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RBAN DESIGN MEETING · TAICHUNG
2015/07/03 都審幹事會 104年度7月份第1次
每日都審整理台中市都市設計審議公開資訊。本場會議日期為 2015/07/03,共收錄 5 件審議案件。
已公開會議紀錄與可讀全文
審議案件
-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188 等 1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仁段 526 等 1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2 等 1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
-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201 等 1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
- 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7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9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決議摘要
- 一、 本案有關建築造型及色彩等變更設計項目超過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依幹事會現場建築師表示,本案地面層「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欲降低變更比例,幹事會原則同意,惟變更內容仍須符合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
- 一、 本案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晒衣場),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0次會議決議辦理,併同週邊兩宗基地(市鎮北段 42 地號及市鎮北段 238、239 地號)整體規劃,請檢附相關整體規劃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 一、 本案有關停車空間配置等變更設計項目超過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會議紀錄全文
臺中市都市設計審議 104 年度 7 月份第 1 次幹事會議會議時間:104 年 7 月 3 日(星期五)上午 09 時 30 分會議地點:都市發展局第一會議室主持人:張副總幹事洲滄壹、 主席致詞貳、 業務單位報告一、 本次會議提案審查案件共 5 案。 參、 報告案件:無肆、 提案討論: 審議流程進行如下:設計單位說明→幹事意見報告→設計單位統問統答→進行審查討論→決議。
第一案: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明聰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忠段 188 等 1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店舖、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有關建築造型及色彩等變更設計項目超過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157 次會議決議辦理,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請於 7 月 10 日送件,7 月 15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將排入 7 月 22 日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二案:陸府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陳俊男建築師事務所申請大里區大仁段 526 等 1 筆地號(住宅區)地上 18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依幹事會現場建築師表示,本案地面層「公共開放空間與景觀設計」欲降低變更比例,幹事會原則同意,惟變更內容仍須符合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 本案因涉及停車空間配置變更,係屬授權幹事會審查提送委員會備查項目,請規劃單位依幹事意見及其他事項修正, 修正後依掛件順序排入委員會備查。
第三案:和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吳六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12 等 1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辦公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屋頂設置附建設施(晒衣場),其設置型式及位置依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本案屋突造型以屋脊裝飾物檢討,其設置型式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三、 本案達交通影響評估送審門檻且建築物內各類用途之檢討門檻值皆小於 1,其交通影響評估得併入都市設計審議程序,請依「建築物交通影響評估準則」第 3 條規定檢附相關評估內容提送委員會審議。 四、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請於 7 月 17 日送件,7 月 22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將排入 7 月 29 日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第四案: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原大聯合建築師事務所申請清水區市鎮北段 201 等 1 筆地號(第四種商業區)地上 15 層地下 3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一次變更設計),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公共藝術設置計畫依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 210 次會議決議辦理,併同週邊兩宗基地(市鎮北段 42 地號及市鎮北段 238、239 地號)整體規劃,請檢附相關整體規劃圖說,提請委員會審議。 二、 有關公共藝術品等變更設計項目超過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請規劃單位依各科幹事審查意見及其他事項修正, 修正後排入 7 月 8 日委員會審議。
第五案:聯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委託張德昌建築師事務所申請西屯區惠順段 7 地號(第四之一種商業區)地上 39 層地下 6 層集合住宅新建工程案(第二次變更設計), 提請審查。 決議: 一、 本案有關停車空間配置等變更設計項目超過授權幹事會審查規模,應提送委員會審議。 二、 請依幹事意見修正,本案請於 7 月 10 日送件,7 月 15 日前完成掛件程序,並將排入 7 月 22 日委員會審議, 若規劃單位未如期完成掛件,將依掛件順序另排會審議。 伍、 主席指示事項及決議陸、 臨時動議柒、 散會