊公開相關圖說(含基本資料表、壹層景觀平面圖、量體透視圖),以獨立頁面分別呈現。
第五案:辰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許獻叡建築師事務所辦理北屯區太和段 56 地號(第三種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鋪、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決議: 一、本次變更項目為建築基地與規模、景觀設計、建築立面色彩、綠化植栽及框架式屋脊裝飾物,提請小組委員會原則同意修正後通過;未變更部分依原審定書內容辦理。 (一) 同意本次綠化面積略為減少,綠化比率不變。 (二) 加強一層景觀鋪面止滑性設計。 二、幹事意見如下: (一) 城鄉計畫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二) 建造管理科幹事意見: 1. 管委會使用空間用途依規檢討。 2. 夾層挑空處預留廁所不符規定。 (三) 交通行政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四) 公園景觀管理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五) 都市修復工程科幹事意見:無意見。 (六) 都市設計工程科幹事意見: 1. 變更後地面層綠化面積少於變更前,P.1-1a 跟 P1-3 數據不一致。 2. P.3-3a 鋪面材料變更部分請以紅色雲朵框選。 肆、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伍、 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